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原因中断的工龄能够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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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中断工龄是一般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呢?
你好,今天听朋友在聊天,听到中断的相关问题,我也不懂,请问什么情况下会中断工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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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职工,是按照缴费年限计算的,不缴费,就视为缴费中断,也就是工龄的中断。2、本人发生被入狱,等原因,视同缴费年限作废,也会发生中断的现象。3、国家职工因为回乡农业生产、等原因,不在企业工作,后来又重新工作的,其没有在企业工作的期间,也可以算是工龄中断。以上就是关于中断工龄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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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在职工的工作生涯中体现了职工工作的长短。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以上就是关于中断工龄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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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导读: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国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日劳动部公,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二)省的规定。 1、广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粤劳计〔1988〕8号)。 我省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暂不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2、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粤劳薪〔号)。 第三条第(1)款关于工龄计算规定:因个人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3、《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第三章“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第十条规定: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① 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②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规定: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①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②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第十六条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本市规定。 《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日颁布)。 第十六条规定: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以辞职或调出。 第十八条规定:对暂留企业内待岗的富余人员,若半年仍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辞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辞退的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就业的富余人员,受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 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一定年限的缴费义务,符合有关规定。 2、参加养老保险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2年7月,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1年1月―6月)。 3、在日前(不含本日),无论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离开企业的(组织调动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连续工龄的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国营企业在日后,按劳人字〔1987〕31号文的规定辞退的人员,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日后,经企业(国营或集体企业,下同)批准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重新就业后被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程序 对于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三个月,可以向企业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具体见《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 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关于工龄审核决定的通知》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包含总结汇报、经管营销、外语学习、工程科技、自然科学、高中教育、出国留学、教学研究、农林牧渔、人文社科、求职职场以及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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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的关系。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1975年进入甲厂工作,1980年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可以从1975年计算,而连续工龄只能从1980年计算。如果他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的,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1975年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在这里就是一样的。
2.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的关系。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的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时间点的概念,并不能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后,以此作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所以,一般来说,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的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一致的。参加工作时间有时与连续工龄又不是一致的。比如,某职工在参加工作以后,中途被精减回家,以后又再次参加工作,按照规定,精减前的工作年限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该职工连续工龄就不能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计算。
3.连续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单位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反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没有缴费的连续工龄时间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工龄归零法规》阻碍了社会和谐,应当立即废止【河北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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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归零法规》阻碍了社会和谐,应当立即废止收藏
《工龄归零法规》阻碍了社会和谐,应当立即废止
我们50年代的人,六十年代下乡,七十年代进厂,八十年代失业下岗,没有养老保险也没有医疗保险,如今已是60岁的老年人了,却过着“破帽遮颜过闹市”的艰难生活
我们这代“老三届”的人, 1969年响应党的号召,告别城市、小小年纪就离开父母,上山下乡、插队落户到艰苦的农村,付出了我们风华正茂的花季年华。
从七十年代起陆续回城进入工厂,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流血流汗。那时国家实行“高积累、低消费”的政策
“工人工资一个月50元,一年600元,还有7400元都上缴给国家了。”我们加班加点,没有奖金;流血流汗大干苦干,工资微薄。我们做为工人阶级的一员与全国劳动人民一道创造了不菲的社会财富,并把绝大部分财富奉献给了国家,为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改革开放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实行“减员增效”,开始大量裁员,我们被冠以“莫须有”的“罪名”,遭到非法辞退、除名、开除,被“净身”出厂,没有养老保险也没有医疗保险。  
我们失业了,陷入极度贫困之中。为了生存,我们没有向政府伸手索要,靠自己的双手四处打工、在其它企业继续劳动工作。众所周知,凡是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企业,无论是全民所有制或是民营,都是社会主义企业,我们打工同样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为改革开放流血流汗,为国家富裕做着奉献;这些工作年限都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现在国家富裕了,我们穷了;改革开放见成效了,我们享受不到其成果;地方政府某些部门违背社会正义和公平,用部门文件把我们的工作年限全部“归零”,不被“视同缴费年限”纳入连续工龄计算,我们付出的劳动付之流水,成了这个社会“多余的人”。
如今60岁了,到退休的年龄了,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93年以前的所有工龄“依法”全部“归零”,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计算连续工龄,只发给极低的养老金,造成我们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居无其屋,如何安度晚年?
