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并购民营企业退股民营企业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几点情况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沈鹏飞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一、股东退股的原因 1、公司股东经营理念不合。 2、股东死亡、股东离异或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 3、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受损又无法调解。 通常,股东退出公司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但是,由于无股权受让人或其他原因,只能选择退股这种形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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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退股的原因
1、公司股东经营理念不合。
2、股东死亡、股东离异或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
3、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受损又无法调解。
通常,股东退出公司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但是,由于无股权受让人或其他原因,只能选择退股这种形式。
二、股东退股如何实现
股东退股一般采用减资的形式来实现,按《公司法》对于减资的要求进行处理。当然,股东退股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并不是所有的退股,工商机关都会受理。
三、退股的金额如何计算
1、协商价格,即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通过协商来决定退股价格,
2、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或计算方式,由公司章程来约定股东退出时价格确定的方式或计算办法。
3、按评估价确定退股价格,该价格也是股东协商的价格的一种,上市公司多采用该价格,如航天机电600151,发布公告称: 为了尽快完成企业整合,经与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汽电&)另一股东方上海六里企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六里公司&)协商,六里公司同意以单方减资的方式,退出其持有的 30%股权。根据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沪信评报字〔2010〕B038号),截至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0年 10月 31日,新光汽电总资产为 13480.70万元,净资产为 8510.44万元,减资价格为评估净资产乘股权比例。 本次减资完成后,新光汽电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从 5500万元变更为 3850万元。
一般情况下,退股价格不能高于该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比例,否则会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这里的净资产一般指实际净资产而非账面净资产。
四、退股的所得税处理
退股须按国税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国有企业股东可以随意申请退股吗_百度知道
国有企业股东可以随意申请退股吗
这种情况下 有什么对我公司有利的解决方法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目前处于转型阶段,负重前行的关键时期, 正在随着国家政策法规实施计划当中,但国企现在要退股,属于国有参股企业,前景很好
我有更好的答案
对标的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股东之间以及该国有股东与标的企业之间通过协商确定退股款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如果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资产评估及其备案要求可参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号)等相关规定。
其实你这个行业是不错的行业,国企退股可能会对你造成很大的损失,这些要看你后期的资本操作,最好再找个好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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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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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题名外文题名论文作者赵中杰著导师王元璋指导学科专业经济思想史学位级别博士论文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学位授予时间2005关键词国有企业 产权 民营化 体制改革馆藏号F279.24馆藏目录[1]
论我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中文摘要
我国经济改革从开始的时候起,就把国有企业改革放到了中心位置上。经过20多年改革,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得到了许多经验与教训。然而,国有企业改革仍然任重道远。国有企业改革仍然将是、也应该是今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我们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如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二步“利改税”,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企业集团试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等。这些改革措施都为探索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具体途径和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实现形式,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然而,放权让利、政策调整的改革思路实际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由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深层次的矛盾。