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 港股能不能在股转中心开户

开放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进步 _ 东方财富网
开放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进步
作者:桂浩明
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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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不能买卖股票,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似乎不是问题,只要有钱就行。但对于某一小部分人来说,则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国家迄今仍然规定有一部分人是不能买卖股票的。譬如说在上世纪90年代的初期,一度就明确规定处级以上干部不能买卖股票,这一条后来在股市极度低迷的1994年被取消了。而1999年正式实施的《证券法》,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为什么要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呢?当初立法时所提出的一条重要理由是证券从业人员拥有较其他投资者在信息获得与判断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如果允许他们买卖股票,会给市场带来不公平。不过话要说回来,实践证明,恐怕绝大多数的证券从业人员并不具备在股票买卖上的信息优势。严格地说,所谓具有信息优势的,只是一些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士,而这些人的范围,与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完全一致的,并且会把大多数证券从业人员排除在外,同时又会包括一些非证券从业人员。也因为这样,事实上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就显得不那么合理,同时也有失公平。每当一轮牛市来临,总会有一些证券从业人员提出辞职,为什么?因为面对活跃的股市行情和惊人的财富效应,他们不愿因为身份问题而受法律的束缚,以离职换取买卖股票的权力。  当然,更多的人不会这样做,当然也有少数人会以借用他人账户等其它形式买卖股票,这个现象客观上很难完全杜绝,一方面是要杜绝的话管理成本会很高,另一方面因为大部分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中,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因此说不会有什么社会危害,所以一些单位对此的管理也不是特别严格。倒是在,相关人员虽然在从事资产管理工作,有投资的专业能力,但又不能买卖股票,导致心理失衡严重,并且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以致有关部门在修改《基金法》时对此作了充分的考虑,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开放基金公司员工买卖股票,前提是必须报备,同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操作。基金从业人员应该算证券从业人员的一部分,现在允许他们买卖股票了,而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则仍然被禁止,这就显得有点荒唐。于是,在最近进行的《证券法》修改中,准备开放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同时要求在买卖行为实施后必须进行登记。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可以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同时也有利于提醒他们在买卖股票时要依法合规规范,不得利用内幕消息。  应该说,绝大多数社会人士对开放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持欢迎的态度,有的甚至认为这是提高其工作能力及可信任度的一个前提条件。现在券商中有许多投资顾问,作为从业人员他们不能买卖股票,却要担负起指导客户买卖股票的工作,在逻辑上就显得混乱。如果开放了,这个问题也就得以解决。另外,这样做也有利于证券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当然,也有人提出,这样普通投资者会遇到更多的专业对手,在市场上赚钱将更加困难。其实这种担忧大可不必。一来证券从业人员中至少大部分不能算是投资方面的专业人员,二来这些人的数量其实也很少,即便其直接买卖股票,也根本不可能影响市场,不可能侵犯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而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提高了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使之从一个有限开放的市场发展为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并且大大提升对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从而推动了市场的进步。对于这一点,相信大家都是能够理解的。  当然,开放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还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一些规则也要进行修订,怎样让好事情办好,同时又将可能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这一点有关部门现在就应该考虑相应对策了。
(责任编辑: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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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业人员可以以他人名义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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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业人员可以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B.从业人员不能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C.从业人员可以以化名持有、买卖股票D.从业人员可以直接持有、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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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我国拟修法允许设立证券合伙企业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证券法修订草案设专门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    《证券法》修订草案本周一将进行审议,注册制实施越来越近。证监会主席肖钢“两会”期间曾表示,新的证券法实施之日注册制就可开始推行。  4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根据安排,将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由于《证券法》修订是注册制实施的前提,审议修订草案也意味着注册制实施不再遥远。