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挣钱特挣钱最快的方法法 犯法我是可以的求带

快递公司做到这几点,不赚钱也难!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这两天某通应该比较头大的,漫天的负面新闻在飞,先合肥再唐山,后北京,昨天下午还冒出了一大串所谓的内部异常名单……今天早上起来一看“差评君”直接就出了要倒闭的标题了,甚至连香港那边都上了新闻。不得不感叹下某通的PR,只会辟谣,甚至连个媒体通告都没发出来过,更别说媒体可以随意进入网点录像、采访,找件的人更是逛菜场一样的热闹。感叹完了,其实大家心里都明白,各家都差不多。只是有些事情别人做的到位,能避免的都尽量避免了。但是为什么就在上市完第一个春节过后会出现如此猛烈的网点停摆现象呢?以往这些问题也一直存在,只不过那时候的确是因为人员不能一时到位导致了快件派送延误或者少量积压,而这次直接就是快递网点关门。这无非就是恶劣的生存环境下,很多快递网点已经无法支撑住了,早死晚死都是死,与其被总部吸干最后一口血还不如来个自爆,好歹也是除了胸中一口憋屈。习惯了吸血的总部,这会的确有点蒙蔽了,像某通那样完全是措手不及。要化解这些问题也不是很难,总部那些管理人才也不可能完全想不到,只不过提了没用,所以还不如不提,反正只要大佬怎么说就怎么干。今天草根就在这里班门弄斧一回,也让各位看看草根开的方子是不是有那么一点药效。更希望各位大佬们能知道,大方向大战略的东西是要有,但是对于快递网点来说更希望看到的是实实在在的疗效,能让大家喘口气,能活下去的真行动。1能者居上,任人不唯亲。加盟制最初就靠亲戚、朋友、乡里做起来的,那时候的确需要这些人来帮助,可到了如今这种裙带关系已经变得非常扭曲了。从管理层来说,一个从未涉及过快递的人,可以一下坐上高层决策的位置,当然这些人一般最后两个结果,一个折腾一阵被扫地出门,一种是的确有些本事,但是这样的试金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因为你绑架了一群人的利益,对总部来说可能只损失了一点薪资,但是对一些网点来说可能直接关门走人。对于快递网点来说更可悲的是什么呢?那就辛辛苦苦把业务量做起来了,结果一纸通知让你把最赚钱的区域给划出去,或者整个公司转让,连个求解释的机会都没,最后你会发现原来接盘的人是某某的亲戚或者朋友。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让很多网点根本不敢放手去做,当然要排除那些有很强硬关系网的。关系户对网络的损害还不止如此,很多关系户只准他打延误,不准别人打他延误,他的件必须第一时间送,他派送的件看他心情送。政策的倾斜也让这些关系户在市场竞争的时候把兄弟公司也杀的片甲不留。这种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竞争方式,只会让总部管理层很难培养出自有的后备力量,那些经历过一线洗礼的管理人员难以获得出头的机会,最后导致敢说敢做的人大量流失,留下的多数是明哲保身或者溜须拍马的人员。而对于网络来说,则会让有上进心的网点寒了心,让能者愤然离去。2清洁网络,反腐倡廉贪腐这个东西在快递行业来说,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有人开玩笑说一些只要做个两三年大区老总,绝对是五子登科。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局面,一是跟人的贪欲分不开的,另外还是因为加盟机制的问题,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多快递网点就会不断给管理团队塞黑钱,久而久之大家也就拿顺手了。虽然各家总部纷纷成立监察部,但多数形同虚设,甚至成为了公司的养老部门或者第一贪腐部门。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这些贪腐根本牵扯到了总部决策层的利益,裙带关系严重的快递行业多数是靠刷脸做事的,如果你能结实某个实权人物,那么很多职能部门可以为你大开方便之门,这也加剧了很多人打着某些权贵的旗号,在网络内到处伸手要钱,一旦遇到不给的或者不上路的,那就等着穿小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企业标准化建设的缺失,很多事情还是停留在人治的阶段,一个人一张嘴可以判定一个网点的生死,这让腐败有了滋生的温床。很多时候天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老虎不打天天抓个小猫在哪里吓唬一群猴子。3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里主要还是说的大家最关心的罚款问题,曾有人说不应该罚款,但是不罚款是不现实的事情,处罚制度基本成为了快递总部钳制网点的唯一行之有效的手段。处罚不得不说是目前这个没有标准的加盟制体系里面最有力的的管理手段,只是这个手段已经变相成了为快递总部赚钱的方式了。做的不好的网点的确要罚,可那些做的好的呢?还是照样罚么?所以既然有罚,那就得有奖,做的好网点为什么不奖?既然你这些钱是从网点身上获取的,除了留下你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就应该反哺给网点,让大家进入良性的循环,而不是越罚越重,最后把网点活生生的给罚没了。4利益分享,雨露均沾钱是赚不完的,更不用说如今大佬们都已经百亿身价了,掠夺性的经济模式应该过去了,利益也应该拿出来给大家分享了。快递总部应该清晰的认识到,自身是个服务型的平台,你有品牌,而你品牌价值的转化则是靠千千万万个网点来实现的。千万不要再让管理人员说出“死你一个网点又何如?多的是有人做快递”这种话来。涨价这个事情我们就不提了,建立产品体系,给网点提供明确市场目标,在同质化严重的市场中开辟出属于自己的道路来,这才是让网点看到希望的给力动作。而不是一开会就跟大家宣传要占领多少多少市场,要取得多少多少量,傻子都知道量越大,总部越赚钱,网点越亏钱。