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录暂行条例》中的纳税对象???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税收征收子项名称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行使主体黄冈市地方税务局职权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日)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日)
第二条第一款: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9.城镇土地使用税。
【规章】《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日)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征收对象及条件一、征收对象
(一)纳税人
1.基本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征收对象是开征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征管要求
(一)纳税地点
1.基本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2.跨地区使用土地纳税地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范围,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的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新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新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型为依据计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申报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等级、位置、用途等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动登记的手续。征收标准一、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国务院令第483号)
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职权运行流程受理申报→审核→决定责任事项1.受理申报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审核责任: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表格填写规范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在纳税申报表、《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上注明受理人和受理日期,加盖税务机关签章并返还1份给纳税人。
3.决定责任:纳税人当场缴纳税款的,为其开具完税凭证;不当场缴纳税款的,提醒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推行现代化的缴款方式。
4.监管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日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1-2.《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费事项工作规程(试行)》(鄂地税发〔号)第1.3.2.1 日常申报 七、业务流程及规则 (二)受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费事项工作规程(试行)》(鄂地税发〔号)第1.3.2.1 日常申报 七、业务流程及规则 (二)受理 2.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表格填写规范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在纳税申报表、《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上注明受理人和受理日期,加盖税务机关签章并返还1份给纳税人。
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费事项工作规程(试行)》(鄂地税发〔号)第1.3.2.1 日常申报 七、业务流程及规则 (二)受理 3.
纳税人当场缴纳税款的,为其开具完税凭证;不当场缴纳税款的,提醒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对企业推行网上申报、TIPS扣款直达金库;对双定户推行批量扣税直达金库;对在办税服务厅上门缴纳税费的代开发票户、未实行批量扣税的双定户,推行POS机刷卡直达金库。
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费事项工作规程(试行)》(鄂地税发〔号)第2.5 调查巡查 二、业务概述 调查巡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的税务事项。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省级:由省局接受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2.市(州)级:接受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3.县(市、区)级:接受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发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改、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改)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承办机构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咨询方式电话:,地址:黄冈市西湖一路68号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监督投诉方式电话:,地址:黄冈市西湖一路68号黄冈市地方税务局督查内审科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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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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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明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
根据《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明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税地[ 1988] 15号)第四条规定了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 拥有土地使用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范围以内使用土地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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