造成这种状态的,就是当局某些政策的混乱性和多变性造成的。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号文件、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5)3号文件、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7)54号文件都先后规定了失业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把我们几十年的工龄统统“归零”,把我们的血汗化为乌有,不能“视为缴费年限”,失去了应得的养老金。  
真的假的啊,真没听过这种说法。哪的?
我们这些老工人在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初期,即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关系之前,我们已经累计为国家工作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此工作期间仅领取微薄的工资,对国家的贡献和付出中实际上已经包含着日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待遇{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应该无条件纳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连续工龄并理应享受相应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福利。但是由于在改革开放期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或被除名、开除、被迫自动离职等离开原单位,一时中断了工龄,结果我们此前十几年或者几十年的工龄就被“归零”,时至今日我们到了退休年龄,却依然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过着凄苦的晚年,这既增加了我们这代只有一个孩子家庭的子女的负担,又是社会不和谐的具体表现。  
这些违背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工龄归零法规”,当今政府有关部门理应立即予以清理和废除!把我们被“归零”的工龄还给我们,并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让我们得到合理的公平的退休养老金,能够安度晚年。  
对因为该“法规”而遭受损失的退休职工予以完全补偿。我们希望政府能关注我们这类“被牺牲的一代”,不要让我们真成了“多余的人”。把工龄还给我们,把养老金补发给我们,让我们能老有所养、能过上有那么一丁点尊严的生活!让百姓真正意义上享有人类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感受到社会的公正、人性、和谐和温暖
某些政策的混乱性和多变性造成的
还我尊严,还我人权,还我工龄,
《工龄归零法规》阻碍了社会和谐,应当立即废
《工龄归零法规》阻碍了社会和谐,应当立即废
从劳办发(号文件发布到劳办发(号文件发布。在这一年左右时间里,除名职工工龄如何计算?对这一年里已经退休的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是否同样具有溯及力?如何解释?怎么解决?是否要加以纠正!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居然能作为抹杀职工工龄的法律依据。溯及力居然运用到职工工龄计算上来。把历史犯罪和历史贡献相提并论。是否欠妥?是否有滥用职权的嫌疑?我认为:应该同时废除劳办发(号与(号文件。重新发布一个明确文件。这两个文件连小学生也能看懂了,太矛盾了。除名是犯罪吗?难道辞职·调离·自动离职等就不除名了吗?本人邮箱:姓名:孙长富,身份证191518
孙长富同志问题提得好,希望国家{劳动部}认真反思引起重视,工龄是事实存在的东西,不管怎样解释,或者企图抹杀掉工龄,这都将无法自圆其说。
社保部门不应该违反和背离国家政策
社保部门应该正确解释国劳办文件,不应该公然违反和背离党和国家政策。
对国劳办发【号和国劳办发【号文件的复读,对两个文件的正确解释如下:
国劳办发【号和国劳办发【号文件相继四个月发出,是两个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文件。
国劳办发【号文件主要阐明国家对除名职工的一贯政策,此政策不可否定和改变,因为,在没有该文件之前,党和国家的政策一贯如此。
国劳办发【号文件是对如何执行国劳办发【号文件的具体指示:
指示一,对于辞退、除名和自动离职职工,一律按照国劳办发【号文件的政策精神看待;
指示二,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即依靠溯及力作为工龄合并计算的依据),文件在此处运用“溯及力”,既符合运用溯及力的法律规定,又符合除名职工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政策,指明了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是合并除名职工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指示三,除名职工如果没有在缴费年限中缴费,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依然存在,也不得否定,不得取消。
因为“除名”是企业对违纪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手段,并不是企业对犯错、犯罪职工的开除公职处分,对于这一原则问题,党和国家的政策一向是区别对待、泾渭分明。
