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八十岁老年人能享受政府补贴那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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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区天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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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区天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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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区天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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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区天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的通告
义安区天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的通告
义安区天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的通告
& & 现将我镇公共服务清单及服务指南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 & 附件:1.义安区天门镇公共服务清单
& & & & & 2.义安区天门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 & & & & & & & & & & & & & & & & & & & & &义安区天门镇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公共服务清单
铜陵市义安区编办
2016年12月
义安区天门镇公共服务清单
办&& 理&& 依&& 据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初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残联
个人(公民)
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
个人(公民)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初审
《关于开展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的通知》(铜民[号)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和县民政局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
个人(公民)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铜陵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民社救[2013]8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
个人(公民)
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初审
关于印发《铜陵市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民政民生[2016]7号)五、办理地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六、办理时间: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管社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区民政部门、铜陵县社保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城乡特殊困难群体救助
《关于印发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民政民生[2016]8号)六、保障措施(三)搞好协调,加强保障。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和《关于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通知》(皖编办[号)精神,重点落实农村低保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和人力资源局要共同做好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考试聘用工作,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城乡医疗救助
关于印发《铜陵市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民政民生[2016]7号);2.《关于印发铜陵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铜社[2015]39号):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社保局主管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铜社低组[2015]1号《关于印发铜陵县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及年度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①个案对象需出具情况说明,社区(村)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应就情况说明开展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章;?按照省政府〔2014〕83号文件,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的要求,凡我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及社区(村)干部中有近亲属在本辖区享受低保待遇的均要备案,并认真填报《安徽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报县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省政府〔2013〕72号文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逐步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的要求,各乡镇所属社区(村)务必建立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在社区(村)公开栏内张贴“低保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并定期更新动态调整情况。2.铜社[2015]40号《关于印发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服务
《铜陵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铜政办[2007]36号):2007年5月份全面启动县城区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到2007年8月份全面结束;2007年8月份到2007年10月份完成其他建制镇的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2007年10月份至2007年12月份完成其余乡镇的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2007年底全面完成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实现应保尽保;2.《铜陵县保障性住房并轨实施办法(试行)》(铜政[号):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统筹使用,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和分配率,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
个人(公民)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安徽省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办法》《关于开展2016年慈善助学活动的通知》(义慈协〔2016〕2号):“各乡(镇)民政办:今年考高成绩已经公布,各高校录取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为充分发挥慈善救助补充作用,更好地帮助生活困难家庭的学子圆大学梦,根据2016年全市‘慈善联合助学行动’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慈善助学贫困大学生活动。”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
个人(公民)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报初审
《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社区经初审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报各区政府;各区政府进行审核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登记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
个人(公民)
孤儿救助初审
《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作为孤儿救助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要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要加强协调,共同落实孤儿救助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
个人(公民)
孤儿生活费申报审核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2.《关于印发2016年铜陵市义安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现将&2016年铜陵市义安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
个人(公民)
老年高龄津贴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关于认真做好义安区高龄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义民〔号 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老年人申请材料,由乡镇、民政办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乡镇80岁以上老人信息数据库。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
个人(公民)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三)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关于印发2016年铜陵市义安区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义民〔2016〕61号 发挥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救助点、救助管理信息员等基层组织在信息传递、沟通协调、教育劝导、帮助扶持、临时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并强化源头预防。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
个人(公民)
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五保供养管理条例》、《五保供养条例实施办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
个人(公民)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7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初审转报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天门镇政办、水利站
个人(公民)
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自日施行)四、有关要求(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初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操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农经〔2014〕65号):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村民小组报送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包括图件、表格、数据、文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规定的,以组为单位造册,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铜陵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攻坚年活动方案》(办〔2016〕66号);《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个人(公民)
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畜牧兽医站
个人(公民)、法人
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义农〔2016〕8号(二)认真做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各乡镇要认真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监测任务。要坚持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切实掌握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提高预警预报能力。适时做好已免畜禽抗体检测采样工作,科学指导养殖户做好补免工作。
