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拍贷怎么注销账户卡宜贷账户可以吗,想使用别的平台了

好消息!工信部发话了,用户终于可以注销账号了!好消息!工信部发话了,用户终于可以注销账号了!哈尔滨资讯小马达百家号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在多个平台上直接用手机号码注册新的账号,登录注册操作相当快捷方便。但是你想过注销账户的问题吗?甚至很多平台连注销入口都很难找到。一:无法注销账户对隐私安全有很大隐患目前手机软件、社交媒体、购物平台等网络账号中很少有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一旦用户注册账号,即使不再使用,此前其注册信息、购买记录、好友通讯录等都还将继续储存在平台系统中。因此用户的个人资料很容易会被泄露。“不想用放着就行了呗!干嘛还要多此一举?”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过去这些APP一直保持着这种霸道的做法,而大多数网友也觉得理所当然。乍看之下,无非就是多几个废弃的账号而已,但随着个人资料和信息权利重要性的提升,保留在账户里面的所有个人资料都有可能被利用、贩卖,大大增加用户隐私泄露的风险。二:工信部发文,用户必须可以销户于是,针对注销这个问题,最近工信部做出了回应,表示用户可以依法要求网络平台、手机APP注销不再使用的账号,以防范个人用户资料被泄露的风险。针对媒体报道相关手机应用软件存在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问题,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就约谈了支付宝和今日头条。其根据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这几家企业均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使用目的告知不充分的情况,要求立即整改。此外,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还表示已经组织技术部门对相关手机应用软件是否在侵犯用户个人隐私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并将加强对互联网服务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告知、账号注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不得不说,关键时刻,还是得靠工信部出马。要知道,此前针对众多用户自由更换手机套餐的要求,工信部就约谈国内三大运营商。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除双方合约另有约定外,不得限制用户的资费选择权。随后三大运营商就相继开放用户自由切换套餐通道。三:APP拒绝注销账号,我们可以举报!此外《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账号的服务。”也就是说,用户可以依法要求网站和手机APP注销不再使用的账号,如果对方拒绝,你可以登陆12321.cn,拨打010-12321进行举报。对于拒绝账户注销,有关规定明确了惩戒举措。“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不用的账户及时注销工信部这些举措,无疑对广大群众来说是再好不过了。最后,不知大伙是否有注册了账号却没有在使用的呢?有的话最好及时注销掉,这些不用的账号说不好很有可能会泄露你的个人隐私,注销掉不仅能减少自身风险,以后换号码也简单多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哈尔滨资讯小马达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随时爆料房产、时尚、教育等各类新鲜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支付宝借呗被关了,还有什么好用的借贷平台?在这里,还是首推银行的各种贷款产品,手续费可以接受,利息也是比较靠谱的!每个银行都有,自己去了解下,不过要知道,如果用银行的贷款逾期不换,那百分之一万要上征信,低利息带来的结果就是不能逾期,否则后果比较严重!
  一般缺钱了都是找支付宝,其实支付宝里面除了借呗还有其他产品呢,一起来看看:
  马云把支付宝发展成为今天这个模样,确实是不简单。一路过五关斩六将,一路拼杀终于走到今天的霸主地位,支付宝一度成为银行最大的对手,抢走了银行不知多少奶酪。
  支付宝里的金融产品一直以来都是银行打击的对象,我们最熟悉的借钱产品就是支付宝的借呗和花呗,但是其实支付宝金融产品还有很多,今天小编就来详细为你们介绍一下:
  1.网商银行:网商银行APP更新后,只要芝麻分600以上的用户下载APP,注册人脸识别可以申请最高20万的贷款服务,还有理财、转账等等,另外更新支付宝最新版本,有的用户会直接在支付宝里显示这个通道。
  2.蚂蚁借呗:芝麻信用600分,下载最新版的支付宝APP,打开财富一栏,找到&蚂蚁借呗&字样,点击立即使用,进入页面以后,你就可以直观看到你多少贷款额度了。
  3.招联好期贷:招联好期贷是招商银行和联通一起打造的一款借贷产品,借贷给出了3/6/12期的分期还款方式,最高的额度也给到了20万,满足小额借贷的需求用户,日利率最低可达0.029%,这可以说相当的划算!