它并不真正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变革、企业制度创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制度的确立、公平竞争环境的构筑、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国有产权合法权益的保障等问题,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预算约束软化、政府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重要决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历史上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决定》指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1994年国家体改委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系列要求,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国有企业在经历了上述十多年改革后,企业与国家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关系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有企业的自主权不断得到扩大,企业的活力也明显增强。但是,在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方面还存在各种深层次的问题,企业的活力和效益问题也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推行股份制等改革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种种不规范的现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我们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来重新构建国有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体制。所有这一切,都不能不涉及国有企业资产与国家的产权关系,产权问题作为各种问题集中的焦点,顺理成章地成为新一轮改革的重点内容。 正是为了适应这种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明确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方针。
一大批国有企业将从相当一部分行业中的“退出”已成为当前国有企业整体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仅将这部分退出的国有企业称为“退出型”国有企业.而完成这项任务在具体操作上就是要使数量巨大的“退出型”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改革——其直接结果就是将使我国民营企业的总体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即经由国企改制渠道而“衍生”的民营企业将与改革开放以来由个人或集体创办起来的“原生型”民营企业共同构成我国民营企业的总体。 本文综合选用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首先在分析评价我国国有企业几种主要改革思路和总结借鉴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进行了系统梳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及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分析,认为国有企业不具备企业的本质属性,其效益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模糊不清、权责不明的国有产权导致了公司治理效率低下,因此国有企业不能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一般企业制度,这是由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在国有制条件下(政府拥有控股权),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能使其成为现代企业。对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只有通过“非国有化(民营化改革)”才能成为现代企业。 随着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将逐渐非国有化,这就需要我们解放思想,解开传统的“国有化情结”。实际上,20多年的改革实践已揭示这样一个深刻的道理:社会主义经济既不等于计划经济,也不等于国有制经济。因此,我们完全没有理由恐惧“民营化”。 由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巨大,要完成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改革的目标必须明确,特别是要避免将所有国有企业“一锅煮”式地进行改革,制度设计一味模仿非国有企业的一般制度框架。因此,国有企业能否真正实现民营化改革,不仅取决于“退出型”国有企业是否能够顺利“退出”;更取决于“退出”后的国有企业能否在实质上、而不仅仅是形式上转变为民营企业。这就需要对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进行适应性制度设计,以提高企业治理效率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运用实证研究,对我国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的几种基本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的方向和模式,并指出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制度设计的关键一是建立合适的股权结构;二是构造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文认为,产权模糊是国有企业一个严重的缺陷,而改制后形成的民营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很好的克服这一缺陷。衍生型民营企业股权结构大体包含5个部分,即比重较大的职工个人股、少量经营者个人股、比重不小的“集体股”(个人量化后的剩余)、象征性的部分社会法人股和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在这5个部分中,集体股与国有股构成了数量很大的模糊资产,因为集体股的支配权集中在经营者手上,国有股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下,实际控制权也主要由企业经营者掌握。