派费这个东西,有人说涨到三元。能说这话的人也有点不现实了,试问多出来的派费谁给?揽收网点么,一个快件就收了3块钱,让他们义务劳动么?总部来给么,一个每天1000万级别的网络,一年仅补贴就是近50个亿,网点还没来得及收到钱呢,总部可能就倒闭了。所以,如何在现有的蛋糕里,把分配做的更合理才是总部应该去想的。同时把利益的链条延伸到业务员,业务员是基础中的基础,只有保证了他们的利益才能更好的稳定你的网络。其实上面说的这些,作为大佬和管理层不可能想不到,只是为什么迟迟不做?是跳脱不开自身利益这个环节,还是有其他的原因?作为快递网点来说,他们最根本的诉求就是赚钱,有钱赚的生意谁会走?就像你们这些总部,有钱赚谁会关门?那么现在你上市,身价也百亿了,是不是应该认真考虑网点赚钱的事情了?网点有钱赚了,那么对于总部来说多元化的发展才有可能实现。除非你总部已经彻底放弃快递这个本业了,把圈进来的钱都转移到其他的行业中去,那么你的确不用在乎网点的死活,反正对于个人来说你们都是成功者。——————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递答(id:didalive),咱快递人专属的社交平台8分享收藏给同学寄了一袋实验用的有毒品,快递员偷吃身亡了,我们犯法吗?
给同学寄了一袋实验用的有毒品,快递员偷吃身亡了,我们犯法吗?
DoonnerDie,Nothing is true,Everything is permitted
在我看来,这个题目可以扩展为:
邮寄有毒的物品,快递员偷吃后死亡。问各方的刑事责任如何?(民事我不精通,就不强答了)
此类不规范的案例提问,通常都缺少关键内容,所以这肯定不会是作业题,或者至少不会是本科阶段的作业题。这道题中缺少的关键内容就是:物品的“有毒”程度,从轻到重大概可以分为—— 一般的有毒食品(河豚、毒蘑菇),自然产生毒素的食品(食物腐烂),人为添加毒素的食品(给食品下毒),本身就有毒的物品(毒鼠强,氰化物等)物品的包装状态—— 明显警示物品有毒有害;未作警示或掩饰的一般包装;明显掩饰物品有毒有害;认知方面,对于“物品有毒”的认识程度,以及对于“快递员偷吃”的认识程度目的方面,我不想再增加了。因为根据目的的不同,还可能涉及更多的犯罪,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所以本回答不考虑以惩罚快递员为目的或者有其他比较强烈杀人目的的下毒行为,那都是故意杀人。
这些内容的不同都会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另外这个回答所考虑的框架也值得一看:在收、寄件方明确知道邮寄食物有毒,且用于合法用途。快递员偷食而亡。收寄双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匿名用户的回答
总体归纳观点:
一般常见的情况下,快递员偷吃而死,邮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当物品的有毒程度高于一定临界点时(标准至少是毒鼠强之类的剧毒程度),可构成运输危险物质罪。
当邮寄人因邮寄内容的毒性极高、包装状况有很强伪装等情况而则应承担极大的注意义务时,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寄件人几乎不可能承担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快递员会偷吃的义务)
一、对于“快递员偷吃后死亡”的评价
一般来说,如果限制在题目出的“有毒的食品”,无论是天然有毒还是后天有毒,邮寄行为本身最多就是违法,但还不构成犯罪,只有发生“被快递员偷吃并死亡”的结果后,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偷吃死亡才是需要重点评价的定罪情节。
对此的评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我觉得很难去一一列举各种情况,因为实际情况太复杂了。就只说最简单的评价标准——看邮寄人能否对“快递员会偷吃”有充分的认识。
如果有足够的认识,则有可能是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没有足够的认识(我们一般性地怀疑快递员偷吃,这种认识是不足的;需要这种怀疑积累到一定程度,比如在一定范围内大家都知道快递员真的会偷吃),那这个情节不单独构成犯罪。
但是要注意的是,随着物品有毒程度的不同,或者包装程度的不同,这种“认识”的认定标准也是不同的。但无论如何,标准都应当非常高和严格,因为一个普通的寄件人,对于快递员几乎不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在收、寄件方明确知道邮寄食物有毒,且用于合法用途。快递员偷食而亡。收寄双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椒盐青蛙的回答中,也对各种情况作了列举,比较清晰。不过我暂时还没想清楚他的结论是否准确,因为需要答主或读者自行脑补各种具体条件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足够的认识。但这种分情况考虑的思路是正确的。
二、对于“邮寄剧毒物品”的评价
但如果邮寄的是剧毒物品,则邮寄行为本身涉嫌犯罪。此时需要评价的是邮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快递员偷吃死亡反而变得次要。寄件人对快递员不需要承担太大的义务,但对于自己寄件内容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却要承担一定义务。
