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入不了保险的超龄老人,保险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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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杭州厨师培训老人再就业 遇争议没法保护
插图 王金辉H120  身体健康的退休老人再就业,对其自身和用人单位都是一件好事。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这些“超龄老人”便会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劳动法》等法规将退休老人排除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特别是在北京,退休老人所主张的劳动关系认定、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要求绝大多数都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  64岁保洁员  被辞索补偿被驳  64岁的赵大爷退休多年,把孙子看大之后,2013年9月,赵大爷来到离家不远的一家保洁公司,顺利应聘保洁员。  “那天上午我正好去上厕所了,不巧公司主管王晓鸥(化名)来到我负责的楼层,等我回来之后,她一句话没问就把我辞退了。”赵大爷在庭上称,“王晓鸥纯属因个人恩怨打击报复。”  此前,赵大爷曾与保洁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书”,他认为公司辞退自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未获受理,于是又将保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补偿金2850元。  保洁公司在法庭中辩称,公司和赵大爷签署的是《劳务协议书》,而非劳动合同,和赵大爷解除合同是因为赵大爷违反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赵大爷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赵大爷经济补偿的要求没有法律支持。  北京退休  最低年龄50岁“我有劳动能力,为什么不是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了呢?”赵大爷的疑问有一定普遍性。  今年6月,市卫计委发布了2014年度一个数据,本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301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2.6%;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4.3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5.3%。  我国法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北京市今年新出台的相关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以上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延迟退休5年,至60周岁。  实际上,许多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论在身体还是精神上都还比较健康,能够适应一定强度的体力或者脑力劳动。  老人集中于  服务、技术岗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退休老人再就业的方向主要有两大类:一种是家政、餐饮、安保等服务行业,特别是保洁工这一岗位,集中了数量不少的退休老人;另外一种是有着专业门槛和资格认证的行业,像会计、教师或是一些制造业的技术岗位。  在赶集网、58同城等招聘网站,服务行业对用工的年龄限制宽松,年龄上限有的可到55岁,这一上限已经超过我国女性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女性劳动者居多的行业。  专业的技术人员退休再就业有的是换了新的单位,有的则通过“返聘”的形式留在了原单位,即所谓的“退而不休”。  雇佣身体健康的退休老人并不违法,有的用人单位是出于缓解用工压力的考虑,而且许多退休老人有着无需投入培训成本的专业技术优势。  但是,聘用退休老人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当老人工作时出现伤亡的情况。  返聘老人遇车祸不算工伤  57岁的王女士2013年退休,被单位返聘继续留下工作,负责一些人事材料的保管和查询。  去年,王女士下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为由被驳回。为此,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自己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已经赔偿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此外,王女士属于退休人员,按时领取退休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故驳回了王女士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争论  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以上两个案例不管是要求经济补偿还是工伤保险赔付,都需要满足劳动关系这一前提,这一点恰恰是各方争论的焦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便不再是劳动者,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反对者则认为,《劳动法》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招用退休老人,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争论还不仅仅限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013年8月,经过四年多的艰难维权,65岁的河北籍在京打工者刘玉启,拿到工伤赔偿,也成为北京地区“超龄”农民工获赔第一案。但此案并未形成示范效应,在北京,据记者了解,不管是退休的城镇居民,还是年龄“超五超六”的进城务工人员,再就业遭遇劳动争议时,基本都会被仲裁机构和法院驳回。  启示  遭遇伤亡宜走侵权索赔  劳动争议纠纷让再就业的退休老人陷入尴尬境地,特别是当出现伤亡的情况时,退休老人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赔付,那么他们的人身损害由谁负责呢?  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如不服仲裁结果,再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付。但对于再就业的退休老人来说这是一条死胡同。  记者分析北京各法院的案例发现,退休老人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向侵权雇主索要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会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只要雇主有错,老人一般都会得到赔偿。  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侵权诉讼中,老人要承担比较重的举证责任,即要证明雇主存在过错,无法提供证据则很难获赔。而在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则多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其无法提供证据,劳动者就会获得支持。  房山法院法官张栓建议广大老年朋友,退休后重返岗位,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时,应与单位约定好明确的工作内容、报酬、商业保险、加班费等权利义务,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  张宇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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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就业要签劳务合同
