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包过土地或者两直地皮房屋设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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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房屋,地皮共有所有吗?
河北 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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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保定|解答问题:3306条
既然你已从其他两个处得到了赔偿,就意味意三人就房及地皮享有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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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房屋,地皮共同所有吗?
可以卖属于农民自建房1.农村自建房可以进行买卖,但的集体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转让和受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2、你可以进行出租,但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税费。3、房屋可以进行,但宅基地不能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权。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对这些财产具有所有权,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归他,购房合同上也没有写明,这块地皮有土地划拨协议书,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让给县里某单位做家属院的。原房主也是从其他个人手里买的地皮,自己盖的房子买的。我想咨询一下,这块地皮的赔偿收益是不是能归我们这六户啊,要打官司能打赢吗?
就你说的情况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但是土地是随房屋一并走的
婚后兄弟父母共建房屋,每套由各自出钱但没有收条离婚时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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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不同,如何处理?
作者:李祖祥  时间:  浏览量 0  
  在物权立法中如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有两个方案:其一,仅规定土地为物(不动产),建筑物被视为土地的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不动产)。采取这一方案的物权法,不动产只是土地,不动产登记只是土地登记。其二,土地与建筑物,分别为独立的物(不动产),即土地是一个物(不动产),建筑物是另一个物(不动产)。采取这一方案的物权法,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不动产登记分为土地登记和建筑物登记。
  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私人可以享有建筑物所有权,但宅基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因此,我国物权法采取以上第二种方案,规定土地是一个物(不动产),建筑物是另一个物(不动产)。在规定土地和建筑物是两个物(不动产)的前提下,为避免建筑物和宅基地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造成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创设建筑物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同归一人,并且建筑物与宅基地必须一并抵押的强制性规则,即所谓“房随地、地随房”原则,规定在物权法第146条、第147条、第182条。
  按照第146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按照第147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两个条文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原则,即权利转让情形的“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按照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此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条规定建筑物与宅基地一并抵押的原则,即设立抵押情形的“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物权法上述条文,对“房随地、地随房”原则的规定,十分准确,并无产生理解歧义之余地。关键在登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可能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未统一,房产登记机构专管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和房屋抵押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专管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相互之间难于协调配合,造成现实中存在“房地分离”,即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房屋抵押权与土地抵押权分属不同主体,的不正常现象。要彻底解决房地分离问题,有待于登记机构统一。但现实中存在的房地分离问题,并不难处理。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各权利人均受限制,房屋所有人不能出卖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既不能使用土地也不能出让土地。解决办法是: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受让房屋所有权。
  现在回答问题:房屋与土地分别抵押情形,往往其中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先到期,所担保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而此时另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尚未到期。解决办法是:法庭一经受理其中一个抵押权的执行申请,即应视为另一个抵押权担保债权同时到期,法庭应一并执行两个抵押权,就该房产(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加区分)委托拍卖。拍卖所得价款金额,如果超过两个抵押权分别担保的两个债权的总额,则执行比较简单,只须分别足额清偿两个债权(本金和利息),然后将剩余金额返还抵押人即可。
  如果拍卖所得价款金额,不足清偿两个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总额,其执行要稍复杂一点,建议法庭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第(1)项条文后段:“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额比例清偿”。假设房屋抵押权担保200万债权,土地抵押权担保100万债权,两债权额比例为2比1,拍卖所得价款金额为150万,则清偿房屋抵押权人100万,清偿土地抵押权人50万。按照民法原理,二抵押权人未清偿部分债权并不消灭,还可以作为无担保债权,向债务人求偿,自不待言。房地产专业基础知识
房地产又称不动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房产总是和地产联结为一体的,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房产:是指房屋经济形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在不同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可以进行出租、出售或作其它用途的房屋。
地产:是指土地财产,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地产包括含地面及其上下空间,地产和土地的根本区别在也就是有无权属关系。
2.房地产业
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3.房地产开发
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4.地产开发
是将&生地&开发成可供使用的土地(&熟地&)。
5.房地产产权
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具体内容是指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土地类型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20年;
7.三通一平
是指地皮在发展基础上的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8.七通一平
是指上下水通、电通、路通、排污通、通讯通、煤气通、热力通,场地平整。
9.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
使用权有权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有偿出让的地块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熟地,还可以是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出让的土地。
&生地:待开发的土地
&熟地:完成市政设施的土地
10.房地产市场
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
一级市场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经营者与使用者的交易市场。
二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房地产经营者投资开发后,从事房屋出售、出租、土地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
三级市场是指在二级市场的基础上再转让或出租的房地产交易。
是指开发商以市场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经过国土局批准在市场上流通的房地产,它是可领独立房地产证并可转让、出租、继承、抵押、赠与、交换的房地产。
12.福利商品房
是指政府按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免除房地产的地价,按房屋的成本造价售给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
13.微利商品房
与福利房不同在于不免地价,并有略高于房地产成本的微利,这类房屋由市政府主管单位筹资建设,用来解决企业职工住宅困难户,价格由政府确定,实行优惠价格政策。
