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国家将取消行政工勤编人员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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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女工勤人员的退休年龄
重庆-万州&01-17 17:35&&悬赏 0&&发布者:xiongd…… & 回答:(1)
机关女工勤人员在机关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办公管理工作,因为不是干部得不到升迁,拿得是工人工资,干得是干部工作,而退休年龄听说却是50岁,干部和事业编制女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却是55岁退休?凭什么干一样工作却是两种待遇?
问题补充:
我是一名政府机关的在编女工勤人员,在政府机关,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虽然不是干部,拿的是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干的却是干部的工作。现年龄即将达到50岁,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求我退休,但我目前身体很健康,精神状态也很好,工作能力同事们有目共睹。我也听说了事业编制的女工勤人员岗位聘用退休年龄是55岁。为什么政府的在编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女工勤人员,退休年龄不一样呢?望各位老师,帮我解决一下这个问题。如果本人自愿申请延长退休年龄且工作也十分需要,那么能不能延长退休年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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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延长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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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有关延长法定退休年龄问题的研究问题,退休,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口老龄化,退休年龄,延长法定,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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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有关延长法定退休年龄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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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建议机关事业单位女性技师退迟至55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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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36012号
建议主题:建议机关事业单位女性技师退迟至55岁退休
建议类别:时政类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 20:40:45
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取得了技师证书的技术工人现行执行的是50岁退休制度。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的相关政策规定: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原身份为工人的女工勤人员的退休年龄可申请延迟为55岁退休,对在工勤岗取得了技师和高级技师证的女性工勤人员退休年龄没有明确规定,历经几十年的变化尽管制度模式多次调整,国家没有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人员中女性技师退休年龄做进一步修改。还是执行号文件女性工人退休年龄50岁。理由一. 国家对技师和高级技师待遇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但技师退休年龄没有享受相应的中级职称待遇。建议将机关事业单位女性技师享受与工人身份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即可申请延迟至55岁办理退休。理由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实施意见强调:工勤技能一级、二级(高级技师、技师)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由此说明技师的专业技术水平高。实施意见规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高级技师、技师)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国家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高级技师、技师)岗位的总量,足以说明技师的稀少和晋升要求高。实施意见同时对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做出规定: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说明晋升技师之难度大、时间跨度长。技师质量上要求在技能水平较高的领域设置,数量上又严格控制,晋升时间要求上又如此苛刻,可见晋升技师的难度,女性能晋升为技师的就更少,因时间上的劣势,女性工人50岁退休,从初级按流程一步一步走来晋升到技师时也将快到50岁退休年龄,加之比例的限制能晋升到技师的女性凤毛麟角,即便晋升到技师,也基本到退体50岁年龄,没有更多的时间在技能领域发挥其技能。再者退休应该实现公平起步,同为机关事业单位女性工人和干部要统一退休年龄 ,不应以工人干部身份来决定退休年龄,也不应该歧视工勤岗人员,工勤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同样做工作,只是编制不同而以。女性技师人员延退即响应国家号召,政策上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利益,既能有效推进退休政策的改革又满足了我们的期许,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建议将工人身份女性技师与同样是工人身份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和自主选择权力,可申请55岁办理退休。让女性技师退休年龄落到实处,真正享受工程师的所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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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机关事业单位女性技师退迟至55岁退休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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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关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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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关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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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觧决事业单位工勤岗女高级技师享有55岁退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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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事业单位退休应该是:年龄和工龄,职称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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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解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女性技师享有55岁退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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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女性技师享有55岁退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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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女性技师享有55岁退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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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女性技师享有55岁退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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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将机关事业里的技师、高级技师政治生活待遇与专业技术人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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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等同所有女姓职工一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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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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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13楼
[ 223.198.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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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延迟女技师\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
[ 118.18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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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延迟女技师\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
行政单位女技师的退休年龄
[ 118.18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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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女性技师享有55岁退休的权力
[ 219.237.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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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03.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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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很多的在职人员多很关注,特别是在事业单位上班的,面对退休,退休养老金的考虑, 还有就是退休年龄规定等等都是重大关注焦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
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
关于退休,很多的在职人员多很关注,特别是在事业单位上班的,面对退休,退休养老金的考虑, 还有就是退休年龄规定等等都是重大关注焦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
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和机关工人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机关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新人福字[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因此,国发[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三、办理退职的退职待遇有那些?
