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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如等中介收房后快速装修出租 房间测出甲醛超标_网易上海房产频道
自如等中介收房后快速装修出租 房间测出甲醛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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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介出租房频现甲醛超标:刚装好就租)
11月17日,东城区夕照寺街某小区自如出租房内,空气质量检测仪上显示甲醛浓度是0.394毫克/立方米,仪器显示红灯,并发出报警声。11月18日,蒲黄榆路附近某小区自如房的衣柜,空气质量检测仪显示甲醛浓度为2.030毫克/立方米,超标近20倍。12月7日,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二期小区,一名装修工人正准备去装燃气灶。该套房子的三个房间已经有租户入住。针对张嘉佳(化名)房间的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显示,甲醛、TVOC的浓度超标。12月6日,张嘉佳坐在床边,不断咳嗽。这名20岁的女孩从包里拿出病历,翻开写有“急性支气管炎”的那一页,轻声说:“医生说,我的症状像是甲醛中毒。”病历显示,她咳嗽4天、发热、伴有黄痰,“双肺听诊呼吸音粗”。咳嗽的源头从她入住“自如”的一间出租房开始。之后的一份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显示,她所住的房间甲醛和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超标。这并非个案。新京报记者探访了多间自如出租房发现,部分房屋疑甲醛超标,且都存在刚装修完不久就出租的情况。有自如管家称,一些房屋刚装完就挂在自如平台上出租,没时间进行有效的通风处理。除自如外,通州一家中介同样存在短时装修并出租的情况,他们使用廉价的装修材料,不到一周装修完房子,“甲醛超标难免。”业内人士称,中介装修房甲醛超标的背后,除了疏于空气治理,也有企业控制成本的考虑,或存在多层转包后装修成本被压缩的现象。更重要的是,目前对于中介装修房的空气质量标准还处于空白。最后为“坏空气”买单的都是“张嘉佳”们。入住新房数日头疼咳嗽因咳嗽去北京安达医院就诊前的半个月,张嘉佳通过自如租下昌平区龙腾苑四区某房间一个卧室。20岁的她是大连一大学的大四生,今年9月初,她来京实习,和朋友住在一起。11月初,她又到西二旗附近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实习。此前住所离西二旗超过15公里,张嘉佳在公司附近找了三天房,最终选择离公司不足5公里的龙腾苑四区。11月10日,张嘉佳看房时才发现,这是一个复式房,上3下4共7间房。她看中一个窗户朝南的房间,30平米左右,月租金2000多元。张嘉佳回忆,看房当天,屋内有刺鼻的味道,询问自如管家后得知该套房属于首次出租,刚装修完。当天下午,张嘉佳和自如管家签订了租房合同,押一付三,另缴纳一个月房租作为服务费。她也成为这套房里的第一个租客。次日下午,张嘉佳搬入新房。当晚,她觉得嗓子干痒刺痛。第二天起床时开始咳嗽。以为只是感冒的她在药店买了感冒药服用,直到11月15日,咳嗽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从最开始的嗓子干痒刺痛到连续咳嗽导致胸闷。11月16日,29岁的王琳入住张嘉佳隔壁房间,成为该套房的最后一名租客。据王琳回忆,入住当晚,她听到张嘉佳在夜里不断咳嗽。“住进去前两天就开始头疼。”王琳说,此后一个星期,不断有邻居反映房间有味道,“大家要么是头疼,要么喉咙干痒刺痛。”11月17日,张嘉佳回到大连的学校。因连日咳嗽不见好转,她前往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检查。张嘉佳说,医生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就诊期间,医生还向她嘱咐,“如果是刚搬家,一定要注意通风”。11月21日,病情稍有好转的张嘉佳回到北京的出租房。22日,咳嗽再次加剧。11月25日,张嘉佳在北京安达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嗜碱性粒细胞数目以及百分比、血小板数目以及百分比超过参考值范围。从医院回来后,张嘉佳询问了邻居,发现王琳等其他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症状。她说,11月25日,一名也咳嗽的邻居去医院拍了片子,发现“双下肺纹理增强”。一房间检测出甲醛、TVOC超标张嘉佳怀疑,这些症状可能与新房甲醛超标有关。在她去北京安达医院的前几天,王琳买了甲醛检测仪,“22日所有人的房间都封闭,第二天检测甲醛,结果都超标。”张嘉佳也买了甲醛检测仪,测出卧室的甲醛浓度为0.280毫克/立方米,当她把仪器靠近衣柜时,仪器发出报警声,数据最高升到0.382毫克/立方米。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规定,室内甲醛标准为0.1mg/m3(1小时均值),检测时需要关闭门窗12小时。11月25日,王琳等人就房间甲醛超标一事向自如管家投诉。王琳说,自如管家称可以提供炭包除味,并要求他们开窗通风,又或者换租。11月26日,自如管家在微信群里向王琳等人说,公司可以为租客做空气治理服务,治理时间是2-3天,治理期间房子处于全封闭状态,不能住人,因此建议王琳等租客暂住酒店,费用由租客先行垫付,根据发票找自如报销,酒店每晚住宿费标准不超过300元。王琳和张嘉佳并未同意管家的要求,她们只想知道,“自如的出租房有没有存在甲醛超标的情况”。当晚,自如管家拿来了“和解协议书”。新京报记者拿到的这份“和解协议书”显示,“现就甲醛超标导致客户换租事宜,经甲方(自如)、乙方(租客)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共计2190元,作为就该起事宜对乙方的全部赔偿/补偿”。王琳说,当天自如管家拿来了多份和解协议书,文中“现就_____事宜”那一处本为空白,她亲眼看到管家在协议书上写下“甲醛超标导致客户换租”几个字。王琳说,只有租住在3号屋和7号屋的两户租客签了这份协议。包括她在内的其他5户租客并未签字。11月27日,两名签字的租户搬走。同一天,张嘉佳再次到北京安达医院复查。验血结果显示,体内仍然有四项指数超标。张嘉佳说,医生听了她的描述说“可能和甲醛有关”。当天,张嘉佳和两个邻居商议,委托一家专业的室内空气检测中心对3个房间进行检测。