此外,部分衍生型民营企业还使用着数量不少的“租赁性”国有资产——改制后国家难以转移而仍然滞留在企业的国有资产,这部分资产政府无法控制而构成了企业的“实际产权”。因此,为了提高企业产权效率,可以保留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应适当限制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的比重,鼓励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持大股,扩大社会法人股的比重,引入外部人资本,形成外部大股东。应根据国企的规模大小,在外部人资本与内部人资本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匹配关系,以防止形成封闭式的股权结构。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化改革,其股权结构应是以引入外部人资本为主,形成开放式的股权结构。内部人持股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内部人的利益与外部人的利益趋同。因此,对内部人持股的份额应有限制,以确保实现两权分离;对外部人持股应予以鼓励和支持。而作为外部人资本的主要来源之一的社会法人资本则理所当然地成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引入资本的重要对象。其持股比重应足以抗衡内部经营者的持股比重,从而达到股东间的利益认同并通过合作博弈来达到控制与管理的业绩最佳,从根本上解决困扰理论界的两大问题,即控制性股东与外部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外部股东与内部经营者的代理关系问题。 与此同时,与传统的国有企业相比,衍生型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出现了一些实质性的变化,最核心的表现是企业产权的非国有化使企业产权有了“具体的”委托人,而且委托人能够直接选拔和监督代理人。在这种新的权力格局下,企业形成了一元化的纵向授权系统——“新三会”的一元权力系统,这种新的治理结构宣告了行政干预的退出。但是,从国有企业基础上演化而来的这种治理结构不可避免地带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例如,衍尘型民营企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是董事长兼总经理)大体上都是原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这无疑是政府的一种有意安排,其理由也许主要是两条:第一,原企业的领导者,大多任职多年,都有相当的付出,都有一定的业绩,因此他们在“退出”时所得的补偿往往多于职工,因而他们成为了“大股东”,进而有了掌权的优势。第二,为了保持民营化过程中的平稳过渡,不宜“阵前换帅”。领导者依旧,是衍生型民营企业治理结构“路径依赖”的核心特征,这种“依赖”与传统国企领导者的政府任命制有着很多相似,这种“依赖”使得作为所有者的职工很难实现所有权约束。
因此,本文提出,衍生型民营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注重内部控制:
二是强化职工股东主权;
三是实行非股权的“综合治理”。完善现阶段的衍生型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一是逐步调整股权结构,以大股东阶层补充单一的经营者持大股,加大“外部”股权比重等;二是建立板块结构的董事会,先将股东分成大股东、“外部”股东、国家股东、“非职工”股东四个板块,然后确定各股东板块的董事会成员比例,最后在各板块股东中以股权取向推选董事会成员;三是采用相机治理机制。 最后,本文指出,作为改革进程中的主要推动者——政府来说,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的成功失败。
论我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好处
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利益主体,牵涉到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一是解决国有企业的包袱问题,为国企“退出”扫除障碍。二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国有企业的顺利“退出”解除后顾之忧。三是加大对“退出型”国有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帮助改制后的企业提高获得资金的能力。四是加强微观基础建设、宏观调控和相关的综合配套改革,从各方面加大改革的力度,为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家图书馆[引用日期]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能参与民营企业股东吗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能参与民营企业股东吗
09-07-29 &匿名提问
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 什么是私营企业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和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特别重视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相关数据统计和分析。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如在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入库、报表统计、税收分析等,也经常要划分纳税人的经济类型。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私营企业经济类型的特殊性,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时,其营业执照上并没注明是私营企业,以致容易造成政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关于私营企业的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金、税收收入等数据统计的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营企业税收收入、地方财政分享收入的统计和国家的宏观决策。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正确理解什么是私营企业。 什么是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日,国统字〔号)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日,国务院第4号令发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私营企业管理)。”