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劳动者_新浪司法_新浪网
  原标题: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与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同的是,该案原告为用人单位,被告为曾在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案件中诉称,2013年8月被告黄某进入原告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其在工作期间不按照公司规定操作,在一年内先后三次发生故意违章操作重大责任事故。其中日、9月4日被告黄某两次不按照公司规定操作将鬃刷及硬质把柄卷进机台,造成机器瘫痪,致使原告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20多天,经济损失合计130870元。日,被告第三次违章操作致使其左手中指关节受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章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于日进入原告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黄某入职后,原告并未对其进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机器操作规范的培训。日,被告黄某在工作中受伤,此后被告黄某再未到原告公司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入职后原告即安排被告操作机器设备从事操作工工作,原告主张公司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通过并公示了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但原告并未对被告进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机器操作规范的相关培训,亦无法证明被告清楚的知晓相关机器操作流程;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在日、9月4日两次不按照公司规定操作将鬃刷及硬质把柄卷进机台,造成机器瘫痪,经济损失达130870元,但其未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处置,仍未加强对员工工作技能培训,而在被告在工作中受伤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后提出赔偿损失之诉,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黄某赔偿50000元经济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平日间,往往处理的多为劳动者诉用人单位的纠纷案件,而本案有个特殊的背景,即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且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工伤赔偿等产生诉讼,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向劳动者提起损害赔偿纠纷之诉,且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曾对劳动者进行过必要的设备操作培训等,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多次操作不当造成生产事故,但从未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教育、处罚等,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朱芸
编辑:sf_he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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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检索报告|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者:贾琼律师|时间:日|分类: |106人看过
就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本律师在相关案例检索平台检索到了相关案件共 6 例。从中可见法院审理思路为: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因此,在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不能简单地适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过错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而在认定赔偿数额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失程度、造成实际损失的数额等因素,酌定劳动者应当赔偿的数额。另外需要延伸指出的是,对于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扣发工资的形式来让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
1、北京恒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缐福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989号 )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因此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缐福利所从事的岗位为保管员,其主要职责并非是核算入库材料的金额,且在付款时亦应由财会人员对于金额进行核算,可见其主观上对于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对于恒华公司上诉要求缐福利支付赔偿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李广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04401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农科院作物所提供的检讨书、李脉泉的书面证言,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对事情经过的陈述,可以认定三轮摩托车丢失的主要原因系李广建未锁车所导致。李广建在使用单位的劳动工具从事劳动时,因疏忽未锁车导致三轮摩托车被盗,给农科院作物所造成经济损失,李广建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南京民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姜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3791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但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上诉人姜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需要结合其过错程度、收入水平、劳动关系的特性、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等因素综合判定。4、程利盛与浙江新时代无纺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浙民申字第1857号) & & &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5、北京建极峰上大宅装饰有限公司与阮洋、许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杭滨民初字第1735号 ) & & &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往往低于劳动者所创造的利润,或仅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很小一部分,故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一般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对于劳动者因个人能力的欠缺或轻微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选用上的过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劳动者由于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由双方分担责任......鉴于原、被告之间用工关系的隶属性和身份上的不平等性,综合考虑本案损失的数额以及两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阮洋承担原告损失的20%,被告许婧承担原告损失的10%。6、沈阳银达运输有限公司与马玉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713号 &) & & &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具有权利义务上的非对等性。劳动者执行职务时,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职务行为的获益方,同时又可能是劳动者职务行为受损害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受用人单位指派和管理,其履行职务行为并无独立的意志和利益;劳动者的工资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对用人单位所创造的价值不平等;企业经营本身存在着经营风险;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亦不是其单独的个体行为,而需要和管理层和其他劳动者的配合。因此,在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不能简单地适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过错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本文原创,非经允许,不得转发。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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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没有统一标准;若一般过失造成的,则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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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给厂长承认你的工作失误,尽可能挽回公司损失,这样的话,最多公司对...应该你自己把钱补上去。如果是在公司里面弄丢了100块钱倒也没什么大事情,把钱补上就行了。如果数量比较大严重的还有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精神损失赔偿,可以参照以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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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主张赔偿?
作者:王亚玲  时间:   来源:网络  浏览量:0  
劳动者过错造成单位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时,应向单位赔偿。但根据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由单位证明劳动者给单位的造成的损失,然后由劳动者赔偿。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主张赔偿?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
被告原系原告职工,从事电工工作,因被告对工作极不负责,造成原告多次被电力行政部门处罚,并导致原告的三台电机烧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达60000余元。被告曾申请仲裁,原告不服仲裁亦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贵院以未经仲裁,可向相关部门重新申请仲裁为由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故成诉。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日入职原告处,电工,日被告自行离职。另,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并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原告主张因被告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故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属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属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对工作极不负责,造成原告多次被电力行政部门处罚,并导致三台电机烧毁,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造成损失的原因是被告不履行职责,亦无法证实被告对此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0000元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主张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从如下几个条件考虑:1、用人单位存在损失;2、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职业规范等职务侵权行为;3、损害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4,劳动者是否有主观过错。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但是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一般而言,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以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从劳动者角度来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大小有关,为此劳动者需承担与之相应的全额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赔偿办法,原则上不能突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至于赔偿方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如在职的可以约定,是一次性的赔偿还是逐月按工资比例赔偿。对于离职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赔偿或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以上是关于“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主张赔偿?”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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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_百度知道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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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1、《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以下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索赔的权利,即:①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②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3、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赔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理由是: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②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对该项权利的放弃;③在我国,立法者的本意是限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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