12月2日,上述检测机构出具了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在房屋进行封闭17个小时后,检测员对房间进行空气采样,检测项目为室内的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通过检测后发现,张嘉佳所居住的房间空气中甲醛、TVOC的浓度超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值,不符合标准要求。另外两个房间的检测正常。张嘉佳说,另两个房间有空气净化器并进行过消毒处理,她所住房间未做过任何处理,因此问题较大。自如部分装修房疑甲醛超标这不是自如第一次曝出装修房甲醛超标。去年7月,北京某医院一名30岁的女医生住到自如房后发现房间里有异味,之后总感到身体不适,影响了工作和生活。同年8月,一家环境监测公司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了检测,报告显示,卧室的甲醛含量为0.3毫克/立方米,超标2倍。同年10月,自如与该租客签订和解协议书,自如一次性支付4万余元“作为赔偿费用”。11月中旬以来,新京报记者探访了多家自如的出租房,部分房屋疑甲醛超标。11月15日,新京报记者来到东城区法华南里小区一间自如出租房。自如管家张静说,该房为首次出租,“装修好到对外出租在半个月左右”。房子是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总面积40平方米左右。房间有自如统一的密码锁,并配有沙发、床、灯、衣柜等家具。“墙面是新刷的。”张静说。新京报记者发现房内窗户没有打开,整个房间充满刺鼻的味道。无论是在客厅还是卧室,记者使用空气质量快速检测仪,测出甲醛浓度最低为0.175毫克/立方米左右。根据检测仪使用说明书,当0.1毫克/立方米<甲醛浓度0.3毫克/立方米,表示甲醛超标,仪器指示灯从绿色变为红色;大于0.3毫克/立方米时,仪器红灯亮起,并发出“滴滴”的报警声。对于这样的检测结果,张静说,“装修完后,房间没有开窗通风,空气质量难免不好”。在张静负责的夕照寺街某小区另一套房内,记者使用空气质量检测仪进行检测发现,甲醛检测数据依然超过了0.1毫克/立方米。11月18日,新京报记者来到蒲黄榆路附近某小区的一间自如房,打开房门后能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记者将空气质量检测仪置于衣柜里,数值最高达到2.119毫克/立方米;在客厅,数据最高显示为1.018毫克/立方米;当把仪器贴在卧室的墙壁时,仪器的甲醛数据最高显示为0.695毫克/立方米。记者在房间内多个区域进行检测,甲醛浓度的数据都高于0.3毫克/立方米,仪器显示红灯,并发出报警声。自如管家李巍说,这套房收房后重新进行了装修,刷过墙、换过家具和家电。之所以存在刺鼻的味道,主要还是装修完后没有进行通风,应该是一些刷墙涂料和家具的味道。在李巍带记者看的景泰地铁站附近一个出租房里,记者通过仪器检测,发现空气质量良好。李巍说,这套房子并非首次出租,此前曾有人住过一年,“没有重新装修,只在租客退租后做了保洁。”房屋刚装修完工就出租新京报记者发现,疑似甲醛超标的自如出租房,均存在新装修的情况,而且装修时间和通风时间都不长。张静、李巍等自如管家表示,一些房屋刚装修完就挂在自如平台上出租,由于没时间对房间进行有效的通风处理,可能存在甲醛残留的情况。据自如官网描述,自如友家和自如整租所有房屋均经过专业设计,实行统一装修,原创家居及品牌家电配置。“出现甲醛超标可能与通风时间短有关。”王琳回忆,在入住龙腾苑四区自如房的第二天,她在所住房屋正楼下的房屋门上看到一则提示,上面写着“由于楼上装修,卫生间做24小时闭水试验,请关注自家卫生间”,落款时间为日。考虑到张嘉佳租房日期是11月10日,王琳猜测,房子可能最多装修好一周左右就出租了。张静、李巍也就手里的几套房对新京报记者说,房子装修完约半个月。12月10日,自如置业部工作人员徐磊说,房屋装修和通风时间短,还与空置期有关。据他介绍,自如收房一般是签3年以上。空置期短的数十天,长的100多天。空置期内公司要进行装修及家具配置、散味和寻找租客。据了解,自如收房后租期的每一年都会有空置期,一旦和业主签约收房,即要开始给业主按月打款。徐磊说,公司主要的盈利是来自于空置期和租客的服务费,公司会在空置期内迅速对房屋进行装修,如果空置期没有结束前有租客租房,平台就可以向租客赚取空置期的这份房租。除了自如,一些中介的出租房也存在短期装修并出租的情况。通州永顺镇新建村二期高层小区共19栋住宅楼。一个星期前,程伟从老家来到北京工作,在小区14号楼23层的一个房间内租下一个卧室。据程伟描述,他在租房时整个楼层的房间都在装修,与他签订租赁合同的卓诚地产在没有装修完成的情况下将房屋进行隔断出租。12月5日,新京报记者来到新建村二期高层14号楼,卓诚地产的中介王勇介绍,他们通过业主收到了14号楼多套房源,都是毛坯房。王勇说,12月1日公司对23层的房子开始装修,还没装修完就有人来租房,公司将一些房间进行隔断后单间出租。“现在23层只剩下一个客厅隔断间,10多平米。”王勇说,其余房子已全部出租。记者进入其中一间两室一厅的房子,被隔成了四个卧室,厨房没有装修完,卫生间的水管也没有接上,一台未拆封的电冰箱放在地上。“现在还没装完,还差厨房和卫生间。”王勇说,公司从外面找来装修团队进行简单装修和隔断,铺地板、刷墙,还买了衣柜和桌子,一些家电也在安装中,“除了客厅的隔断间,其余三个房间都已出租,并已住人”。新京报记者在现场发现,卫生间的部分水管没有接好,一些洗漱用品就已经摆放在洗手台上。新京报记者通过空气质量检测仪检测发现,室内甲醛浓度超过0.1毫克/立方米,指示灯一直处于红色状态。无论是在过道还是待出租的卧室,都能闻到装修材料的刺鼻味道。12月7日晚,记者再次来到上述出租房,装修已基本完工,家电也安装完毕。一名装修工人说,从开始动工到完工,大概一周时间。“刚装修时,就有租户通过中介租下了房子。”这名装修工说,装完一间就住一间,基本没有通风的时间。“装修房出现甲醛超标并不只是通风时长的问题,还有可能是材料本身的问题。”一名业内人士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国内装修市场混乱,存在多层承包、转包的模式。一些房屋租赁企业为了获利,会通过合作的形式寻找第三方装修公司为其服务,直到装修团队接活,中间已经有了多层转包和承包关系,装修成本早已被严重压缩。此外,对房屋租赁企业而言,也会考虑成本控制,他们在收房后,会统一装修后再出租,装修质量的好坏、材质是否环保也直接影响房屋的空气质量。卓诚地产的中介王勇说,为节省成本,公司一般在外面请便宜的装修团队。装修房空气质量标准存空白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早已得到广泛认知。1995年,甲醛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定为可疑致癌物。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明确将甲醛上升为一类致癌物。甲醛有特殊的刺激气味,对人眼、鼻等有刺激作用。新装修的房间甲醛含量较高,是众多疾病的主要诱因。据介绍,新房装修后产生甲醛的来源包括地板、家具、墙面漆等,尤其是不合格的劣质产品更会加剧甲醛等室内污染物超标。甲醛的释放期长达好几年,通常的做法是常通风,辅以空气净化器、绿植等手段。