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五月份进的公司,七月份才和我公司转签合同承认工龄。就签到12月底,公司现在不想和我公司转签合同承认工龄了。还有一个多月才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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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合同时如何才能合理避税?麻烦知道的大侠留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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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最近要签一笔几千万的合同,卖医疗器械给医院,医院方不需要交税。那我们签合同时要怎么样做才能合理的避避税呢?
有人帮我支支招不?我先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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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可以避税?没听说过呢,谁听说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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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0 天[LV.3]江湖少侠
我也没听过 有大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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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涉江湖
巧签经济合同促降税收成本及其例解
& & 企业在采购和销售环节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必须按照上面的条款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也正是因为其重要性,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根据业务的特点和有关的税收成本而准确签定好经济合同,这样的经济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的税收,即使不能节省税收成本也能为企业延期缴纳税收。为了正确利用签定经济合同的时期,进行减少税收负担,笔者主要谈三点与经济合同签定有关的税收成本控制技巧。
& &(一)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的价格是否含税以及税收成本的直接承担者
& & 1、在合同价格条款中应明确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 & 许多不懂得税务管理与筹划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高低,却没有看清楚合同里面的价格是不是含增值税。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因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税。
【案例分析1】
& & 一生产型企业作为买家,按100元的含税价格购买,支出100元,可以抵扣14.53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是85.47元;按100元的不含税价格购买,直接支出117元,可以抵扣17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100元,显然对买家来讲,含税价更有利。所以采购时一定要注意分清卖方提供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其实,通过对以上的案例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对买家有利,对卖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卖家有利,对买家不利。
& & 2、在合同中要明确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者。
& & 在采购原材料特别是采购固定资产时,涉及金额大,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当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供应商承担有关的税费负担,但供应商没有缴纳税费的情况下,除非在当地税务局进行了备案手续,否则,有关税费的实际承担人还是购买方,因为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要以税法为准。
【案例分析2】
& & 甲企业为销售建材而购买了一间临街旺铺,价值150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送契税和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按合同规定,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契税6万元,印花税0.45万元,滞纳金5000多元。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甲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甲企业的法律责任。因为开发商承诺的契税等税费,意思只是由开发商代企业缴纳,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开发商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买房的甲企业而不是开发商。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延期缴纳税款和漏税的责任要由买方甲企业进行承担。
& &&&要规避甲企业承担开发商没有支付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必须在签定经济合同时,拿着该份经济买卖合同到铺面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去进行备案,同时要及时督促开发商把其在经济合同中承诺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缴纳完毕后,才付清铺面的购买价款。或者在经济合同中修改条款“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但是由甲企业代收代缴。”这样签定的合同,甲企业可以在支付开发商的购买价款时就可以把由开发商承担的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进行扣除,然后,甲企业去当地税务局缴纳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凭有关的完税凭证到当地房管局去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 &(二)在合同中明确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实现增值税的延期纳税。
& &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基于此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定经济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 &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定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案例分析3]
&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家具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此规定,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款项的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了销项税额116.24万元[800÷(1+17)×17%],属于延期缴纳税款行为;若对未收到的8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经济销售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起到延缓缴纳增值税,并收到免费使用税款资金的功效。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 &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
&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 &&&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 &&&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 &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次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4]
& & 某造纸厂2010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 & 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 & (三)分解合同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 &&&1、营业税纳税人有时可以在合同中把营业额进行分解,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5]
& & 2012年4月份,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产品推销会,参展的客户共有400家,共取得营业收入3500万元。该展览公司取得收入后,要支付给展览馆租金等费用1500万元。请问应怎样进行纳税筹划使税负更轻?
