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关于担保细则的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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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担保契约与比特币众筹
作者:Arianna Simpson
译者:享乐才子
在大学里,我的主要科目之一是国际政治,在课程要求中有很多关于博弈论的内容,这是在我课程中最有意思的一部分内容,但是我确定我没料想到,几年后我会花费一个下午,按照我自己的意愿,来写如何用比特币协议创建担保契约的话题。
博弈论中的“搭便车问题”是,假设在一些情况下建立了一个公共物品(如建设道路),为一群人提供公共设施,使每个人都变得更好。然而,如果没有办法去排除那些没有做贡献的人,很多人会做出理性的决定,即自己并不付出,却仍然可以收获别人所贡献的好处。在某些情况下,这意味着公共事业将不会被建成,这样对每个人的效用都很低。担保契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式,来确保人们的实际贡献。在一个有约束力的契约中,当达到门槛金额时,一群人就会同意资助某个特定的公共事业。如果项目得到全面资助,公共物品就会得以提供,反之,这笔钱将返回担保人手中。
另一个有趣的苦恼点在于,创建占优势的担保契约的能力。在博弈论中,优势策略是指,无论场景中其他人如何做,这都是最好的行动。在担保契约的情况中,一个优势策略将涉及,如果项目没有得到资助,企业家就同意支付一定数量的钱给项目的贡献者。这虽然增加了企业家的风险,但也增加了项目受资助的可能性。对于潜在的参与者,这可以确保一个双赢局面,在此局面下,资助项目总是最好的策略——他们要么得到好的结果,受益;要么会得到额外退回的一些钱。我不会在用比特币创建占优势的担保契约上涉及很深的程度,但如果你感兴趣,这有一个很有力的解释。
担保契约的约束力属性对执行人有支配作用——必须确实有人去执行它。这历来是由第三方来完成,比如一个政府,一个中介,一个托管服务等。在很多情况下,依赖第三方是有问题的,事实上并不一定有办法来确保他们公平的操作。在涉及多个国家彼此信任的的国际场景中,谁都没有更大的权力来提供保证(联合国应该提供,但他拥有的实权非常少——参考2010年的例子,193个国家中只有13个国家准时支付了会费,而且美国本身还拖欠了约12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一个独立的裁决人将是关键——不腐败和技术化将会优于以人为本。像比特币协议。
类似Kickstarter 和 Indiegogo的众筹平台的基本原则同样如此——他们作为第三方,从赞助者那里收集资金,然后提供资金给那些遇到困难的项目创建者。用比特币就可以跳过第三方,而由技术处理这个过程。
它将如何工作呢:
爱丽丝,一个企业家,决定筹资来推出新的产品。她宣布如果能筹集到100个比特币,产品就将被生产,然后她向所有人公开筹资。她还建立了一个新的地址。
每个想要出资的人都创建一个新的交易,即向爱丽丝所提供的地址支付所许诺的数额。他们不广泛公开这个交易。有一些区别于常规交易的关键点:A)出资人不能有任何改变。如果他们的一个地址无法产生适量的输出,他们可以通过花费资金到他们自己的其它地址之一,以创建一个新输出。B)输入脚本签名签署SIGHASH_ALL | SIGHASH_ANYONECANPAY。C)输出值设定为100比特币,这是爱丽丝集资的上限。
交易被上传到爱丽丝的服务器,保存到磁盘,然后记录下有多个比特币已经被许诺提供。
当达到资金上限时,服务器合并各个交易形成新的一个且只有一个,然后输出。输出到爱丽丝创建的可使用的地址,输入是从出资者那里收集来的。早些时候交易是无效和无法完成的,因为输入和输出是不匹配的。当总出资额达到100比特币上限的时候,输入和输出相匹配,交易变得有效。最后交易被广播到网络上,发送出资到爱丽丝的地址。
比特币协议有几个特性,这使它适合于众筹和使实现上述步骤成为可能。
事实上,如果输入和输出不匹配,意味着交易是无效的,爱丽丝不能花费她所得比特币,直到达到上限。这将确保出资人可以安全地投资,因为我们知道,只有当项目总投资达到上限时,它才可以被花费。
SIGHASH_ALL意味着交易的每一部分都被签署了,除了脚本输入。这很重要,因为它允许输入的变化(例如每次添加一个新的出资时)而不破坏交易。但是如果输出变化,交易就会被破坏。
SIGHASH_ANYONECANPAY是一个额外的修正,意味着签名只覆盖了它所在的输入——其它没有被签署的输入则可以是任何东西。
**有一件需要注意的事,交易并没有被正真花费,直到达到总的上限,所以出资人需要小心不要忘掉,然后意外地花费了两次交易。
将比特币协议应用到担保契约和众筹中,允许我们把可能是一个非常人为的筹资过程转向用技术来实现。它消除了在寻找共享、可信的第三方仲裁者过程中的障碍,这可能是特别困难的——如果不是不可能——在紧张的国际场景和其他不良情况下。最不可思议的事,是它的使用范围可以极为广泛——从为一个第三世界的实地考察筹集资金,到接受国际资助在饱受战争蹂躏的地区建立一个难民营。我想说,这是一些真正的附加价值——互联网上的“仿造货币”并不坏。
译者BTC地址:1Gj7n88o2KH2r4MhsSLxUGw2kHsYyUrX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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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担保契约与比特币众筹】将比特币协议应用到担保契约和众筹中,允许我们把可能是一个非常人为的筹资过程,转向用技术来实现。它消除了在寻找共享、可信的第三方仲裁者过程中难以克服的障碍,最不可思议的是,它的使用范围可以极为广泛。@享乐才子删除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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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 精选一
相比于其他众筹模式,更加复杂,典型的表现就是现在如雨后春笋一般的众筹咖啡馆、天使。其他模式的众筹是实物,如现在很流行的智能硬件众筹,众筹款其实就是购买硬件的预付款,但是股权众筹的款项是作为注入公司,持有该公司股份,之一。
因此,股权众筹不可避免地就要涉及、公司治理模式等等异常复杂的问题。因此,相较于其他众筹模式,的失败率很高。众筹的一个特点就是聚集大众的力量,换句话说,股权众筹的非常大。但是,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限定在50个以内,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200个以内。
针对这个解决办法有两种:第一种委持股。由一个与几个或是几十个签署大持股协议,这些众筹股东则变成退居幕后。我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委托持股的合法性。第二种持股平台持股,可以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由50个众筹股东作为持股平台人,把资金注入持股平台;然后,再由持股平台把众筹资金注入众筹公司,这样持股平台就会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说50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中只会出现,有效地避免了的问题。
坑一:没有直接体现
针对委托持股模式,众筹股东的名字不会出现在工商登记中,只显示实名股东的名字。这种模式即使合法,但还需要证明众筹股东有委托实名股东,这种委托基本上是内部约定,如果没有书面文件,或是其他相关证明,众筹股东面临的风险很大。针对持股平台模式,众筹公司只认可持股平台,因此众筹股东与众筹公司之间的关系则变得非常间接,众筹股东身份的隐晦对众筹公司几乎无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所以,要避开这个坑,不让自己跳进去,众筹股东一定要与众筹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出现众筹公司“翻脸不认人”的情况。
众筹股东虽然是,但与传统的股东不一样,众筹股东是无法行使的,例如参加公司的、参与的表决和投票权力。从众筹公司的角度来说,让几十几百人来参加不现实的,那样对协调和决策也会造成很大的障碍,众筹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会严重削弱公司的效率。很多众筹咖啡馆也实行过“一人一句”决策权的方式,结果很不理想。但是如果不给众筹股东参与决策的权利,众筹又很难得到保障。现实中也不缺乏那种将众筹而来的资金挪作他用的案例。
所以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让众筹股东保持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众筹公司也要设立完善的、法律等第三方监督的机制。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众筹股东提议乃至表决罢免众筹公司负责人的权利。
坑三:股东无法决定是否
投资人参与股权众筹都是因为看中众筹公司的盈利能力,可是,现实中却出现了很多投资后长时间无法得到分红的情况。公司法中也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要进行分红,是否分红还要看是否通过。如果股东会不通过,或是直接不设立这个议题,那么即使众筹公司获得几个亿的利润,众筹股东也只能干看着。众筹公司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就能把众筹股东推到千里之外。
所以,众筹股东要保证自己的分红权利,就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且必须有指定的日期。
坑四:入股方式随意化
有些众筹公司,因为和身边的投资人都是朋友或亲戚关系,所以在操作过程中就很难走规范化路线。例如,有些朋友只是说要股权众筹,项目、公司、文件,投资人一样都没看到,就把资金给了发起人。最后出现矛盾时,因为无法说明是什么性质,投资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实物众筹,到时给一个实物就算了事了,也可以理解为借款,发起人把钱还给投资人就行了。该公司估值再高、股权再值钱、分红再多,也和投资人没有什么关系。
所以,投资人在成为众筹股东之前,必须要先清楚,给发起人资金后自己能获得什么。如果是股权,那么久先签订好相关书面协议,将协议中的、分红保障用法律文件明确下来。这样才能避免因入股方式随意化而导致的。
坑五:把自己当做人
很多众筹投资人没有弄清自身的定位,把自己当做风险投资人。这两者虽然类似,但是性质却不同,众筹投资人没有风险投资人的资金实力。风险投资人失败了一两个,对他们来说不痛不痒,他们可以从别处弥补回来。但众筹投资人都是普通百姓,没有资金实力,因此项目一旦失败,会对自身造成致命的打击。另外,风险投资人都是专业人士,对所属行业都有非常透彻的了解,但多数的众筹投资人却不是。
所以,普通的众筹投资恶人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风险投资人。首先投资时最好选择一些传统的项目,收益可、持续且稳定,不要贪求高风险、高回报。其次,投资前认真考察自己的,选择自己熟悉的项目来投资。最后,秉持“投资就是投人”的原则,找值得信赖的发起人或是众筹平台。
