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保险,能在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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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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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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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在个税前扣除是否合理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表示,个人缴纳的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其原因在于,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客观地讲,国税总局的相关解释遵循了既有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因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相关通知,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保险的确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在名义上属于个人参保的范畴。
由于长期以来基本医保只能应对基本门诊诊费需要,因此“因大病返贫”问题始终是很多公众的心里隐患之一。更关键的是,大病往往和贫困人群关系更加密切,尽管秉持商业化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保险只有市场属性。恰恰相反,在中国具有非常明显的政府救济属性,甚至具有国民财富三次分配的职能。因为,保险主要救济对象为社会最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村低收入群体。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以往主要是自愿参保,报销待遇较低,且许多地区没有。新的体系正是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空白。另外,所需费用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投入。根据相关规定,各地政府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资金,向机构购。
可见,无论是从保险直接救济对象还是资金来源看,都证明了保险具有明显的政府保障属性。而之所以对保险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只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并不会影响保险本身的公益属性。
就此而言,保险缴税合规但不合情。尽管税务部门根据规定强调应缴纳个税并不存在直接问题。但如果公众从更高层次来对行政部门有所期待的话,这样的解释的确违背了保险的初衷,因为让政府救济行为也纳税显然不符合一般税法的基本原则。换言之,行政部门出台任何财富调节政策,都必须首要考虑政府的责任承担,而不是简单地照本宣科般的执行既有政策。因此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能够针对这一问题给出更加积极和优化的政策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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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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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税〔2009〕27号文件把标准限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举例说明,某钢铁公司2008年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8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该企业2008年均按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 6%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即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108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108万元。按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该 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均为(万元)。因此,该公司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108-90)+(108-90)=36(万元)。   此外,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财税〔2009〕27号文件仅对支付给职工的补充 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作了规定,而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又该如何扣除未作规定。因 此,对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前,纳税人不可套用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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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企业员工支付了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对于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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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补充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制定。社保部门征收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另外一种是商业性质的补充医疗保险,由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  对于商业性的补充医疗保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向社保部门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目前税务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据此判断,向社保部门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应该是依法征个人所得税的。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中已经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补充险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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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有关规定是09年简答题的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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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在何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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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这么一补充,我终于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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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没有补充养老保险,职工报账时直接从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里面扣除?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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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的汇算时,是扣除当年的实际支付数,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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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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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65岁退休了 还叫什么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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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打算放弃梦想时,告诉自己再多撑一天、一个星期、一个月,再多撑一年吧。你会发现,拒绝退场的结果令人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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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是什么
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很多客户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其概念、税务处理在政策上也比较模糊,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2018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欢迎阅读!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对相关政策给予了明确,该文件第一条明确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这里明确了哪些企业有参保资格,是否必须参保。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这里明确了该基金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并要求单独设立账户,单独管理,不过在实务中还要看地方上是否出台了实施办法。大部分地区都是要求企业自主管理或者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但也有部分地区要求统一上交,统一管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津劳字[号)第五条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根据经济能力自主决定,自行管理。第六条规定企业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第八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发〔2003〕1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向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和缴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年初一次性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各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该文件规定了是为全体员工支付的,引申意思就是给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社〔2002〕18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比例4%,这里是5%,说明只要企业是按国家规定最高比例以下支付的,则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案例】某企业(该企业给全体员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直接给员工报销未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点的医疗费用3万元,计入了职工福利费。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税务人员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支出。会员电话询问税务人员的处理是否正确。【分析】税务人员的处理正确,该项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且该项支出不是从补充医疗保险专项账户中列支的,所以不得税前扣除。为规避该风险,企业应当根据当地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含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从上述可以明显的看出直接报销未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点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三、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规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免税项目来看,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如何确定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从国税函[号文件来看,该项支出只有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被保险人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补充医疗保险目前的通常作法是企业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该文件已经失效,但具有参考价值)的要求,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月将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并入职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对于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如《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避免纳税风险,这种管理方式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商议处理。比较好的处理方法是在职工拿医院有效收费单据报销的当月,按实际报销金额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对试点地区可以考虑让员工购买此类保险,可以获得免税的优惠。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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