发稿时间: 11:14&&
来源:
  七旬大爷被拖欠工资
  雇主承诺会补发
  七旬大爷为减轻家中负担,从自贡到绵阳打工,却被拖欠两个月工资。近日,市民杨元玉大爷拨打本报热线2395666反映,由于雇佣自己的老板严先生于6月底离开小区物业公司,致使他两个月的工资迟迟未能领到。
  ■实习记者 赵昕如
  昨(10)日,记者在南山街道祥和苑小区见到杨大爷。他向记者介绍,他于去年9月起受雇于严先生,在小区担任看守车棚的工作。严先生原是小区所属物业公司的电工,小区车棚是被严先生以个人名义承包下来的。杨大爷说, 应聘前,他和严先生口头达成每月1200元工资的协议。前几个月,他还如期拿到了工资,可自从今年6月底,严先生从物业公司辞职后,就一直找不到人。杨大爷告诉记者,今年初,车棚曾丢失过5辆车,他主动提出将4月份的全部工资作为赔偿,但现在仍有五六月份的工资没领到。杨大爷说自己想过多种方法联系严先生,均没有结果。
  昨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严先生。他向记者表示,自己会将杨大爷的工资补齐。随后,杨大爷也致电记者称,他也联系上严先生,严先生承诺会把拖欠的工资补给他。
  ◎提醒
  老人就业要签劳务合同
  据记者了解,杨大爷工作期间并未与雇佣方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只有口头协议。
  据了解,对于超龄老人就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年龄的上限,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那么,对于像杨大爷这样的老人在发挥余热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禾表示,他们虽然与用人单位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或雇佣协议,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意外伤害等权利和义务。如果用工方有拖欠工资等行为,劳动者可以提供和劳务工作相关的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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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推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苏州好易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7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主要负责人:钱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祥,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朱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萌之,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太保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好易捷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保苏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好易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必须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才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所致,即非工伤、更非好易捷公司侵权所致,好易捷公司的赔偿无法律依据。二、好易捷公司与李某某家属签署的调解协议是其妥协、息事宁人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且各方也承认好易捷公司在李某某死亡事件中并无过错。一审法院曲解保险条款概念,简单认为雇员在岗位中死亡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不分是非过错,据此判决太保苏州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允。好易捷公司辩称: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太保苏州分公司和好易捷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采取列举式,即第三条的十种情形,内容详细明确,没有歧义。二、好易捷公司雇员李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太保苏州分公司对该事实也予以了认可,不持异议,而李某某的死亡完全符合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情形。后好易捷公司在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下李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赔偿数额也在保险额度内。三、太保苏州分公司只以盈利为目的,一味推卸责任,肆意解释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1、本案属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不同于侵权法中的雇主替代责任,太保苏州分公司故意混淆概念,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要以好易捷公司有过错为前提。2、本保单中保险人承保的400多名人员中有近85%的人员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虽然基本涵盖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但并没有要求将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作为前置条件。太保苏州分公司将工伤认定程序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违背了保险合同订立的初衷和目的。好易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太保苏州分公司支付好易捷公司保险理赔款21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太保苏州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好易捷公司在太保苏州分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SUZD057K),约定被保险人为好易捷公司,保险期间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按被保险雇员每人赔偿限额计算保费,投保雇员员工1(××),员工2(超龄)337人,员工2(超龄人员)死亡赔偿限额50万元,保费274490元,员工1指男性16-59周岁、女性16-49周岁,员工2指60周岁以上(含本数)、女性50周岁(含本数)。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的第(七)项约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日,太保苏州分公司向好易捷公司出具批单载明经本公司同意,本保险单发生以下批改,被保险人雇员增加23人,应加收保费13094.5元,自日零时生效直到保险期满,其他事项不变,附调整人员清单包含李某某(证件号码**********2267225)一审另查明,日,××突发送至苏州××临湖镇卫生院,当日18时许转至苏州市立医院抢救于次日2时15分死亡,苏州市立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肝硬化。日,好易捷公司与李某某家属经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陆舍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中载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好易捷公司一次性补充李某某家属21万元,当场支付王金才其与李某某的工资2500元。