14.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
15.自建房(集资房)
是指各单位自筹资金或合资兴建房屋。产权由投资单位所有,一般自用为主,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按规定已补交地价的除外)。
16.房地产产权证
是房屋土地权属凭证合二为一,是房地产权属的法律凭证。
17.&五证 &
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其中&五证&、&两书&是最为重要的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通过&招、拍、挂&在出让前已经通过城市规划的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项目开工的条件,可以进入施工阶段的凭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进入市场的凭证。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19.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开发商在建设中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市场销售,由国土局制定的一项提前销售制度。只有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才能销售。
20.申请预售须备下列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1.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那些条件
&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2.房地产买卖合同
是由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工商管理局统一监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须签订此合同。内销的房地产合同可免做公证,外销的房地产合同必须做公证。
23.房地产抵押合同
是明确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由银行、业主、发展商三方签定的合同。
24.银行按揭
是指购房者购买楼房时与银行达成抵押贷款的一种经济行为,业主先付一部分楼款,余款由银行代购房者支付,购房者的楼房所有权将抵押在银行,购房者将分期偿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这种方式称为银行按揭。
按揭是英语&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正式文件中称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指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并以其所购产权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分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简称商业贷款)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
25.房地产证公证
公证机关对房地产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等行为的合法性作法律公证
26.楼花抵押登记
是指已办银行按揭的楼花送到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登记科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将贷款与利息还清后,须将已办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注销抵押。
27.建筑面积
房屋实用面积与分摊公共面积之和。
28.公摊面积
属于公共部分的面积。
29.实用面积
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的差。
房屋实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
31.预售楼花
将未建好的楼房提前出售,称为预售楼花。
上、下两层标准层合二为一,结构与标准房结构有区别。
33.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形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按现时有关规定,预售及现售的房地产均可转让,但必须到国土局办理转让手续,房地产公司不得给预购房者更改姓名。
34.基底面积
是指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
35.用地面积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所围合的用地之水平投影面积。
36.总建筑面积
指小区内住宅、公共建筑、商业、人防地下室等面积的总和。
容积率是建筑总面积和建筑用地的比。
38.建筑密度(覆盖率)
建筑密度等于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
绿化率等于绿化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
均价是指将各单位的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数除以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得出每平方米的均价。
基价也称为基础价,是指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基本价格。商品房的销售价一般以基价为基数增减楼层、朝向差价后而得出。
起价也叫起步价,是指某物业各楼层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即起价。
43.弹性隔间
指可移动隔间墙之室内空间,通常用于写字楼与商场。
44.开放式设计:无隔断设计、利于空间较广,如餐厅、厨房或客厅。
45.骑楼:有雨遮的一楼直道部分。
46.阳台:指有雨遮有脚踏之面,没有挡风墙的突出建筑体外部分。
47.外飘窗:突出于墙体的窗户,飘出去的尺寸在40&60CM左右。
48.露台:指没有雨遮的,有脚踏的部分。
49.玄关:玄关是入户门里一米至两米的过渡空间。它的主要功能是让人在进门之后稍做停留,有个换鞋、放雨伞的地方,同时也可以借助玄关对客厅的情况略做遮挡。
50.外墙:指建筑物体表面。
51.内墙:指建筑物内竖面。
52.剪力墙:承受房屋重力的墙,不可以任意敲打。
53.砖墙:用砖砌成的墙。
54.石膏板:用石膏制成,用以装饰天花板的板块。
55.卫浴三大件:指洗脸盆、浴盆、坐式马桶。
56.厨具五大件:指洗涤池、料理台、吊柜、炉台、抽油烟机。
57.格局:单元内分割情况。
58.动线:行走习惯路线。
59.销售率:指某一段时间内售出的房屋数百分比。
60.空置比:指某一段时间剩余的房屋数百分比。
61.诉求客源:主要针对的客户层。
62.市场区隔:指产品不同类型以回避市场供给量的排挤。
63.议价空间:讨价还价的价格差异。
64.平面价差:平面方位不同,价格的差异。
65.垂直价差(楼层价差):不同楼层价格差异。
66.市调分析法:通过市场调查与其他项目的比较方法。
67.DM:邮寄用的广告用品(印刷品)
68.CF:电视广告。
69.NP:报纸广告。
70.POP:户外广告媒体。
71.MG:杂志广告。
72.SP:销售时促使客户购买的夸张语言动作或假语言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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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年限规定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土地收归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仍归业主所有。此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我们该怎么办呢?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呢?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我们又该如何呢?
1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土地交易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指所有者依法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 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一、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四、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五、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根据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实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类型包括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这里所说的40年和70年是指开发商拿地之后开始计算的40年和70年。 从开发商拿地到开工建设,再到房屋建成业主入住,这之间的时间不等,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土地被开发商拍下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开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几年过去之后才开始开发。而这里面耽3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 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3.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4 现在许多人买房只关心价格、位置、基础设施等,很少关心房地产的使用年限,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有可能会带来巨大损失。 房地产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除了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因素,还应看使用年限。有的商品房价格看起来便宜,但由于使用年限较短,购房人其实吃了大亏。所以,购买商品房一定要先看开发商的土地证,上面清楚地标明了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以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之日算起。使用权为50年,除了开发时间,购房人的实际使用权年限不到50年。有些土地经过了几次转让,使用年限会更短。比如,你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从1990年算起,余下的使用权年限只剩下了30年,价格就与使用权50年的商品房不可同日而语。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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