畜牧兽医站
个人(公民)、法人
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义农〔2016〕8号(二)认真做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各乡镇要认真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监测任务。要坚持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切实掌握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提高预警预报能力。适时做好已免畜禽抗体检测采样工作,科学指导养殖户做好补免工作。
畜牧兽医站
个人(公民)、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纠纷协助调解服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森林火灾扑救培训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
政策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审核发放
&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具体细化方案,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工作。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个人(公民)
新型农民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规范认定管理内容及程序。各地要从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效果、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订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内容。要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新型农民培训服务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16.新型农民培训。开展新型农民培训,促进城乡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2016年,组织实施,新型农民培训114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60%以上。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核实转报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第八条乡镇政府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财政、农业(农经)、民政、林业、教育、计生等相关职能站所是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一线实”的要求,监督和指导行政村(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对象评议,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惠农补贴对象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公示以及发放花名册的编制上报,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收集和归档。第九条乡镇财政所(分局)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惠农补贴服务”窗口;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助纪检和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及时按县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通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主管部门对照有关惠农补贴政策对乡镇申报的“发放资料”和发放花名册电子文档进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乡镇上报的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审核。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农机购置补贴初核转报
区农机局农机管字〔2016〕13号《关于转发铜陵市农业委员会 财政局&关于对2016年县(区)及普济圩农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关事项请示的批复&的通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个人(公民)
特色种养业扶贫服务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扶贫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2〕13号)三、加快产业发展步伐9.支持贫困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一村一品”,大力发展茶叶、水果、油茶、核桃、中药材、丝绸、柳编、竹制品等特色产业,鼓励贫困户发展养殖业,支持种、养、加项目。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予以倾斜并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培育一批农产品品牌。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合作社建立直销店、开展初级加工、建设冷链设施等扶持力度。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
农产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服务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30.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在乡镇和社区建立农产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推动解决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2016年,为乡镇购置10套蔬菜农残快检系统,8套水产品快检系统;奖补农产品质量认证企业不低于28家;为乡镇基层监管所建设7个食品检验室、为社区农贸市场建立15个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个人(公民)
自然灾害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材料初审转报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初审转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农产品地理标志材料初审转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材料核实转报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
《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农〔号各县区要围绕我市所确定的特色种植(牡丹、白姜、果蔬)及名特优水产养殖两个主导产业发展,围绕主导产业中新型农业种养殖技术、农产品贮藏和加工技术推广两项重大技术应用确定扶持项目,不在规划内的主导产业及重大技术不得列入扶持范围。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
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种植业、畜牧技术、水产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农机技术推广、秸秆企划技术推广等)
种子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服务(动物疫苗打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畜牧兽医站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培训服务
《关于印发铜陵市2016年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义农经〔2016〕4号);三、建立政策机制项目县(区)要发挥主导作用,研究制定促进新型农民培训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制度,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出台新的政策,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重点在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补贴、保险、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各类经营实体。七、(四)加大宣传力度。项目县(区)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加强新型农民(职业)培训政策的宣传,及时报送培训工作简报、宣传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新型农民(职业)培训成果,并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新型农民(职业)培训的良好氛围。
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个人(公民)
农业节水技术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个人(公民)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经济发展办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经济发展办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组织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经济发展办、交管站
个人(公民)
农民工就业服务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政[2006]76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农民工供求的总体状况、主要特点、来源分布、素质结构要求、重点行业和招聘岗位等信息,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并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申报鉴定等“一站式”服务。
就业和社保所
个人(公民)
50&&&&& 51
根据乡有关会议精神,为全面维护全乡社会治安稳定,在日常治安巡逻的基础上,对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特别时期着重开展维稳巡逻。
综治维稳办
个人(公民)
51&&&&&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中共铜陵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矛盾预警、预防化解、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调体系建设,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创新发展大调解机制,把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范围。
综治维稳办、司法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2&&&&& 53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节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解。
综治维稳办、司法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3&&&&& 54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审核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四、改造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农发综中心(城建站)
个人(公民)
54&&&&& 56
“五类人员”社区矫正教育帮助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个人(公民)注: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
55&&&&& 56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56&&&&& 57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57&&&&& 58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 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58&&&&& 59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
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皖安帮发〔2009〕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三、(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安徽省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个人(公民)
59&&&&& 60
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60&&&&& 61
