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出现工伤企业真的不需要负责吗

退休聘用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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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小羽的单位上月刚招了名保安,他已领取养老金,一日在上班路上被助动车撞伤骨折,家属来询问算不算工伤?老严&阿亮回答道:现在对退休人员已经不作工伤认定。不认定工伤的文件依据是什么?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以向什么渠道咨询?请看他们的对话吧。
阿亮:“同志们,端午佳节快乐!”小羽:“这个节我过的可是不太平呀。”老严:“咋啦?”小羽:“单位上月刚找的保安,这保安已经领退休金了,5月30日那天上班路上被助动车撞了右腿骨折,现在家属急着来问算不算工伤,节后估计要忙工伤认定的事了。”老严:“又犯糊涂了不是,现在对退休人员已经不作工伤认定啦。”小羽:“是吗?啥时出的规定啊?快跟我说说,我也好去跟老板和员工解释。”阿亮:“是从日开始,工伤认定部门对单位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日以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再受理。”老严:“受伤的事,你可以建议退休人员通过司法途径问问。”小羽:“哦哦,感谢两位大师仗义相助。”老严:“口头没诚意呀,起码请顿大鱼大肉。”小羽:“虽没有大鱼,不过有小羽我呀,诚意献上自家产的大肉―粽!”
阿亮小贴士:文件依据:《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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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退休人员被返聘受工伤 用人单位是否赔偿损失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案例: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10年8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
  评析:
  第一、退休人员不再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且我国《宪法》也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利,这种劳动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且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出于对一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劳动法》也对这种权利作出了限制,如未满16周岁不能就业,而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应当依法退休,从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自然人出现年龄过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而不可再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因在此情况下,继续劳动极可能对自然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不利影响。之所以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是从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考虑的。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再则老年人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老年人与青壮年人无区别,如此操作导致最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老年人,因为老年人无论从体力还是精力方面均无法与青壮年人相提并论。尤其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要求老年人与年轻人一样工作,显然是不足取的。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第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但不包括工伤赔偿。
  综上所述,李某与该企业构成劳务关系,李某所受损害应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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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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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发生工伤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的不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纺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第2款规定,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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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你好,按照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你单位仍负有赔偿义务。建议积极与该雇佣沟通解决赔偿事宜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你单位对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退休返聘也是按照正常员工对待,发生工伤 应参照工伤处理条例解决。该给的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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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发生伤害事故,算不算工伤?
来源:中国庆元网-菇乡庆元
作者:记者 吴明标
  龙泉人聂某退休后返聘到我县一企业上班。2014年的一天,聂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交警认定,事故对方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后,该企业主上门慰问,并为其垫付医疗及生活费5万元。之后,聂某向庆元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庆元县人力社保局调查后认为,聂某受伤时已经超过我国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经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不符合工伤认定程序来解决其工伤待遇的问题,遂对聂某的申请不予受理。聂某不服,并向龙泉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龙泉市法院在受理该案件时认为,庆元县人力社保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驳回了聂某的诉讼请求。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途中遇车祸
  &真是多亏了人事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解读政策,帮助我们解决了一大难题,不然企业真要吃哑巴亏了。&日前,我县一企业负责人周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日,退休后返聘到庆元一企业工作的龙泉人聂某,在龙泉境内驾驶电动车前往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严重受伤,并长期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经龙泉市交警认定,事故对方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们企业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先后多次组织企业职工去看望聂某。&周某介绍,他也第一时间赶赴医院慰问看望,为帮其渡过难关,公司先后为其垫付医疗及生活费5万元。
  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不被受理
  可没想到,聂某于日,在工伤认定期一年期限内的最后两天,向庆元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庆元县人力社保局接到聂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企业深入了解,并组织相关科室召开协调分析会,深入剖析具体案情,对聂某是否符合工伤认定展开讨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丧失劳动关系的年龄,用人单位雇佣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必须要退出劳动岗位的强制性义务。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为用人单位所进行的劳动活动,不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庆元县人事劳动仲裁院院长吴修荣介绍,聂某受伤时已经超过我国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已经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不符合工伤认定程序来解决其工伤待遇的问题。
  龙泉法院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庆元县人力社保局对聂某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聂某不服,向龙泉市法a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3月29日,龙泉市法院在受理该案件时认为,庆元县人力社保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驳回了聂某的诉讼请求。
  &不少企业主政策法律吃不透,往往也会被动地使企业陷入困局。&吴修荣说,这一起案件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企业主,在充分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若企业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也要拿起法律保护自己。
  退休返聘人员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如今,&退休后返聘&的现象逐渐增多。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退休返聘人员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修荣介绍,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所以,退休返聘人员,一定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详细的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的双方权益进行详细约定,以免发生争议。
  吴修荣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明确,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可为退休返聘人员做什么?
  吴修荣提醒,由于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在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而导致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如果用人单位要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最好是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事故险,以便在发生事故后可以获得权利救济,弥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带来的损失。
  延伸阅读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据统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均每年受理各类劳动仲裁纠纷案件200多件。近年来,该机构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坚守依法立案底线,严格把握立案标准,以促进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
  办公地址:大济路新车站店铺13-14号。
  咨询电话:。
(编辑:陈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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