尽管《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室内甲醛标准为0.1mg/m3(1小时均值),但该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但对于目前一些中介公司的装修房甲醛处理方面仍处于空白。自如管家李巍向记者介绍,公司在收到房源后,会统一进行装修,并进行空气治理,对于治理细节,她并不清楚。新房内都会有异味,对于处理异味的问题,公司没有硬性要求。不过,即便是甲醛超标,租客也很难获得赔偿。自如置业部工作人员徐磊说,国家在甲醛超标的出租房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这相当于是在打一个擦边球。”李巍说,如果租客在这方面有异议,也只能多买几个除味炭包提供给租客。公司也可以为其提供换租或签和解协议。由于房源紧张,搬家还耗费时间和精力,王琳没有搬家的打算,她和其他邻居也商量,不想来回折腾,“只要把甲醛问题处理好了,也没有再多的要求”。她花1000多元购买了空气净化器,只要在家就开着。几盆绿植也买来摆放在房间各处。
张嘉佳没有买净化器和绿植,她坚持每天开窗通风,即使大冬天晚上睡觉时,“冷风吹进来,经常打在脸上”。她说。直到12月10日,她拿着甲醛测试仪检测房间甲醛浓度,仍是超标,但比刚住进来时要低一些。该套房子的7个房间已有两间空了出来,一间在楼上,一间在楼下。自如管家不时带着租客来看房。12月6日晚,管家又带人来了。他在现场介绍,这两个房间没有人住过,属于首次出租,家具全新,都朝北向。张嘉佳打开卧室门,一边看着前来看房的租客,一边捂嘴发出咳嗽的声音。(文中张嘉佳、王琳、张静、李巍、程伟、王勇、徐磊均为化名)
本文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蔡自晶_NO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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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所咨询: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租赁合同到期又签定了搬迁过渡协议,过渡期满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承租人的装修搬迁等拆迁补偿?
租赁合同到期又签定了搬迁过渡协议,过渡期满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承租人的装修搬迁等拆迁补偿?
本案判决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鉴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期届满,故现被上诉人依法行使权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租赁合同亦明确约定装修无偿归被上诉人所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终止,上诉人应当将系争房屋及时返还被上诉人,并支付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现上诉人主张其应享有动迁补偿的权利,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陈某与某副食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副食品公司。
  上诉人陈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9)徐民三(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113号底层东部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某副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副食品公司)名下房产。日、日,上海市徐汇区零陵副食品商场(甲方)与陈某签订《租赁合同》两份,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租赁给陈某经营使用,每月租金6,000元(人民币,下同)。2003年12月,经副食品公司委托,上海市徐汇区清真路菜场(甲方)与陈某(乙方)又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承租期五年,自日起至日止,租赁费用2004年为每月5,000元,2005年、2006年每月6,000元,2007年、2008年每月7,000元,先付后用,付款日为每期第一个月的前五日内,乙方逾期付款按拖欠租金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借给乙方的房屋,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应将房屋完好归还甲方。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12,000元,租借期满或合同解除,或本合同终止履行,保证金除用以抵充乙方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外,余款则无息归还乙方。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乙方应在三天内撤离承租房屋。签约后,陈某支付副食品公司保证金7,000元。
  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分别于日、日、日签订《搬迁过渡协议书》三份,载明,自日起该房屋应由副食品公司收回,由于该房屋已被政府列入2009年城市建设动迁范围,双方不能签署《房屋租赁协议》,考虑到陈某搬迁困难,故同意给予搬迁过渡期,过渡期自日起至日止,月租金7,000元,先付后用,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陈某承诺在过渡期结束后的两天内,保证将房屋无条件地完整地交还给副食品公司。协议期满后,陈某仍占用系争房屋,租金支付至日。之后,副食品公司要求陈某返还系争房屋,无果,日,陈某致函副食品公司,要求副食品公司对陈某进行动迁安置,并补偿搬家费用和门面装修费等。副食品公司于日向陈某发出《律师函》,要求陈某于日前搬离承租房屋,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副食品公司。陈某未予同意,现仍继续使用该房屋。副食品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陈某迁出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113号房屋,将该房屋腾空后归还给副食品公司;2、陈某向副食品公司支付自2009年9月起至上述房屋归还副食品公司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7,000元计算) 。
