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房屋质量纠纷案例瑕疵纠纷,收房发现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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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作者:杨泳仪  时间:  浏览量 0  
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是指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人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
&&& 笔者认为,购房人能否以此为由拒收房屋,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存在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视具体情况不同,应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人赔偿损失。大家都在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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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后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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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随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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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收房时发现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_徐晓东律师_新浪博客
收房时发现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
商品房在交付时,可能会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或者瑕疵,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些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影响了房屋的安全和使用的严重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者另行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承担逾期交房等违约责任。而有些质量问题、质量瑕疵,可以通过整改、修复解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房屋保修期内,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修复,不得拒绝收房,更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开发商退房、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整改、修复期间的房屋租金。
&不过购房人需要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交房条件通常是商品房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取得政府相关的备案、批准等文件,开发商交房时如果符合相关的程序、具有相应的文件,则应视为房屋质量是合格的,所以需要购房人提供经过有相应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提供的鉴定文件来证明其主张,但对于一些明显的、需要整改、修复的质量问题、瑕疵除外。
综上所述,当购房者遇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正确的应对方法,不能一概拒收了事。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情形下,购房者才有权拒收房屋并解除合同。如果是一般性质量问题、瑕疵,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并赔偿修复期间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拒收房屋,否则会因权利行使不当而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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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徐晓东律师​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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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房屋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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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收房的话不要收,收了的话,找开放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上法院,找鉴定单位做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责任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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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消除淋雨原因
主要要看房子出现的什么质量问题 若是在建筑法规允许的质量范围内 你无话可说 若是在通过质量检测站的检测 而有一些小问题的话 你也无话可说 因为你说了没人理你 如果是重大质量问题,你可以直接搬家了 会有人赔你新家的!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可以啊,可以拒绝收房。
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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