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述四类私营企业中,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两类企业均无法人资格;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进行统计分析时,只要认真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表和公司章程,对照上述标准就能准确划分。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号前6位为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私营企业一般为2.因此,看营业执照号码第7位是什么数字,也能正确划分是否私营企业。  民营企业定义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民营不等于私营,民营化也不能等于私有化。现在国外有部分学者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认为是同一概念,是不对的。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区分清楚。 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从法律上说,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 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 所以,两者完全不一样,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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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集团逼员工退股 变国企改制企业为家族企业
  山水水泥原董事长张才奎不仅要将代持的职工股份全部都变成自己的,还变相逼迫其他七大股东退股,其最终目的就是要把国企改制而来的山水集团变成自己名下的家族企业  12月10日,山水集团员工王先生和300多名小股东赶到山东省委信访局去上访。他从来没有想过作为一名的原始股东,有一天也需要通过上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先生上访的缘由是,香港山水水泥(0691.HK,山水集团的境外母公司)前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才奎和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斌父子,强行逼迫集资入股的近4000名职工退股,严重侵害他们的权益。  这已经是他们的第二次上访,但遗憾的是调解的结果并不成功,张斌承诺回去与香港律师沟通方案,但直到《投资者报》记者截稿时仍然没有答复。  王先生气愤地说,在回购股份的事例不少见,但类似张才奎父子提出的“霸王条款”回购方案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他们的做法无异于公开抢夺。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认为,“这次职工的维权是有根据的,退股也好,入股也罢,不能违背自愿原则。”  北京一位熟悉金融证券法的律师在看到回购方案时,也认为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  《投资者报》记者多次致电张斌和公司的新闻发言人陈学师都没有得到回复。张斌的手机连续几天处于停机状态;陈学师在听到记者的来意后,托词正在开会稍后联系。但此后记者的多次致电,陈学师均拒绝接听。  近4000名职工被要求退股  总部在济南的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是北方一家相当有实力的水泥企业,2008年在香港,成为中国水泥行业第一只红筹股。  今年11月12日,山水水泥大股东山水投资(持有30.11%的股份)突然推出《境外信托退出性收益分配方案》(下称“《信托退出方案》”)和《股份回购方案》,强行低价回购员工持有的股份,这在山水集团引起轩然大波。  13年前千辛万苦集资入股的职工,梦想着能通过上市成为百万、千万富翁,但美梦如今破碎了。  山水投资现有张才奎和于玉川、董承田、赵利平、赵永魁、宓敬田、李茂桓、王永平等8名自然人股东。公司共发行100万股股份,其中,张才奎代表3940名职工出资人持有81.74万股,于玉川等7人独立持有各自的股份,计18.26万股。  前述两个方案分别适用不同对象。其中,《信托退出方案》针对张才奎名下职工持有的68.02万股;《股份回购方案》针对于玉川等7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18.26万股。  “两套方案完全是张才奎和张斌一手炮制出来的,我们事先毫不知情。”王先生告诉记者,从11月15日开始,张才奎父子就安排职工分批到山东水泥厂开会,现场签字退股。张斌在退股动员会上公开宣称:“叫你们来不是商量的,是下通知的。你们的股份早已经一文不值,现在退了能拿回好几倍。不退的话,以后10年、20年都不分红。”更过分的是,张斌还声称,不退股的职工必须写出同意以后不分红的书面保证。  王先生告诉记者,这两份方案执笔者都是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下称“北京通商”),他们与山水集团渊源颇深,是山水集团境内法律顾问。  “我们了解到,此前张才奎父子曾经邀请过香港的律师事务所起草回购协议,但一直达不到他们的要求,最后才换成北京通商。”王先生称,香港的律师不愿意做这种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北京通商却成为他们利益的忠实代言人,他们的行为何其过分。  但是作为弱势群体,已有3000多名职工不得不签订了回购协议,“他们毕竟还要工作”。在百度贴吧里,记者注意到,有很多针对此事控诉的帖子。  “不过仍有不少职工不愿意屈服,尤其是已经辞职和退休的职工。”王先生说,山水投资的股东也都是山水水泥的高管,张才奎是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今年3月刚刚卸任。其余7名股东,都是山水水泥的副总级高管,分管生产、技术、销售和财务等公司核心业务,其中,5人于今年初集体辞职,两人于前两年退休。这次,这7名股东和另一位也在今年辞职的副总全都加入了上访维权的行列。在他们的影响下,数百名职工自发签字画押发出了《致全体山水集团职工股东以及张才奎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公开信》。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还向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提交了投诉信,希望他们能够介入此事,为他们主持正义。  大股东图谋独占股份  13年前,也就是2001年8月,时任济南山水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属国有企业,下称“济南山水”)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张才奎,组织济南山水2000多名职工集资入股,成立了济南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参与集资入股的职工人数扩大到3947人,募集资金达到10528余万元人民币.  