众筹已渐渐得到国家及法律方面的认可。因此,以前众筹最担心的法律层面的问题现在则转向了操作层面,即如何操作,如平衡股东与众筹公司的利益,解决由此而衍生出来的纠纷。把握好上文所述的几点,了解股权众筹都有哪些坑,都有些什么应对的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股权众筹以及有效地避免衍生出来的纠纷问题。《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 精选二随着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在拓宽中,丰富内涵的同时,也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事实上,一种新的金融模式的创新实质上也是法律的创新。中国众筹的发展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众筹成为典型的实践先行,法律滞后。在实践中投资人面临两大投资风险:一是众筹平台倒闭或相关负责人“卷款”,最新统计截止到6月底全国808家各型众筹平台中的369家已经下线或转型;二是众筹平台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致使投资人遭受一定损失,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投资人受到侵害的方式要了解投资人权利受到的侵害,就要先了解投资人在股权众筹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首先,享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和决策的表决权;第二,享有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知情权;第三,享有定期的收益权;第四,享有对公司运营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权;最后,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由此,投资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方式为:首先,股东们在表决权方面受到限制,但这属于双方契约范畴,不能算侵权;第二,在实践中,通过股权众筹取得股权的人,在知情权方面也会有所缺憾和掣肘。但维权最大的困境在于法律边境不清,难以依据法律武器有效维权;第三,既然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诸多不规范,势必在分红和派息方面就由筹资人掌握过多优势,继而无法有效进行监督;第四,通过股权众筹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人,由于过小,所占比重太轻,投资人本身不专业等原因,很少能参与到中。小往往会因为公司信息安全而最终被取舍。以上原因的存在,的正常利益在法律层面已难以实现,能够实现退股或者止损,最大程度弥补股东损失,成为目前维权的核心。众筹平台和投资人选择的要求目前主要是通过各型众筹平台实现投资需求,但国内众多平台在法律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出现了很多不足:第一,平台本身资质不足;第二,对于平台是否可提供担保没有硬性要求;第三,平台对筹资公司和项目审核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平台对投资人资格的审核也没有严格的规定;第五,对于众筹集资来的资金如何妥善管理,对于委托第三方作为资金管理人进行没有硬性规定;第六,对于资金后续使用情况,是否有跟踪监督的责任和能力,遇到运转不良的企业和项目及时止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利益;最后,面对技术风险,外部风险及交易安全突发事项,是否有充分妥当的应急措施。目前国内很多众筹平台对投资人本身的能力和条件没有明确要求,一旦遭遇损失,投资人也面对众多维权困局。实际上,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通过进行有效投资,为了维护股权众筹市场的稳定和相对安全,对于投资人的入场,也是有所要求的:具体来讲,众筹市场更鼓励有相对投资能力的人进行风险事宜的投资。首先,投资人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储备,更不适合将全部积蓄投入到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中;第二,要有一定的,这一点至关重要,只有拥有相对的投资经验才具备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明晰自己的权益和风险,遇到权益被侵害时也可熟练的处理和维护;第三,有相对的知识水平,对于经济规律、都有清晰足够的认识,这也是企业最期盼的投资人;最后,成熟的,能够充分预计所或项目可能带来的收益和存在的风险,在遭受损失时,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止损,挽回损失,将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解决程度和方法在股权众筹行业存在着包括法律、政策、实操诸多问题,作为行业领军的人人投平台,针对出现的各种亟待问题提出了解决意见:首先,平台在自身资本状况、财务信用状况、专业水准、技术水准、管理水平、人员资质和人数限制上作出了适应性规定,完全符合互金行业监管要求。同时也建议监管部门,对于平台担保从促进的角度看不应进行硬性规定,但可对众筹资质的给予适当考虑,并对审核责任作出规定。平台的资金管理是整个股权众筹的核心程序,是整个交易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公司遵照证券承销商的经验,将资金交给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托管,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企业或项目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第二,为了活跃国民经济和创业市场,鼓励更多小微企业通过众筹的方式获得资金扶持,制定了严格的“入市”要求,人人投年初开展的精品战略就是将企业众筹条件和成本加以限制,扶持那些具有一定品牌效益,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企业项目优先上马。同时对于部分具有创新思维,填补市场空白的项目,公司进行孵化和着重培养,待具有一定投资潜力和能够达到市场准入要求后推向众筹市场的新模式,吸引到更多创投人积极加入。第三,目前中国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并不是专业风投人士,对财务等知识的理解具有一定局限性,若企业或项目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也没有太大意义,还容易造成安全隐患,提高运行成本。但从投资人和社会监督角度看,也要理解解禁信息披露的主张。人人投平台作为社会和项目监督窗口,引入财务监管负责制和第三方信息披露监管负责制,更好的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众筹项目在众筹模式中也存在诸多风险,管理、技术和时间风险的存在需要平台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人人投平台的经验是:首先,设置必要的门槛,必须具备一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资信能力达到相对可信赖级别,有较强的内部运营环境和自我监督能力,并请专业团队为筹资项目的运营前景和技术含量以及行业情形作出专业的报告书以供评级参考;其次,从法律角度要求筹资方建立披露制度,适当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对象;再次,要求筹资方设置符合行业规律,兼顾各方的应急机制,比如购置或设置一定数额的等方式,进行;最后,要求筹资方设立对话或约谈等客服机制,在后期测控公司运营,保障资金安全和投资人的权益。总而言之,股权众筹中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是整个行业值得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通过制度来为我们“草根”投资人的风险投资保驾护航。让我们广大并没有雄厚资产背景,没有专业和经验,但仍有一颗依靠自己判断和眼光,来改善生活梦想的人,没有很大后顾之忧的情况下,真正活跃地参与到股权众筹等小微企业的中,成为法律服务的真正消费者和市场的主人。《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 精选三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丰富融资内涵的同时,也为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事实上,一种新的金融模式的创新实质上也是法律的创新。中国众筹的发展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众筹成为典型的实践先行,法律滞后。在实践中投资人面临两大投资风险:一是众筹平台倒闭或相关负责人“卷款跑路”,最新统计截止到6月底全国808家各型众筹平台中的369家已经下线或转型;二是众筹平台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致使投资人遭受一定损失,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投资人受到侵害的方式要了解投资人权利受到的侵害,就要先了解投资人在股权众筹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首先,享有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和决策的表决权;第二,享有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知情权;第三,享有定期分红派息的收益权;第四,享有对公司运营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权;最后,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由此,投资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方式为:首先,股东们在表决权方面受到限制,但这属于双方契约范畴,不能算侵权;第二,在实践中,通过股权众筹取得股权的人,在知情权方面也会有所缺憾和掣肘。但维权最大的困境在于法律边境不清,难以依据法律武器有效维权;第三,既然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诸多不规范,势必在分红和派息方面就由筹资人掌握过多优势,继而无法有效进行监督;第四,通过股权众筹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人,由于投资金额过小,所占比重太轻,投资人本身不专业等原因,很少能参与到股东大会表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往往会因为公司信息安全而最终被取舍。以上原因的存在,益的正常利益在法律层面已难以实现,能够实现退股或者止损,最大程度弥补股东损失,成为目前维权的核心。众筹平台和投资人选择的要求目前人主要是通过各型众筹平台实现投资需求,但国内众多平台在法律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出现了很多不足:第一,平台本身资质不足;第二,对于平台是否可提供担保没有硬性要求;第三,平台对筹资公司和项目审核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平台对投资人资格的审核也没有严格的规定;第五,对于众筹集资来的资金如何妥善管理,对于委托第三方作为资金管理人进行托管没有硬性规定;第六,对于资金后续使用情况,是否有跟踪监督的责任和能力,遇到运转不良的企业和项目及时止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利益;最后,面对技术风险,外部风险及交易安全突发事项,是否有充分妥当的应急措施。目前国内很多众筹平台对投资人本身的能力和条件没有明确要求,一旦遭遇损失,投资人也面对众多维权困局。实际上,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进行有效投资,为了维护股权众筹市场的稳定和相对安全,对于投资人的入场,也是有所要求的:具体来讲,众筹市场更鼓励有相对投资能力的人进行风险事宜的投资。