& & (1)纳税筹划前的税负分析:
由于该展览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中介服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3500×5%=175(万元)。
& & (2)纳税筹划方案:
该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可以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其中2000万元服务收入汇到展览公司,由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另外1500万元直接汇给展览馆,由展览馆给客户开具发票。但是,改变收款模式可能会给展览馆增加收款工作,双方可以洽谈回报方式。
& & (3)纳税筹划后的税负分析:
经过纳税筹划后,1500万元营业额经过形式上的转换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该展览公司只需就取得的提供服务的收入2000万元缴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在保证双方收入不变、客户和展览馆的税负不变的前提条件下,该展览公司可少缴纳营业税75(即175-100)万元。
由此可知,对某些要支付租金的营业活动,可以通过分解应税营业额。或者减少纳税环节,达到合法节约税收之效。
& & 2、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生销售行为时,也可以在签定销售合同时,把销售额进行分解,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6]
& &&&某工厂将其闲置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租金分别为每年120万元和10万元。适用税种(为简化计算,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是房产税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2%和5%。请问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 &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 & 因为采用整体出租形式,订立一份租赁合同,则设备与厂房建筑物不分,被视为房屋整体的一部分,因此设备租金也并入房产税计税基数。
& & 房产税=(120+10)×12%=15.6(万元)
& &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 & 合计纳税=15.6+6.5=22.1(万元)
& &(2)筹划方案:
& & 采取合同分立方式,即分别签订厂房和设备出租两项合同,或者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厂房租金120万元,设备租金10万元,则设备不作为房屋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就不需计入房产税计算基数,从而可节约房产税支出,总体税负也因此得以降低。
& &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 & 房产税=120×12%=14.万元)
& & 营业税=(120+10)×5%=6.5(万元)
& & 合计纳税=14.4+6.5=20.9(万元)
& & 通过合同分立,或分解销售额,使企业节税22.1-20.9=1.2(万元)
[案例分析7]
& & 甲公司主要从事长途客运业务,2012年6月份,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拟将2008年度购进的豪华客车4辆以及随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售给乙公司,豪华客车原值85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线路经营权原值150万元,累计摊销48万元。目前,豪华客车市场价格550万元,线路经营权市场价格250万元。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请帮甲公司进行纳税筹划,使其税收成本最低?
& & (1)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将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是销售客车的同时出让线路经营权的一项销售行为。甲公司在销售客车的同时一并向乙公司收取的线路经营权价款,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因此,甲公司该项业务的销售额为800万元并就此缴纳增值税。
&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 &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800万元÷(1+3%)=776.70万元。
应纳增值税=776.70万元×2%=15.53万元
& & (2)筹划方案:
& &&&甲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把豪华客车和客运线路经营权一并作价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的销售额分解为豪华客车550万元和线路经营权250万元。
& & (3)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 &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客车应缴纳增值税,线路经营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特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某一运营市场,按主管部门授权的线路、站点、班次进行运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它是无形的不属于货物范畴,不缴纳增值税。那么,转让特许线路经营权如何缴纳流转税?能否依据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呢?《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 &&&基于以上政策法规规定,线路经营权是企业控制的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特许的线路经营权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依据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要求对此进行会计核算。营业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国税发[号文件对无形资产征税范围六种类型的规定中没有包括特许经营权,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征税。因此,甲公司的线路经营权不属于营业税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该转让线路经营权行为也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不缴纳营业税。
& & 因此,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客车销售额=550万元÷(1+3%)=533.98万元
& & 应纳增值税=533.98万元×2%=10.68万元
& & 显然,通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省15.53万元-10.68万元=4.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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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成融资租赁会不会少交税啊。,不知道弄得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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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 天[LV.3]江湖少侠
合同份数 不要提起多少份&&可以少上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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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大侠指点,老板说要从源头开始合理避税,因为税款实在比较大。
还有其他说法吗?
