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从业资格证,交通肇事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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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营运车辆没有从业资格证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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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后保险公司理赔流程:
  1、如果是单方事故,首先要报案,然后定损,修车,最后到保险公司报销,如果你在4S店上的保险就什么都不用管了,他们会帮你办理一切事宜。
  2、如果发生双方事故,你的全责,那么就要报案,对方和你一起去你的保险公司或定损中心定损,然后各自修车,对方把维修清单和发票给你,你先把钱给
  车祸后保险公司理赔流程:
  1、如果是单方事故,首先要报案,然后定损,修车,最后到保险公司报销,如果你在4S店上的保险就什么都不用管了,他们会帮你办理一切事宜。
  2、如果发生双方事故,你的全责,那么就要报案,对方和你一起去你的保险公司或定损中心定损,然后各自修车,对方把维修清单和发票给你,你先把钱给对方也行,等你去保险公司报销完在给对方也可以,怎么方便就怎样做,但是你第二年的交强险会有把上调,如果是对方的全责,你就随他去他的保险公司定损就可以了,你第二个的交强险不会上浮.
  3、如果发生人伤,首先报案,把人送入医院,具体事宜在具体分析。最重要的是把医院开的各种票据都准备好,保险公司都要留底的,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不给报销。
需要看保险合同约定?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审查保险合同。
只要买了保险,并且出现了相应的承保事由和条件,那么就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赔的话,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方便沟通,个人首页的“详细资料”里的手机号也是微信号。
应予赔偿。从业资格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上述法律规定,应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总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如有不明可登录“律师维权网”www.lawyerwq.com进行留言,王律师将尽快给予答复。
按保险合同约定办理。
交强险肯定是要赔的
不合法!可以请律师起诉保险公司
交强险应当理赔。详情请点开我的头像,查看我的联系方式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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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营运货车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驾驶营运货车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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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肇事车辆购买保险的话,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具体可微信或电话咨询、委托。
3条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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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给报销的
如果是交强险,应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先行赔付;如果是第三者责任险,应在肇事者应赔付的范围内赔付。
按照正常程序赔偿根据双方责任赔偿没有关系的详情来电
你好,一般情况下是不行的;但也有例外,可以电话咨询。
申请评估就可以了
你好,提供投保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维权可同本律师联系。
可以委托律师帮你解决
可以依法诉讼解决。稳妥起见,若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带材料来所详谈,我可以帮助你。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是不赔偿的只能起诉解决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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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营运车辆若驾驶人没有资格证,一旦出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吗?请高手指点。谢谢_百度知道
营运车辆若驾驶人没有资格证,一旦出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吗?请高手指点。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1、交强险范围必须赔偿,除非是没有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证。营运证不影响。2、如果是涉及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不理赔的话,如果索赔金额较高,请找律师咨询、到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属于民事纠纷,绝对赔偿。3、如果保险公司不赔偿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投诉案件处理时效最快
采纳率:13%
亲、保单里面都有这样一条免责:无照驾驶。驾驶无行驶证车辆都是免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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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指导老师 :何伟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典型案例(一)李某拒赔案日,丁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约定的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车。日,驾驶员李某驾驶肇事车辆自卸汽车粤H×××××号机动车辆在肇庆市四会市大东村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牌号为粤H×××××的大型汽车(车辆所有人:丁某)损坏。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邵某赔偿了丁某车辆维修费,后邵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申请人60382元。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李某不持有货车营运从业资格证,裁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郭某拒赔案日13时许,何某驾驶赣A×××××小型普通客车沿105国道由东往西行驶江西豪邦实业有限公司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由北往南过马路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何某持B2机动车驾驶证,但不持有驾驶小客车的从业资格证。伤者郭某起诉要求何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一审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对何某造成的事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二审认为何某不持有小客车的从业资格证,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的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应当对何某造成的事故进行赔偿。二、裁判要旨以上两案的裁判结果均显示,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之后即可在商业三者险内免予赔偿。在李某拒赔案中,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关于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问题,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已经由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黑体字的方式标注,而且是专门单独列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申请人收到保险单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而关于司机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情况,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驾驶人李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属于营运货车,驾驶员李某只有驾驶证,并没有持有运输从业资格证,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免责条款对申请人生效,保险公司有权据此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拒赔。