首先,投资人要具备一定的资本储备,更不适合将全部积蓄投入到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中;第二,要有一定的投资经验,这一点至关重要,只有拥有相对的投资经验才具备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明晰自己的权益和风险,遇到权益被侵害时也可熟练的处理和维护;第三,有相对的知识水平,对于经济规律、市场风险都有清晰足够的认识,这也是企业最期盼的投资人;最后,成熟的投资心态,能够充分预计所投资公司或项目可能带来的收益和存在的风险,在遭受损失时,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止损,挽回损失,将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股权众筹问题解决程度和方法在股权众筹行业存在着包括法律、政策、实操诸多问题,作为行业领军的人人投平台,针对出现的各种亟待问题提出了解决意见:首先,平台在自身资本状况、财务信用状况、专业水准、技术水准、管理水平、人员资质和人数限制上作出了适应性规定,完全符合互金行业监管要求。同时也建议监管部门,对于平台担保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角度看不应进行硬性规定,但可对众筹资质的评级给予适当考虑,并对审核责任作出规定。平台的资金管理是整个股权众筹的核心程序,是整个交易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公司遵照证券承销商的经验,将资金交给有资质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企业或项目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第二,为了活跃国民经济和创业市场,鼓励更多小微企业通过众筹的方式获得资金扶持,制定了严格的“入市”要求,人人投年初开展的精品战略就是将企业众筹条件和成本加以限制,扶持那些具有一定品牌效益,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企业项目优先上马。同时对于部分具有创新思维,填补市场空白的项目,公司进行孵化和着重培养,待具有一定投资潜力和能够达到市场准入要求后推向众筹市场的新模式,吸引到更多创投人积极加入。第三,目前中国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并不是专业风投人士,对财务等知识的理解具有一定局限性,若企业或项目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也没有太大意义,还容易造成安全隐患,提高运行成本。但从投资人和社会监督角度看,也要理解解禁信息披露的主张。人人投平台作为社会和项目监督窗口,引入财务监管负责制和第三方信息披露监管负责制,更好的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众筹项目在众筹模式中也存在诸多风险,管理、技术和时间风险的存在需要平台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人人投平台的经验是:首先,设置必要的门槛,必须具备一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资信能力达到相对可信赖级别,有较强的内部运营环境和自我监督能力,并请专业团队为筹资项目的运营前景和技术含量以及行业情形作出专业的报告书以供评级参考;其次,从法律角度要求筹资方建立披露制度,适当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对象;再次,要求筹资方设置符合行业规律,兼顾各方的应急机制,比如购置金融或设置一定数额的基金等方式,进行资产保值;最后,要求筹资方设立对话或约谈等客服机制,在后期测控公司运营,保障资金安全和投资人的权益。总而言之,股权众筹中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是整个行业值得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通过制度来为我们“草根”投资人的风险投资保驾护航。让我们广大并没有雄厚资产背景,没有专业巧和经验,但仍有一颗依靠自己判断和眼光,来改善生活梦想的人,没有很大后顾之忧的情况下,真正活跃地参与到股权众筹等小微企业的投资市场中,成为法律服务的真正消费者和市场的主人。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企业观点,与华商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相关热词搜索:《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 精选四众筹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国**号召通过众筹这样的互联网金融方式来服务广大创业者,帮助解决小微企业、特别是创业难的问题,从而对传统金融服务起到一定的补充支持作用。所谓众筹,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发起项目向大众筹集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为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9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众筹,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众筹拓宽投融资渠道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中,小微企业应是最有活力、最为积极从事创新活动的群体,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众筹模式的推广和应用,将有助于小微企业破除发展中的融资难题,从而保护创业创新的活力一般说来,众筹可以按照回报的具体类型分为四种:回报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回报众筹是指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对众筹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产品或服务。在我国,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活动。债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并在未来收取利息、收回本金。公益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起的公益捐赠活动。目前,美国的众筹市场以回报众筹为主,较为成功的众筹平台有Kickstarter、Indiegogo等。英国的众筹市场以股权众筹为主,Crowdcube和Seedrs两家平台比较具有代表性。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中,小微企业应是最有活力、最为积极从事创新活动的群体,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前企业融资难已经对我国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形成一定阻碍。众筹模式的推广和应用,将有助于小微企业破除发展中的融资难题,从而保护创业创新的活力。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渠道非常丰富,包括、银行、小贷公司、P2P等。然而,股权融资的渠道相对有限。由于的性质截然不同,因此难以相互替代。是企业的永久性资本,企业无需偿还,投资者获得的回报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成正比。债权融资则需要企业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这种义务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通过债权融资的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差,特别是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相对生产型、贸易型等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几乎没有,并且初期投入大、投入周期长,风险更高,更是难以通过债权方式实现融资。众筹是具有互联网时代特色的新型融资方式,丰富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股权众筹更是开拓股权融资的新模式。更进一步说,我国的经济转型也需要有充足的来配合。经济转型本质上就是通过转变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式,来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然而对于企业来说则是翻天覆地的革命,是企业生产模式、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全方位变化。这就意味着,经济转型对于企业来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在此过程中企业也无法找到相应的风险。想要实现这种高风险的变革,经济转型中的企业需要寻找到与之相匹配的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借助来获得资金。股权众筹正是在经济转型中顺应企业需求的融资方式。2011年,众筹正式进入中国。经过了四年的发展,截至2015年6月,我国共有211家众筹平台,53家是2015年上半年新诞生的平台。2015年上半年,我国众筹平台成功募集46.66。目前,我国的众筹平台主要分为两大板块:板块,即回报众筹,板块,即股权众筹,并辅以公益众筹。除公益项目外,众筹平台方会收取项目募集资金或股权的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服务费。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我国现有的股权众筹业务属于的一种。所谓私募股权,即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目前,我国较为有代表性的是。日,京东宣布股权众筹正式上线。日,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之后,京东众筹将其“股权众筹”平台更名为“私募股权”。京东股权众筹采用的是“领投+跟投”模式,即在众筹平台上发起股权众筹项目后,由专业投资人“领投”,社会公众自由选择跟投。投资者在投资后将获得项目企业的相应股权。领投人负责与企业沟通,并具有相应的决策权,跟投人不参与日常性管理。项目财务只对投资者公开。跟投人将支付给领投人20%的作为回报。这种模式可以吸纳有丰富经验和战略资源的优质投资者作为领投人,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选择的成功率,进而带动更多拥有一定闲置资金的跟投人加入,提高社会资金利用率。每个项目的领投人原则上只有一名。融资人应当在融资项目预热阶段与有意领投人接洽。有意向的领投人会对项目进行并出具尽调报告或领投理由。当领投人最终确定后,由融资人及领投人共同提交项目上线申请。开始股权众筹之前,众筹平台会事先把的排期公布出来。路演当天,领投人、跟投人和项目方交流沟通。一般主要采取网上路演或者微信路演的方式。成功后,领投人与跟投人将融资资金转入众筹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资金账户或托管账户。投资人与融资人根据项目认购结果签订。待融资人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并通过众筹平台审核后,该第三方机构根据指定的流程和规定将相应款项转入融资项目公司。