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关系不小心解除了劳动关系!然后办理恢复劳动关系之后!投的保险能不能正常使用!尤其是生育保险

劳动者长期旷工,用人单位以分公司署名发送解除通知被法院认定解除程序违法,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兰台提示]:
公司运营中,存在着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在一个城市的情况。根据工作内容,劳动者有些时间需要在总公司工作,但也有一部分时间在分公司工作,反之亦然。如果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严格注意劳动关系的主体问题。
在本期案例中,某公司向劳动者滕某发送了聘任书,双方《劳动合同》显示用工单位为某公司,但是在《劳动合同》中用工单位的印章却为某北京分公司。滕某于日收到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也显示滕某与"某公司"于日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将于日到期。后某北京分公司向滕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滕某的劳动合同。滕某不服劳动仲裁委裁决内容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的自述及提交的证据来看,滕某实际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北京分公司。因此某公司主张滕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委托某北京分公司解除与滕某劳动合同属于解除程序违法,即某公司应当履行与滕某的劳动合同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
滕某与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二中民终字第16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滕某、上诉人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0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6月,滕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日接到某公司的聘任书,此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日,某公司以我旷工为由将我辞退。我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恢复某公司与我日至今的劳动关系;2、某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我日至日期间的工资损失57022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补缴日至日的社会保险;4、确认双方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5、确认日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是无效的。
某公司辩称:2009年2月至2010年6月,滕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无故不到公司上班,累计旷工50天以上,且无故不完成本职工作,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在日解除和滕某的劳动关系,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我公司与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滕某处于孕产期,我公司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将劳动合同顺延了一定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滕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聘任书显示是某公司聘用滕某,《劳动合同》显示的甲方为某公司,滕某于日收到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也显示滕某与"某公司"于日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将于日到期;尽管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是某(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某北京分公司)的印章,但某公司亦当庭表示对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朝阳仲裁委)认定滕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裁决内容无异议,故对滕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因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滕某正处于孕期,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滕某发出《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明确告知滕某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消失为止,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滕某系某公司员工,应由该公司与滕某解除劳动合同,而某公司提交的《关于解除与滕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均加盖的是某北京分公司印章,某公司称如此盖章是经某公司同意,说明与滕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某公司通过某北京分公司作出的行为,但滕某对该行为不予认可,故认定某公司通过某北京分公司作出与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定程序。因滕某于日生育一子,哺乳期应于日期满,《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中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即哺乳期届满,故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日到期。因滕某对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认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故某公司应恢复双方日至日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依法确定滕某与某公司自日至日存在劳动关系。自日后,滕某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亦未向滕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亦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滕某要求恢复日之后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
因某公司于日违法解除与滕某的劳动合同,导致滕某日至日不能正常上班,造成滕某工资收入的损失,某公司应当向滕某支付上述期间的劳动报酬。滕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将根据现有证据予以确认。滕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滕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损失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滕某要求某公司补缴日至日期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予处理,滕某可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滕某要求确认双方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及要求确认日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无效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判决:一、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恢复与滕某二○一○年六月九日至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之间的劳动关系;二、确认二○一○年六月九日至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期间滕某与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三、某(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滕某二○一○年六月九日至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一十万零九千八百六十九元四角三分;四、某(中国)有限公司无需向滕某支付二○一○年六月九日至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二万七千四百六十七元三角六分;五、驳回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滕某不服,上诉至本院称:第一、某公司根据刷门禁卡的记录认定我旷工,以此为理由将我辞退,该理由不成立,因为不刷门禁卡也可以进入公司,不代表没有去公司上班。实际上,我一直是移动办公人员,在我怀孕期间,我的上级突然要求我每天来公司,但没有给我安排固定座位,人事部门也并未发通知告知我职位变动。某公司从未公示过门禁卡要作为考勤记录使用,却以门禁卡的记录主张我旷工并以此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恶意辞退。第二、聘用我的是某公司,解除我的是某北京分公司,程序违法。第三、原判已认定某公司违法辞退我,故某公司应支付我应得工资收入的25%赔偿费用。第四、我在仲裁时请求裁决某公司于日发出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不能取代劳动合同,故原审认定我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及顺延通知无效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是错误的。第五、我于日到原审法院起诉并被受理,但原审法院直至日才正式开庭,程序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确认某公司与我自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恢复双方日至今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我日至今的工资收入损失及25%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于日发出的《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不能取代劳动合同;补缴日至今的社会保险。
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称:滕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原判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是程序性错误,那么应该按照程序性错误计算工资损失,不应该按照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原名称为某(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亦称某公司)。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将其名称变更为现名称。
