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房东违约判例反悔了怎么办

房东见房价上涨反悔转卖他人 被判赔原买家137万|业主|房产|原告_新浪新闻
房东见房价上涨反悔转卖他人 被判赔原买家137万
房东见房价上涨反悔转卖他人 被判赔原买家137万
  原标题:广东东莞:业主卖房违约 结果倒赔房屋市场差价137万
  近年来房价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涨幅不定的房价会导致出现一些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的情况,有些业主在赔偿了违约金后依然是大赢家。但在广东东莞,一业主违约把房子另卖他人,正当他以为可以大赚一把时,没想到当地法院判决他赔偿139万房屋差价给买家,后来他不服上诉,结果又会怎么样呢?
  2015年12月,廖先生与卖家陈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预付定金十万,购买了陈某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的一套价值128万的房产。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由于当时房价迅速上涨,卖家陈某却临时反悔了。
  “我们签订合同后两个月左右时间,他的房子价格上涨了一部分,可能他意识到房 子卖亏了,他就找各种借口拖延办手续进度”廖先生说,过了几个月后对方就明确表示 不继续履行交易合同。
  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廖先生要购买同小区、同户型、同面积的房产至少需要再支付差价约130万元左右,于是廖先生在2016年年底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开庭当时对方律师告诉我们,这个房子已经卖了,我们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现实是达不到的”原告辩护律师赵丹说,对方说不卖就不卖,原告重新买房不得多花上百万元,于是原告廖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市场差价损失。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被告陈某已在2016年10月将这套120平米的房产出售给他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而原告廖先生要购买同类型的房产至少需要再支付差价139万元左右,遭受巨大损失,而被告陈某则认为可以将原告的定金退回,根据合同并无违约行为,所以无需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不仅要退还原告廖先生定金10万元,还要赔偿原告的房屋差价损失1391261元及中介费38500元。
  被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以及中介费,改判只赔偿原告廖先生10万元定金损失,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二审双方调解过程中,被告陈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在取得原告廖先生的谅解的情况下,最终被告陈某同意赔偿原告损失1379761元。
  “从一审对方坚持只需要赔偿10万元,而且他对转卖房的行为很自然,我就是要赚这个钱,我赔你10万元就行了。”原告辩护律师赵丹向记者透露,在二审过程中他已经接受了这种赔偿,心态也发生了变化,并且积极履行这个调解协议,说明通过这个案件他也得到了教训。
  据了解,为了遏制业主在二手房买卖中违约现象,今年9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中明确了违约方、过错方应予差价赔偿,其中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被解除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或者转售利益等可得利益损失。
  赵丹律师提醒买家,在拟定房屋购买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如果卖家交易中拒绝出售,可以要求卖家补偿房屋升值带来的损失,以保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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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反悔,卖方如何维权?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现根据卖方违约的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1种: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已经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且已经交付或者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违约责任或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第2种: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封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种: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除此之外,出卖人是与配偶以外的人共有房屋,那么,出卖人需要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共有的。如果不能证明,买房人还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出卖人能够证明房屋是共有,那么合同不能履行是由出卖人过错造成的,买房人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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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有些任性房东宁愿赔钱也要毁约
龙虎网讯&&&&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耿莉面对上涨的房价,一些二手房买卖经常会引发纠纷,其中反悔的大多是卖家,因为房价的波动,他们的损失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甚至上百万。所以,肠子都悔青了的房东们,有时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有蛮不讲理的,就是赖着不过户;有耍狠的,深圳一房主竟带人要抢回房子;还有直截了当的,我就是不卖了,你告我吧,我赔你违约金……&&& 日前,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姑苏法院在梳理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总结出“房东八大不靠谱表现”,如果你是买房人,值得一看。遇到这种不靠谱的房东,该怎么办?听听法官的建议。买房者起诉:卖方坐地起价,居然如此理直气壮  李女士向朱先生购买了一套学区房,房屋总价为140万元。李女士向朱先生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后,朱先生虽然将房屋交付给了李女士,但迟迟不肯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李女士在支付了剩余房款60万元后,朱先生仍不配合办理手续。这可把李女士气坏了,无奈之下只能将朱先生告上法院。然而,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朱先生迟迟不肯过户的理由居然是房价上涨,要求加价20万元,不同意,就不办过户。  法院审理认为,朱先生以房价上涨为由加价20万,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从李女士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应归李女士所有,朱先生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法官提醒:&&& 大多数情况下,房东不会明确表明拒绝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但可能会制造一些借口,要求将过户时间延期,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却一直不确定具体的过户时间,最终称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过户而解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一定要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房东在约定时间签约。如同意延期,则应约定具体的期限。买方应尽量不要延期,如延期应当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认定违约。卖房者也起诉:肠子悔青了,房价定太低合同无效  宋先生、陈女士是对夫妻,尽管有一套房子只写了陈女士一人名字,但属夫妻共同财产。