我国现有的股权众筹业务属于私募股权业务的一种。所谓私募股权,即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为了控制风险,股权众筹一般只接受经历了后的融资项目。股权众筹和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投资有异曲同工之妙。股权众筹和风险投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不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意见》,股权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此外,股权众筹平台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因此,股权众筹是要通过互联网中介机构平台来进行的。风险投资一般是投资人或直接对融资项目进行投资。2.不同。股权众筹的投资方一般是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能够进行小额投资的民众。传统的管理人是普通,相当于上的领投人,多是专业的投资人或投资机构,他们比股权众筹投资人更有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3.融资方不同。股权众筹的融资方主要是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简言之,股权众筹多为创业公司筹集资金,集中在A轮到B轮的投资。风险投资虽然多以投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为主,但是并不局限于小微企业。4.融资结果不同。股权众筹项目多为难以在风险投资市场上获得资金的项目。股权众筹为这样的创业企业或项目提供了新的生机。一般说来,企业更倾向于获得风险投资。在投融资市场上,股权众筹是对风险投资的一种补充。5.融资方自律方式不同。通过众筹进行融资的公司,需要定期向半公开市场,即体,发布项目进展、经营业务状况,甚至新闻稿。但是风险投资的项目没有义务完全公布自己的内部信息。股权众筹的义务更为繁琐,同时所获得的权利也更大。股权众筹的大多数投资人不参与日常性管理,但是主要投资人,如领投人,应该参与公司事务管理。风险投资的普通合伙人通常参与企业的决策。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多种形式不断涌现。除了众筹外,P2P也备受市场关注。虽然同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但是P2P和众筹也有不同之处:融资对象不同。P2P是个人对个人或企业的借款,属于债权融资。众筹是项目对公众的集资,可以是股权融资,产品回报或债权融资。回报方式不同。P2P是以借款的方式进行融资,以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方式进行回报。众筹的回报形式则更加多样化,除了资金回报外,还可能以实物、服务等多种方式回报,甚至可能没有回报。担保方式不同。和众筹平台均为中介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但是大多数P2P平台会采用或保证金交易模式,而众筹平台一般不对投资者收益做担保。当前正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兴盛时期,作为和创业创新紧密相关的互联网融资方式,众筹融资将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得到发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大有作为。收藏文章
不感兴趣 0请您登录后收藏文章。《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 精选五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称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对通过发行代币进行众筹融资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告提到,“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等服务”。而现实中,有部分代理机构称其为国外代币融资项目提供信息导流服务,即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发布国外代币融资项目信息以吸引国内投资者的参与,进行法币、代币等的兑换服务,根据上述公告的规定,可以看出监管部门禁止该类代币兑换信息中介服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网络平台运营者自身不得参与国外信息的传播,并且对于用户在平台发布此类信息的,应当及时清除。对于参与者,即投资者来说,公告同时提到,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因此,投资者在参与上述中介机构发布的国外ICO融资活动,应当谨慎考虑,否则出现纠纷或者侵权事件时,根据“风险自担”原则,很难受到我国司法保护。同属于新型融资模式,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领域的监管态度也较为严厉,日,证监会等十四部委发布《》对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尤其是对于投资者资金保护方面,提到“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资金安全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对于投资者参与人数也要求在200人以下,严格避免涉嫌非法发行证券等。因此,在参与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时,投资者在做出时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慎考量:第一,该众筹平台的真实性及运营性。在中国,股权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设立股权众筹平台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因此,众筹平台在中国从事股权众筹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应的监管要求,投资者要识别其是否具备金融资质。第二,对于从事股权众筹的融资活动,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以高额利润误导投资者,因此,如平台以高额分红进行宣传的,实际上是违反我国金融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三,如众筹平台经过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具有金融资质,但平台的项目均在国外进行,则其项目的真实度、收益回报等难以确定,投资者需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第四,众筹产品类型合规性。并非所有的众筹产品都符合我国对于金融活动的监管要求,尤其是股权众筹领域,一方面对投资者人数有明确限制,否则将会触犯证券监管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对于以发行虚拟代币进行融资的金融活动也为监管部门禁止。总之,在了解的股权众筹金融活动的模式后,对于该领域的投资风险也不容忽视:第一,项目风险。投资者需对公司资质、项目情况、融资目的、资金利用情况及历史融资记录等进行全面的调查,综合评估投资风险。第二,项目投后风险。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由于人数较多,很难行使,如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和投票等,其收益和分红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第三,资金风险。对于一些未进行,在未取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情况下,其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投资者资金注入平台账户,一旦营运出现问题或实际控制人出现,则无法避免平台主要人员卷款跑路的可能性。总之,股权众筹投融资活动均应严格遵循相关的政策法规,参与主体要及时了解政策走向,极早规范运营以便控制风险。作者:**峰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擅长互联网金融业务。小编:马珂原创声明:本文为中伦文德互联网金融律师团队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我们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 精选六导读已越来越多得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很多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变得更加便捷顺利。2017上半年热播的反腐大戏《人民的名义》圈粉无数,是老中青三代共同讨论的话题。而在现实生活中,本剧集的编剧—周梅森的故事,从律师的眼光看,其精彩程度比起电视剧毫不逊色。今年2月,南方周末网站以《反腐剧的春天悄然来临》为题,刊发了对《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的专访。“我就是倒霉的大风公司工人们”!周梅森介绍称,2014年,他的老家民营企业不断倒闭,他前前后后投入4000万元左右借款,换得隐名持有徐州当地一家银行的股权,结果该股权因被代持的民企朋友负债太多且违规抵押而被多家法院查封。他的资金链断裂后,银行要收回股权。“手持自以为高枕无忧的我,就此卷进了两年多的股权官司。”周梅森称,这场官司走进了《人民的名义》,而他本人“就是小说和电视剧里股权被卖掉的倒霉的大风公司的工人们。”1何为股权代持?相比编剧同志以持有股主张,许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的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2为什么会有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公司运营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的是因某些原因不便显名。1保护实际出资人的隐秘性在中国的真实社会经济运行中,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更多的是灰色的,甚至黑色的。代持的原因有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2更加灵活股权代持已越来越多得被运用到投融资市场,很多创业公司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政策的限制,选择采用股权代持这种变通的方式进行投资,使投资过程变得更加便捷顺利。同时对于搭建了架构的公司,在进行时,采用代持模式还能避免员工境外持股的麻烦。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目前如火如荼的股权众筹投资,为了有效避免投资人数超过有限公司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的上限规定,投资者可委托众筹平台或代持;其次,很多创业公司正在实施激励方案,其中一种激励方式就是由某位公司,如果在行权后被激励对象不做工商变更登记,那么已行权部分的股权依然由原股东代持;还有办理一些工信部、文化部、等审批的时候,公司股东一旦有了外资,办理就会超级麻烦,这个时候由中方人员代持相应股权,就会方便很多,规避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此外,还有些代持是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避免、禁业竞止等。