  原审审理中,陈某对副食品公司提交的日搬迁过渡协议书以及申请书上陈某的签名真伪存有异议,提出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述材料中陈某的签名字迹是否系同一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检材中陈某的签名字迹与提供比对的样本上的字迹系同一人所写。经质证,副食品公司对鉴定报告无异议,陈某不认可鉴定结论。原审法院认为,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另,陈某陈述与案外人闵祖修、高国铭合伙使用系争房屋,副食品公司明确表示不追加案外人为本案第三人。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判决:一、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113号承租房屋,将该房屋腾空后归还某副食品公司;二、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副食品公司房屋使用费:按每月7,000元计算,自2009年9月起算至陈某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三、某副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租赁保证金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2,300元,均由陈某负担 。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陈某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签订租赁合同后,上诉人投入了大量资金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现房屋面临市政动迁,动迁单位应当补偿给上诉人装潢和经营的损失。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系为了独吞补偿费用。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副食品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期满,上诉人理应搬离房屋。即使房屋动迁,受益人也是房屋的产权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期满后所有的不动产包括装饰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故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鉴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期届满,故现被上诉人依法行使权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租赁合同亦明确约定装修无偿归被上诉人所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终止,上诉人应当将系争房屋及时返还被上诉人,并支付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现上诉人主张其应享有动迁补偿的权利,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 方代理审判员  沈正义审 判 员  顾 依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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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同钧装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白圻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光华。委托代理人陈勇。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姜宏生,职务总经理。原告(以下简称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为同钧装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垚曜独任审判,审理中本院受理被告同钧装潢公司提起的反诉,分别于日、6月15日就本诉与反诉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光华、陈勇,被告(反诉原告)同钧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宏生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各方合意延长了简易程序适用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公司诉称,原告将上海市闸北区延长中路XXX号三层01室房屋(建筑面积312平方米,以下简称为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并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日至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15833.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租金为一月一付、先付后用,如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进行过催讨,但均无果。