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到期应支付货款事实合同的法律依据据有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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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如何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案情】
    原告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永州某锰业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原告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某锰业有限公司之间常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硫酸,被告则支付相应货款,日,原、被告之间进行了结算对账,截止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50,244元,此后被告分别于日、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600,000元、70,000元,剩余1,280,244元货款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硫酸货款1,350,24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欠款自日起至欠款付款之日止期间的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某锰业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硫酸,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经结算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80,244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1,280,244元;依法律规定,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日结算对账,从而明确被告所欠货款金额,因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当从日起算,又因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的是尚欠货款部分的逾期付款损失,故该部分损失计算的本金应当为1,280,244元,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一直都存在合作关系,同时被告所欠货款截止至开庭时止已经逾期支付超过六个月,本院认为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年利率水平加收40%的标准计算原告方逾期付款损失为宜,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为1,280,244元×6.0%×10个月÷12个月×1.4倍=89,617元(依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年利率暂计算至开庭时止)。
    【评析】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已经查明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货款1,280,244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因此主要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被告能否向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二是如果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成立,该部分损失该如何计算。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硫酸,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现本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理应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可见在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时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仍有法可依。
    首先,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时间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虽然发生在2012年5月间,但双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直到日才结算对账,从而明确被告所欠货款金额,因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当从日起算。其次,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本金问题,因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的是尚欠货款部分的逾期付款损失,故该部分损失计算的本金应当为1,280,244元。最后,关于逾期罚息利率标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具体到本案中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出发点,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一直都存在合作关系,同时被告所欠货款截止至开庭时止已经逾期支付超过六个月,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年利率水平加收40%的标准计算原告方逾期付款损失为宜。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买卖合同中到期应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条款?-关于买卖合同约定在付清货款前保留所有权的问题
买卖合同中到期应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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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到期应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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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方未尽辅助义务买方能拒绝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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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方未尽辅助义务买方能拒绝付款吗?(泰安律师推荐)
原标题:被告以原告未尽辅助义务拒付货款是否有法律依据作者:赵仁良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告窦某与被告朱某一共进行过三次家用电器的买卖,前两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家电,被告也按时支付了货款,第三次双方订立口头合同,原告于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7980元的家电产品,被告于在交货后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货款,其余15980元未支付。在双方第三次买卖过程中,曾商定在被告商店所在地进行家电以旧换新的促销的活动,被告从原告处拿来宣传单并雇人发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在约定时间帮忙搞促销,使自己的生意和名誉受到很大影响,被告因此才没有支付原告货款,并且要求原告赔偿自己没有举办促销活动造成的各项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依照合同交付了货物,被告应该依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二种意见: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可以依此作为抗辩,不支付货款。
  第三种意见: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被告可以依此作为抗辩,不支付货款。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不支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支付货款,理由如下:
  原告与被告经过双方的口头协商合意,签订了标的物为家用电器的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和双方的合同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双方的约定是否属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呢?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主要是涉及到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如果没有义务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根据本案双方约定的性质,原告不履行协助被告搞促销活动,并不会影响到双方合同的履行,双方的约定并不属合同的附随义务,严格意义上来说应为另一合同关系。
  那么原告没有帮助被告搞促销是否为合同的瑕疵履行呢呢?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对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被告称自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是因为原告未帮忙搞促销活动,在本案中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帮助促销活动作为第三次买卖的一个条件,促销活动并不应作为双方本次口头合同的一部分,从促销活动宣传单上看,促销活动的主体是被告,其他人都是协办,即使在没有其他人帮助的情况下,该促销活动还是可以按期进行,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不会出现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原告全面履行了买卖合同,被告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买卖合同中卖方未尽辅助义务买方能拒绝付款吗?(泰安律师推荐)原标题:被告以原告未尽辅助义务拒付货款是否有法律依据作者:赵仁良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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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确定
时间:&&|&&作者:仲凯&&|&&浏览:3716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发电机组,总金额为1820323元。甲公司于日履行交付义务,按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日付清货款,但乙公司未按约付款。经甲公司多次催要,双方于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公司于日前付清货款1820323元。