3“简陋”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法保障隐名股东权益根据司法的解释,实际上代持是合法的,同时只要代持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绝大多数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以为只要签订了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就不存在后患之忧,但当他们真正面临侵害时却往往感到维权艰难,其原因在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代持协议过于“简陋”。一些隐名股东签订协议前没有结合自身及公司情况,对进行评估,只是简单地直接照搬网络模版,从而出现了许多形式大于内容的股权代持协议,让隐名股东“窝囊”地屈居幕后,更无法保障有本应享有的。4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风险紧密相连1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签署股权代持协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双方构成委托关系,协议本身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显名股东将名下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其应是有效的,即隐名股东可以因利益受损向显名股东,但无权申请法院判定转让和质押行为无效。同时,在股权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客观上会存在无法办理的后果。简单的说,当第三方不知情的时候,接受了名义的股份,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只能找名义股东追索,第三方不承担责任。2在经营中,代持股人可能会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比如,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3代持股人可能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代持的这些风险与代持的性质是紧密相连的,不可能单独割裂开,对于那些私底下的灰色的代持协议更是如此。人的任何行为都是遵循成本和收益原则的,代持有风险,仍然选择代持,其原因自然也可从收益成本两方面去考量。5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当条件成熟、实际出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税务问题就随之而来——从外观上看,实际出资人是从名义股东那里受让了股权,当然需要缴税!通常,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辩称因为股权代持关系,并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按照计算缴税。5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法律并不禁止此种行为,此种协议是有效合同。股权代持的双方发生权属纠纷,以合同约定为准,所以一份合格的股权代持协议显得十分重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要注意那些问题?作为隐名股东,如何签订一份合格的股权代持协议,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在此分享几个要点,供各位参考:1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支付方式(确保一致性)以证明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我们的编剧同志用绳命告诉大家:“代持有风险,打款需谨慎。”2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确认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名义股东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以证明隐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名义股东无权处分。3如隐名股东拟实际参与公司决策管理需提前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在行使时应提前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隐名股东应注意保留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书面文件(章程、议案、通知、决议、委托书等)。6从“幕后”走到“台前”,隐名股东显名化隐名股东显名化, 即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出资人而成为显名股东。尽管隐名股东与显名由其作是隐名股东取代显名股东的必要条件,但是仅仅双方当事人间的约定无法对抗公司内部公示制度对显名股东股东资格之确认。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需要得到公司及其他过半数股东(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若隐名股东能争取做到以下三点,则有助于确保后续顺利显名化:1争取提前与名义股东签署,避免日后名义股东不配合。2争取与显名股东及公司三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支付红利以及在条件成就时,配合名义股东积极完成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工作。3争取让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若代持),避免日后其他股东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阻碍隐名股东显名化。7在不明白的世界中做个明白人如果当初编剧同志就股权代持的问题咨询相关人士,了解到股权代持的局限性,则很可能不会接受民企朋友提出的以银行股权抵偿债务的请求,而他个人也不会遭受巨额的财产损失。如果确定接受股权代持,则需要精心设计规划,综合考虑投资益、公司控制权管理、财产处分及隐名股东显名化等一系列复杂问题。看来术业有专攻,遇到事情还是要找到明白人,在不明白的世界中做个明白人。然而,时间无法倒流,若没有这些刻骨铭心的经历,编剧同志又怎能创作出这部脍炙人口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呢?股权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有一个细节没处理好,就是一个潜在的的定时炸弹。《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 精选七一、股权众筹的“领投+跟投”模式根据报道,京东股权众筹将采取“领投-跟投”模式,即在众筹过程中由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这种模式最初发端于海外的股权众筹平台中Angelist。AngelList把这种创新性的模式,称之为Syndicat辛迪加,可以翻译为体模式。AngelList的“领投+跟投”模式中,投资者可以跟着某个知名的投资人一起投资。普通投资人作为跟投人,选择跟随某个领投人并组成联合投资体,共同向领投人发掘出来的投资。领投人负责找项目、进行投资后管理,并在投资收益中获得一部分提成,作为其回报。AngelList平台上的跟投人并不是和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AngelList通常会为某个具体的投资项目专门组成一个联合投资的持股平台公司,跟投人把钱投入这个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向创业企业投资。AngelList旗下的管理公司负责持股平台的具体事务。持股平台按照领投人的指示向创业企业投资,按照领投人的指示在创业企业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并按照领投人的指示买入和卖出创业企业股份。我个人理解,AngelList股权众筹“领投+跟投”模式的核心,并非创业企业直接向众筹投资人融资,而领投人为具体的项目向跟投人募集资金。融资的核心主体不是企业,而是领投人。通常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投资人向特定的投资,第二阶段是风投基金向企业投资。风投基金是企业与投资人的中介环节。而“领投+跟投”模式,并不是要消灭这种中介环节,而是让这个中介环节可以更加碎片化。“领投+跟投”模式因此可以算作迷你版的风投基金VC,领投人也非常类似VC中的。VC的人需要事先融一大笔钱,放到风投基金中,然后再投到大量的项目中,并采取的方式。而在股权众筹中,领投人在发现投资项目后,才开始只针对这个具体的项目募集资金,集合到跟投人之后,共同投到创业企业。换而言之,风险投资的融资/投资是“批发”,批量融钱、批量投资;股权众筹“领投+跟投”的融资/投资则像是“零售”,单为一个个项目专门融资。正因为“领投+跟投”模式中,仍然有领投人这个中介环节,所以企业不需要自己直接面对“众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不会人多嘴杂并搅合到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中去,这些专业工作仍由领投人这个专业人士来完成。因此,“领投+跟投”模式受到不少股权众筹平台的青睐,除了京东股权众筹,天使汇等平台也早就开始尝试这一做法。二、 “领投+跟投” 联合的优势对于跟投人来说,股权众筹采取 “领投+跟投”模式,可以让跟投人参与领投人组织的联合投资体。跟投人在每个投资项目中只需要投资一小笔资金,就可以借助联合投资体,充分利用领投人在挑选投资项目和投资后管理上的丰富经验。对于领投人来说,则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撬动众多跟投人的资金,还能额外获得投资收益的分成。通常情况下,领投人通过联合投资模式可以撬动的资金,是他自己投入资金的5到10倍。这使领投人得以参与投资和领投更多的项目,包括参与那些投资金额门槛较高的项目。此外,领投人汇集更多的资金去投资,也有利于领投人代表所有投资人在投资项目中争取更多的权利。除了投资中的好处,通过联合投资,领投人还可以借机融入跟投人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将为领投人及其投资项目带来更多的附加价值。“领投+跟投”模式对创业企业也有好处。创业企业不需要一一面对每个跟投人,不会陷入投资人众多的纠缠和麻烦中去。它只需要应对一个领投的投资人,就可以获得超出领投人投资金额五到十倍的投资额,还能获得跟投人在社会关系上对企业的帮助。三、领投人提成如果某个著名的打算作领投人,他可以在AngelList组建一个联合投资体。比如,跟投人加入他的联合投资体后,在他的每个项目里投入,并且让他在投资收益里享有15%的提成。如果投资的创业企业成功实现了退出,在退出的收益里,领投人可以有15%的分成。在VC投资里,VC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提成,是按照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来提取的。因此,某些投资项目实现退出变现后,要冲抵失败项目的损失,然后才是给管理人的提成。