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20年房子没过户房主反悔不想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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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房子在20年前已买掉,但房产证到现在一直没有办过户,我想收回不买了可以吗?
请问我的房子在20年前已买掉,但房产证到现在一直没有办过户,我想收回不买了可以吗?
- 浦东新区
非宅基地房屋?对方同意就可以;对方要求过户的,你要配合办理过户。
3条律师回答
你好!需要分析各方面情况的。
合法有效的合同,不能随便撤销。
非宅基地房屋?对方同意就可以;对方要求过户的,你要配合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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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持有土地使用证、设计图纸、四邻签字、申请书等先办理新产权证,然后再过户就可以了
你,事实求是即可,拆迁有拆迁的政策,根据当地具体的文件处理。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你可以处分属于你的财产。但是房管局过户时总是需要提供你配偶的放弃所有权证明。当然你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过户问题。
二手房没有房产证,就一时没有过户一说。稳妥起见,具体事宜可电话联系或来所详询。
即使办到有房产证,只能卖给本集体成员.
你好,无法办理。
房屋赠与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诸如亲属间赠送房屋,热恋情侣间赠送房屋等等,但双方时常又会因为情谊深厚、没时间、房屋过户费用太高等因素未办理赠与房屋过户,以致因家庭矛盾、情侣分手等原因发生了房屋归属纠纷。
赠与房屋未过户,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房屋赠与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诸如亲属间赠送房屋,热恋情侣间赠送房屋等等,但双方时常又会因为情谊深厚、没时间、房屋过户费用太高等因素未办理赠与房屋过户,以致因家庭矛盾、情侣分手等原因发生了房屋归属纠纷。
赠与房屋未过户,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后,赠与合同就成立了,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例如舅舅送房给侄子并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的,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舅舅将如约将房屋送给侄子。
但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房屋赠与有特别规定,赠与房屋必须要进行过户登记才能生效,未进行过户登记的,赠与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赠送人所有,实质赠与房屋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
例如上述例子舅舅愿意将房屋赠送给侄子并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只要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房屋实质依然属于舅舅所有,赠与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
赠与房屋未过户,可以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而对房屋赠与合同而言,所谓“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实质就是办理过户登记,一般只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房屋的财产权利才会发生转移,房子才会登记在受赠人名下。
如果赠与房屋未过户的,房屋赠与合同一般都没有生效,赠与人都可以反悔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收回房子。所以别看舅舅送房给侄子很靠谱,只要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一旦双方发生家庭纠纷或舅舅反悔了,舅舅随时都有可能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收回房屋的。
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房屋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赠与人不可以随意撤销赠与合同,即不可以不送房子,更不可以反悔收回房屋。赠与人不送房的,受赠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送房。
2、尽管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例如舅舅将房屋送给侄子,尽管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经将房产证、契证等证书交给侄子,且侄子又已经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的,房屋赠与合同成立且已生效。舅舅不但不可以反悔收回房屋,而且还要配合过侄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一直都是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尤其是在现在房价飞升的时期,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纠纷,绝非小事,更应该慎重处理。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的,建议聘请赠与合同专业律师协助处理,花小钱处理掉房屋纠纷,省时省力,何乐而不为!
你好,办理公证继承。
补办以后再过户
要看集资房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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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20年的房子一直没过户&买了烂尾楼如何维权
吴荃雁&朱振辉
日09:44&&来源:
原标题:住了20年的房子一直没过户 买了烂尾楼如何维权 买的房春冬两季下午没太阳 能退房吗?
