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婆婆都去世了,老公失踪了,房子要曹德旺趁早卖掉房子两兄弟分,是需要公证处公证才可以卖吗?

夫妻一方去世,怎么把房产证更名到另一方。公证处怎么收费?还有比公证省钱的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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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怎么把房产证更名到另一方。公证处怎么收费?还有比公证省钱的方法吗?
夫妻一方去世,怎么把房产证更名到另一方。公证处怎么收费?还有比公证省钱的方法吗?
朋友的丈夫在国外病逝,家里房产证都是丈夫的名字。如果更名成其遗孀的名字(还有两个孩子,孩子都同意放弃),怎么办手续?据说公证费很贵的。还有没有通过法院或别的途径能省钱的办法?
孩子放弃继承房产需要办理一个放弃继承公证,夫妻双方一方去世,更名需要一方的死亡证明,当地派出所就可以办理,然后再去房产局更名。房产证更名办理需要材料: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出售的话就直接 签署赠与,那样子费用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打算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但是中间会出现费用:如果不满五年面积小于等于144的话,要收取差额营业税5.5%(市场指导价与原始购房价的差额),契税:面积小于90㎡的且是首套住房的话就是收取1%的,第二套住房的话就是2%,个税是1%。其他的都是小费用了。房产证更名也可以通过继承实现: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然后再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许更省钱。目前有两种方式:1、到法院以法定继承起诉,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2、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公证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相对于房产继承公证2%的费用,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然后再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许更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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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共同的房子,有一方死了,要怎么样才能把房子卖掉,已经有去公证处委托妻子卖像这样要怎么办?
你好,如果夫妻共同的房子,有一方死了,要怎么样才能把房子卖掉,已经有去公证处委托妻子卖,丈夫死了之后妻子可能不想卖房子了,就说房子没有办法卖,像这样要怎么办?
律师回答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1782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0 人不想卖就不要卖 22:16
无锡推荐律师公公婆婆给的房子,我和老公有权卖吗?_情感天空辣妈帮_丈夫意外去世,500万房产妻子竟无权继承!听了原因心都碎了......
编辑:桐仁
“房产销售都婉转地劝我和老公假离婚。身边的朋友都直接劝我们去假离婚,复婚领个结婚证很方便”。陈女士打电话来咨询,“假离婚”买房真的方便、安全又经济吗?
记者从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了解到,不少当事人为了买房、择校以及政策外生育等原因“假离婚”,抱着侥幸心理以为钻了空子,到头来经济损失巨大甚至人财两空的不在少数。
“假离婚”买房,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无继承权
事情真这么简单?
周爽(化名)在几个月前也是这么认为的,现在却悔不当初。
但你永远不知道明天与意外哪个先到。周爽的丈夫因遭遇交通事故去世,还没来得及复婚……
前几天,周爽来到了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称自己的丈夫过世了,俩人有一套房产,她要和孩子继承丈夫的该套房产,所以前来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周爽原以为只是简单走个程序。可公证处经过调查后,却告知周爽已经丧失了对这套市值500万房产的继承权。工作人员解释道,这套房产登记在周爽前夫一个人名下,从时间看,是周爽前夫在离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父母、子女继承。周爽作为前妻,没有继承权。
如果“假离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也没有任何办法。现实中,当事人念及只是“假离婚”,往往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处置财产,甚至往往为图省事或达到政策要求,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离婚后,拥有财产的一方变心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往往因举证困难无法否定协议的效力,导致索赔、追偿失败。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只要签署离婚协议并自愿就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此,夫妻之间提出假离婚的,另一方需要充分考虑风险问题,最好是咨询律师专业意见,针对具体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问题作出全面考量。
女方在男方提出假离婚时,通过律师协助,夫妻双方签订了另外一份补充协议。最终女方并未因假离婚而受到损失。
有一对夫妻,双方已经有了2套房产,但为了获得购房资格而假离婚。假离婚后双方依然生活在一起。这时,男方收到了前情人的起诉状,原来前情人瞒着男方生下了一个孩子。于是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
夫妻当时为了获得购房资格,离婚协议书将两套房子都给了男方,让女方获得购房资格。女方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让律师参与了离婚协议的签订。律师在参与时认为,该协议对女方而言,风险较高。