而在股权众筹“领投+跟投”模式里,领投人是按每个具体的投资项目的收益,计算收益提成。VC收取的提成和管理费通常比领投人收取的提成要高得多,所以投资人在股权众筹中跟投,比把钱投到VC,成本通常会低一些。不仅如此,股权众筹中,跟投人还可以灵活地选择希望加入的联合投资体,灵活地选择他希望投资的公司,这是他把钱放到VC里而实现不了的。四、信息披露创业企业信息的披露范围,由领投人自行决定。领投人可以决定哪些信息披露给跟投人,哪些信息披露给股权众筹平台,哪些信息则可以披露给公众的信息。在决定哪些信息需要披露出去的时候,领投人和企业创始人需要考虑到,其信息披露的程度,是否足以帮助他们吸引到跟投人参与投资。在“领投+跟投”的联合投资中,跟投人通常不会掌握投资项目的全部详细信息。当然,如果跟投人直接向创业企业投资,就可以从创业企业那里了解更多的信息,不过前提是创业企业同意接受其直接投资。如果是“领投+跟投”,跟投人通常可以从股权众筹平台和领投人了解到下述信息:持股平台的设立文件;如果创业企业同意,跟投人还可以了解投资协议的通用条款,以及持股平台与创业企业签署的交易文件范本;创业企业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的详细程度,通常与传统VC向其投资人LP披露的程度差不多;跟投人可能涉及的税费情况。五、“领投+跟投”模式的成本对于创业企业,通常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对于跟投人来说,通常需要把投资收益中的5-20%作为提成给领投人,把5%提成给众筹平台AngelList。跟投人还需要共同承担正常的税费,比如**收费、审计费等。不过,跟投人获得实际的投资回报后,才需要向领投人和众筹平台支付他们的提成。六、领投人某人如果想在众筹平台AngelList中成为领投人,可以在AngelList上创建一个联合投资体,公布自己的一些基本信息。通常这些信息包括领投人准备每年投资多少个项目、通常的投资规模多大。领投人需要为每一个投资项目作书面的,并且披露其与投资项目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比如领投人之前在投资项目里是否占有了股权)。领投人本人一般也要在其组织的联合投资项目中投入一大笔资金。此外,领投人还需要考察其每笔投资里跟投人的情况。领投人也需要接受联合投资体里跟投人的询问,不过,如前文所述,跟投人的知情权一般是有限度。众筹平台里,经过认证的任何投资人都可以申请成为某领投人联合投资体的成员,领投人有权决定是否接纳其作为跟投人,领投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把某跟投人从联合投资体里清除出去。AngelList建议领投人选择跟投人时,应当选择有经验的投资人,或者其信任的或愿意一起合作的投资人。有经验的跟投人,通常不太会忽然撤出联合投资体或者撤出某个具体投资项目。没有经验的跟投人,则可能会对投资回报有不切合实际的期望值。在为某个具体项目组织联合投资时,领投人可以选择只接纳他的跟投人参与合投,拒绝其他普通投资人的参与。领投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VC。如果VC的投资人LP们同意VC在众筹中作领投人,那么VC作为领投人的收益提成,就会作为VC的投资回报,分给VC的投资人和管理人。大部分领投人用他们知道名字来命名联合投资体。如果领投人代表的是某个机构,或者关注于某个,也可以用机构或投资领域来命名。众筹平台AngelList要求联合投资体的名字,最好能清晰的让人知道谁是领投人。不过,领投人的资金并不纳入跟投人组成的持股平台。领投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资到创业企业,跟投人则通过为具体投资项目设立的持股平台向创业企业投资。七、跟投人当领投人准备参与投资一个创业企业时,会向他的跟投人发出通知。跟投人有权利选择是否退出这个项目的投资。领投人也会向跟投人解释该笔投资的合理性,并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然后由跟投人最终决定是否投资并支付。跟投人同意参与领投人关于某个项目的联合投资后,将会与领投人达成协议。跟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决定退出领投人的联合投资体,但是跟投人已经参与的联合投资项目则依然保持原状。跟投人也可以退出某个具体的投资项目,不过如果跟投人总是退出领投人的联合投资项目,可能会被领投人清除出联合投资体。当创业企业遇到退出的机会时,领投人会建议跟投人组成的联合投资体出售其股份、获取投资回报。例如,如果企业上市了,由领投人来决定何时出售联合投资体的股权。如果公司被现金并购了,领投人则把收益分配给联合投资体。如果发生其他可能退出的情况,领投人将视情形建议联合投资体何时出售股份。联合投资体只能在这些特定情况下出售其股份。跟投人可以紧盯某个领投人,参与投资该领投人组织的所有联合投资项目,跟投人也可以在某些项目上暂时退出。但是,有的领投人也会明确要求,其跟投人最好持续跟投其组织的每个联合投资项目。在特定的投资项目中,跟投人可以以更高的投资额投资,也可以降低投资额,或者退出这个项目的投资。但是如果跟投人经常降低其投资金额,或者经常退出投资项目,领投人有可能把这个跟投人清除出去。投资人向创业企业投资,既可以作为跟投人、跟随投领投人去投资,也可以把钱投入到风险VC、由VC去投资。但是,股权众筹“领投+跟投”的联合投资模式,不会取代风险投资基金,只是VC的一种补充。二者的区别体现在:股权众筹单个投资人的资金量不大,只能投一个个具体项目,不能像VC那样投资大量的项目、通过投资组合获得收益。VC在募集资金时,对LP投资人的最低投资金额要求通常比较高。投资人如果参与股权众筹的跟投,单个项目的最低投资金额就要低得多,投资人参与创业投资的门槛相应降低了。在股权众筹中投资人可以随时决定不跟投。但是VC的投资人一旦把钱投入到VC里,很难提前撤出来。领投人在投资中更个人化一些。相比之下VC的基金管理人,通常都是机构。八、创业企业在股权众筹“领投+跟投”的联合投资模式中,创业企业不需要面对数不胜数的股权众筹投资人。众筹投资人作为跟投人,先把资金投入到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投资到创业企业。而持股平台,则是由领投人来指挥的,由领投人指示持股平台作出决策、签署文件。所以,对于创业企业来说,他面对的只是作为整体的一个联合投资体而已。比如,领投人与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和持股平台与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通常是一模一样的。因此,当持股平台向创业企业投资的时候,创业企业只用跟领投人谈判就可以了。当然,创业企业可以选择是否与跟投人保持紧密的沟通。联合投资完成交割后,创业企业可以向投资人展示更丰富的企业信息,也可以向投资人每月汇报。向投资人及时汇报的好处是,可以利用投资人的资源,帮助企业或者拓展业务。当然,是否与投资人保持联系,取决于企业的创始人。创业企业并不需要把敏感的或者保密的信息都披露给跟投人。作者杜国栋,关注创业与投资,微信公众号“杜国栋”。《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 精选八P2P和股权众筹,两者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也是互联网金融领域重要的的构成。虽然一直以来,两个行业频繁交流,却在业务上来往并无太多瓜葛。近期以来,很多PP2平台主动开始玩起了股权众筹,一时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热点,受到了关注。P2P其实是一种债权众筹,而股权众筹在今年持续走热的情况下,很多P2P平台看重了股权众筹能够为平台的发展带来资源和资金,所以纷纷开始效仿,并且在行业内形成了一波潮流。以为代表,具有潜力“小而美”的草根平台,纷纷开始了自己的股权众筹计划。股权众筹,果树财富自身就是全球首家众筹成立的P2P平台,并且在A轮融资中,4小时就超募了1500万,可见股权众筹,对于投资人的吸引程度是非常之高。那么如何选择好的平台来进行股权众筹投资,也成为投资圈内的热门话题。首先还得看平台稳不稳。一般而言,体量大的P2P平台发展到现在,不会选择股权众筹作为其融资渠道,而草根平台往往需要借助于股权众筹来进行融资。在草根平台中,背景往往都一样,所以进行股权众筹投资,还得看这个平台是否是稳健型平台。投资,最重要的就是安全性,而股权众筹投资又是长线,所以在选择中就一定要看重该平台的发展战略是否是稳健为主,如果该平台自身风险过高,那么将是危险的。平台是否会对股东进行保护,股东在平台又将是什么角色作为P2P平台的股权众筹投资人,也就是P2P平台的股东,该平台是否有相关的文件,或是形成了相关的制度,来保护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我们可以看看,果树财富是这一难题的。在第一次果树财富股东大会上,整个股东大会通过了三项文件:1《商业计划书》,确定未来发展方向;2《事制度》,以及议事模式;3《总经理职权范围》,CEO的权限职责。果树财富在成立之初,就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且整个公司的机制,也是围绕着平台运营权限与股东会权限来构建,尤其是将股权众筹投资人作为平台的决策者,更将他们作为平台的监督者。投资P2P平台的股权众筹项目,这并非是一个回报高低风险的,恰恰是一个回报非常不确定,并且风险很高的投资方式。所以,如何选择一个好的P2P平台股权众筹项目,其中道理,还是应该细细琢磨的。《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 精选九
点上方金评媒JPM关注获取更多资讯 第三章 率先敲开金融的大门金融拥抱区块链股权众筹的畅想虚拟现实技术最近甚嚣尘上,有人预言它将颠覆传统电子游戏和游戏体验。2012 年,还是一家创业公司的Oculus VR 开发了一款为电子游戏设计的头戴显示器Oculus Rif,这是一款虚拟现实设备。Oculus VR 公司在2012 年8 月将Oculus Rift 在Kickstarter 众筹网站上发布,计划融资250 ,但出乎其意料的是首轮融资就超募达1600 万美元。2014 年3 月Oculus VR 创始人以20 亿美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了Facebook,但参与众筹的人却只得到了一件T恤作为投资回报。上述例子很好地反映了众筹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两面性:一方面,众筹平台可以通过“预收+团购”的形式提前使创业者获取市场对创新产品的反馈,如果市场反应良好,就像OculusRif 公司之前的经历一样,你可能要做好“成功正在向你走来”这样的准 备,你的企业将会获得巨大的估值,这是众筹的威力; 另一方面,作为众筹项目的投资者,尽管你的商业判断得到了市场的承认,但你获得的可能只是一件装备或者来自创业者的一个签名,你只是这次成功的旁观者,从这个角度讲,众筹的意义对你来说并不是非常显著。但现在的创业者希望通过、高又不可篡改的交易记录特 性为众筹商业模式带来一些实质性的变革。那么,众筹将如何发展,术又将如何和众筹相结合赋予其更大的创新能力呢?◆