俺们的客户是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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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0514 发表于
巧签经济合同促降税收成本及其例解
谢谢这位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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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把一部分金额按技术服务费收,那交5咯点的营业税。。而不是17咯点的增值税、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图文实拍!法院判决——不签合同克扣工资属公司经营政策,与《劳动法》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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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实拍!法院判决——不签合同克扣工资属公司经营政策,与《劳动法》无关
图文实拍!法院判决——不签合同克扣工资属公司经营政策,与《劳动法》无关
“人在囧途”牛耿说了句名言“人可以不自量力,得厚道”可劳动者的厚道得到了什么?“贫不和富斗,民不与官争!”几千年来中国社会官民关系的真实写照。这个“官”我们说的是社会地位和权力关系网!为什么老百姓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抱着逆来顺受的态度?仅仅是由于性格上的懦弱吗?当然不是!一种普遍的处世态度,一种基于利益上的考量。“贫不和富斗,民不与官争!”,斗则必输。常言道:“胳膊拧不过大腿”,力量的悬殊,决定了相互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得到公平的解决。同时,“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从更深一层说,“官道尊严”,“民告官”在他们看来触犯了等级尊卑秩序,伤了“官”家的“体面”,多半会背上“刁民”的罪名,不仅直接影响眼前事情的解决,以后还可能因此而事事不顺。所以,我们害怕!不到万不得己,是不会和“官”家相争、恶斗的……“民告官”难,难在权、利关系的“本位”上,说一套、做一套,不把老百姓的利益当回事,明里暗里让老百姓吃亏……“民告官”难,难在相关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民告官”难,难在权、利的人为因素干扰“民告官”的公正合理。可工资、血汗钱是我们的生存根本,这也没有我们说话的权利?难道,连我们的生存根本也要被剥夺?我们不求大富大贵,我们只盼安居乐业!蔑视、歧视、无视正是我们现在得到的……对不起广大的网民,啰嗦了这么多,大家看看“史上最离谱的劳动官司”吧! 一、牛啊,不签劳动合同、欺骗员工购买三金保险、还出公文克扣工资的公司; 我们是广西来宾市京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公司的项目位于来宾市新汽车站正对面,一个自治区“百企入桂”工程之一,“十一五”规划市场建设的重点项目。在该公司工作三年之久.任职期间,每个成员对工作都兢兢业业,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和可观资金收入。虽然在长长三年之中京九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后面有详细原因)导致项目迟迟无法动工、客户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大量成交客户退房、新客户对政府扶持的项目失去信心等等负面影响,但售房部大部分员工每月拿着600元的工资仍然固守本职,面对客户的责难甚至辱骂都全力维护公司形象、尽心完成本职工作,不仅为京九公司挡去了许多纷争,为稳定京九公司客户,甚至为来宾市容治安做出了极大的努力(这并不夸张,很多客户,债主上门,很多次都要砸楼了)。 劳动法是什么?是国家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强制法律法规!而在广西来宾京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眼里……“我的公司我做主,要签劳动合同以我定的为准,爱做不做!”能签劳动合同的,到处被删改了!没有任何的保险三金,那些怀孕条款啊什么的全删除了……签定合同的时间最早的07年11月,最晚的08年1月,合同期都为一年。其实很多员工07年初就到京九公司工作了(有工资单为证),但一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一直拖到07年的11月份。除了营销部和几位中层干部之外,大部分的员工至今还是没有签定任何的劳动合同。签了合同的,在合同到期后员工几次要求续签,而京九公司置之不理。京九公司所有员工尽心尽职,为京九公司创造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和可观的资金利益,甚至还要经常在晚上下班后陪同老板喝酒应酬所谓的权、利关系……员工们只是指望京九公司能够贷到款,签了购房合同能够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营销部的员工们从进公司至今,一直拿600+100元/月的工资,连工地的民工都不如。但可恨的是,京九公司不但不想办法扭转颓势,却想方设法克扣、欺骗员工们的血汗钱,于09年4月1日出台了一系列的条款,请政府领导及所有网民看看京九公司的所作所为……
京九公司很有“良心”,销售部置业顾问就不扣了,能扣吗?每个月仅仅600元的工资。被克扣的工资至今没有归还,所有员工至今没有任何的三金保险!钱扣了,钱去哪了?养老、医疗保险从来没有!下面这张照片是要求我们从我们的工资中扣钱纳税的,问问政府相关部门,什么时候京九公司纳了员工们的所得税了?!出公文克扣工资,出公文欺骗员工缴纳保险税务,中国估计第一家!