阮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这套房子,之后,与陈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2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宋先生也在场,但其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令阮先生后悔的是,因为一时大意,他没让宋先生一块儿签字,结果惹出麻烦了。不久,宋先生将妻子陈女士连同阮先生一起告到法院,以妻子偷偷卖房、自己毫不知情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来,宋先生夫妇是认为房子卖便宜了,比市场行情低了10多万元,为此,他们真是连肠子都悔青了。于是,便有了诉讼这一出。不过,阮先生也是个有心人,他当庭提供了电话录音,证明跟宋先生就房价进行过商讨,对话内容表明宋先生对卖房事实是知晓的。中介职员也出庭作证,证实宋先生对房屋买卖过程是知情的。最终,法院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 在房屋买卖中,买家应做个有心人,在遇到夫妻共同房产或产权有多人的情况时,应让所有产权人都签字认可。值得一提的是,房屋买卖,只要是双方事前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没有欺诈胁迫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也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存在,无论房价涨跌,买卖双方都应履行合同。房价的涨跌是不可预测的市场因素造成的,如果当事人因此随意反悔,也不符合合同法的诚信交易的宗旨。法官总结:房东八大不靠谱表现  姑苏法院民五庭潘宇容法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买房人于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之后,卖房者方先生夫妇,却不愿再履行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面对法庭的开庭审理,方先生夫妇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只表示愿意给付违约金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而最终法院的判决,却使得方先生夫妻大跌眼镜,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仍需继续履行。据潘法官介绍,该院从近年来审理的数百件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总结出了卖方意图违约的八大不靠谱表现:& &&& &1、拒签居间协议;2、拒收定金;3、拒签买卖合同;4、签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5、签订合同之后拖延过户;6、愿意双倍返还定金;7、共有房屋某些所有权人签合同时不露面;8、干脆要求赔违约金而解除合同。维权途径:  1、 买方可要求继续执行购房合同  签订的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房东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合同赋予买方的权利。  2、买方也可凭购房合同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索取违约金  买方和卖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会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凭合同去索取违约金。如果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其实,买方在交易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卖方违约细节的收集,以方便以后打官司。购房合同、卖方开具的首付款收条及交易过程的录音等,买方都可以收集起来,这样如果卖方拒绝支付违约金,买方可凭借购房合同等寻求法律支持。
来源:金陵晚报  编辑:于倩
南京生活圈【今日说法】签了合同后房价上涨,房东反悔了……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大润发西200米)
平湖房价在持续一年多的暴涨之后,最近已日趋缓和,却留下了诸多不可调和之矛盾。表现最为频繁的就是出卖人看着日益上涨的房价,经不住金钱的考验,诚信崩盘。即,出卖人因为房价上涨,拒绝交付房屋。这中间,有部分出卖人直接表示“不卖了”,也有部分到买受人处“找茬”。笔者近日就碰到一出卖人给买受人找了一个非常冠冕堂皇的“茬”。
大致案情如下:
2017年4月初,出卖人与买受人(某房产中介负责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出卖人将自有的坐落于平湖某小区一套105平方的房屋以90万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4月底付清,款清交房。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即向出卖人支付了10万元定金。
日,出卖人告知买受人房屋不卖了,理由是根据天津某法院作出判决,中介“炒房”合同无效,出卖人有权不交付房屋。该房屋至今未能实现过户,买受人向笔者咨询,并向笔者陈述事实并出示了合同、收条及出卖人拒绝出卖房屋的聊天记录。另,据悉,所涉房屋在日价格已上涨至100万左右。
笔者分析如下:
何为中介“炒房”?笔者总结主要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介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并不进行过户,事后由中介再联系第三人进行购买,中介从中牟取差价利益。此种方式一般在合同内赋予中介具有确定购买人之约定。天津的案例实际就是这种模式。
另一种是中介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完成房款交付及房屋过户手续,待房价上涨后再进行出售,从中牟取差价利益。此种方式,因房屋已经完成过户,过户后中介取得房屋所有权,对房屋具有完全处分权,无需在合同中约定指定购买人之权利。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只要其买卖之标的物并非法律禁止交易之物,应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第一种“炒房”,中介以居间人之身份出现,作为居间人,其所获得收益,应当是居间服务费,而不应为房屋差价。中介与出卖人之间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其本质并非买卖关系,中介签订合同之目的并非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买受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这也是天津某法院认定合同不能成立的依据。
况且,这种行为模式下,形式上存在两个买卖关系,但最终房产登记记录仅为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中介存在偷税漏税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因此,对该合同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并无不妥。
而第二种“炒房”,则与前一种不同。房屋直接受让人为中介本人,房屋需要过户至中介名下,不论买受目的是自用还是投资倒卖,在其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目的看来,中介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前提。只要该房屋为合法可交易之物,法律应当予以保护。换个角度来想,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买入卖出赚取差价之行为普遍存在,如果法律不予保护,明显不利于保护交易稳定。
笔者以为,当事人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身利益,本是应当鼓励之事,但盲目使用,不但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维护,还可能导致自己承担本不应承担之法律责任。就本文陈述案例中,出卖人简单认为,中介买房即为无效,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出卖人不愿交付房屋之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买受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另外,希望大家也不要误解其他法院生效判决对裁判法院的作用和价值。在我国,其他同级别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于裁判法院确实存在一定的参考或指导作用,但并非法院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最终裁判法院是否参考,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及裁判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及适用。
本期编辑:陈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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