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社区戒毒教育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个人(公民)
61&&&&& 62
法律服务、宣传、援助、咨询
铜陵市出台《关于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全市范围内的职业律师、公务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法律顾问坚持以公益服务为主,日常咨询、法律讲座、合法性审查等一律免费;聘请法律顾问费用及发生实际案件代理的费用实行优惠收费;对列入扶贫帮困的村,以法律援助形式免费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主要服务对象是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及村民;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3.《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①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个人、社会组织
62&&&&& 63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
铜陵县2012年度政法综治工作要点:深入组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健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司法保护制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司法所、妇联
个人(公民)
63&&&&& 64
城乡居民达龄待遇享受及相关业务服务
义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64&&&&& 6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皖政〔号)十、经办管理服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整合城乡机构编制资源,因地制宜地探索实践农保机构管理体制新路子。各地可通过明确乡镇现有相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职能的办法,也可采取在基层相关机构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履行农保职责。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十、经办管理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统筹整合现有社会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基层可采取在相关机构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职责。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义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65&&&&& 66
就业、失业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工备案登记& 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铜人﹝号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没有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到乡镇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进行失业登记,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乡镇事务所审核,乡镇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县就业服务局审批,县就业服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由乡镇事务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相关信息后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发给申报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铜人〔号 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乡镇和社区进行失业登记。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66&&&&& 67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发放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服务流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2、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87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67&&&&& 68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审核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2、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章 第十八条 “&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68&&&&& 69
劳动监察案件初步受理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皖政(号)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69&&&&& 70
老农保申请审核
《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工作的通知》铜社〔2011〕11号 二、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办法 (一)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可直接申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新农保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低于新农保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折算一年新农保缴费年限。 (三)老农保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后,即办理老农保个人账户注销手续,终止老农保保险责任。参保人员应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养老金。 (四)参加了老农保、不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人员,可要求一次性退还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各乡镇应组织人手,完成对本乡镇老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数据的核对工作,对县社保局农保中心公告的老农保个人账户的清查结果予以补充修正,维护老农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农保向新农保有序过渡。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70&&&&& 71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受理申报并初审
《关于开展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铜人[2016]2号 各社区受理申报并初审,没有社区的乡镇有乡镇就业社保所统一接受理申报并初审。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71&&&&& 72
就业援助对象审核
《关于进一步完善〈铜陵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细则〉的通知》(铜人﹝2014﹞70号)二、相关要求社区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对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纸质材料申请审核完成后,需同时在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就业援助对象信息申请录入和审核,否则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将不予审批。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72&&&&& 73
企业劳动年审审核
《关于开展2016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铜人社〔2016〕27号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的作用,扩大年审覆盖面,尽可能把劳动保障年审范围覆盖到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73&&&&& 74
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工备案登记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铜人﹝号)二、以数据导入为基础,强化劳动用工备案登记1.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时,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需将劳动用工备案新增和减少信息录入到就业失业信息系统中的用工备案模板中,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时,需附加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基本信息采集表,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2.用工备案模板输入以属地登记为主。金桥工业园纳入钟鸣镇登记范围;农业循环园纳入顺安镇登记范围;滨江工业园及县直规模以上企业纳入五松镇登记范围;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直接到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办理。3.县域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续签、解除劳动合同时,各级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导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74&&&&& 75
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号 (十三)市、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抓好社会保障卡建设应用工作。《关于铜陵县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的通知》铜劳社〔2010〕13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管理水平,进一步方便广大参保居民及时享受医保待遇。根据“金保工程”的总体要求,发放铜陵县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此卡是“五险合一”的智能卡,是居民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必备的“钥匙”。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75&&&&& 76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三)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关于印发2016年铜陵市义安区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义民〔2016〕61号 发挥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救助点、救助管理信息员等基层组织在信息传递、沟通协调、教育劝导、帮助扶持、临时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并强化源头预防。
社会事务办(民政岗位)、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76&&&&& 77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供必要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加大协调力度,建立工作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快社区老年公寓等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解决退休人员看病难问题,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街道(乡镇)、社区工作平台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拓宽服务内容,积极探索对鳏寡孤独、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的有效方式,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77&&&&& 7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款收缴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78&&&&& 79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材料》(义安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79&&&&& 80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材料》(义安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个人(公民)