昨天(7月7日)下午2点半,一个七旬老人拄着拐杖,颤巍巍地走进杭州上城区法院。
老人姓周,来法院是为了家里唯一一套房子。大伯在这套房里已经住了20年,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买的,可房屋产权至今没落实好。
老伯说,自己以前是在工厂做工的,1994年,他省吃俭用攒下些存款,又找亲戚借了些钱,凑成3万块买了这套60平方米的二手房。
房主是个外地人,当时两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为证件没带齐,没有马上去办产权过户手续。不过,房主临走前信誓旦旦地跟他说,只要他需要,自己随时都能来杭,协助把手续给办妥了。
那时候,老伯也在外地工作,不急着搬进去,加上信任房主,也就同意了。
房子是木结构的,空置了一段时间,没人打理,破败得很严重。等他想要搬进去的时候,已经被白蚁蛀成了危房,没法入住了。
他花了5万块钱重新改造装修。入住两年以后,恰逢那块区域拆迁分配,他又自己掏了1万多块钱,扩建了一个房间、一个洗手间,房屋面积成了100平方米。
原本可以安享晚年了,可老伯心里有件事一直放不下――这些年来,他几次催原房主来杭州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对方总是找借口推托,一会说自己身体不好,一会说人在外地有事,就是不肯露面。到后来,干脆电话也不接,玩起了失踪。
老伯不清楚个中缘由,他猜测,对方一直拖着,有可能是觉得房子变大了,也有可能是觉得卖便宜了,心里不想把房子给他,毕竟20多年过去,房价已经翻了不知多少倍了。
见到法官,老伯不住叹气,这手续一天不办,一天住不安心。
目前,法院已经在联系原房主,并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老伯到底该怎么办?购买二手房要注意哪些细节?
底世清律师:一般来说,如果要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出卖主体合法性。购房前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明确产权所有权人与出卖人一致或者获得了充分的授权。
2.明确出卖房屋合法性。提前审查房屋产权情况,排除违法建筑或者其他无法过户或者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
3.交易风险的把控。合同约定及履行上,最好不要一次性把购房款都付出去,而是按照出卖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的程度,分批支付。如果出卖方没有履行,可以暂停支付。
4.要明确合同解除权。在出卖方无法履行相关义务,并延期一定时间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防止解除权不明确而无法及时退出交易。
5.明确违约责任。要有明确且可执行的违约责任,最好约定两方面:一是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二是根本违约而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一次性违约金。通过设置违约责任,可以敦促对方守约,同时在对方违约时也可以弥补损失。
就周老伯的情况而言,如果做到了上述第五点,则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要求过户。
开发商迟迟不交房
买了烂尾楼我如何维权
微友问:我2012年4月份买了一栋房子,同年6月就停工了,现在基本处于烂尾状态。据说开发商资金紧张,把土地也抵押给银行了,原定的交房日期拖了又拖,一直没个准信。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如果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返还购房款与赔偿,我该怎么办?
底世清律师:首先,在开发商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交房时,购房人可以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其次,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严重超期,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购房人可以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理由,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不过,开发商逾期交房时一般都会伴随资金紧张的情况,某些开发商甚至已经资不抵债,而开发商开发的房产上一般均设有银行的抵押权。也就是说,购房人即使解除合同,开发商也很可能无力返还购房款,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则可以要求变卖房产并优先受偿,购房人权利反而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解除购房合同,而是等待开发商交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其有权要求开发商交房,抵押权人和施工人的权利均不得对抗消费者的该项权利。若消费者不解除购房合同,当该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自己。
最后,如果开发商因资不抵债而停止工地施工,导致房屋一直无法交付的,购房者可以自发组织向法院申请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一旦进入公司破产程序,就可以由法院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破产清算小组,由破产清算小组组织对开发商进行破产重组,通过第三方注资的方式使得项目重新开工。
这样一来,即使该单位最终破产,消费者在购房款偿付方面也享有优先权,权利也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售楼小姐说就剩最后一套房
匆忙下单之后发现被骗了
微友问:我2014年在老家城市繁华地段买了一套房子,看房时考虑要5楼,售楼小姐马上说5楼就剩最后一套了,我一再确认,她回答都很明确,还说这一套另外有人想要,晚了恐怕都没了。我考虑房子的地段、质量还行,就匆忙下单买了。
到了2015年下半年,我才发现5楼的房子还有其他几套的,他们一直在骗我,而且我买的这套房春冬季节下午根本没有太阳(买的时候还没有这一问题)。现在我要求退房,一直无果,请问能起诉到法院吗?