◆1、不可忽视的众筹一直以来,资金就是创意想法以及创业事业面前的一道鸿沟,也正是这个鸿沟催生了世界上第一家众筹平台。互联网众筹模式的鼻祖Kickstarter的诞生即源于一位华裔创始人Perry Chen (陈佩里)。陈佩里的正式职业是,但其非常热爱艺术,他开办了一家画廊,还时常参与主办些音乐会。2002 年,陈佩里曾因为资金问题而被迫取消了一场已经在筹划进展中的音乐会,这让他非常失落。由于资金问题而导致音乐会的无法开展让陈佩里认真思专如何解决募集资金的问题。2009年4 月Kickstarter终于上线了,在不到10 年的时间里, Kickstarter 已经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两个互联网众筹平台之一。 Kickstarter的运作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平台商业模式,该平台的用户一方是渴望进行创作和创造的人,另一方则是拥有部分资金并愿意对新的创意提供资助的人,双方共同的愿望都是希望新的创意变成现实,并能实现持续推广。Kickstarter 网站的创意性活动包括13 类,基本都是和人的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领域,例如电影、音乐、美术、摄影、戏剧、设计、技术、食品等。在Kickstarter 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某个项目捐赠特定数目的资金,网站收取很低的佣金。Kickslarter主要进行的是商品众筹,也就是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站的传播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向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通过“团购+ 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相对于传统融资方式,商品众筹更加开放,筹资人能否获得所需资金主要是看投资人对项目创意的认可程度。从市场营销专业的角度来说,在商品或者项目诞生之前就已经接受了一次市场的投票,那么商品的市场前景无疑将会获得更为准确的验证。因此,可以说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只要是有了投资人的认可,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人提供了获得成功的第一步台阶。 在Kickstarter 上,大部分的众筹项目中的投资者都可以获取相应回报,可能是一封感谢信或是制作完成的产品,这都基于参与者赞助的资金金额。在现有的众筹商业模式中,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是相互分离的,商品众筹的参与者往往只能获得实物回报而不能持有这些项目的股权,而者可以获得一定比侧股份回报。2015 年一部动画片《大圣目米)火通成为影迷们津津乐道的另一个热门屏,片尾滚动着的89 位投资者的名字成话题。《大圣归米》出品人路作早年从事金融行业。转而选择影视行必开对金融产品非常熟悉的路伟始创业之后,《大圣归来》是其第一个项目,对金融产品非常熟悉的路伟通过众筹合计事资780 万元,当票房超过5亿元之后,项目整体已经高达400%,路伟与全体投资人总共获得收人3000 多万元,平均每位投资者可以净赚近25 万元。《大圣归来》创造了中国电影众筹史上的第一次成功。2015 年5 月29 日,wifi 万能钥匙在“筹道”股权众筹平台上 线,项目上线不到一个小时,浏览量即实破10万,截至 日众筹成功时,浏览最已超过300 万,共有5712 人认购,认购金额达到70亿。吸引到如此多的投资人和,wifi 万能钥匙确实做到前无古人,原本只属于专业投资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获得收益的机会,因为股权众筹的出现使得普通人也能参与其中,股权众筹在为广大投资人提供的同时也体现出了超乎寻常的成就梦想的实力。 客观来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时申购在本质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域,股权众筹主要针对的是对初创企业给予的投资支持,在资本市场中可以看作是对和风险投资的有力补充。股权众筹具有低门槛、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依靠大众力量推动社会创新创业发展等特征。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在2015 年得到迅速发展,中国平安、京东、阿里等实力雄厚的互联网公司纷纷宣布成立股权众筹平台。2015 年3月31日,京东推出股权众筹平台,同一天,平安集团的股权众筹平台也完成了工商登记; 5 月19 日,宜布将筹备上线股权众筹平台,命名为“蚂蚁达客”。此外,天使汇、众筹客等平台早已建立了明确的商业模式,更有众多成功案例。据监测数据显示,2015 年我国股权众筹行业成交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5 年11月,该机构监测的78 家平台累计达141.2 亿元,充分表明股权众筹这一商业模式获得了投资人和创业者的认可和接受。据业内人士预计,伴随着国内相关监管法规的出台,股权众筹行业将迎来更为规范的发展,该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将达到千亿元人民币。世界银行预测,到2025 年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众筹投资将达到960亿美元,中国有望达到460亿-,面运其中,约70%~80%的融资额将是股权众筹融资。◆
◆2、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众筹平台畅想Kickstarter.Indiegogo 和其他所有的传统众筹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促成一项众筹活动的流程大概是: 为项目展示提供平台,对项目发起方的基本资料进行尽职调在,如果投资人对展示项目感火趣,项目支持先将资金转到众筹平台账户,当项目筹集的资金达到目标数量时,平台将资金转到项目发起人账户,或者项目筹集的资金没有达到目标数量,发起项目失败,平台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获得的回报是预订项目产品的权利或者是。 一种创新的分布式交易验证和数据共享技术。它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构建点对点的自组织网络、时间有序且不可篡改的密码学账本建立分布式共识机制,从而实现信任。具体来说,众筹平台可以通过创建自己的来筹集资金,通过分发自己的“数字股权”给早期支持者,使投资者获得支持初创公司所获股份的凭证。平台通常由三层结构组成; 最底层为,由它构建起一个去中心化信任的分布式总账; 中间层为业务逻辑与区块链结合,共同建立账户中心、、、、等功能; 最上层为各个众筹平台面向客户提供的业务。 从以上区块链技术改善的三方面来看,由的众筹平台不再需要可信任的第三方中介平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众筹平台允许初创企业通过向早期支持者和售卖“密码学股份”(cryptographicshares) 筹集资金。这意味着参加众筹项目的投资者得到代表初创企业股份的代币(token),可以从代币升值中获得收益,而不只是简单的预定项目产品权利或商品而已。此外,区块链技术能够在股权登记管理、股权转让流通、等方面为股权众筹带来改变。(1) 股权登记管理 股权登记是证券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财产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交易的基础。对股权众筹而言也是一样,登记管理极为关键。一方面,登记发挥着向社会展示当事人股权的公示作用,让潜在的交易主体了解特定的权属状态; 另一方面,登记也是股权交易的关键环节,记录股权所有者的转移。区块链是用于存储永久性记录的理想解决方案,利用安全透明、不可篡改、易于跟踪等特点,记录公司股权及其变更历史具有明显优势。区块链独特的身份账户体系能够将记录的股权作为股权登记的电子凭证。区块链技术能够将现如今大量需要人工处理的纸质版股权凭证和期权的历史交易和维护等进行数字化管理,使其更加高效和安全,通过最大程度降低确权成本对于数量巨大且市值不大的初创企业在股权登记、转让方面具有较大的技术支撑作用。 区块链的开源可共享使各个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到整个系统的运作,每个参与维护节点都能复制获得一份完整数据库的拷贝,从而对信息的所有者确权。(2) 股权流通转让 对于股权众筹而言,股权流通也是业务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能够激发用户的活跃度,促使更多的登记发行。传统的OTC场外股权交易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需要建立双边授信后才可进行交易,而交易平台集中承担了市场交易者的信用风险。利技术,股权的所有权登记在区块链中,股权交易必须要所有者的私钥签名 才能验证通过,交易确认后,股权的变更也会记录在区块链中,从而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3) 众筹智能合约 在股权众筹发起初期,由发起人、众筹平台、领投人、保荐人等多方共同签署一份众筹合约,来约定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这份合约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存人区块链中,由区块链确保合约在履行中不得被篡改。如图所示,根据合约的条件,首先产生第一个事务TX1: 创建一个联名账户,从领投人账户打款300 万到联名账户,并生成200 万的借条供投资人购买,该账户由合约中各方共同拥有和维护; 同时创建TX2 (在规定时间内,如果200 万借条销售完,则从联名账户中打款500 万到发起人账户中) 和TX3 (如众筹失败,跟踪联名账户的交易记录,全额退款) TX1、TX2、TX3 在同一时间写人区块链,由区块链底层自动执行。◆
◆3、实践先锋,从Swarm 到小蚁目前,基于区块链构架的众筹平台已经走出畅想阶段,Swarm.Koinify和Lighthouse 是三个去中心化的众筹平台,尽管它们的成立没能借助的力量,但是它们已经利用这项技术帮助别的企业成功获得融资。Swarm 平台可以说是区块链股权众筹方面的实践先锋。 Swarm被喻为众筹界的Facebook,是世界上首家分布式孵化器众筹,使用为底层协议,在这个去中心化的众筹平台上允许初创企业通过发行自有的Coins 资产筹集资金。Swarm 公司首席运营官Ben Ingram(本,英格姆) 将这一平台形容为“众筹界的Facebook。Swarm 团队基于Counterparty 平台开发众筹系统,后者是一家基于的去中心化技术平台,具有提供交易和创建智能资产等功能。有了Counterparty 协议的支持,Swarm 平台可以像一个为加密货币投资者建立的社交网络一般高效运转。2015 年6 月17 日,Swarm 团队基于Counterparty 平台发行“SWARMCoin 标志着这家去中心化众筹平台募集启动资金的开始,也使得投资者们拥有了分享公司未来的机会。Swarm 要求投资与后续回报都得是公司首席执行官Dietz (戴茨) 计划在第一轮融资中也要求只使用数字货币,他认为这应该可以算作是一种内部测试。 Swarm团队的计划是建立一个基于协议的发行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财产信息面板等,随时了解自己的资产状况。作为~家逆势成长的创业公司,Swarm 肩负的时代任务还有向大众普及“众筹”和“加密货币”两个概念。Swarm 团队坚信他们所创建的平台将有助于改变创业者筹资的方式。该公司今后的计划还包括分布式的项目信息调在,即让人们 可以多与评估项目,分享相关信息等。 加密货币能为传统众筹方式带来的改变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以使用技术为基础,不受地区局限。第二,利洞不只给参与某具体项目的少数合作者,所有众筹平台的股权投资人都能获得合理收益。假设在Swarm 平台上,如果Facebook 想要收购通过Swam 平台发行的产品,它必须购买市场上大部分人的股份。这意味着在Swarm 参加众筹项目的投资者 得到代表初创企业股份的代币(token),可以从代币升值中获得收益。而利用代币这样的加密货币可以确保投资者在众筹项目中获得与不断变化的企业价值相符的投资回报。第三,投资人能够通过意见和建议来帮助产品更好地形成和生产,以社区的方式加强沟通。可见,Swarm是建立了一个简单易用的数字加密股份平台应用,投资者可以快速浏览大量市场的“加密股份出价”,有喜欢的就能简单快速买下,而无须经过,达到买卖方便,无安全风险的状态。比如,Swarm 目前已通过自身平台募集资金约75 万美元,它允许创业者打造数字化的加密货币并分配给投资者。因为代币是虚拟的,创业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为代币赋予价值,比如、企业发展壮大后的选举决策权、公司相关产品或服务以及任何创造性的投资回报。这些回报都会随着项目的发展程度而增加或破少。相比传统众筹平台,Swarm 的创业者可以灵活决定他们对股权的规定。 