因此,在律师建议下,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的同时,另外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日期写的是离婚日的第二天),协议内容为:平均分配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并适当照顾了女方。同时约定,该效力优先于提交给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
最终,女方虽然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但还是能够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分割了夫妻的共同财产,避免了因为假离婚而造成的“净身出户”的被动。
公证人员说:当事人规避政策与法律之时,往往也规避了法律对人性之恶的约束。实践中,“假离婚”后,得益的一方拒绝复婚的案例非常多,导致离婚“弄假成真”。比如,为了规避计生政策,有人处心积虑和妻子“假离婚”,约定房产、财产等都归女方所有,让妻子和其他人假结婚。孩子生下来后,妻子却铁了心都不肯复婚,男方只能人财两失。
为孩子读名校“假离婚”,损失近百万
除了买房外,为孩子择校而假离婚的夫妻也不在少数。
邵先生与秦女士夫妇俩6年前正是为了孩子能读名校而假离婚的。
在独生子天天读小学前,夫妇俩为了天天上学的事操碎了心。夫妻俩名下的这套房子不属于学区房,周边对口的小学口碑不尽如人意。新买一套学区房的经济压力大又难以负担。
怎么办?夫妻俩在微信朋友圈求助,得到“高人”的指点——“假离婚”。
“我们自己的房子对口的学校不理想,我父母那套房子是学区房,对口的小学初中在宁波都相当有名气。”邵先生说。
原来,根据相关政策:“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应根据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孩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小孩判给另一方而寄居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处的,经学校调查确认后,可给予照顾进入相应的小学。”
在“高人”的出谋划策下,夫妻俩决定离婚,约定天天的抚养权归邵先生,房子归秦女士,这样就能符合政策。
一切都如预想中的那么顺利,天天入读了名校,夫妻俩也在当年9月份就复婚了。去年,秦女士病故。邵先生在处理秦女士遗产之时发现,当初的“假离婚”竟然给自己造成了近100万元的损失。
原来,为了继承妻子的遗产,邵先生来到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根据《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告知邵先生对这套当时离婚时划分给秦女士的房屋只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份额等同于秦女士的父母与孩子。这让邵先生非常不解,“这套房子是我们婚后一起买的,中途只是‘假离婚’,而且又复婚了,这房子应该有一半是我的,怎么会都是遗产?”
公证处告知邵先生:离婚后又复婚的,财产归属并不能自动恢复成离婚前的状态。邵先生与秦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将这套房屋给予秦女士,即使复婚,这套房屋仍属于秦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没有“假离婚”,邵先生可以占有这套房产5/8的份额。计算方式为夫妻共有财产的1/2,加上与孩子、妻子的父母共同平分继承妻子1/2的遗产。
而在“假离婚”之后,却只能继承到1/4。
“这房子现在起码价值250万,我这一下就损失近100万啊!”听到公证处的解释,邵先生内心五味杂陈。
公证处提醒:
复婚并不能使财产归属自动恢复到离婚前的状态,类似邵先生与秦女士的情况应在复婚后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众多的“假离婚”案例中,邵先生与秦女士已属不幸中的万幸,还有更多人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大家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啊……
国内政策对购房、上学等限制引发了假离婚的现象,是民间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实际上,从法律而言,并没有所谓的假离婚,离婚协议签订后,领了离婚证,夫妻双方就不再具有法律赋予权利和义务。如本案中所述,离婚后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面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分隔或继承;又如另一方选择与其他人再婚的,假离婚的另一方面也没有权利表示异议。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
第一, 财产分割时,尽量全面地处理双方的财产(例如,房、车、股权、股票收益、银行存款),把双方的财产都列明,逐一分配。不要因为是假离婚,就随便就某一个房产进行分割。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要在离婚后追回对方财产,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起诉,才能再次分割。在夫妻双方对簿公堂的时候,想要再和平协商分割,就比较困难了。
第二,关于复婚的问题。假离婚最悲催的莫过于复婚不成变真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从法律而言,是否复婚,男女双方都是有自由的。
只有在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假离婚后的复婚。某些私下协议,列明假离婚后就复婚,就算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是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在离婚后强迫对方复婚。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也没有协议复婚。因此,双方签订的所谓复婚承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协议并无任何效力。
综上,在夫妻双方协商办理假离婚时,就要做好对方不再复婚的最坏的打算,特别是对于在假离婚时处于劣势一方的,更需要充分准备。
这时候,离婚协议条款的设定非常有技巧。例如,如何利用离婚协议外的补充协议来防范对方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果不复婚,财产将具体如何处理等等。
通过协议的约定可以有效避免假离婚带来的风险,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陷入假离婚的骗局被“净身出户”;并在真离婚后能分得应有的财产,全身而退,重新开始。
(来源于东南商报;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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