底世清律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开发商不得对房屋的质量状况等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若因虚假广告或宣传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赔偿。但据你陈述,售楼小姐是在有多套房可以销售的情况下谎称仅剩一套房屋,该行为不属于对房屋质量的虚假宣传陈述,所以凭此理由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或退房是比较难的。
至于房屋采光不足的问题,你可以先委托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该房屋在大寒日以及冬至日的日照时间。如果《房屋销售合同》中对采光有明确约定,而实际采光时间未达到的,则开发商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如果合同约定可以退房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
另外,我国对住宅采光也有规定标准: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消费者房屋的采光达不到国家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无论开发商是否做出过对房屋采光的承诺,消费者均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或退房。
买房对很多人来说是件大事,为了尽可能地避免纠纷,购房时最好遵循以下步骤:
1.审查该房屋是否具有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若不具备的,则不符合出售条件,这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缺乏合法性。
2.保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该资料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前,对于重要事项如通风、采光、前幢楼高、落户、学区等问题,应当写入购房合同。
4.收房时,购房人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不具备以上三份文件和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条件的,说明该房屋交房不合法。
另外,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收房;若存在一般瑕疵,而该瑕疵又并不影响到业主对房屋正常使用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
(责编:张丽玮、翁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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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农耕文化节因未办理过户手续 南充一房屋买卖纠纷长达20年
  四川新闻网南充4月30日讯(吕菁)日前,南充市嘉陵区法院火花法庭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确认当事人20年前签订的售房协议的效力,一起长达20年的房屋买卖纠纷终于得到化解。
  原告杜某是嘉陵区某村村民,1995年,杜某因为家里人口太多,就与同村村民王某协商购买王某家闲置的房屋。两人一番讨价还价,最终王某将其妻杜某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价6000元卖给了杜某某,双方签订售房协议。在收到6000元房款后王某将房子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交给了杜某使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王某和杜某却一直未办理土地及房屋过户手续。
  2014年,因为城市规划的需要,杜某购买的房子纳入政府拆迁范围。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杜某某不能享受到该套房屋的拆迁补偿。此时,原房主王某、杜某见房屋升值,后悔房子卖得太便宜,对签订的购房协议不认可。村里多次组织杜某和王某就拆迁安置进行协商,但双方争议太大,僵持不下,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眼看着其他村民的房子拆了,拆迁补偿的事情也落实了,杜某心里那个急,多次协商也因为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无奈之下,杜某只能将王某夫妻及其子女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自己和王某于日签订的售房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王某多次找到法院,否认该售房协议。王某的妻子也声称对王某卖房子的事情不知情,现在房子已经拆了,自己一家人没有住处,如果法院判决杜某享有那套房子的所有权,自己一家四口只有找政府要说法。
  经过激烈的庭审,双方举证质证及辩论,嘉陵法院查明:杜某与王某夫妻及其子女属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购房主体适格。杜某与王某订立的售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售房协议于日订立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履行且王某已将房屋及权利证书交付给杜某达19年,被告杜某对涉案房屋系其与被告王某共有财产的事实清楚,结合其在合同签订后十九年来对原告杜某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支配使用涉案房屋的一系列行为未提出异议等事实,可认定将涉案房屋出卖与原告杜某系被告王某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故此,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于日订立的售房协议有效。
  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压在原告杜某心上的大石头终于落了下来,杜某表示感谢法院从事实出发,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以后经济往来一定会履行好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编辑:杨仁昌
发证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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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报永川读本讯 (记者 邓毅 通讯员 张泽友)9年前,姜某买了胡某的房子,房产证却没过户。随着房价的增长,胡某认为当初房子卖便宜了,迟迟不肯过户,要求姜某再付20万。可姜某很想不通,当初买房子自己付了全款,凭啥子要多给那20万。9日,姜某与胡某争吵着来到三教司法所,要求解决双方的房屋买卖纠纷。姜某是荣昌人,1999年来到三教镇从事餐饮行业。2004年,姜某以14.5万元购买了胡某在三教场的一套门面和住房(当时是小产权)。当月,胡某便将房子交付姜某使用。后来,姜某多次催促胡某过户,胡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认为反正房子我住着的,也不怕胡某不认账。”姜某抱着这样的想法,没有再催过户一事。 2010年,胡某补交了国有土地出让金,办理了新的《房产证》,新证实测面积比2004年增加了二十几平方米,门面和住房都有增加。2012年,三教镇住房和门面大幅涨价,胡某的这套住房和门面价值升值为70万元左右。胡某开始后悔了,认为自己这房当初卖得太不划算了。于是,胡某就以卖房未经老婆同意,且房屋面积发生了变化为由,要求姜某补差价20万元。姜某不肯,双方便来到三教司法所,希望司法所能帮忙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经过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由姜某一次性补偿胡某5万元,胡某及其家属在10月30日前协助姜某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较满意,纷纷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握手言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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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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