1、公共安全受威胁的程度不同,罪名选择也不同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也一样,邮寄有毒物品不等于投毒,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章的犯罪中,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危及不特定公众”。但在认定罪名时,也仍然要根据“对不特定公众的威胁程度”来选择不同的罪名。典型的例子就是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物品有毒程度,以及物品的包装状态就很重要。例如,邮寄一个随时可能因为晃动而爆炸的炸弹,这是爆炸罪,因为在整个邮寄过程中,即使爆炸威力不大,公共安全也已经受到很大威胁;邮寄一个需要固定方式引爆(如打开包裹的行为)的炸弹,则根据威力大小有可能只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威力大到能炸到隔壁邻居,也仍然是爆炸罪。
一般情况下,邮寄包装完好的毒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不会上升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除非是故意将毒药的包装弄得很散,让它在邮寄过程中会发生泄漏,或者毒药的威胁程度非常大。
另外,我说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邮寄毒药”这一行为,并不符合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表现。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要求把危险物质投放到公众容易接触到的地方,比如公共饮水池、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的食品源、中央空调的通风口,等等。而邮寄行为在题目的条件中是有固定、明确的接受人,并非向“公共领域”投放。
2、“邮寄”行为的评价
我上面说物品的有毒程度和包装状况,却拿炸药当例子,还有一个原因:邮寄毒药这个行为有点问题。问题一:邮寄到底是独立行为还是包含在运输里面?
我们先看刑法 125 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款的邮寄爆炸物罪是 1997 刑法的规定,第二款的运输危险物质罪却是 2001 年的刑法修正案三新增设的罪名,但第二款中没使用第一款的“邮寄”字眼。于是有些偏门的观点就认为:既然第一款规定了而第二款没规定,那邮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但是,立法当时考虑的是:邮寄行为是个具体内容的词,而买卖、储存、运输都是概括性质的词,邮寄这个词与其他四个词并不具备相同的外延,而且邮寄行为完全可以被运输包含在内,没必要再列了。所以,邮寄毒药属于运输危险物质罪。问题二:毒到什么程度可以构成犯罪?或者说,刑法条文中的“毒害性物质”指哪些?
在 2003 年两高关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司法解释中,也只列举了五种剧毒化学品可以入罪: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但除了这五种以外,其他的毒害性物质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了。一般认为,参考《危险化学品名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一般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等,与这五种剧毒化学品处于同一毒性级别,或者高于这五种的毒性的剧毒化学品,都可认定。
但毒性低于这五种的,一般就不予认定了。
所以,邮寄一般的毒药,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3、即使邮寄一般的毒药不构成犯罪,但如果(非因快递运输过程中的原因)发生了泄露而致快递员死亡,则可能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三、对于“快递员拆邮件”的评价
刑法 253 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拆快递这事,自然是符合这个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但这个罪同时还要求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
究其原因,这个罪源于 1979 年刑法中的渎职犯罪。1979 年,邮政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负有更高的义务;1997 年修订刑法时,延续了这一罪名,并改放到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中。
从这立法演变过程,显然从 1979 年打击国家邮政事业的正常运行,变为 1997 年打击对公民通讯自由的侵犯,但是,1997 年还没有 X 丰 X 通之类的快递,所以这个罪名的主体仍然是特殊主体。
至少到目前为止,快递人员拆包裹,还不能用这个罪去惩罚。但我想这个罪也到了修订的时候了。
嗯,就这样吧。
客官,这篇文章有意思吗?
再逛逛吧 ˊ_&ˋ有没有网上赚钱门路正规不违法的求介绍_百度知道
有没有网上赚钱门路正规不违法的求介绍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诚招话费卡代理,
招代理,话费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惊为天鸭)
(巨无霸汉堡堡?)
(Grace Kelly)
第三方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犯法挣钱项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