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花呗支付服务费费(咨询费)叁拾万,如何算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金?

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缴纳税金?_百度知道
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缴纳税金?
我们公司从台湾进口机台, 到位后对方公司派人员调试的服务费, 付的时候会不会产生税金? 如果有的话是怎么缴纳的? 要先缴税再申请付汇么? 还是直接付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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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1;根据税收协定,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是、场所相关的境内。通常情况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场所的,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所以、企业所得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所以A公司要按技术服务计缴增值税;您公司对外付款时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二、场所有关的所得(收入减成本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或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税收协定约定的预提税率、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一般税收协定约定,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向境外单位支付我国增值税应税业务的款项时,境外机构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场所的,付款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2、费用等扣除项后),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境内的增值税业务是、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有形动产;根据以上规定、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若构成常设机构,对境外支付经营费用款项的涉税情况分类如下:一、增值税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要交增值税,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在非居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营业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时、企业所得税1、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2、不动产相关的销售或租赁中、场所无关的所得:(二)提供劳务所得、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收入减成本,A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形成经营活动的场所:1,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与该机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等扣除项后),适有25%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以上政策、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2,要在中国境内就与该营业机构,包括:(三)提供劳务的场所、机构,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该营业利润在A公司该国交所得税,不在中国交所得税: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不动产在中国境内;3、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的,矿产资源在中国境内;4、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5、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特殊情况以下境内单位作为购买方,购买境外单位的业务,不属于境内增值税业务,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看看这篇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和个人设计费用的税收政策 作者:侯中华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和大量外国资本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涌入,跨国业务往来在数量剧增的同时,业务往来形式也愈加繁多,除货物贸易外,资金借贷、技术转让、各种劳务提供在跨国业务往来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与此相应,除货款之外,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的项目和数额也越来越多。如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费用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指向境外企业购买无形资产使用权支付的费用)、佣金、研究开发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对这些费用的支付,如何在中国缴纳税金,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同的。如某企业准备与境外一设计公司签订一份设计合同,该业务全部在境外完成,就不需要代扣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号)“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除此之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号)第一条规定:“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税”,因此,该项设计全部发生在境外,公司无须在支付相关设计费用时代扣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由境内企业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如某企业准备与境外一设计公司的个人签订一份设计合同,如果这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设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如果个人在境外从事设计活动向国内企业收取的费用等,可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个人在境外从事设计活动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函[号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规定了需要出具不予征收营业税证明的收入项目。“劳务发生地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收入(如代理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培训费、广告费、佣金、手续费等)”对个人所得税规定了需要出具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证的收入项目:“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务,其由我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企业与境外个人签订的设计合同,个人在我国境外提供劳务,企业在办理付汇手续时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认为如果是购因固定资产发生的安装费,不需要交纳税。
如果每次的付款额不超过5万美金
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不需要缴纳税金 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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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应代扣哪些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我公司因业务需要聘请了些国内技术顾问费(咨询费),现要支付顾问费,请问我们应代扣哪些税?我企业还有支付给境外个人的技术顾问费,请问我们应代扣什么税?如果对方已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发票,已扣缴的各项税金,我们是否还代扣?支付给境外的费用,应取得什么票据?
  答:1、《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文,三、部分现代服务业: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因此你企业应代扣增值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因此你单位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文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支付给境外个人的技术顾问费,应代扣增值税。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你企业在支付咨询费时,应代扣增值税。
  境外个人还应代扣个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你公司应代扣境外个人所得税。
  3、代扣代缴税金,是指未到税务机关缴纳的情况,如果已取得了税务机关的完税税票,你企业不再代扣各项税金。
  4、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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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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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法律制度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1.直接便利 2.不安全性 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 4.费用较高 二、现金结算渠道 (一)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优点:直接便利,缺点:不安全性 (二)委托银行付款 优点:降低现金风险,减少间接财务部门工作量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5)、(6)的规定(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出差)。其他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确定现金的,开户行审查同意 专项控制商品,必须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情况: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特殊(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5-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主体:银行(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二)特点: A 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B 是一种要式行为 C 其发生取决于委托人意志 D 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 E 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管理办法、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信用原则、支配原则、不垫款原则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例题·判断题】根据规定,银行可以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但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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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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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后果: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结算法律制度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区别伪造和变造: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限人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小结:票据的伪造,票据的签章是假的;票据的变造,票据的签章以外的是假的 (2)票据不得更改项目有三: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5、关于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
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公章或财务章和人名章,至少2个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1个章)
6、无效票据的情形:   ①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②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③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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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概括为三方面(名称、日期、金额)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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