国家明令禁止收取任何风险押金,但京九公司照收不误,不交就别在这做,至今押金不退……至此估计会有人说为什么公司这样对待你们,为什么你们还做?那不是默认了京九公司的行径,你们自找苦吃!对于这个,我们只能说,现在的社会,作为一个普通人,有几个家财万贯,衣食无忧?谁不想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好好过日子?!公司07年12月就开盘了,几十上百套房子的提成难道就要我们不要了吗?但容忍就意味着京九公司可以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任意的剥削和欺压我们吗?现在劳动法已深入人心,依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京九公司不但要归还我们被可克扣的工资,补交三金保险,还应该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给予双倍工资的赔偿,到目前为止,京九公司欠员工的工资、三金保险、赔偿达几十万之巨…… 若京九公司是因为正常经营亏损,只要如数退还克扣我们的工资,押金,信守承诺,合理,负责任的妥善安排好员工,相信大多数的员工会理解,会忍耐!但偏偏不是这样,表面说没资金运行,人走楼空,但这全部是假相!京九公司对项目不但有钱开发建设,依旧将员工们扔到脑后,员工们问其要血汗钱,京九公司一个闷棍敲过来:“想去哪死去哪死,告赢你们也不得钱,拿钱的时候就给你几毛钱送终,你敢过来要咩,搞死你出不了来宾”…… 下面的2张照片就是京九公司原来的售房部和现在的售房部,请政府领导和广大网民看看,这个如此宏伟的新售房部要多少万?
二、黑白通吃的开发商,被告不出庭,官司一样赢!太极先祖不是张三丰,是“官人” 于是,愤怒员工们从09年12月份就开始向来宾市劳动纠察、来宾市劳动保障局申诉了。无法不成国,什么都要依法而行,员工们充分遵守一切法律规定的程序去申诉,而结果……或许是员工们不清楚来宾市相关部门审理的程序,还是说受到京九公司的百般阻挠的原因,总之,员工们费尽周折,耗尽大量的精力,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两个部门却相互推脱,直到2010年2月却出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而我们在2009年12月底投诉的时候,京九公司售房部都还正常销售,直到月份的时候都还有客户交钱买房,5月份新售房部还在匆匆动工,而两个部门当时离京九公司仅仅500米的距离……无奈,员工只有向来宾市兴宾区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在日立案,却因为京九公司故意不应诉,还扬言来宾黑白都有我的人,你们算什么,我跟你们玩到底……逼得员工又筹钱在法制日报上登报公示,终于在5月份得到来宾市兴宾区法院的传票,于8月2日开庭。但这时有“好心人”出来告诉我们,劝我们撤诉,说京九公司的负责人不应诉,案件很难执行,关键是来宾还没有这种民营员工胜诉的案例,而且胜诉后执行也很难,就算提交到高等法院也没用,非常难执行。“来宾还没有这种民营员工胜诉的案例”?!这是什么道理?员工们手上有大量的证据(之前签定的劳动合同,银行工资详单、考勤表、员工代表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协议、申请书,个人奖状、克扣工资的公文原件、甚至2007年5月到2009年12月份的工资表等等)都证明员工与京九公司的劳动关系,原件复印件都有,按照国家08年1月1日劳动法的规定,员工们的理据非常充分,怎么会输?!!!京九公司一直在运营,为什么会找不到人?为什么会不出庭?在日开庭期间,被告京九公司果真没有一人出庭……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可以按缺席审理并判决。原以为凭我们众多的证据,再加上被告缺席,我们胜诉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可我们很傻很天真,呵呵!(网友们可以取笑甚至对我们拍砖……),不但没有当庭宣判,反而在两个半月之后,出现了难以置信的判决,真的,难以置信…… 好些人的判决书,就摘选上传了,左边是第一个员工判决书的第一页,右边是第二个员工判决书的第二页,简直是啼笑皆非,自己打自己耳光的判决! 三、法院判决——不签合同克扣工资属公司政策性强,与《劳动法》无关
