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合法夫妻双方都出轨的婚姻是否享有保险利益

车辆借用人是否享有保险利益
2006年8月,杨某为其轿车投保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在保险期内,杨某的朋友马某借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人身损害,由马某赔偿人民币3.5万元。其后,投保人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负担此赔偿费用,而保险公司则以马某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偿。遂杨某为原告、马某为第三人,将保险公司诉之法院。法院依照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第三人马某保险金人民币3.5万元。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理由的核心是: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车辆借用人不是被保险人,因而无权请求保险金,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借用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涵盖的范围之内?需要明确的前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对于被保险人的认定,首先要看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通过补充协议或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的只有用保险法相关理论进行解释。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形,应当运用保险法理论进行解释,寻求保险法律原则的指引。结合本案应优先适用保险法中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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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规则保险合同的生效,除了需要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譬如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不得违反强行法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必须具备一项特殊的法定要件,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确认,是判定保险合同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一项当然要求,它负载了避免将保险沦为赌博、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等重要功能。正是因为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效力判断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保险利益认定规则的制定就显得格外重要。我们以前的保险法规则对于保险利益的判断采取单一化处理,导致不完善的立法成为保险实务发展的羁绊,最后演化为保险利益立法与保险实务的严重脱节。修改前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对保险利益的概念也界定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种单一化处理,在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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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根本原则,是保险制度的根基。因此,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构成了各国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体现立法质量、影响法律实效的关键因素。然而,正如实务界和学术界所抱怨的那样,我国《保险法》有关该原则的内容却过于简陋,且存在诸多缺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在保险利益的主体归属、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界定、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等方面,或者存在偏差,不符合世界保险制度的发展潮流;或者尚付阙如,不适应我国保险事业开拓的需要。笔者认为,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乃是缺乏对保险利益原则本质的把握。保险利益原则的本质集中体现于保险利益原则的价值目标。本文将在阐述保险利益原则之价值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以该原则的要求为指导,分析探讨如何修补我国保险法的上述缺陷。1保险利益原则价值目标:维护保险正义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被保险人就不能得到保险赔偿;二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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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 995年6月30日全国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一个健康、完善的保险市场必然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保险市场。《保险法》的成熟和完善是建立在保险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丰富保险实践经验的肥田沃土上的。为了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立法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应加快对保险理论的研究并及时总结保险实际工作的经验,探讨目前还存在的间题,同时,对已往出台的保险法律与行政法规也要进行探讨,肯定成功的,剔除错误的,修改与补充不足的。因为任何一个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出台,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有的一出台就存在有某些不足,有的经过一段时间施行之后,才发现其中有的有不可操作性,甚至发觉有的有失误和较大失误.笔者本文专对《保险法》中对“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些探讨,以供参考。 《保险法》在第二章第n条是对“保险利益”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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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学说的演变在保险法上,虽然普遍认为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概念①,但在保险制度产生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并没有提出保险利益这一概念。后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保险赌博现象,理性的学者们就开始引人保险利益来规范投保行为,于是在16世纪末学者strccha第一次提出了保险利益的概念。即被保险人只有证明他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所有权,才能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而保险人只需对被保险人具有所有权部分的金额进行赔付。当然,“这个时期,只是产生了保险利益这样的一个概念,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利益的系统理论尚未产生,但这一概念的产生为以后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②后来学者De Casaregis对strccha提出的保险利益概念进行了发挥,并初步建立起了保险利益学说,该学说被称为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该学说区别了保险行为与赌博行为,指出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所有权)。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19世纪初,德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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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判断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至关重要。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功能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保险利益,一般认为,它又称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如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在保险法学上,保险利益原则是为防止赌博行为、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以及限制赔偿程度。该观点没有区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显得过于概括。由于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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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间是否有保险利益
  问:我和女友同居2年,感情稳定,但还没有登记结婚。我近日在考虑买份人身保险,并将女友作为被保险人,不知是否可行?有朋友认为,由于没有婚姻关系,这样的保险合同可能会无效。  上海读者卜先生答:像您这样的例子现在越来越普遍了。由于户口不在一地造成登记结婚比较麻烦等原因,有些男女同居生活在一起,而且时间很长,却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对于这样的情况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派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同居形式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同居者不能为对方投保。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婚姻法》和《保险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除非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能用《婚姻法》调整保险法律关系,也不能用《婚姻法》否定《保险法》条款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后一种观点才是正确的。而《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只要经过您的女友同意,就可以将她作为被保险人。但在某些案例中,男女双方只是同住一处“群租房”、甚至为了特殊目的而打着“夫妻”名义的假夫妻、假恋人,其中不存在一方授权或者同意另一方为其买保险的事实,投保人对所谓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无效。  记者周轩千解答婚姻不合法,双方是否享有保险利益_论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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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合法,双方是否享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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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友于2001年5月外出打工,期间未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6月我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以男友为被保险人订立了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最近,我男友因车祸意外死亡.为此我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我与男友属非法同居.婚姻关系无效,因而认定我对男友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我的索赔请求。请问,该人寿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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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与其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但这种利害关系不包括()。 A.婚姻关系中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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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与其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但这种利害关系不包括()。A.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B.不具有血缘关系,但具有法定扶养关系C.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D.养父母与子女之间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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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给付以一定的年数为限,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则年金给付到期满;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A.退还年金B.确定给付年金C.定期生存年金D.终身年金2委托保险代理应当采用(  )形式。A.口头B.书面C.口头或书面D.其他媒介形式3(  )承保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该产品的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A.公众责任保险B.产品责任保险C.雇主责任保险D.职业责任保险4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此定义保险的角度是(  )。A.风险角度B.经济角度C.法律角度D.社会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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