日,某公司与滕某签订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合同首页显示的甲方名称及尾页打印的公司名称均为某公司,尾页加盖的为某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劳动合同的附件5为聘任书,显示欢迎滕某加入某公司,职务为信息技术商务系统分析员,上级主管为SherwinGao。日,滕某在怀孕期间收到了某公司寄发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显示"鉴于员工滕某(CID)女士与某公司于日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将于日到期;鉴于滕某女士届时将正处于产期、哺乳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劳动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现根据滕某女士的具体情况,依法将其于日与公司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消失为止。对于滕某女士该《劳动合同》期限期满的具体日期,依法视其具体的情况而定"。滕某于日生育一子,产假时间截止至日。
日起,滕某年工资为元,此前其年工资为283920元。
日,某公司以滕某2009年2月至日经常旷工、一年内累计超过50天,且未按时完成上级主管交予的工作任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关于解除与滕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均加盖了某北京分公司的印章。
日,滕某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日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恢复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其日至日不能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元及25%经济补偿金共计179225元;认定某公司于日发出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并支付日至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184548元;补缴日至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28675.92元;确认日至日的劳动关系。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了京朝劳仲字(2011)第01413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恢复与滕某日至日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日至日滕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滕某日至日工资收入损失元及25%经济补偿金27467.36元;驳回滕某的其它仲裁请求。滕某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诉讼中,某公司主张滕某入职的用人单位是某北京分公司,从劳动合同的盖章可以证明,故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加盖某北京分公司的印章是合法的。滕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入职的是某公司,其签订合同时公司盖章处尚未加盖印章,某公司也从未告知其是某北京分公司的员工,且劳动合同的首页、聘任书、《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均表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某公司。滕某主张《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对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清楚,故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应视为从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情况,某公司主张滕某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日至2010年6月期间未提出休假申请就无故旷工累计超过50天,且未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高琳及CindyJin交办的工作任务,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就此主张,某公司提交了《某公司中国人力资源政策》及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日出具的(2010)京中信内经证字10346号公证书。《某公司中国人力资源政策》规定:员工存在无正当理由旷工3天、未能按签订的具体劳动合同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公司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公证书对滕某日至日期间使用门禁卡情况进行了公证,显示该门禁卡在此期间正常工作日时间中"日至16日、4月19日至22日、4月26日、5月10日至11日、5月14日、5月17日至21日、5月24日至28日、6月1日至2日"共25天未有出入公司的信息。滕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均未规定以门禁卡的刷卡记录作为考勤记录,某公司认可没有明确的规定或约定刷门禁卡的记录就是考勤记录。某公司提交电子邮件主张通过高琳与滕某之间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高琳安排滕某做一些工作,但滕某未回复。滕某主张某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是高琳发给人事部门的电子邮件,其中讲述滕某曾不回复某个邮件,而不是高琳与其本人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而且,其收到上级邮件后会去做相关工作,有时当面向上级说明,不一定会在邮件中回复,不回复邮件不能证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滕某提交日某公司管理系统发出的邮件,其中确认滕某为移动办公人员。滕某称移动办公人员在公司没有固定座位,可以在家办公,公司不统计考勤。某公司认可滕某曾是移动办公人员,但主张滕某的上级领导高琳于日及CindyJin于日均通过电子邮件要求滕某到公司办公,故滕某得到通知后就不应再是移动办公人员。滕某称公司人事部门并未通知其职位变动,而且在高琳和CindyJin要求其到公司办公后,其在没有固定座位的情况下按上级要求到公司办公了。二审中,滕某的证人莫&、白&出庭作证称自己以前是某公司的员工,现已离职,与某公司没有劳动争议;某公司没有考勤系统,上班不记录考勤,只有休假时要提交申请;工作采用弹性工作制,很多人经常是晚上6点至12点开会,进出刷卡只是门禁系统,不作为考勤记录。某公司认为证人无法证明滕某的出勤情况。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聘任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关于解除与滕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公司中国人力资源政策》、公证书、电子邮件、某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朝阳仲裁委认定某公司与滕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确认某公司与滕某日至日存在劳动关系,恢复双方此期间的劳动关系,并由某公司支付滕某此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元。裁决作出后,某公司并未起诉;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公司与滕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滕某此期间的工资损失元,并无不当。二审中,某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提出上诉,表示不同意上述判决内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滕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日到期;日,滕某处于孕期,其产假及哺乳假将何时届满尚无法确定,故某公司在该日向滕某发出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中明确了因合同到期时滕某将处于产期、哺乳期,故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为止,具体日期依法视具体情况而定。某公司的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滕某主张《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对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清楚,请求认定《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通知》不能取代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日,滕某哺乳期届满,故双方劳动合同续延至该日期满终止。某公司于日与滕某解除劳动合同虽系违法,但因双方劳动合同于日期满终止,故原审法院判令恢复双方日至日的劳动关系,并确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滕某要求确认与某公司自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恢复双方至今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滕某于日后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某公司支付日至今的工资收入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滕某要求支付日至今工资收入损失的25%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滕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予处理,滕某可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综上,原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滕某负担5元(已交纳),由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滕某、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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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王某协商离职前,未安排王某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久,王某被查出患有严重职业病。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为由,判决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
  12月23日讯& 山东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王某协商离职前,未安排王某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久,王某被查出患有严重职业病。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为由,判决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  据悉,王某于日到山东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磨料工作,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王某发现身体不适,后经淄博市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日,王某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了与山东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等仲裁请求。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要求,用人单位不服,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并未明确王某已经知晓并放弃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山东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该解除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友情提醒&  以上就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查出职业病,法院判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或者需要,可以:&  1、职业病维权:;职业病体检:;&  2、在线咨询或者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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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便是一了百了,既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然而,为了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诸多劳动法律、规章及相关解释,又提出了许多特殊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些权益既有《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有依据我国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权利”,我们统称为劳动者的“后合同权利”。
