关于参加2018年户籍改革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学生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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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了新变化!
近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保险缴费参保已经开始,且缴费额度有所调整,总额从往年的800元调整至1100元,其中个人缴费380元,增加140元,政府补助720元,增加160元,学生不调整;医保政策有所调整,纳入医保的药品更多,报销比例更高,起付线标准更低。
据了解,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在校学生,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非本市户籍但与本市户籍人员结婚的城乡居民,符合本市积分入医条件的随迁未成年子女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新参保或变更手续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20日。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费的,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日至日,应参保人员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补办参保的,其医保待遇从参保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
参保缴费方式采用社保卡委托银行扣缴为主,现金收缴为补充的方式收取。其中,由村(社)统一办理参保(续保)手续,不采用社保卡扣缴。2017年度正常参保的续保人员,在其签约的农商银行社保卡(或农商银行借记卡)扣款帐户中存足应缴的医保费(每人380元)。尚未领取社保卡的,所持社保卡关联银行不是我市农商银行的,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通过代缴代扣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到我市农商银行任一网点都可办理缴费。2017年度中断参保的人员及其他新参保人员须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办理参保登记,再进行现金缴费。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度已经办理中途参保的新生儿,必须在日前在其签约的社保卡中存足380元,否则视为中断参保,影响到其医保待遇。个人原因导致银行扣款未成功的,视为中断参保,影响其医保待遇。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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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物理与材料学院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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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教后勤函﹝2017﹞32号)文件精神,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号)文件要求,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在读期间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为确保我校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现将组织我校学生参加2018年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下简称“医保一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费用:293元/人/年
二、报名时间:日—日
三、缴费方式:由学校通过校园卡代扣缴费
四、工作安排:
1.学院召开会议
各学院召开各班学生干部会议,认真传达通知要求,加强对医保一档的介绍与宣传。
2.各班级召开会议
各学院组织好各班的班级会议,确保学生干部将学院会议精神传递至每一位同学,组织发动全班同学参加医保一档。
五、工作要求:
1.各班学生请在规定时间内向班长报名并确保校园卡上存有293元以上的余额。各班班长下载《xx班2018年江门医保参保登记表》(见附件),请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后打印出来,由参保同学本人在表格“参保确认签名”一栏处亲笔签名确认。表格填写完,请在11月9日17点前将纸质版交到学院辅导员老师办公室即陈瑞祺科学馆110,11月9日8点前将电子版《xx班2018年江门医保参保登记表》发到学院指定邮箱:。
2.学校将在确认名单后交由财务处通过银行统一划扣,划扣不成功的同学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行缴费:
(1)统一支付平台(微信缴费):直接登陆以下网址或登陆五邑大学财务处网站“财务综合服务——统一支付平台”。账号:学号,密码:身份证后6位。(统一支付平台:http://202.192.240.59/xysf/)
(2)学生交费平台(银联网上缴费):直接登陆以下网址或登陆五邑大学财务处网站“学生交费平台”。账号:学号,原始密码:个1)。(学生交费平台:http://202.192.240.105:8082/school/)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学生在读期间的重要保障,事关每位学生的切身利益。为切实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求,解决学校和学生的后顾之忧,请同学们加以重视,主动参保并按时缴纳医保费用。
1.2018年江门医保参保签名表
2.医疗城乡保险一体化折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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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医保年度本科生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本科生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城乡居民医保年度2018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参保学生1.新参保学生(1)2017级全日制本科生(含港澳台学生),在数字迎新系统中提交了医保申请的学生信息已导入学生管理系统,请各学院与学生核实参保情况。(2)未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本科生老生。 2.续保老生:学生管理系统中可查询2017年度参保学生名单,无需再次提交。三、缴费标准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足额征收,缴费标准为:2018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199元,政府补贴标准478元。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个人免缴。 四、享受医保待遇时间成功参加2018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成功缴纳个人应缴纳的199元费用,续保老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级参保新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五、缴费方式学生缴纳医保费199元/人,本科生使用工商银行学费扣款帐号,学校财务处将根据申报名单和续保名单于2017年10月24日委托银行进行批量代扣费。请通知参保新生和续保老生在扣取学费的银行账户里存200元。学生可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间登陆财务处网站使用学校统一认证账号查询扣费结果,对于扣费不成功的学生可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缴纳医保费199元。六、医保政策宣传请各学院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具体内容为:《2018年度医保政策解读》(参见附件1)。七、参保申请流程(1)学生管理系统-医疗保险-投保信息中已有的2017级新生无需再次提交申请;(2)投保信息中没有的学生需要参保的,在学生管理系统中,选择“医保申请”模块→点击“增加”→学习医保政策→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所有新参保学生必须于10月9日前在学生管理系用中填报完毕。 八、困难学生(免缴费学生)的资格认证及材料的提交(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学生。证件家庭成员必须有学生本人,其有效期须至2017年12月。 2.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学生;残疾等级为3、4级广州市户籍学生,持证人必须是学生本人,其他人员均不可。 以上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件”。 备注:1. 以上所有证件必须以证件文本为准:①任何村或街道等证明家庭困难的手写材料均无效;②丢失证件等情况由当地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无效。2. 有以上证件但以下情形不列入资助范围:①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相关证件中无学生本人的; ②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相关证件中无学生本人,即使学生提供户口本证明与低保领证人是同一户口的; ③低保证已过期;④没注明具体有效期限的或有效期不到2017年12月的。(二)困难学生资料的提交 1.困难学生所需提供的资料 资助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各学院检验原件,收取复印件三份;资助资格复印件将持证人、含学生本人的家庭成员页及有效期记录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2.请各学院严格按上述条件收集、确认困难学生资格证件,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学院公章,并将材料于10月9日前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九、社保卡或医保卡发放新生社保卡或医保卡由光大银行制作,通常在十二月中下旬发放;续保老生使用旧社保卡或医保卡。十、注意事项:1.续保老生只需告知在扣取学费的银行账户中存200元,无需申报参保资料。2.上年度未参保的学生可与新生一起办理新参保。3.请各学院通知休学学生及时参保。4.港澳台学生录入通行证号码。&&&& &&5.年度中途医保局网办系统不再受理学生再参保。各学院应务必落实每一位新生以及未参保的老生参保。同时告知参保新生和续保老生在扣取学费的银行账户里存200元。&&&& &&6.广州市户籍已享受民政资助参保的学生,不能再参保;已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学生必须落实原单位是否在缴费,如果原工作单位仍在缴费的学生不能再申报办理,如果原单位未缴费的学生则必须回原单位落实停保方能办理再参保。&&& 7.患重大疾病学生若符合困难学生(免缴费学生)的资格,请学院协助学生及时提交“资助资格证件”材料。&&&& &&8.各学院应让所有参保新生和续保老生签字同意扣费,《同意银行划扣医保费签名表》(见附件2)学院留底。9.请学院落实不参保的同学在《华南理工大学不参保确认书》(见附件3)上签字,学院留存。 10.退费:已代扣费的低保同学、城职参保同学、公费医疗同学以及其他各种需要退费的同学,须待学校参保工作完成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退费。 11.其他:新生使用新制社保卡或医保卡;学校续保老生使用旧社保卡或医保卡;入校前曾参加过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同学用回原单位发放的医保卡或社保卡,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的同学用回原学校发放的医保卡或社保卡。附件1:附件2:附件3:&&&&&&&&&&&&&&&&&&&&&&&&校医院 &&&&&&&&&&&&&&&&&&&&&&&学生工作处 &&&&&&&&& &&&&&&&&&&&&&2017年9月26日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上)_网易新闻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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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上))
新报讯【记者&郭晓莹&通讯员&刘俊&刘宇君】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印发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津人社办发〔号),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同志,为大家带来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新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
(一)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
二、筹资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人员类别分为四个参保缴费档次。见图1