本案一审争议的焦点是:1、李某某是否为好易捷公司雇员、××发作时是否为工作时间;2、李某某死亡是否属于太保苏州分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好易捷公司一审认为,李某某与好易捷公司签订了退休人员(临时)劳务协议,系好易捷公司的保洁员,××发作时为工作时间,其在好易捷公司投保的保险名单之内,符合保险条款第三条第7款的约定,好易捷公司已将与死者家属协商后达成的21万死亡赔偿金支付给家属。好易捷公司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一审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退休人员(临时)劳务协议,证明李某某生前与好易捷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自日至日好易捷公司聘请李某某从事保洁工作,根据实际劳务情况、要求、工作时间定劳务报酬,于每月15日左右发放;证据2、职工参保证明、完税证明、通话记录、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叶某系好易捷公司在园博园项目经理,李某某系该项目的保洁员,考勤表上反映的是保洁工人出勤情况。在3月17日15时30分许,保安让好易捷公司员工用对讲机呼叫叶某,说现场保洁人员受伤吐血,其赶至现场后拨打120,120说要半小时后,其觉时间太长就和项目上其他人将李某某送至就近医院救治,途中联系家属,之后交给家属后离开;证据3、2016年3月考勤表,证明李某某系好易捷公司单位员工,××时系其上班时间;证据4、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银行进账单、常住人员登记卡,证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好易捷公司一次性补偿李某某家属21万元并结清工资,好易捷公司已按约履行。对好易捷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太保苏州分公司一审认为:对证据1未约定工资具体金额,无签署日期,缺少劳务协议要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认为对叶某系好易捷公司员工予以认可,但其陈述内容真实性无法判断,即使所述属实,只能证明救治情况,不能证明好易捷公司对李某某死亡有过错、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对证据3认为未加盖好易捷公司公司公章,无相应原始帐册予以印证,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对调解书中载明的纠纷简要情况无法确认,调解协议系好易捷公司与李某某家属双方签订,内容不约束保险公司,协议书中双方也确认好易捷公司对李某某死亡并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好易捷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太保苏州分公司更不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对收条、银行进账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对李某某死亡是否属于太保苏州分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太保苏州分公司一审认为对发生保险条款第三条第7款的情形而死亡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若被保险人赔偿无法律依据,即使发生该情形,保险人仍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工作造成,××,不符合工伤,劳动部门也未予认定工伤;其次,好易捷公司并非侵权人,对李某某死亡无过错,好易捷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好易捷公司自愿向死者家属赔偿的行为不能约束保险公司,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将该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好易捷公司已提交与死者李某某签订的退休人员(临时)劳务协议、考勤表、好易捷公司工作人员叶某的证言、通话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进帐单予以证明,太保苏州分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结合李某某病历材料、死亡证明,可以确认李某某系在工作岗位、××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在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七)款列明的情形,李某某死亡后其家属与好易捷公司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好易捷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款。对太保苏州分公司提出即使符合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约定情形,前提也是太保苏州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死者李某某并未认定工伤,故好易捷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好易捷公司对李某某死亡没有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属于太保苏州分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工作时受伤或死亡是否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并非用工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置条件,保险合同中亦未将需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列为赔偿前提条件,合同中对保险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并详细列明了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十种情形,均未体现出以被保险人有过错为前提,故对太保苏州分公司方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好易捷公司的诉请符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保险理赔款21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25元,由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太保苏州分公司主张本案其不应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能否成立?本院认为,本案中,本案所涉保险条款第三条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了保险人应按约负责赔偿的十种情形,其中第七项为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现本案中好易捷公司的雇员李某某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太保苏州分公司对于本案发生了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并无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形,进而支持好易捷公司要求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21万元的诉请,并无不当。关于太保苏州分公司提出好易捷公司在李某某死亡事件中无过错其不应赔偿的问题,本案所涉保险条款第三条在列明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时并未约定需以被保险人即好易捷公司有过错为前提,故太保苏州分公司以此拒赔不能成立。综上,太保苏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丁 兵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夏倩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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