首先,来宾市兴宾区法院拒不受理京九公司不依法为员工购买劳动保险的纠纷,也就是说,员工已经投诉无门!因为国家授权的所有劳动执法部门,包括劳动仲裁、劳动纠察、法院已经全部拒绝了员工的投诉。 注:左①“被告就是不出庭,官司一样打得赢!”同时大家看到正文第一行原告的出生日期了吗?“19看ⅹ月ⅹ日”,如此严谨的法律部门,会出现如此马虎的错误,我们输,也许也在情理之中….. 右①《劳动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法院认同了我们在京九公司的劳动事实,法院却以“此类纠纷属于企业体制引发的纠纷,政策性强,因由政府、劳动部门解决”为由,又把责任推回给劳动部门和政府,“政策性强”?国家的《劳动法》可以像企业的销售政策一样任意调节?还是我们不懂法律?请网友们明示!同时,又有错别字:“两部(倍)的工资” ②发公文明着克扣工资,我想全中国也没几家公司企业敢这样吧!京九公司不但可以,还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去管理,虽然相关部门和京九公司的距离只有仅仅500米。法院短短一行字,把责任又推到了相关部门;又是一个经典的“太极推手”,政治性强啊!太极先祖不是张三丰,是“官人!” ③法院凭什么说京九公司已经撤销办公地点,有调查吗?明明是京九公司故意不应诉,却说京九公司撤销办公地点,若撤销的话为什么还有客户能够在月份还能买房?撤销的话为什么还会在京九的工地上盖起如此宏伟的售房部?撤销的话为什么不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撤销的话京九公司就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员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没有?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我们就不是京九的员工?是京九的员工我们就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三章的规定索取我们应得的报酬;2010年5月份,我们悬挂横幅的时候,京九公司的股东梁某还在京九的工地指挥对抗我们的抗议……法院真的有调查吗?劳动仲裁部门有调查吗?劳动纠察部门有调查吗?我们没有工作地点上班,是因为京九公司强制把售楼部的门锁换了,换上另外一帮债主的人……南国今报的记者、广大的客户都知道京九公司新的售房部在哪里,政府的相关部门为什么不知道?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客户的购房协议要么公司拿着,要么在客户手里,我们向法院提供了所有的客户名单及电话号码的情况下,法院没有义务核实真伪吗?是否真的要所有购房客户出庭作证?还是要员工把所有客户的购房协议复印一份吗?若我们复印完了,法院又要原件,客户会给吗?京九公司明着不给,那我们怎么要?难道法院没有责任向京九公司责令出具吗?请各位网友指点。 ⑤依照《劳动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来判决,来宾市政府领导和广大网友,《劳动法》第二条是什么内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个依据就可以判决我们全输?那为什么在①却以“此类纠纷属于企业体制引发的纠纷,政策性强,因由政府、劳动部门解决”为由推给来宾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我们这么多的证据(劳动合同,银行工资详单、考勤表、员工代表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协议、申请书,个人奖状、克扣工资的公文原件、甚至2007年5月到2009年12月份的工资表……)就仅仅没有复印客户的购房协议,就判决我们全输? 别以为打个劳动官司就是10元钱,我们请律师(国家援助的律师在这里是不可能的事情,连法院都不愿意受理是因为只有10元的受理费,远远不比离婚案、财产民事案动不动5%、10%的费用得钱),刊登报纸,这一年多来来回回的奔波,都已经不下1万元。而如果依照法律,京九公司不和这些员工解除合同,法律上还是京九的员工,其他的公司就不能合法雇佣她们,否则违法……更可气的是法院判京九公司胜诉后的公告,简直是为京九公司贴心到底啊!
