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划财付通会扣划养老保险金吗

欠钱不还债主把欠债的告上法院法院有权利冻结他的退休金吗_百度知道
欠钱不还债主把欠债的告上法院法院有权利冻结他的退休金吗
  法院可以冻结退休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中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部分。同时,部分人对此有误解,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的规定是指的养老金。这两者本质上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换句话说,这个是发到个人账户上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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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无权,但可以拍卖其名下的不动产以及冻结其一切流动资产,直至债务归还结束,然后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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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是救命钱!受法律保护的!法院也不敢动粗!
可以冻结他个人全部财产
可以冻结退休金和个人财产。
无权。以后慢慢还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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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强制执行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周兴中&&发布时间: 09:25:47
  【案情】:
  2000年张某因做物流生意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100000元,至2008年张某陆续向王某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同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张某尚欠王某余款为15000元,并于当日张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后因张某做物流亏损,虽经王某多次催问,但张某一直未归还欠款。为此王某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欠款,但由于张某一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一直不能执结。2012年2月,王某得知张某每月可向其原上班的单位领取养老保险金1210元,为此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扣划张某的养老金。
  【分歧】:
  对于该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执行,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养老保险金属于张某的个人收入,所以法院有权给予扣划。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可以执行。因为养老金是专项用于保障人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不得挪作他用。法院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调解为原则,不宜强制执行。
  【管析】: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确保“老有所养”,我国对该费用的支付有着特殊规定,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其中的“按时”、“足额”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即无论基于何种情况,均不得拖欠、挪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同样规定:“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是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就本案而言,张某的养老金不得被擅自查封、扣押和冻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就案例反映的情况看,张某的养老金是专项用于保障人退休后基本生活需要的,不得挪作他用。所以法院执行人员也不能采取查封、扣划和冻结强制执行张某的养老金。
责任编辑:元春华我的位置: >
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以偿还其债务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5611
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冻结、扣划有法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法院在办理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过程中,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会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要求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对于法院的查询,社保经办机构一般不持异议,但对冻结或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社保经办机构普遍持有异议。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冻结或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钱,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退休金是其法定的权利,也涉及社会稳定问题,任何单位不得扣发和代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中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因此,社保经办机构不应协助法院冻结或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第二种意见认为,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收入来源,在作为被执行人的退休人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其退休金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社保经办机构也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冻结、扣划有法理依据。《》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中已经明确,为公平保护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其次,对退休金的冻结、扣划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中只是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又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退休金是劳动者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社会保障基金与退休金两者性质不同。退休金是已经从社会保障基金划出并转变为退休人员合法收入的资金。因此,对退休金冻结、扣划实际上是对退休人员合法收入的冻结、扣划,并不违背该通知的规定。第三,允许对退休金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体现了对债权人和退休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收入来源,它不同于低保金、等。按照当前退休金的标准,通常情况下除了保障退休人员的日常生活之外,还有一些结余,应当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对于尚须偿还债务的退休人员,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其日常生活所需只能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第四,在社保经办机构对退休金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也便于法院为退休人员留保必要的生活费用。目前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人员一般是到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开户银行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同为退休金,若在社保经办机构不能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进入银行账户后却可以冻结或扣划,法理与逻辑上都说不通。且在银行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法院只能作全额保全,为退休人员留保必要的生活费用又不便操作。此外,少数退休人员在退休金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会以存折遗失为由,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开户;甚至有的退休人员因债务多干脆不参加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领取退休金资格年审”,社保经办机构则停发其退休金,导致法院在银行的冻结、扣划落空。既无法保障退休人员的日常生活又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当然,法院对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冻结、扣划应区别于银行存款的冻结、扣划,并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需要其扶养人的情况,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再确定适当的冻结、扣划数额,体现对其生存权的尊重。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转载来源:法院网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30676积分 | 帮助91963人 | 304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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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能否强制执行?
作者:尚维洪&&发布时间: 09:21:25
  【基本案情】
  罗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李某偿还罗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罗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除退休金外,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李某的退休金能否强制执行?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强制执行退休金。理由:退休金本质是基本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指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也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款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各级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强制执行退休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指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退休金或者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有关标准确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所提到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不同的。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统一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即离退休金、退休金。当然,离退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其离退休金、退休金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基本养老金保障标准,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再确定适当的冻结、扣划数额。综上,在留出李某必要的生活费用后,余下部分退休金可以强制执行。
来源:巫山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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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函复与解读
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2014)执他字第2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此复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解读】该批复作出的背景是,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以《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函)(以下简称劳办函),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浙江高院所请事项不属于协调事项,而是审判执行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经过研究后以函文形式直接答复浙江高院。一、浙江高院请求协调的原因多年来,浙江高院在执行涉及退休人员的民事案件,需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各地社保机构以劳办函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协助人民法院协助冻结、扣划养老金,导致不少案件无法执行。劳办函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二、浙江高院的意见浙江高院认为:(一)劳办函意见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的是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的情况,《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这是考虑到社保机构只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者、而非所有者,当社保机构作为债务人时,只能以其自有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动用其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但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与上述《通知》针对的情况完全不同。(二)社保机构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后,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方式由原工作单位发放,改为由政府社保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当退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时,其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属于责任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的管理和发放部门,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养老金。考虑到退体人员属于特殊群体,最高法院法研[2002]13号答复,对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已经在执行顺位和限度上作出了保护性规定,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实践中,很多申请执行人的境遇远比作为被执行人的退休人员困难。故社保机构于法于理于情都应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养老金。最高法院函复意见的理由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不能执行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二)社保机构应否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一)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同时,依照该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禁止,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均可以作为责任财产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性质上属于资金请求权,是被执行人所有一类特殊债权,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一部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冻结、扣划。但是,由于养老金涉及的群体比较特殊,其谋生的能力相对较差,所以在冻结、扣划前,依照查封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二)社保机构应否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据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至于劳办函中提到的《通知》不得查封社保基金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社保机构所欠债务时,不得对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进行执行,其逻辑前提是社保基金不属于社保机构所有,而特定化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则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不在《通知》限制之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早在日在法研[2002 ]13号答复中认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我院应当重申该答复精神。另外,还涉及对浙江高院请求协调事项的处理方式问题。如果按照浙江高院的思路,由最高法院去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行废止劳办函,从实践看程序比较复杂,弄不好协而不调,徒费周折。而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下发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其妥当性有待商榷,该文件自然也不能成为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在需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一方面,当然要讲究工作方式,多做解释和说服工作,最好能够取得社保机构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对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社保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否则,一旦某一机构出台了非法限制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去协调,显然是自缚手脚,自损权威。所以,经过研究,最高法院直接以函文形式答复了浙江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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