由于股东数量众多,在工商局登记时,3947名职工的股份委托给了董事长张才奎和另一位高管李延民,员工享受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对应的经济利益。2004年,济南山水整体改制,国有股全部退出。张才奎用职工在投资公司分红的钱成立了济南立新和建新两个公司,收购了济南山水的全部国有股。之后,又将济南山水的有效资产全都装进投资公司,济南山水成了。2005年初,投资公司更名为现在的山水集团,成为3947名职工出资、张才奎等9人为显名股东的民营企业。  2005年10月,山水集团为完成上市计划,与摩根士丹利、鼎辉投资和国际金融公司三家外资合作,山水集团成为外商独资企业,并先后在香港设立了山水投资、香港山水、先锋水泥等数家公司。2006年又在开曼群岛设立山水水泥,构建完成了境外红筹上市的基本架构。其中,山水投资完整延续了山水集团合资前的股本结构,由张才奎等9人为显名股东,3947名职工的出资由张才奎和李延民以信托方式代持。  山水投资和摩根、鼎辉、国际金融公司共同持股山水水泥的股份。其中,山水投资持有51%,其余三家持有49%。三家外资持有的49%股份按境内山水集团的全部股权为依据作价,共5100万美元.2008年7月,山水水泥在香港主板上市,至今,山水投资的51%被摊薄稀释到30.11%。  2011年1月,李延民代持的信托股份在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转让给了张才奎,后者由此成为代持全部3947名职工股份的山水投资绝对控股股东。  “如今,张才奎不仅要将代持的职工股份全部变成他的,还变相逼迫其他七大股东退股,最终目的就是要把国企改制而来的山水集团变成自己拥有的家族企业。”王先生气愤地说,“我们这些人在山水工作几十年,和张才奎一起将企业做大,没想到有一天他会卸磨杀驴。”  用员工分红的钱回购员工的股份  除了回购方案是在众多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推出外,最让上访者愤愤不平的是,回购方案竟然提出用分红的钱来回购股份。  根据《股份回购方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份回购所需的资金均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为公司于取得的年度分红。而山水投资公司章程第八条(c)款规定:公司可用除可分配利润和新发行股票的收益以外的现金支付回购或赎回的股票。  “这些钱本来就要分给员工,如今却拿来收购我们的股份,天下哪有这么公然抢夺的事情。”王先生说,“张才奎即使要回购,为什么不掏自己的钱?他又不是没有钱,光年薪一年就上亿元。”记者查阅山水水泥财报,2010年~2012年,张才奎每年薪酬分别为3341.80万元、1.49亿元和502.4万元。   上述上访者告诉记者:“张才奎父子代员工持股多年,就把股份当成自己的了。难道能把别人放在你家的东西当做是自己的吗?”  王先生告诉记者,山水投资成立十三年来,对股东分红屈指可数。在他的记忆中,仅有两次。一次是2006年,一次是去年年底,分红只有2000万元。还有两次分红没有发给职工。  但山水水泥在香港交易所公布的分红派息资料显示,山水水泥年年都是高现金派息。从2008年上市至7月12日,山水投资已经累计领取折合人民币6.5亿元左右的现金分红。“这么多钱都上哪里去了?”王先生问道。  不过他也提到,过去几年不分红,他们也认了。公司当初去香港上市,向国际投行借了钱,直到2012年才还上。“我们想不通的是,13年了,为什么公司刚刚开始有丰厚的分红,张才奎父子就变着法子逼我们退股呢?”上述上访者对《投资者报》记者控诉道。  回购方案频现霸王条款  在王和众多股东看来,回购方案中的霸王条款,还包括回购股份的定价原则和调整机制无视并严重侵害出资人的经济利益。  《信托退出方案》第四条“基本规则”规定:该等受益人将自签署相关文件之日起不再享受及自动放弃其他任何常规的信托收益归属、分派及/或支付的权利。  “这意味着只要一签字,我们这些职工股东在一分钱都还没有拿到的时候,股份就没有了。”王先生认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按回款进度算账,收到多少钱就退出多少股,未收到钱的股份应继续享有对应的分红、投票等全部股东权益,直到价款全部付清。  方案规定,股份回购分三期完成,原则上每10年一期。股份价值与山水公司股票价格挂钩,第一期价格打八折,第二期打九折,第三期不打折。  山水水泥股票价格历史上最高曾经超过10元/股,目前在2.8元的发行价附近。为什么在股价这么低的时候处心积虑让大家在第一期退股;退股还不算,价格还要打八折?  方案还对基准支付年限以及付款安排进行了规定,根据申请退股数占可退股总数的比例,分八档进行调整,当申请股份数额占全部股份数额的比例大于75%时,当期支付的期限最长可达30年。  “股份款不一次性结清,还要有长达10年、20年、30年的还款期限,这是什么强盗逻辑?”上述上访股东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指出,这种退股价款和支付方式可以概括为“现价结清,分期付款”,也就是说股东虽然按照今天的价格卖出了股票,却只能在10年、20年或者30年才能拿到部分或全部对价,而且这期间不分红,也不支付利息,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方案还提到一点,就是在执行期间,市值发生大幅提高或者降低,导致山水投资每股对应的市值连续3年以上超过或者低于每股价格50%以上,受托人(张才奎)有权利无义务作出提高或者降低收购价格的决定。  “好一个有权利,无义务,如果公司市值降低了,受托人就有权利降低回购价,而提高了,受托人也没有义务提高回购价。对于付款方的任何调整决定,权利人只能服从。”付明德表示:“这哪里有半点公平可言。”  目前,在张才奎父子的高压下,已经有3000多名股东签订了同意退股的协议。  王先生说,“山水集团由国企改制而来,职工当初是真金白银入的股,如今企业发展了,职工理应得到回报。张才奎父子变相逼迫职工退股的做法,与十八大让老百姓共享改革成果、 分享改革红利的精神背道而驰!”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先生说,他们已准备提起诉讼,虽然可能是一条漫长的路,但是他们决心走到底,一定要为自己讨个公道。  事件后续进展,《投资者报》记者会继续追踪报道。
对推动社会进步者致敬!12386当务之急是新股发行必须优先股(优先股转为普通股的价格,应不低于到期公告日前普通股的历史最高价,有效遏制转股套现冲动,最大限度保护普通股东权益,两全其美皆大欢喜,将大小非转为中国版的社保投资401计划)和市值配售(取消一级市场专门打新的‘抽血机’),对违规实行先赔偿后重惩(避免内幕交易),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挂钩(杜绝‘老鼠仓’),促进其长期良好经营对投资者负责,实现共赢才能真正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重中之重)
家族企业要比国有企业强的多,能真正调动人的积极性。虽有加大两极分化的可能性,但能有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利大于弊。
合法的强盗,还有垄断企业高管,它们抢夺了全国人民
这种事自企业改革始就层出不穷,现在跟事多如牛毛。你告谁去?都在一个利益链上,扯不断,理还乱!