注:右①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企业是很负责的,不出庭没关系,赢了官司还名正言顺的告诉京九公司,你的官司赢了! ②我想,就算是地球上最后的畜生,都会说:“我绝对服从法院的判决,我不服的话我连畜生都不如了。” 四、“不动如山岳,难知如阴阳”最“沉得住气”的政府 来宾市政府的领导,各位网友,大家看到这些有什么想法?有人会说无良奸商;有人会说官商勾结;有人会说算了吧,社会就是这样,就当吃一堑长一智,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但我想有更多的人会说,活该,胳膊拧大腿,自己找罪受……“被告不出庭,官司一样赢!来宾市黑白我都有人……”;“来宾还没有这种民营员工胜诉的案例!”我们在想,看着每一份公文上鲜红的章印,这是真的!!! 据以上的判决,按照劳动纠察、劳动仲裁、法院的意思,这事我们是不管了,你们应该找来宾政府,于是乎,就有了下面恳请来宾市政府相助的内容:首先,我们将我们的投诉材料投递市长热线、信访办,至今没有任何下落……然后在日,第一次悬挂横幅,时间只有30分钟
还没等到市政府领导出现,京九公司的工地里就出来了一帮人,要员工们马上收起横幅,否则就威胁说不保障你们的人生安全,立刻叫市防暴队以妨碍市容罪抓你们起来,关你们15天。员工们毕竟是柔弱的,在如此的压力下,横幅挂上去不到半个小时,便惨淡收场……请问来宾市的政府领导,防暴队的职责不是防止暴乱,镇压暴民的吗?柔弱的员工也算是暴民吗?那京九公司是什么?京九公司在来宾市的窗口——来宾市汽车站附近,把一个自治区“百企入桂”工程之一,“十一五”规划市场建设的重点项目变成了什么? 得到这啼笑皆非飞判决书后,连那些受京九忽悠的客户都看不下去了,好心的客户们为我们喷绘了新的横幅,日在京九的项目工地,出现了第二次的恳求
有了客户的支持,我们的横幅挂了10天,可依然没有任何人理我们,虽然来宾市政府宏伟的大楼离京九的项目也只有500米,但这毕竟是来宾市的汽车站啊,每天人来人往的人这么多,就没有一个政府的领导看得见吗?总不能让我们举着横幅去市政府门口去吧,那真的会被防暴队抓起来的,也许政府的领导太忙了,“真的看不见!” 于是,就有了第三次的恳请,在京九客户的帮助下,在来宾请了30辆山马车,张贴了恳请政府相助申诉、在来宾的高速路口的牌子底下,在京九的工地、都悬挂了横幅。
可至今依然无人理会,倒是高速路口的横幅不知道被谁第二天就被扯下来了,也许来宾市政府领导的事情太急,车速太快,还是看不到吧……我们已经没有办法了…… 我们是日收到的判决书,现在已经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的话我们可能赢吗?赢的话能执行吗?血汗钱能回来?“我爸不是李刚”……“来宾真的没有这种民营员工胜诉的案例!”“人在做,天在看”恶有恶报,这个奸商目前报应了,目前因为广大业主、债主的揭发,一个诈骗近亿的大案浮出水面——南国今报的相关报道。http://epaper.gxnews.com.cn/ngjb/html//content_1717830.htm 09年9月份就齐备了国家颁发的“五证”,即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这样的一个合法房地产公司,也会出现诈骗过亿的事情,原因是在哪里呢?谁知过?谁负责? 曾经有法院的人和我们说过,你们上网也没有用,网络怎么闹,也就几天的时间,过了就过了,地球还照样转,没有主要负责人,就算一下子网络民愤,出个不大不小的处理意见,一下子就过了,而你们的钱还是拿不到,何必呢?!现在京九老板被抓了,工商局要依法在日吊销京九公司的执照,就算赢也没有办法了,根本不可能要回我们的血汗钱,政府要清盘、吊销执照、重新拍卖,那也是一年半载后的事情,到时候,谁还记得我们。而我们依法从09年12月申诉到现在,非常清楚明了的劳动违法案件,现在却成了遥不可及的幻想,大家都依法,政府部门依法吊销执照和民众依法申诉怎么就差这么远呢?