其他去中心化众筹平台还有Koinify,该平台于2014 年9 月成立,并从IDG Partners.Brock Pierce的AngelList 和zPark获得,用于进一步开发去中间化众筹途径运用。该途径将能够完成智能公司(一般也被称为去中间化自治公司,简写DACs) 和去中间化运用(DApps)的创立。当Koinify理想的去中间化众筹途径成功确立后,出资者将能运用比特币在Koinify 上采购有关各种项目的代币。Koinify 主要为与区块链技术和密码学货币相关的项目,如去中心化应用、智能公司等使密码学货币更加容易使用的基础设施筹集资金,想要为去中间化实业获取资金树立一个生态体系,完全创立一个全新的经济基础布局。然而2015 年5 月Koinify 宣布它将不再为去中心化应用提供代币销售平台,将进行转型,但该创业公司并未透露转型计划。其首席执行官TOM DING 表示公司对区块链的信念、使用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的创新以及尝试重建业务和组织结构等这些公司基本的理念都没有改变。Koinify 已经在其博客上通知用户在2015 年6月30 日之前把他们在GetGems 众筹期间购买的代币取出,但仍表示会为已经在Koinify 平台上销售软件代币的创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 而在国内,“小蚁”可谓是首家利用进行背书的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来登记公司股权可以说是极大的创新,但要在底层逻辑和各种细节上达到我国法律合规并对接实体世界并不容易。在对我国当前法律环境进行深人研究和分析后,“小蚁”很有潜力成为切实可行的。目前,“小蚁”系统正在尝试用区块链来登记公司股权(股份),成为 公司的以及持股信息的合法记载场所。 “小蚁”区块链应该说是中国第一个,也是国内第一个原创。“小蚁”的想法形成于2013 年底,团队成立于2014年初,“小蚁”是用来发行、管理、交易各种权益份额的。初期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切人点,为初创公司提供数字化,为股权众筹公司提供股权管理方案,未来会过渡到股权的可交易,即 “”,逐步模糊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界线。“小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将实体世界的进行数字化,通过点对点网络进行登记发行、转让交易、交制等金融业务的去中心化网络协议。可以被用于股权众筹、P2P、、智能合约 等领域。众筹完成后,初创公司可以用“小蚁”来管理众多股东的股权,用“小蚁”提供的去中心化交易机制进行股权交易。初创公司获得了市场估值、股权,用户获得了退出机制。通过将股权登记在“小蚁”区块链上,初创公司能够以“区块链IPO”的方式获得资金。现在大多数的众筹平台不为消费者项目筹集资金,只为迎合懂得比特币技术的投资者。尽管这些平台上的项目并非主流,但是仍然值得关注。它们都是基于一个核心原则和范式改变: 从中心化的模式转变为去中心化模式,移除中介者的费用和可信任第三方,其中一些项目共享知识产权和自动代理,面不是由大公司独自拥有,专利池由持有某一密码 学货币、分布式自治组织或者分布式包裹递送网络的任何人拥有。有了自动代理,可以想象一个自主的硬件或者软件,它能够通过出售产品和服务,或其他密码学货币,并支付自己的成本,存活下去。这种商业模式的好处是服务成本更低,因为它没有许多运营成本,确保了投资者的合理收益,且买卖方便。 另外在股权众筹融资方面,区块链技术能够为各方带来更加公开透明和真实可信的信息,且信息对投融资各方更加对称,记录难以篡改、伪造、消除。它为生态系统一无论是基于货币的比特币或者是基于的不同应用如核心开发筹集资金等,都提供了一种新方式。往期回听:3.2全球各机构对待区块链的态度3.1各国2.3 各国**的态度从区块链2.2.3 蓝图 下2.2.2 应用蓝图上2.2.1 区块链将构建完美的契约世界2.1
世界的力量1.3
探寻区块链的源头:区块链之父 1.1
区块链的源头:拜占庭将军的难题前言 区块链:重塑经济与世界前言
《股权式众筹的5个“坑”》 精选十在聊今天的主题前,先介绍五家你不可能不知道的企业。阿里巴巴——Boss马云堪比网红,和许家印一起看球的表情包都是头条,带领18罗汉奋斗10载打拼出了电商王国。今天,你剁手了没?京东——作为励志男,刘强东早年在中关村(000931,股吧)摆摊,白手起家;后不惧阿里,成功打造出了B2C电商模式,敲钟纽交所,抱得奶茶归。苏宁——取江苏路和宁海路二路名之意,从200平米的门面房做空调起家,与八大国营商场大战,以小胜大,做成家电连锁巨头,在互联网火热后,不甘寂寞,转型互联网+零售。百度——中国版谷歌,日访问量过亿,被人爱着又恨着,最近的“莆田系”让百度成了媒体的香饽饽,如果你不是太清楚,百度一下,你就知道。奇虎360——先不论360的发家史多么惹人争议,在让杀毒软件免费这件事上真的深深感动了不少人,如今也发展成了仅次于BAT近百亿美金市值的互联网巨头。随着4月和百度百众上线,加上之前上线的京东东家、蚂蚁达客和,以上五家巨头全部“入侵”股权众筹领域,似乎巨头中少了一家腾讯,笔者决定把它放在文章最后作为“彩蛋”。优势京东、淘宝和苏宁优势在于电商,旗下众筹平台自然自带电商属性,拥有巨大流量,所以此三巨头在早期便开始涉足奖励众筹领域,教育和培养了相当一批愿意参与众筹的用户,借着自身奖励众筹平台积累的口碑和人气,再将平台用户引流至自家股权众筹业务亦非难事。前期开展奖励众筹业务优势在于可以窥探市场的反应,验证市场的需求,测试产品的受欢迎度和关注度,对于后期平台及专业机构领投人在股权众筹项目的筛选方向上,可谓功不可没。比如说你想通过股权众筹开一家制造机器人的企业,而第一批机器人先通过奖励众筹的方式发起,如果大获成功,那么再去发起股权众筹必然有更大的优势吸引投资人的参与。百度和奇虎360优势在于搜索引擎,流量和关注度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前期推广和发展至关重要,自带搜索入口的百度百众和360淘金,还用担心吸引不了眼球吗?这五家巨头做股权众筹有着共同的优势:自带巨头光环,知名度高,资源广,媒体喜爱,项目方做的好有机会被巨头并购而不是等ABCD…轮后IPO的漫漫长路,投资人省心,平台跑路或是虚假项目发生率较低。特色互联网巨头们有个共通性——旗下资源众多,开发股权众筹业务纳入到自身的金融生态圈后,可以与其他业务相互扶持供氧。看看他们的股权众筹都有哪些特色。(1)蚂蚁达客:投资人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给企业发展带来资源的战略合作伙伴,如营销伙伴、明星代言人等。第二是财务投资人,这是指VC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人,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如、等。第三是用户投资人,愿意追随企业的资深用户,他们既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直接消费者,也是投资人。(2)京东东家:推出了众创生态圈众创生态圈覆盖了京东资源(、京东到家、京东商城等)、投资(京东众创基金、雏鹰计划)、全产业链服务(赴筹者联盟、B2B平台)、培训(京东众创学院、小众班)等体系,形成一站式创业创新的服务平台。(3)苏宁:面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群体,整合资源设立“创业营”“创业营”提供包括资金、场地、培训、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在内的全方位创业孵化服务,并主导成立了一期3亿规模的青创基金。(4)百度百众:百度生态圈注入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基于百度生态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如百度搜索、百度贴吧作为品牌宣传;百度开放云、百度作为技术支持;百度糯米、百度地图作为渠道等。(5)360淘金:“远期定价”模式和高端投资机构合作,筛选A轮及后期的优质创业项目,签署投融资协议。再通过众筹方式将筹集到的资金先快速汇入到创业公司,供创业公司运营使用。一旦创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拿到新一轮股权融资,众筹资金将按照新估值的一定折扣转换成股份。如果创业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则按照上一轮估值或约定估值折算成股份。投资人门槛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一般分为领投人和跟投人,领投人的门槛大多都是需要具备成功退出经验的天使投资人、具有自主成功创业的经验或专业领投机构等。跟投人的门槛则比较灵活,要么你有较高的年收入,比如最近几年至少都有30万元年薪;要么你个人的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金融资产一般包括银行存款、股票、、、、银行、、、期货权益等;再或者你本身就是专业投资人或在专业机构任职过。从五大巨头设定的投资门槛来看,基本比较相似,苏宁私的要求稍微高一些,反正屌丝们是真的玩不起了。为何有高门槛?屌丝们现在不但玩不起,也根本玩不了。答案全写在法律和政策上。《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证券法》——“向特定对象募集且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再看下面一条直接跟股权众筹挂钩的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后称《管理办法》)——投资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也就是说,法律和政策极大的限制了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数,那么项目方和平台就需要在有限的名额中,找到最能在资源上帮助到企业和公司的“高端”投资人。另外,从上述的法律和政策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冲突点,发起股权众筹的大多是中小微企业,普遍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而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限制在50人,与《管理办法》中扩大至200人相比,显然后者违反该规定了,在《公司法》不做相应修改的情况下,《管理办法》中股东数扩大至200人这一条想执行,千难万阻。法律对的限制,导致部分参与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目前解决限制人数问题的主流方案有两种:(1)代持股。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甚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已经认可了委托持股的合法性。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2)持股平台持股。比如,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股东。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是不是很“聪明”。互联网巨头为何布局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可以解决什么?改变了传统创投环境中单一的融资选择,为有项目、无资金的创业者们提供了更低门槛的新型融资渠道。巨头布局股权众筹平台意义何在?帮助企业筹钱、筹人、筹资源,再对其中的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或并购。从盈灿咨询统计的数据来看,截至2016年4月底,我国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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