一、案情简介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发电机组,总金额为1820323元。甲公司于日履行交付义务,按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日付清货款,但乙公司未按约付款。经甲公司多次催要,双方于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公司于日前付清货款1820323元。但乙公司仍未按约履行。甲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乙公司归还货款1820323元及从日起至日的逾期利息439466元。被告乙公司辩称,对所欠货款本金无异议,但认为既然原告同意其于日前归还,则逾期利息应从日起计算。二、法院判决原告甲公司要求从合同约定付款期届满之日即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遂作出判决: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8203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39466元。三、评析1、逾期付款利息从合同约定付款期届满之日起还是还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一方未按期付款情况下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在违约方违反合同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并未改变合同内容,除另一方明确表示放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外,并不因为允许违约方延期付款而丧失对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权利。当一方不履行还款协议,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违约金仍应从原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计算利息的终点时间?在欠款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利息应当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但进入司法程序后,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却非常复杂,司法实践中各地差别很大。在诉讼请求未计算出具体金额的情况下,通常做法,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为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即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期间应自付款逾期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参照银行划款扣贷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加以兑现。4、对合同没有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能否主张?标准如何?对合同没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准许赔偿逾期付款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依照《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5、另外在法院执行阶段,申请人还可以主张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人不在判决书中要求的履行期限内向支付欠款,对超过履行期限外的时间加倍支付利息的惩罚性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作者: [江苏-宿迁]专长:刑事辩护 建设工程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法律顾问 律所: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4164积分 | 帮助1769人 | 5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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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考点练习: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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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多项选择题16-29
16.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通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将对甲提起诉讼。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日,则自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丙承担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17.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7月1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乙银行诉至人民法院。7月10日,人民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乙银行无过错的,由甲公司对乙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丙公司的担保责任免除B.乙银行无过错的,由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C.乙银行、丙公司有过错的,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D.乙银行、丙公司有过错的,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18.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7月1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乙银行诉至人民法院。7月10日,人民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因而担保合同亦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丙公司无过错的,其担保责任免除B.丙公司有过错的,由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C.丙公司有过错的,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D.丙公司有过错的,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19.甲公司向乙上市公司采购DVD机1000台,应付货款300万元,由丙以其持有的乙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质权自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B.该质押合同无效C.若甲到期不能支付货款,丙应承担担保责任D.若甲到期不能支付货款,丙应承担过错责任20.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是(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2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22.刘某到某家具城购买家具,其选定的一组家具价值1万元。该家具城与刘某订立了家具买卖合同,在下列的条款中,不正确的条款有( )。A.刘某交纳3000元的定金B.定金担保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C.因不可抗力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D.如果刘某违约可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2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根据合同性质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有( )。A.借款合同B.赠与合同C.委托合同D.雇用合同24.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的到期货款,同时甲公司又欠乙公司20万元的到期货款。甲公司在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C.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5.赵某为钱某打印一本书稿,钱某借给赵某一本工具书。赵某完成打印任务后,钱某一直没有给赵某支付报酬。钱某借给赵某的书,赵某也没有还给钱某。于是,钱某想用工具书抵偿应付给赵某的报酬。请问下列解释中正确的有( )。A.如果赵某同意,赵某与钱某的债务可以抵销B.即使赵某同意,两人的债务因种类不同也不能抵销C.无论赵某是否同意,因为该债务都已到期,如果数量相当也可以抵销D.如果赵某不同意,赵某与钱某的债务不可以抵销2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方法履行债务的情形有( )。A.债权人下落不明B.债权人死亡C.债权人正处于破产案件受理阶段D.债权人正在进行分立27.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28.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日,付款期限为日。9月30日,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下列主张中,有法律依据的是(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C.行使不安抗辩权D.解除合同29.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甲违约,给乙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乙追究甲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A.要求单独适用定金条款B.要求单独适用违约金条款C.要求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D.要求同时适用定金、违约金条款,并要求另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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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易想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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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 11:42
经过了努力的备考,以及考试的紧张,对成绩没有信心,希望早点能查到分。
10月19日 12:44
祝大家明后两天考试成功,加油!
10月18日 14:18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考完之后,大家可以在这个小天地里面进行讨论哦!祝各位考友顺利通过...
9月6日 17:7
同样都是法律类专业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和另一大热门项目国家司法考试,有哪些不同?分别...
主讲:易想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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