建议:如果除名职工没有在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内缴费,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领取养老金之前,建议其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即可。
值得指出的是:是否正确解释劳办发[号文件,能看出一级部门组织的党性表现和组织观念,即地方行政是否和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劳办发[号文件的正确解读是:
根据劳办发[号文件规定:1.关于“辞退”职工:按“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政策办理。
(注解:也就是按照劳办发[号文件精神。)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注解:该“《复函》”即指劳办发[号文件,按照“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办理。这说明,劳办发[号文件没有因为劳办发[号文件的发布而宣告‘作废’。)3. 针对除名职工参加社保之前的连续工龄具有视同缴费年限权益,且需要解决同再就业时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特定时效,文件使用溯及力(溯及既往的效力)一词来强调特定时效:“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建议,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即各地实行职工缴费年限起始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注解:只有在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前提下,文件最后这句话才具有连贯的意义。否则,从这时候起,这句话要改作“作为除名职工计算【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才具有意义,但是,文件并没有作此修改,所以文件已经不言自明:“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是指出了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特定时效,也就是溯及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效力:“作为除名职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QQ:
劳办发[号文件和劳办发[号文件这两个文件互相关联,缺一不可。前一个文件是重申党的政策和国家行政法规,第二个文件是归定了三类(除名、自动离职和辞退)职工在待遇上的一致。有些地方行政事业部门为了减轻地方养老金的支付压力,用地方行政性文件非法地取代国家政策性文件,具体做法是:先非法地擅自取消三类职工的连续工龄权益(将数年到数十年工龄归零!),把他们降格为“二等公民”!再非法地向这三类职工按照被归零的连续工龄年限收取“一次性保险费”,不仅严重影响了三类职工(少则数万人,多则数十万人)及其家属们对地方政府的信赖,还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有数个省市地方这一渎职违规的横行行政已经长达20年之久!为什么老百姓上访、告状都不成呢?大家还寄希望于这些横行的河蟹吗?
那么,美好的明天(中国梦)会不会到来呢?对不起,现在还没有那个【焦点访谈】节目敢播放“二等公民”的心声!为什么呢?拿一个省举例吧,假定某个省有三类职工100万,按每个三类职工每月养老金被非法扣除1000元计算,那就扣除了10亿元!一年就是120个亿!十年就是1200个亿,社保就非法所得了1200个亿元,20年呢?这可是真金白银啊!全国这三类职工被非法扣除的数字就是天文数字了!还有,每个三类职工被指定缴纳的“一次性保险费”,按每人5万元计算,100万三类职工就是500万,全国是多少?他社保拿了这些非法所得,会吐出来吗?
《国际歌》对无产阶级(工人阶级)怎么说的?“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美好的明天会到来的。
这算作是我给【焦点访谈】的一封信。那么,你的呢?
93年以前应该计算连续工龄,
工龄,应该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祘,1994年12月劳办发376号文规定;‘改制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个月后,为减少地方财政支出,一个穗劳字号请示函,上面就立即中断了执行中的政策,出了个104号文规定;‘改制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全否定了。一个政策,朝令夕改。很不严谨,把事实存在的工龄“归零”,极不合理。拿改制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剥夺了职工日积月累辛勤工作形成的工龄,轻而易举地剥夺了有二段工作经厉的职工劳动成果。应该反思,应该重新审定。还应该把这份藏着,掖着,从不拿出来公示的,象‘机密’一样的,有着浓厚剥夺劳动者财产的穗劳字号请示函晒一晒,见一下阳光。‘工龄’是客观存在的,是流血滴汗长年累月辛苦换来的,工人的退休金本来就很低,再抹去一部分“工龄”,成为低中又低,远远在平均线以下,高高在上的物价,你让人怎么对付。十多年过去了,这样陈旧落伍,不利于民生,人为制造贫困的,不合谐的,卸磨杀驴的条文,应该废止!
政策。你咱们无法。。。呵呵
顶起来!!!!!
那些原本国有资产为什么不重归?
上哪说理去?
农村六七十岁的人还有当小工的,这社会阶级地位低就得勤劳,这些祖国的建设者很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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