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搬离、腾空系争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3、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使用费(以每月15833.3元的标准,自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4、被告支付滞纳金3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同钧装潢公司辩称,只同意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合同11-1条的约定,原告需在售房前征询被告是否有购房意愿,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却违反该约定擅自决定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多次带人前来看房,显然侵犯了被告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10-2条的约定,因原告未将系争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的情况告知被告,进而造成被告损失的,原告应负有赔偿责任,据被告了解,因原告与小区业委会之间的纠纷,系争房屋已被依法查封冻结,原告理应依约对被告进行赔偿。日、19日,原告擅自对系争房屋进行停水断电,导致被告在无法经营的情况下被迫搬离系争房屋,造成了被告装修折旧损失400000元及经营损失850000元(包括工资损失、利润损失)。且因被告事前已将系争房屋的部分出租给案外人(以下简称为如艺公司)使用,原告的上述停水断电行为导致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因此向如艺公司赔付了300000元违约金,对此原告理应赔偿给被告。同时,因原告疏于对房屋进行修缮、维护,导致房屋多次产生渗漏,造成被告财物的重大损失。另外,系争房屋所在大楼的四楼阁楼系原告的员工宿舍,与系争房屋共用一个电表,被告长期为原告垫付电费。鉴于被告未承租系争房屋前,相关电费都是由原告自付,而被告承租房屋后的水费、物业费、保洁费都是由被告承担,故被告认为系争房屋及四楼的全部电费均应由原告负担。据此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装修损失400000元;3、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直接经济损失850000元;4、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反诉原告赔偿给案外人如艺公司的损失300000元;5、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付的电费50000元。反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公司辩称,除同意与反诉原告解除合同外,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请求。系争房屋产权至今仍登记在反诉被告名下,故反诉原告所称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现象并未实际发生。反诉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合同约定所有装修必须经过反诉被告方的同意,而事实上反诉原告未经同意便擅自进行了装修。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反诉原告拖欠租金,其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反诉被告对其装修损失进行补偿,且反诉原告也未能证明其装修投入的具体金额。反诉被告从未对系争房屋进行过停水断电,反诉原告承租系争房屋是用于办公,即便停水断电也不会影响反诉原告在外进行装修施工,故不存在所谓的经营损失。且从反诉原告提供的电费单据显示的电费金额上看,也侧面印证了系争房屋内未发生过停水断电现象,以及反诉原告并未停业、搬离的情况。反诉原告未经反诉被告的书面同意擅自转租,故对其所述的转租情况反诉被告并不清楚,如艺公司与反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姜宏生,故对其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款项赔偿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另外,合同中明确约定,系争房屋产生的水电费应该由反诉原告承担,四楼作为反诉被告的员工宿舍产生的电费金额相对较小,但为妥善解决纠纷,现反诉被告同意承担相关电费的一半。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为原告。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系争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将系争房屋作商办使用,租赁期自日起至日止,月租金为15833.3元,自第九年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壹倍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壹个月的……。另外,合同10-2条约定:因甲方未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11-1条约定: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三十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六、乙方所使用的室内用水、用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单独安装计量表具,根据计量表具读数,按企业水、电价计费,每月随供水、电部门抄表结算一次,其表具读数与总数的差额,根据楼内承担者实际用量分摊,由甲方代收,甲方预收5000元水电费押金。七、房屋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每个月预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乙方首期租金应于交房前7天予以付清。以后应于每个月月底前的5天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应按交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九、甲方同意乙方可转租多余房屋,除合同正文规定的转租条件外,乙方转租的面积不超过其承租面积的三分之一,转租期限不超过本合同租期,且事先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合同应送交一份给甲方备案。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的水电费押金。