注:1.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2.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3.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4.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档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居民生育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标准分别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集。
三、登记缴费
(一)参保缴费期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逾期不再受理。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当年度“新生儿”是指上年9月至当年8月期间出生的新生婴儿);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到居住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二)登记渠道
1.市社保中心。负责由民政、残联、老干部等部门主管的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
2.社保分中心。负责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和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其他福利机构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人员的参保工作。
3.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居民家庭、行政村、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和退学、辍学等学生儿童的参保工作。
(三)缴费方式
1.银行临柜缴费。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至办理临柜缴费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缴费。
2.网上缴费(含手机银行APP)。参保人可登录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网站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3.自助服务终端缴费。参保人可持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借记卡至对应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自助服务终端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四)信息变更
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的,应通过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向市社保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五)退费处理
已办理缴费结算,符合退保有关规定且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可凭本人申请到参保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退费手续;已经进入待遇享受期的,不做退费处理。
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获得助学贷款年度内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对于因死亡造成退费的人员,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四、待遇享受期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居民生育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
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参保次年1月份至12月份。
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原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所需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五、待遇标准& 见图2
注: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的门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3.参保人员在本市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打破区域限制,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办理登记手续的机构为: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
4.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四家异地就医诊疗医院中,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
(四)生育&& 见图3
(五)大病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注: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六)意外
1.意外医疗。参保人员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2.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3.意外身故。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规定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
特别提示:具体政策可以拨打12333咨询,也可以登录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tj.)或天津医保诚信网()查询。
(原标题: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上))
本文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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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图1图2图3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了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印发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津人社办发〔号),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同志,为大家带来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新政策解读。一、参保范围(一)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二、筹资标准(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人员类别分为四个参保缴费档次。见图1注:1.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2.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3.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4.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档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二)居民生育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标准分别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集。三、登记缴费(一)参保缴费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逾期不再受理。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当年度“新生儿”是指上年9月至当年8月期间出生的新生婴儿);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到居住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二)登记渠道1.市社保中心。负责由民政、残联、老干部等部门主管的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2.社保分中心。负责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和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其他福利机构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人员的参保工作。3.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居民家庭、行政村、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和退学、辍学等学生儿童的参保工作。(三)缴费方式1.银行临柜缴费。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至办理临柜缴费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缴费。2.网上缴费(含手机银行APP)。参保人可登录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网站提示要求完成缴费。3.自助服务终端缴费。参保人可持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借记卡至对应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自助服务终端提示要求完成缴费。(四)信息变更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的,应通过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向市社保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五)退费处理已办理缴费结算,符合退保有关规定且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可凭本人申请到参保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退费手续;已经进入待遇享受期的,不做退费处理。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获得助学贷款年度内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对于因死亡造成退费的人员,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四、待遇享受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二)居民生育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参保次年1月份至12月份。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原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所需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五、待遇标准 见图2注: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的门诊起付标准。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3.参保人员在本市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打破区域限制,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办理登记手续的机构为: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或定点医院。4.异地居住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四家异地就医诊疗医院中,选择一家二级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四)生育 见图3(五)大病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注: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六)意外1.意外医疗。参保人员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2.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3.意外身故。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规定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本文源自每日新报更多精彩资讯,请来金融界网站(.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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