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实行加速折旧的折旧额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总就完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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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吉明】解读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日至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5月7日文件解读一、一次性列支是不是要求会计上必须一次性将购进固定资产做成本费用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发布日期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第十二条明确回答了上述困惑:“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对出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二、加速折旧税会差异如何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2006)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据此,加速折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三、享受加速折旧的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七条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因此,企业应注意准确计算会计与税法差异,并注意在后续年度申报中进行差异调整,并保管好相关的资料与计算数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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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七、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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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八、问: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特别优惠吗?
答:有。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问: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此次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问: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
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十一、问: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十二、问: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答:《》()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十三、问: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十四、问: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
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十五、问: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产生影响?
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十六、问:新、旧加速折旧政策能否择优享受?
答: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十七、问: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折旧政策?
答: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文章更多内容: -▲财税【2014】75号,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会计处理?
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不更妥,还减少繁琐?
<font COLOR="#66热线2015年1月份咨询热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第2期)
发布日期:
来源:北京国税
1、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预计净残值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6、企业新购进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可否购进当年不享受,以后年度再扣除?
  答: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扣除的情形,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如果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在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笔者则就2个实务中的具体热点问题进行分析。
1、“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方能扣除
财税(2014)75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由此可见,财税(2014)75号通知对上述三种情形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这三种类型企业相关的固定资产要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必须将相关固定资产的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为此,企业必须在对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作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后,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到扣除。
值得说明的是,财税(2014)75号通知并非是对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而是对固定资产成本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必须以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为前提作出的规定。
还需说明的是,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的会计折旧额小于按照税法计算的折旧额,出现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此,企业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调整该差异。
2、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需视情况处理
财税(2014)75号通知对上述前两种类型均规定了“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通知第四条还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则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二条明确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税总64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尽管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但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等必须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所以,企业如果还需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则必须同时对加速折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否则无法加计扣除。
3、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否要保留残值
财税(2014)75号通知允许相关企业将有关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为此实务中产生了两大疑问:一是由于相关固定资产仍在使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要不要保留残值?二是如果不保留残值,将会使得企业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零,从而很容易使得相关资产游离于账外,这将不利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而且,除财税(2014)75号通知外,税总6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税总64号公告的解读及答记者问也都未能回答这两个问题,由此使得实务中对这两大疑问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出现了不统一。
笔者认为,从“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规定还可以看出两点含义:一是企业要进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二是税法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相关固定资产成本仅是“不再分年度计算”的折旧,应该不包括残值。
事实上,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通知和税总64号公告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时,其采用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也均需保留净残值,所以,如果对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保留净残值,这将使得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时对固定资产净残值处理的方法保持了一致,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可比。
【信息来源:作者:刘志耕
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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