这事责任怪谁呢?怪员工不自量力?现在好了,来宾的劳动纠察、劳动仲裁、来宾市政府可以把所有的罪状推到京九公司的头上,说京九公司是诈骗犯,是奸商,你们不得工资与政府大大小小的相关部门无关。同时,连那些定房好几年的客户都会因此得不到房,清盘了,重新拍卖,新的开发商以政府的名义重新规划,把钱退回客户,美名曰人道主义……而封顶的房之前卖一千多,现却可以卖三千多,没封顶多层,就可以拆掉,建高层,利润翻好几倍,但很多人又买不起房了……工资不得,房子不得,怪谁啊!劳动纠察、劳动仲裁、来宾市政府就不用负一点责任了吗?若劳动纠察、劳动仲裁在员工投诉后能及时处理,员工怎么会落到如此田地?公务再忙,500米的距离需要整整一年的时间才走完吗?若政府部门在第一个诈骗4300万的时候就介入,怎么还会有第二个4200万的诈骗?吊销执照注销京九公司就可以把员工推得一干二净了吗? 请问来宾市政府领导,我们要找哪一个相关部门?请问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领导们,我们该找谁?!才能合理合法的拿回我们的血汗钱?!!!拿回三金五险?!!!得到我们应得的赔偿?!!!难道要像“富士康”的员工一样付出血的代价才会有人重视??? 当然不,这样太不值得,这些钱不得,我们认了,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屈服,现在在网络上揭露这些,已经得罪了大大小小的相关部门,我们还有希望吗?更没有希望了!美国总统肯尼迪说过一句话“同胞们:不要问你们的国家能为你们做些什么,而要问你们能为国家做些什么”但请国家政府的清廉领导们,多关注下国家角落的黑暗,让我们更好的活着,让我们可以热血沸腾的抗日,可以满腔热情的投入到祖国建设中去……互联网上每一天都会发生类似我们这样的遭遇,但就因为我们是弱势?就因为我们渺小?就因为“我爸不是李刚”而忍气吞声?不!其实很多奸商,很多“官”无视、蔑视、藐视打工者,那是因为我们都不团结,因为我们都习惯忍气吞声,因为我们不够坚持,因为这个社会都怕枪打出头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个社会,在不牵涉到自己利益的时候,不到生死存亡的时刻,很多人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只有祸事到了,才跳楼、才自焚的去抗议,值得吗?!!!有一点我非常“赞扬”“官人”们,当一个利益链上出现问题时,他们往往能够相互扶持,相互支撑,甚至出现你坐牢几年,我补偿百万的“兄弟”情谊。……我们上网的目的,不奢望成为我们能够成为第一个来宾民营员工胜诉的案例,但我们希望可以通过我们,让千千万万的打工者们,能够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权利,不断的申诉、抗议!或许有一天,你也会碰到类似甚至更牛的劳动官司,我们希望每一位打工者,每一位感同身受的人们,每一位热情支持我们的朋友,请你们在往后的日子,每一天都为我们跟帖、置顶、转发,有技术的为我们编歌、FLASH,甚至可以拍砖……直到让奸商无处躲藏,直到不再出现如此众多的相关部门,不再出现如此多的太极高手,直到国家出台更全面的法律措施,保护每一位善良的打工者,能让更多的劳动人民,更多的打工者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千千万万的劳动者、打工者们,请支持我们!一天、一个月、一年……网络的力量并非一朝一夕,人民的心声并非过眼云烟——千千万万的打工者、劳动人民、买不起房的老百姓,请跟帖转发吧! 广西来宾京九公司全体员工 2009年12月底申诉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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