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书》,称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经多次催讨无果,现决定于日起中(终)止原出租合同,收回出租的办公场所,责令被告2013年3月底前自行搬迁,并于两周内缴付所欠租金,办理善后事宜,同时告知两周后停止水电等设施。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支付房屋租金的通知》称,被告长期拖欠房屋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讨仍然未能支付,至日合计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元,故限期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否则原告将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上述函件送达被告后,被告亦于同年10月28日向原告发出函告称,要求原告尽快派人前来处理房屋租赁事宜:1、结清2013年2月份以前应付租金、扣除被告从2011年至今为原告员工宿舍垫付的电费;2、赔偿被告装潢损失400000元;3、因原告在未上门告知的情况下于日下午4点、19号上午9点两次直接拉断电源总闸造成被告所有客户信息及主要数据全部丢失,进而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欠租、返还房屋,遂致讼。另查明,如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姜宏生(即被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地为本市延长中路XXX号3楼301-1室。日,被告与如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系争房屋内北侧96平方米的部分出租给如艺公司使用,租期自日至日,租金为5000元/月,并约定如被告在承租方未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转租给他人视为被告违约,赔偿违约金300000元。日,以如艺公司的名义向被告开具300000元违约金的收据。对此被告称因原告对系争房屋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导致如艺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后被告向如艺公司赔偿了300000元违约金,上述款项均系以现金形式交给了如艺公司的经理。原告则表示不清楚被告对外转租的情况,亦不认可上述款项的支付情况。日,案外人(以下简称为瑞志公司)向原告开具江苏银行上海普陀支行支票一张,票面载明收款人为原告、出票人为瑞志公司、票面金额为70000元、用途为租金。后因原告向银行提示付款时由于账户金额不足被银行退票。同年10月,原告向崇明县人民法院起诉瑞志公司要求判令瑞志公司支付70000元及相应利息。日崇明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相应诉请。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至今瑞志公司未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对此原、被告均确认,该案涉案支票所载款项系被告委托瑞志公司向原告支付的租金,但原告承兑时发现是空头支票,故姜宏生便以原告名义起诉了瑞志公司。原告认为因至今尚未收到相关款项,故不能视为被告已履行了70000元租金的支付义务。又查明,系争房屋四楼系原告员工宿舍,与系争房屋共用一个电表,由被告统一支付电费。但原、被告对于电费分摊的方式无书面约定。审理中,经原、被告共同确认,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共计支付了47878.42元电费(含滞纳金)。对此原告表示因无法区分系争房屋及四楼员工宿舍产生的电费金额,故愿意与被告对半承担上述电费。关于被告已付费用情况,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中显示的总金额为525300元,原告称包含了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水电费押金及520300元的租金。被告则称5000元水电费押金不包含在已付租金525300元内,另外通过对瑞志公司的诉讼而取得的70000元亦应视为被告已支付的租金。审理中,被告提供了一份署名为“管连升”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大致为,其系(以下简称为铁程物业公司)员工,在日下午接上级通知将延长中路XXX号3层房屋的电源切断,并未拆除保险电路器及加装配电房门锁。被告称管连升虽系程铁物业公司员工,但原告系程铁物业公司的上级单位,断电行为系受原告指示而为。同时被告提供电费报销单及如艺公司与程铁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以证明程铁物业公司与原告有关联关系。对此原告表示在证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不认可《情况说明》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即便断电行为确实存在,也并非受原告指使,与原告无关。另外,被告提供了:1、工程预(决)算清单、报价汇总表,称就系争房屋被告投入了约600000元并自行进行了装修;2、被告制作的2013年1月至6月的工资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若干份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证明因原告违约导致其产生经营损失;3、一份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称该录音系2013年3月停水断电后被告与原告方负责出租房屋事宜的经办人蔡剑龙、原告法定代表人白圻业以及张松的谈话录音,并称从录音中可以反映出白圻业表示已与下家就系争房屋买卖问题谈妥。对此原告表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由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系争房屋的装修残值。审理中,被告称其已于日搬离了系争房屋,但未向原告交还房屋钥匙。经本院释明,被告仍坚持不同意在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由原告先行收房。