  1、正常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权
  ■案例:
  李某在某加工企业工作8年,期间共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今年8月19日合同期满,单位因经营效益不理想准备缩减经营规模,同时对合同到期的部分年龄偏大职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单位以合同期满正常解除为由拒绝给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李某工作8年,补偿不是一个小数目,于是他求助法律人士。
  ■法律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对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划分为4种情形区别对待。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为前提,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当初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就解除;四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后3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某的情况属于第2种,既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要求出具相关证明、转移关系权
  ■案例:
  刘某到一家电子信息公司工作的第2年,就成为了公司的技术骨干。当初,她曾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她在公司工作到2年零1个月时,被另一家电子公司看中,并向她发出邀请,打算高薪聘请她。对此,她决定从公司辞职。可当她依法律规定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通知书时,公司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后来几经交涉,单位勉强同意她走人,但不给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的理由是等到合同到期时再办理。而对刘某来说,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肯定影响她与下一家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有法律根据吗?
  ■法律点评:
  单位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是依据法律程序提出既可。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还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此,刘某可与公司讲明法律规定,要求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成,还可申请劳动仲裁,直至起诉到法院。如果因为公司未及时办理关系而影响了刘某另找工作,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离职时的职业病检查权
  ■案例:
  张某被某蓄电池厂聘用为装配工,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到第2年时,他的女友提出该职业污染大,对身体有害。于是,张某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同意后依法为张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离职后,张某找到一份新工作,可上班仅十几日,就出现了气短心跳、呼吸困难等症状。他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便找到原单位要求给予检查。可单位拒绝为其检查,认为劳动关系解除了就一了百了了。
  ■法律点评:
  《劳动部关于将济南市蓄电池厂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中所列《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规定:蓄电池装配工等13个工种属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并还被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卫生保护权利。第32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如果单位不同意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张某一是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进行健康检查;二是如果病情急,张某可直接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去检查。如经检查,确属张某从事原工作时发生的职业病,那么一切后果由原单位承担。
  4、工伤及非工伤的“N金”补偿权
  ■案例:
  曾某大学毕业后,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就在合同即将到期之时,因假日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头部损伤,因视力下降被鉴定为9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病愈并得到肇事车主的全额赔偿后,曾某再到公司上班时,向公司请求换个自己能干的工作。公司列出所有工作岗位,任他选择,他感到没有能适合他干的,只好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后,朋友告诉他,向他这种情况,就有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金。曾某找到原公司要求适当给予医疗补助费时被拒绝。单位的理由是:曾某并非属于工伤,而且已经得到交通车主的全额赔偿。单位不可能给予什么补偿?
  ■法律点评:
  依据法律规定,曾某应当得到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依据工伤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在7至10级者,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级。
  此外,如果是工伤,可以得到“3种”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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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应该怎么写?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保险需要我们开具证明,失业之后想要领取失业保险的话,那么我们就需要回原来单位开具一个证明,别看这个小小证明哦,这其中的法律小知识可不能忽视,失业保险解除证明究竟应该怎么写呢?申领范围是什么呢?接下来看365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吧!一、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应该怎么写?1、里面写清楚劳动者的入职离职时间、的原因等关键信息就可以了。2、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单位从事_________工作,现因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特此证明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名:年 月
日我国《》明确规定:用有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这个就是新公司要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作用,怕你没有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新公司也决定录用你的话,你应该放心了,因为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只是为了证明你与原用人单位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没有其他的作用,仅此而已.解除劳动关系证明_________同志是我公司___________部门职工,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职。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从______年___月___日于以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劳动关系。人力资源部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我单位 同志,号码 ,个人电脑号 ,因 原因于 年 月 日与我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特此证明。用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提示;1、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好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如:合同期满、自动离职、除名、破产遣散等。开除、除名、辞退、提前解约的主要原因一定要写清楚。3、失业人员从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失业手册(临时合同工带上用工审批表)或流动人员就业证(农民合同工带上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劳动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单位从事_________工作,现因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特此证明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二、失业劳动证明是什么?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表示用人单位和员工,表示与原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没有劳动关系了,不影响你和新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领范围是什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上写公司解雇、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等,都可以领取失业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文分别从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应该怎么写和申领范围两方面详细介绍了关于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一些法律小知识,大家在实践过程中一定要不要忽视这些法律小细节,因为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小细节关系着我们是否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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