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发给退职生活费。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按照国家规定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助费提高到50%。
2、新人发[2004]74号文件《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退职生活费。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按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
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61号、新党发[1983]71号等文件对退休人员规定的有关待遇。以上标准从日起执行。日以后退职的,按其退职时工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日以前退职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坚持不退的如何处理?
国发[号文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
五、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工作应由什么部门鉴定?
根据新人发[2001]3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鉴定机构会同卫生部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经体检后研究确定。
六、不具备退休条件,又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如何办理?
新政人[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对身体健康或虽有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证明书。
经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的(批准出国长住的除外),可酌情发给必需的回家路费,不再发任何补助费。
七、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新政人[号文《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劳动教养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劳动教养前后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是开除公职去劳动教养的,应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八、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犯法纪被判刑时,退休、退职待遇如何执行?
根据人函[2001]27号文件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中规定: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铕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到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 ,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号)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
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98]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十、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后,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应从何时发放?
干部、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一、在新疆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1)过去曾在新疆工作,后调到关内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区工作,再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新疆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曾在新疆部队服役的革命军人,后复员、转业到新疆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在部队服役的时间与到地方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曾在西藏自治区工作或由新疆调往西藏自治区工作,以后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西藏工作的时间可与在新疆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如何确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高原地区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新劳人字[1986]9号文件规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工作年限,是指全部参加革命工作的实际时间,不论符合那一个杠杠的年限,都必须要有在新疆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时间,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2)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按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以后,所余尾数,超过半年的可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
(3)新政人[号文件、劳险字[80]309号文件规定,为照顾长期坚持在塔什库尔干、和田等二十三个县工作的干部、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时,只要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满十年以上,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可以不从工作年限中扣除。对上述地区实际工作不满十年以及在新疆其它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病休超过六个月的,仍按过去规定,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三、退休费比例是如何执行的?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日前退休的,退休费执行的是劳人险[1983]3号《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的规定,即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日后退休的,执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即机关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费:
日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退休费的标准
1、执行的是国发[号文件规定:
(1)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2)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3)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2、新政发[1986]61号&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根据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即:
(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
(2)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
(3)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加法原标准工资的15%,
(4)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
3、为了鼓励广大知识分子在新疆工作和稳定新疆的人才队伍,新党发[1983]71号《关于改善知识分子趵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的退休金专门进行了优待规定,即在新疆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退休金标准提高10%。
二、待遇支付
一、【规章】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
第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一)退休费;(二)退休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副食品价格补贴;(五)粮油价格补贴;(六)死亡丧葬费。
二、【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73号)
第二条: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为:(一)基本离退休(退职)费;(二)生活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地区补贴;(五)地区生活津贴。
第五条:从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工作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丧葬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其个人缴费累计本金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仙政文[号)
第六条: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工龄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仙游县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调入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以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转为录用干部或固定工人的,其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予以保留或转移,退休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退休前死亡的,经本人或其家属申请,由参保单位核实,可将个人账户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一并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评聘了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教师资格证,退休时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尚未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教师资格证等证书,退休时仍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
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从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教师从企业取得的退休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上年度末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县(区)政府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每月领取的退休金标准(含生活补贴,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它非货币补贴等)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在渠道发放。
江西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及资金在日前发放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规定
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和《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号)文件精神,我们将组织2012年上半年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提前退休和休病假人员的医务鉴定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 具体条件
1、提前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长期休病假的人员。
2、休病假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 且不能恢复工作的;2011年4月份及在此之前参加过全市医务鉴定,经福利科审批已经休病假,但病假时间已经满1年或超过1年需要复检的,应重新申报近半年的连续病历材料并参加医务鉴定,鉴定后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已达到国发[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的人员,一般应予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因工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已达到病退年龄的人员,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二、 具体要求
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病因,在申请书上署明同意病退或病休,出具近半年内县以上医院的原始病历材料,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汇总,以正式文件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对人事局批准已休病假人员,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六个月的,由病休人员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事局福利科减发工资基数,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对于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晋升级别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上报时间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履行申报手续,并向相关人员说明有关待遇规定,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人事局福利科,申报截止时间为日,联系电话:617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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