故审理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在郭某拒赔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被告财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即本案被告公交公司履行其说明义务,不可拒赔。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财险公司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财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交通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何某作为公交公司聘请的公共汽车驾驶员除应当取得驾驶证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而何某在事故发生时所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为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该证系城市出租汽车行驶使用),明显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交通法规规定不符,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范围。且财险公司也对保险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加黑加粗予以了强调,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且公交公司作为专业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知道相关交通法规的要求,其在选任驾驶员时应当保证驾驶员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在与财险公司签订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时也完全能够知晓、明白关于从业资格证的规定、要求和含义,因此最终对保险公司拒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核心问题探讨(一)争议焦点保险人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无从业资格证情形的理赔责任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常见的争议。该等争端的特征主要有三:1.该机动车为营运车辆;2.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持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却未持有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证;3.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保险公司一般会将“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这种情况列入到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中,并在庭审中主张免赔。此种争端主要的争议焦点是:1. 该免责事项应否列入免赔条款中;2. 若该免责事项应列入免赔条款中,保险公司应否就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下文将围绕该争议焦点展开论述。(二)问题探讨1.关于“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情形应否列入到保险人的免赔事项中的问题。关于该问题,历来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持反对论,认为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只是对从事运输行业的基本评价,没有考核到驾驶人的驾驶能力,没有相关的运输从业资格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因此无从业资格不会显著增加车辆运行的风险,不会影响到保险设计的精算模型,保险人应予以承保;即便驾驶人违法也应该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保险人作该种规定乃是削减自身义务的行为;观点二持赞成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这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若没有相关运输从业资格的人驾驶运营车辆,有可能导致被保险车辆的运行风险增大,保险人不应承保;且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作出这种规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性条款,有一定的行业参考价值,保险人并未削减自身义务。笔者对该问题主要持支持论,主要从保险风险、法律、法理三个层面来分析。从保险风险的角度而言,开营业性货车或客车,提供的是一种营运服务,这种服务不仅仅是将货物和客人安全送达到目的地,还要求驾驶员在具有应对运输途中突发事件的技能,并不是有驾驶证就可以从事货运和客运服务的,这好比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要成为律师还要经过律师执业资格考核以取得律师执业证,专门的职业对从业者有着更高的要求,营运车辆每日遇到的情况纷繁复杂,若无合格(驾驶技能+职业技能)的从业者驾驶,将会使得保险风险大大增加,因此保险人对该种情形不予理赔,属于对保险风险的控制,并非蓄意减轻自身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精神,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说明义务,相对一般的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要低,可见最高法鼓励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前所述,被保险人没有合格的从业资格证书会显著增加其保险风险。若被保险人又没有及时告知保险人,则保险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法理上而言,保险的目的在于让被保险人将不可归属于自身故意的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并非让保险人为其违法违规行为买单。没有从业资格证进行经常性道路交通运输行为,既是对承运货物,乘坐旅客的不负责,也是违法行为。若保险为其作经济上兜底,那无异于为虎作伥之举,也不利于倒逼运输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持证上岗,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具有从业资格证” 应当列入到保险人的免赔事项中。2.该条款的免责事由为法律上的禁止性行为,依法无须对保险人尽说明义务。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对该条款仅需对被保险人尽提示义务即可,无须对被保险人进行说明义务。不具有从业资格证而参与经常性道路运输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文禁止的行为。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结合根据《条例》制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的最后一款“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作体系解释可知,该从业证件正是《条例》规定的从事客运、货运人员必须符合条件之证明。既然不具有从业资格证而参与经常性道路运输乃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保险人对涉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责任免除事由的提示义务,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司法解释,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的载体是保险单、投保单、保险条款等其他保险凭证。而其履行提示义务的方式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在实务证据中,保险公司应当举证其已通过对条款字体加粗,变色,放大等方法,使一般人能注意到该等条款,即可论证其完成了提示义务,而无须对该名词再做进一步的说明。因此,如郭某拒赔案中一审法院援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即本案被告公交公司履行其说明义务,笔者认为系适用法律错误。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而非适用一般法,是否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应当以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为准,而非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四、小结综合前文对案例及案例引出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商业三者险是投保人为了转移风险而自愿和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保险人确应当对风险的发生依约赔偿,但这不意味着保险人要为被保险人的一切行为负责。这样做既于法有悖,也于情理有悖。特别是基于当下许多客运、货运公司为了经济利益,对旗下的驾驶员从业资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社会现实,明确该问题判断标准更具有重要性。明确保险人应当对无从业资格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员予以拒赔,不会对被害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太大的困扰,因为驾驶员所属的公司并不缺乏这种偿付能力,但通过这种方式却给这些公司敲醒了警钟,使其聘用驾驶员时更重视其执业资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而保险公司也可减少了不合法、不必要的赔付,使其理赔核算模型中的成本进一步减少,从而降低保费,让未来投保人的成本降低,最终形成社会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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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 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时间:&&|&&作者:徐涛&&|&&浏览:679