改革一直在误区中运行。房改、企改、医改...,哪项改革不是利益集团收益?
这样的例子很多
还有所谓的股改,制造了多少大小非?现在又忽悠什么优先股,原来到也是好事情,偏偏加上一条3年后可转普通股,又成了制造大小非的政策。一群即贪婪又愚蠢的家伙。
胡汉山又回来了
可见律师也够黑的.
都一样!国有企业都是被少数人占有!
只有在的英明领导下才会屡屡出现如此事情。以前抢劫在偏僻地方,现在好了,闹事抢劫!
先富带后富!
家族企业要比国有企业强的多,能真正调动人的积极性。虽有加大两极分化的可能性,但能有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利大于弊。
扯淡,这种所谓的家族企业本身就是巧取豪夺而来,不具备合法性。还调动积极性,你没看明白吗。奖励职工的花红从未兑现。我也见过改制后的地方国企,厂长变老板,厂子是自己的。太荒谬了,如果改革是这个结果,那么我觉得大家就应该反对这种改革。不要指望这些所谓的企业或企业家是善的,这些人好的没几个。比之黑社会好不到哪去。还推动进步,奇谈怪论。国企不好,他也要块遮羞布,这些所谓的民企连遮羞布都不会要。你会看见‘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醒醒吧。
粤桂合作经济特区12月20日获批通过,本周重点关注相关概念股 收藏本帖 回复主题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发展规划12月20日获通过 、5股将受益 中国内地首个横跨两省区域的“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在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被审议通过,肇庆市官方20日表示,标志该粤桂合作试验区有“出生纸”,为赢得更多国家政策支持提供了凝聚力。据中新网报道,广东省省长朱小丹18日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突破内地首个省级行政跨区域建立统一管理园区的合作模式。根据规划,该特别试验区规划范围由主体区和拓展区组成。主体区以广西梧州市和广东肇庆市两市交界为中轴,由双方各划出50平方公里、共100平方公里组成,具体位于广佛肇高速公路以南、梧州市白云山以东、肇庆市封开县城西北,其中以西江南岸(财苑)10平方公里作为起步区。拓展区为40平方公里,由肇梧双方各划20平方公里,具体位于肇庆市封开县平凤镇境内和梧州市龙圩区境内。根据规划,到2015年,试验区开发建设面积达到10平方公里,整个试验区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00亿元;到2020年,试验...
这就是国企改革的必然结果
家族企业要比国有企业强的多,能真正调动人的积极性。虽有加大两极分化的可能性,但能有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利大于弊。
人性的贪婪.国企民企一个样,有时民企更甚.
多行不义必自毙!
东方集团也是这样搞的。
爷俩都双规
这就是中国式的股份制公司,
如果事实那此父子就是小人,我相信他的儿子最后也会坑老子,最后破产。不是吹这种事看过
“不过仍有不少职工不愿意屈服,尤其是已经辞职和退休的职工。”王先生说,山水投资的股东也都是山水水泥的高管,张才奎是前任董事长、总经理,今年3月刚刚卸任。其余7名股东,都是山水水泥的副总级高管,分管生产、技术、销售和财务等公司核心业务,其中,5人于今年初集体辞职,两人于前两年退休。这次,这7名股东和另一位也在今年辞职的副总全都加入了上访维权的行列。在他们的影响下,数百名职工自发签字画押发出了《致全体山水集团职工股东以及张才奎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公开信》。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还向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提交了投诉信,希望他们能够介入此事,为他们主持正义。
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抢劫,难得的牛。
不管白猫黑猫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 .让一部分人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我操他祖宗二十八代,驴与狗狂操出来的杂种.
山水股权纠分之我见:问提的实质与中美关系相似。内在政治矛盾水火不容。要不然马克思的思想就不值一提了。况何伟人呢!我们的改革一定回避不了这个问提{也既我们说的姓资姓社问提},只是我们在实践马氏思想中,我们的决策集团如何把握公私占比贫富差距非常不容易。有史以来的分配是人类的最大矛盾所在,并将延续多久还不得而知。把问提说小了,一个想把事业做大,一个想计自己的应得。我还是偏向让大多数人受益。去哪找个万全的标准来适应或彻底解决分配这个矛盾呢?
工友们,团结起来,杀了这对贪得无厌的狗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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