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立法的第一要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上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一读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在奚晓明看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立法的第一要义,立法应从四个方面着手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一是要以公开原则为主线,提高市场透明度;二是要禁止欺诈行为,提高信息的可信度;三是要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切实防范和杜绝利益冲突行为;四是要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应当具备损失填补功能和震慑吓阻违法功能,相关制度安排也应当与一般意义上保护个体民事权利的诉讼模式有所区别。”奚晓明称,在推动立法就民事诉讼程序与证券行政执法衔接等方面作出相应顶层设计的同时,证券法司法解释工作也要同步跟进,为法律实施作出针对性的解释。   修订草案上会审议,也标志着注册制改革再进一步。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对证券市场影响重大,权力划分、责任划分、程序安排等还需要在《证券法》中得到明确。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两会”期间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证券法》修改已经列入今年人大的立法计划,根据立法安排应该会在4月份进行一审,一审之后,修订案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完毕之后,会进行二审、三审。“如果顺利的话,我认为最快应该是10月份就可以完成三审通过。”   吴晓灵还表示,有的法律条款修订需要有实施的准备工作,对于此类情况,需要安排实施准备期。但是,对于有的法律条款,若没有什么需要准备的工作,只要监管当局技术上准备充分,那么法律通过之日起就可以实施。 (一财网)  【特别策划——牛市中的可爱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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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证券从业人员能否入股新三板公司待明晰
作者:曹乘瑜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一家正在筹划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但双方因股权变更纠纷对簿公堂,后者指责前者不能按时挂牌,前者指责后者阻碍其挂牌。此后,最终牵出入股股东的证券从业人员身份。该事件就发生在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网达”)和广州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高聚浩”)之间。
  10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高聚浩诉金网达关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在庭审上,金网达代理律师否认高聚浩诉其未能完成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方面、不能按时挂牌的指控,并指出高聚浩的股东中有证券从业人员,这意味着他们持有了拟挂牌公司股份,从而导致其不能完成挂牌。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被《证券法》严令禁止。然而因为背后的丰厚利润,过去数年不乏铤而走险、影响恶劣的案例。在2012年、2015年共发生3起类似事件,都是证券从业人员凭借保荐上市的便利,违规投资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二级市场减持获取巨额收益。在新三板市场,也有证券从业人员采取“突击入股”和“找人代持”的方式,隐名潜行在法律“模糊地带”。
  对簿公堂
  2015年6月,广州大道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道汽车”)筹划在新三板挂牌,并与广州证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2015年12月,大道汽车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引入投资者。在广州证券从业人员刘毅铭的引荐下,广州市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在日与金网达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由高聚浩向金网达注资500万元,合计获得55万股,占挂牌公司3.03%的总股本。协议中包括保护性条款,规定如果金网达不能在日前在新三板挂牌,那么必须以现金形式回购这55万股。
  8个月后,高聚浩以金网达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实现新三板挂牌为由,一纸诉状将金网达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回购款和利息共计人民币近550万元。对此,金网达表示“不服”。其代理律师称,未能办理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高聚浩应该负主要责任。
  金网达董事长罗晶晶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我们在准备办理相关股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现,高聚浩不愿意公开股东的身份信息,导致我们不能挂牌。”高聚浩代理律师对此回应称,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以广州市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并不需要提供具体的股东信息。然而,罗晶晶指出,对于应该按程序完善的董事信息,高聚浩也拒绝配合。按照协议约定,高聚浩完成增资后,将委派其人员陈迪作为金网达的董事之一。但金网达方面通过邮件请陈迪完善身份信息,却一直得不到回应。记者试图拨打高聚浩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其手机一直关机。
  股东“现形”
  金网达认为,高聚浩此举的背后隐藏着不可公开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网达代理律师向法院出示了一张何书婷的名片,单位是“中信证券”。随后,律师当场指认旁听席一名女子正是何书婷本人。审判长当庭询问了何书婷的就职信息,何书婷承认自己目前确实在中信证券工作。
  记者查阅企业工商信息后发现,何书婷位列高聚浩股东名单之一,持股比例为5.988%。10月底的庭审中,高聚浩代理律师也证实确有此事。金网达代理律师还指出,何书婷在入职中信证券之前也是券商从业人员。对此,何书婷当庭表示否定。她表示自己在入股金网达时,只是一名普通投资者。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到,何书婷在中信证券进行执业登记的时间是日,8天后,高聚浩便与金网达签订了增资扩股相关协议。
  记者还发现,何书婷上一次执业证书的登记是在日,职业机构是广州证券。这意味着何书婷不仅仅是简单的证券从业人员,就在金网达与高聚浩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不久前,她还是该项目的主办券商――广州证券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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