审理中,原告表示对被告遗留在系争房屋内的装修无需利用,但考虑到被告确有投入,为妥善解决纠纷,现同意就装修补偿被告150000元。以上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双方来往函件、银行收款凭证、单据粘贴单、现金交款单、转账凭证、记账联、单据报销单、物业管理协议、情况说明、(2012)崇民二(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电费发票、装修报价汇总表、工资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决劳动合同的证明、照片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合法有效。现鉴于原、被告均同意解除上述合同,本院予以准照。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何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直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租金金额为520300元。关于瑞志公司向原告开具的70000元支票,鉴于原告亦认可相关款项系瑞志公司代被告支付的房屋租金,故在原告已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了对瑞志公司70000元债权的情况下,无权再要求被告重复给付该款项,由此应认定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租金为590300元。但较之于被告应付租金的金额,被告显然仍存在拖欠租金的行为。对于被告所称原告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系争房屋被查封冻结以及原告疏于履行房屋修缮义务等事实,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均难以采信。至于被告称原告对系争房屋进行停水断电一节,被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之后系争房屋内仍持续产生电费、且金额无显著变化的事实显然存在矛盾之处,故本院难以认定原告停水断电致被告无法经营的事实。综上,应认定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被告。争议焦点二:被告能否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文所述,本院难以认定原告停水断电致被告无法经营的事实,且被告就其存在相关损失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加之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被告,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要求原告承担被告向如艺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均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因被告违约致合同解除,在原告不同意利用现有装修的情况下,被告无权向原告主张装修损失,但现原告自愿对被告作出一定补偿,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争议焦点三:合同(协议)解除后所涉款项如何结算。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向原告返还房屋,并依约支付租金、使用费及滞纳金。鉴于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且不同意原告收房,故本院难以认定房屋已交付,被告仍需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而被告应付的租金、使用费中,应扣除其已支付的590300元。关于滞纳金,虽合同约定的标准过高,应予以适当调整,但鉴于被告拖欠租金至今,时间较长,原告现只主张300000元滞纳金,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准照。因被告支付的电费中包括了为原告垫付的部分电费,鉴于双方对该电费的分摊无明确约定,及相关电费主要满足于原告员工的日常生活,故原告要求双方各半承担的意见,尚属合理,本院予以准照,被告要求原告全部承担的意见显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应退还被告水电费押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就上海市闸北区延长中路XXX号三层0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离上址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三、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使用费【自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15833.3元/月的标准计算,其中应扣除被告(反诉原告)已支付的590300元】;四、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滞纳金300000元;五、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电费23939.21元;六、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装修补偿款150000元;七、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水电费押金5000元;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71.65元(原告已预缴),反诉案件受理费9925元(反诉原告已预缴),共计16496.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235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026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垚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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