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工伤认定时效效中断事由应该怎么说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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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日,其在工作中被搅拌机夹伤。由于公司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及相关工伤待遇,刘某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日,因医治费用及转院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建筑公司认为,刘某现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明显超过1年的时限,相关部门不应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刘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中的工伤认定申请人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其特殊的情况和原因,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受理了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
  对此,律师姜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尽管《条例》中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本案中,刘某受伤的时间是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日,但由于日之前公司一直积极支付刘某的医疗费及相关工伤待遇,刘某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只是在日公司不再支付医疗费时,刘某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只要刘某在日至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没有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1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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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存在时效,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30天,劳动者、其直系亲属及工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起算点均是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工伤认定时效仅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存在中止情形,并不存在中断和延长的情形。一旦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劳动者同时丧失了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主张的胜诉权,除非劳动者可以证明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的情形。【事件回放】李某自2015年3月入职旅行社,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2016年6月,李某作为领队带团出国,在机场内向游客解释行程,游客刘某对李某的解答表示不满,当即扇了李某一记耳光,李某顿时感觉听不见声音,但也没太在意,等到旅行团回国后,李某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李某左耳鼓膜穿孔,需要进行修补手术,李某手术共花费8300元,用人单位当时与李某商量的结果是,李某出4000元,用人单位出4300元,李某表示不服,随后李某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因用人单位为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李某的医药费应该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承担伙食补助、交通、食宿等费用。人力资源部张总监提出疑问,用人单位当时确实没有给李某申请工伤认定,现在还能申请吗?李某提出的费用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吗?随后我们解答了张总监的问题,李某发生事故是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总监咨询时已经日,用人单位已经超过了申请工伤的时限,不能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申请,无论员工本人是否向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负担。【案例解析】1、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劳动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存在时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可见,为了防止工伤发生后过长时间未能认定而出现难以调查取证的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30日,自事发之日起算。法律在保护受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权利的同时,为了促使劳动者积极维护权益,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行使权力的期间,即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提出的,社保机构将不再受理。如果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受伤劳动者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吗?根据《民事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1年,这就意味着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的同时也超过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而超过时效是劳动者本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所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但是,如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或索赔要求,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赔偿,那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劳动者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2、工伤认定时效起算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认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事故发生之日,即无论受伤劳动者当时有无就医,有无申报,只要能够证明事发时间,就应当从事发当天起算工伤认定时效,这一起算点不仅使用于受伤劳动者、其近亲属、工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1年时效,同样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应当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30天时效。实践中,有些伤害需要去医院就诊才能发现,那么从就诊时间起算,有些伤害则是发生就可以发现,那么就从发生之日起算。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患职业病也是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起算点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病》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诊断职业病需要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实践中,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时间往往迟于诊断成职业病的时间,工伤认定的起算时间应从诊断为职业病当日开始计算,并非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3、工伤认定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那么,工伤认定时效也可以中断、中断或延长吗?《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了工伤认定时效的长度及起算时间点,并未提到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延长。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个不变的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延长。但是国务院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4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提到,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就表明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中止。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且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而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受最后六个月的限制,且中止的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不包括其他障碍。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工伤认定时效除了因不可抗力中止以外,法律并未规定中断及延长的情形。【温馨提醒】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注意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工伤认定的时效只能扣除不可抗力的时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千万不要因为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间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扫描二维码,关注“正邦人力公众平台”获取更多案例有音频案例解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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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能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摘要】:正案情简介山东聊城某生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谢某日在工作中被硫酸烧伤,被医疗机构诊断为双下肢二度烧伤致残。由于公司及时支付谢某的医疗费用及相关工伤待遇,谢某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医治费用及转院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日,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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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一年吗?是不是从劳动能力鉴定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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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法律中没有对工伤仲裁时效的明确规定,但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劳动能力鉴定做出之日为起算日。司法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手上有饭卡,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书,都是厂里带我去做的,厂里给我买了工伤保险,请问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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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工伤认定了,再申请劳动仲裁,基本上可以赢。就工伤而言,买了工伤保险,大多数项目都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正常上班工资一样。这就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正常工资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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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工伤认定中断仲裁时效吗这个问题,以下为我的解答:《》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1、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2、工伤认定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和《》第4、5条的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3、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可以延长申请时限: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是除斥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是出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及时行使权力,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有无特殊情况,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成立,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实际中,工伤人员逾期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时,一般社会保障部门不做任何调查,即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生工伤后,工伤人员应尽快的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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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限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前款限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再次计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量。存续期间因拖延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议。rn  相关法律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rn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rn  前款限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再次计量。rn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量。rn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延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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