80&&&&& 81
农村文化建设活动和书屋维护管养
《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和农家书屋管理费(指标)的通知》(铜文旅[2015]38号
个人(公民)
81&&&&& 82
文化站服务
关于转发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试行)》 总则&1.1为适应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需要,促进我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省文化厅《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星级评定标准》、省文化厅《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制定《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1.2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所有乡镇综合文化站(含街道文化站)。 以下简称文化站。
个人(公民)
82&&&&& 83
文化信息共享工程
关于印发《2016年铜陵市义安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实施内容(一)文化信息共享工程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 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
个人(公民)
83&&&&& 84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个人(公民)
84&&&&& 85
居民分户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 第九条 〔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 〔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户〕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个人(公民)
85&&&&& 86
开具税票证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销售一般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和其他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或者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应当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付款方(接受劳务方)对所购物品名称(或劳务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购货(接受服务)证明》或合同协议,申请代开金额不足5000元的除外;(五)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简化开具手续,只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纳税人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本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二)享受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减免税审批或备案资料。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86&&&&& 87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一、办理依据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个人(公民)
87&&&&& 88
辖区居民居住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六十一条 〔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个人(公民)
88&&&&& 89
“万人就业”工程
《关于下发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扶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残联[2013]21号文)三、实施主体 县、乡两级残联负责部署动员,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筛选把关,发放资金,张榜公示,组织培训,监管项目实施,宣传报道典型事例等工作。
个人(公民)
89&&&&& 90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审核
《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七条 工作要求:(一)各级残联、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人员,加强责任,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公正透明、方便为民,并建立工作台帐和档案。(二)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三)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相关助学措施。(四)对依据本办法享受资助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同时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个人(公民)
90&&&&& 91
白内障复明对象家庭贫困证明
《关于下发《2016年铜陵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残联〔2016〕23号)三、职责分工1、县、区残联牵头组织实施本辖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对救助对象的摸底筛查,做好救助对象的安置和输送(确保安全)工作;完善救助对象有关档案资料(救助对象需提交本人申请(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低保、低收入)复印件或乡镇(社区)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等),督促乡镇(社区)及本级工作人员及时将救助对象信息录入铜陵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及省残联康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逐级审核、汇总上报。与定点手术医院签定项目实施工作协议,向定点医院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和监管经费使用;会同定点医院医务人员按比例及时做好救助对象术后回访工作、处置相关术后问题。
个人(公民)
91&&&&& 92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关于转发《2016年铜陵市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残联〔2016〕12号)一、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一)补贴对象:凡在我市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救助待遇。
个人(公民)
92&&&&& 93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关于转发《2016年铜陵市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残联〔2016〕12号)二、贫困残疾人康复(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1.目标任务:2016年对全市不低于3880名(省任务数1944名)有服药需求的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实行应救助尽救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个人(公民)
93&&&&& 94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核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个人(公民)
94&&&&& 95
设施农用地备案
关于转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铜国土资【2015】32号)二、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连同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一道公告、备案。
个人(公民)
95&&&&& 96
老年人优待证申请办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办理老年优待证的规定》(2012年11月)年满60周岁以上,持有本市户口的老年人和长期居住本市的外地老年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以及乡镇申请办理。长期居住本市的外地老人,申请时还需要持有子女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的证明。城区由社区、村(居)委会统一为老年人申请办理,农村由乡镇统一申请办理。社区、村(居)委会以及乡镇将申请人有关资料收集,填写《老年人优待证》和《登记表》,交县区老龄办受理。单位代为申请办理的,除按照以上要求收集资料外,还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办理程序同上。
个人(公民)
96&&&&& 97
村级道路畅通工程扶贫项目申报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4]19号):①我省是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省份,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开发的新部署新要求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扶贫开发工作摆上更加突出、更为重要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按照《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村镇行政区划调整、易地扶贫搬迁、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村物流等工作,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中小危桥改造,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到2015年,提高贫困地区县城通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比例,除西藏外,西部地区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稳步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解决溜索等特殊问题。到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和通班车。
个人(公民)
97&&&&& 98
农村危桥改造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规划[2011]79号)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强化各级地方政府责任和义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巩固成果、完善设施、提高能力、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为保障,以提高危桥改造工程质量、加强管养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全省农村路网通行安全,实现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发展,不断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更加完善的公共交通服务。&&&& 2.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2009年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在册的县、乡、村道上并经过检测认定的四、五类危桥重建或加固、维修工程,数量6000余座,覆盖人口5000余万人。
个人(公民)
98&&&&& 99
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财农村[号)第三条、按照“政府管权、部门管事、财政管钱、银行管发、乡镇管册”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要建立健全“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规范打卡发放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党的各项惠农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第四条、各类惠农补贴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部门“专户”或“专账”(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公开公正、整合集中、定时发放、方便高效”的原则和“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账”的“五个一”方式,通过已建立的农户“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由县级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时限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户。补助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款等其他资金,也可以通过县乡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
个人(公民)