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中院判决程某诉陈某祥等损害赔偿案裁判要旨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案情王义某驾驶苏JB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薛程程驾驶的苏J6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该车乘坐人吴某英受伤后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义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薛程程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英无责任。陈某祥系苏JB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实际车主,王义某系陈某祥雇佣的驾驶员。陈某祥为苏JB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王义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但未有证据证明王义某持有相关专项作业车的从业资格证。吴某英的亲属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祥、王义某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近亲属吴某英交通事故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元。裁判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程某因其近亲属吴某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11500&元。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程某因其近亲属吴某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76723.47元。三、陈某祥赔偿程某因其近亲属吴某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3539.43元。扣除王义某垫付款人民币9000元,陈某祥赔偿程某因其近亲属吴某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4539.43元。四、王义某对陈某祥上述赔偿程某的款项负。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称:按照合同约定,无从业资格证就不存在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的问题。此外,商业三责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系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内容,改判上诉人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肇事车辆驾驶员王义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王义某具有驾驶员资格,其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太平洋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陈某祥订立的商业三责险合同,采用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相关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等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责任的规定,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一审法院将商业三责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并无不当。盐城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评析1.从业人员资格证与车辆驾驶证的关联比较&本案中涉及的从业资格证实际上是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与车辆驾驶证有如下区别:前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而后者是对驾驶机动车能力的认定;获取车辆驾驶证与是否已获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毫无关联;未获得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从事运输行业活动受到的是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2.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效力的评判&根据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编号:A02H03Z)“责任免除”章节第七条的约定,驾驶人存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情形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依此免责呢?从、保险法等法律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规定内容看,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及适用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从程序方面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从实体方面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得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及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法定情形。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再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就本案中的免责条款从实体方面来看,作为提供该格式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一方未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存在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及前述分析可知,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驾驶员就是合法驾驶人,驾驶员王义某已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虽驾驶该车所需驾驶证类型为B2,但A2证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中含该车型),现该免责条款中又同时约定王义某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方才赔偿的额外要求,显然属于“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其次,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保险公司若依据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而免责,亦明显有违公平。此外,从业资格证本身就是一个宏观概念,从上述格式免责条款的字面内容看,并未出现从业资格证等表述,仅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等笼统概括描述,但国家哪些部门核发,具体是哪些操作证、许可证书、必备证书,该格式免责条款并未规定清楚、详细。因此,也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亦应当认定无效。本案案号:(2011)亭民初字第1933号;(2011)盐民终字第1627号案例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曦希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建设工程 房产纠纷 律所: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60014积分 | 帮助25773人 | 156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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