99&&&&& 100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90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2009〕58号)。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一章第六条责任主体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第三章 第十条 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政治考核组,组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办理本单位、本区域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
个人(公民)
城乡居民健康教育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5年版)服务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每年接受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少于8学时。&&二、具备开展健康教育的场地、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使用。&&三、要制定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四、健康教育内容要通俗易懂,并确保其科学性、时效性。&&五、要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并存档保存。每年做好年度健康教育工作的总结评价。&&六、要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辖区其他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个人(公民)
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个人(公民)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 号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 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铜卫〔2016〕1号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与公共卫生专业机构或区级医疗机构联系,充分发挥一体化管理机制和作用,明确乡村(中心与站)两级权责分工,做好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工作。
个人(公民)
适龄儿童免疫接种
《关于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第十二条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附近的接种单位受种。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接种单位受种。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第十三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个人(公民)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关于印发&铜陵市 2016年度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执行方案&的通知》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在乡镇卫生院、社区、街道办事处设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也可以独立招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人员在单位内设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辖区内未设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的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均由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乡镇卫生院、社区、街道办事处、内设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的单位是实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项目主体,其相应的负责人是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街道办事处确定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监督检查员,区卫生监督机构内设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做好区域划分工作,责任到人,实施网格化管理,每个区域确定2名专职卫生监督检查员,具体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全面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个人(公民)
建筑垃圾处置
《关于明确建筑垃圾和泼洒物管理职责的通知》 铜城法〔2016〕71号 义安区建筑垃圾和泼洒物管理工作按现有管理模式管理。
农发中心(城建站)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避孕药具发放管理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个人(公民)
独生子女保健费审核
《关于上报2016年度享受优惠政策人员名单的通知》(义计生组[2016]2号):今年优惠政策取消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但增加城镇无工作单位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法定奖励,因此任务重、工作量加大。各乡镇要结合实际采取边录入边审核的方法,然后统计汇总生成花名册与“一卡通”发放清册于5月31日前将花名册、清册及享受对象的相关审批表与复印件等材料送区卫计委家庭发展审核,区卫计委于6月份审核、汇总、公示后上报区财政局。
个人(公民)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关于印发《铜陵县整治“两非”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计生组[2015]12号):开展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将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促进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自然平衡。
个人(公民)
关爱女孩行动
关于印发《铜陵县整治“两非”实施方案的通知》(铜计生组[2015]12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营造关爱女孩的浓厚氛围。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橱窗、人口学校等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重要性和人为选择性别的严重危害性。要组织咨询、讲座、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获得知识,受到教育,逐步消除对女孩的偏见和歧视妇女的社会观念,努力营造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良好舆论氛围。
个人(公民)
负责为需要终止妊娠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已婚育龄妇女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合格对象提供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书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2.《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个人(公民)
妇女‘两癌’筛查及免费育龄妇女健康检查
关于印发《铜陵市义安区2016年生殖健康检查和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卫[2016]17号):为降低生殖道感染发病率,提高我区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生殖健康和“两癌”筛查)的早诊早治率,降低农村妇女死亡率,提高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铜陵市义安区2016年生殖健康和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个人(公民)
妇幼、手术、生育、意外伤害保险
《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2.义安区卫计委《关于实施“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项目工程的通知》(义卫[2016]86号)文件3.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口服务(2011)2号4.《关于实施“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项目工程的通知》(义卫[2016]86号)文件
个人(公民)
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个人(公民)
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申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计生对象特殊身份维护业务流程的通知》
个人(公民)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奖励申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2.《关于上报2016年度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的通知铜计生组[2013]14号文件》
个人(公民)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
1、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口服务(、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3、义安区卫计委《关于实施“生育关怀?幸福家庭计划”项目工程的通知》(义卫[2016]86号)文件
个人(公民)
接受群众就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咨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与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个人(公民)
绝育后遗症鉴定申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开展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的通知》铜育字〔号 各乡镇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对象。
个人(公民)
开展计划生育上、取环等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个人(公民)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个人(公民)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个人(公民)
企业职工和非公有制人员退休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铜政〔2013〕39号)二、依法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二)全面落实城镇独生子女职工退休奖励。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不低于3000元。所需经费,属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市级财政与县(区)财政按2:8比例承担。
个人(公民)
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初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规范(试行)》一、办理证件种类和对象(一)生殖保健服务证申办对象为初次生育且在孕期内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或街道,下同)计生办。(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对象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三)婚育证明申办对象为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现场受理地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四)生育证申办对象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现场受理地为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需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以上四种证件均可以由本人、配偶或委托人进行申请办理,城区或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社区(村、居委会)受理。
个人(公民)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04〕21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9]4号)九条 资格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
个人(公民)
实施“生育关怀和幸福家庭计划”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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