  不过就是必上征信,把你的人行征信报告当账单用,很多因为这个办理房贷出现些问题,招联好期贷和借呗不一样,虽然要求都是600芝麻分,但是都是自己申请,年龄在21&50周岁之间的用户,已经通过支付宝进行了实名认证的人就可申请。点击申请,系统一分钟就可以匹配出相应额度。
  微粒贷
  除了支付宝的蚂蚁借呗,最值得推荐的可以说就是微粒贷了,尽管微粒贷的用户口碑没有借呗那么好,但是它非常的适合现在的年轻人,可以说比蚂蚁借呗更实用,给几亿人带来便捷。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下面小编推荐的第二个平台同样是通过腾讯的微信公众平台申请,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创举,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京东金条
  京东金条采用小白信用体系,目前额度最高在50000左右,部分用户可以得到最高20万的额度,而借呗的贷款额度是根据支付宝芝麻信用分来的,申请的贷款额度从元不等。急需用钱的用户,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消费记录和芝麻信用分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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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后简称《暂行办法》)。这标志着网络借贷从野蛮生长阶段进入到了有法可依,依法创新,公平竞争的健康发展时代。宜贷网(后简称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积极拥抱国家法律法规,在《暂行办法》发布后,迅速组织自查自纠,并于8月25日第一时间发布了宜贷网自查自纠摘要版,详见同时,为方便易友对《暂行办法》的理解,平台结合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李爱君教授的专业解读,对《暂行办法》共八章47条逐条进行自查自纠,整理出了宜贷网自查自纠全解读版。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规定的。因此此《暂行办法》不会违反《指导意见》监管原则,《指导意见》是该《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办法的始终。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所以网络借贷平台等相关当事人的活动不仅要遵守此《暂行办法》,还要遵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三、《暂行办法》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指导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定位于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一、本《暂行办法》只是调整《指导意见》当中的个体网络借贷。二、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重申了从业机构的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并定位于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是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和补充。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要注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中的“间接”问题。“间接”也是利用结构设计规避直接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的行为,这里体现出穿透式监管。 二、明确了网络平台承担责任的性质,平台承担的是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这更加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不是借贷合同的借款人。一、本条体现了对网络借贷的这种创新模式的监管是多元化的监管,因为此种创新无论是在技术、专业及其风险方面都有自身的特征。技术方面涉及多种技术和多类管理部门,专业也是如此。因此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的分工和所具备的专业优势进行了多元化的监管分工,各自发挥自身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因此该《暂行办法》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这是在监管体制上进行的创新,实行了双负责的原则,而且采取行为监管。宜贷网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为广大出借人推荐优质的借款项目,出借对象均为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主及自然人。宜贷网平台(后简称平台)定位于通过互联网技术为借贷双方提供真实、有效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适用于本《暂行办法》。一、 在目前平台运营中,出借人资金依据用户指令划转,在存管银行支付隔离管理,未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资金,银行存管已上线,后续将继续完善。二、平台未进行自担保,关于信息披露,平台已严格按照日正式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进行披露或补充完善。可参见第三方评级机构对平台信息披露的评价:(单击透明度指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将一直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按监管意见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严格执行。
平台将积极响应国家“依法监管、创新监管”等政策,配合并拥抱多元化的监管模式,坚持依法创新的同时不断提高风控水平,向广大出借人充分提示出借风险,按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持稳健、透明的运营方针,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一、该条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首先是备案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而且明确了备案的性质,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这体现了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准入只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不对其进行实质性要件的审查,也没有价值理念的审查。这种准入制减轻了地方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和压力,提高其效率,降低成本,监管部门不提供任何监管背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网络借贷平台地约束作用。 二、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这里一定要注意是地方监管部门,不是什么其它机构或组织。 三、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的分支机构也要进行备案。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有规定,必须在经营范围中进行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变更也需要进行备案。本条是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需要办理备案注销的程序规定。平台由上海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注册地为上海,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了相关的工商登记,平台在办理ICP(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时即提交了ICP许可的申请,但由于上海地区目前的地方政策要求在整顿和分类结束后才开启审批窗口。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平台ICP许可的办理,平台将在审批窗口开启后立刻进行申请,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开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经营范围。平台将保持密切关注,法律、行政法规增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后将依法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平台暂未有变更,如有变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发生此类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本条是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规定,而且是“应当履行”。义务主要包括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防范欺诈行为,并对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证据保全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安全保护的义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等。 此条款渗透了行为监管的理念,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平台进行监管。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这里一定要注意“变相”二字,这是体现“实质”行为,不能通过结构设计进行变相自身融资。这对目前一些机构影响较大,实践中部分平台通过一些结构设计实质上主要是为自身或关联公司进行融资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这里要注意“间接”问题。“间接”也是利用结构设计规避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这也是体现穿透式监管。 三、平台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因为平台是信息中介。 四、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该条款说明平台可以通过互联网及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宣传推介融资项目,充分发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从事金融业务中的作用。 五、平台不能把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拆分会导致流动性的风险,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出借人债权的实现就面临着风险。这一禁止行为将是平台在12个月整顿期内要消化的问题。 六、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第一,这主要是防止平台对投资者误导和降低投资者对金融产品认知的风险;第二,这一规定不仅是对网络借贷信息平台的经营有影响,也对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有影响。是对整个金融行业的从监管层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的保护,以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发放机构不清楚而发生平台对消费者的误导。这也是对目前银行在出售理财产品所发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的经验总结。 七、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是一种变相债权转让和理财业务,甚至是在做SPV和交易所的职能。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一定要通过监管部门批准,交易所也要通过监管部门的批准。网络借贷信息平台就是一般公司,不具有SPV和交易所的资质。这一禁止的规定将对平台的影响很大。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这一规定是在强调网络借贷信息平台是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非借贷的业务服务是不能从事的。 九、禁止“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这一禁止是与信息披露义务紧密相关的,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力补充和具体化。尤其禁止了未来平台不能对收益前景进行描述及采取的不正当竞争等活动。 十、不得“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这里赋予了网贷平台对融资者的融资用于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领域进行审查和禁止借款义务。 十一、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这里体现了分业经营,与现有的金融的法律制度接轨。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这是弹性条款,充分体现了网贷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本条款的规定与银行开户规定相同,无论是借款入和出借人都要实名开户,这有利于反洗钱和对出借与借款的额度进行监管。本条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借款人的义务规定,包括了信息披露、借款用途、按期履约。 一是借款人对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有披露的义务,披露的程度是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要求披露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未偿还借款信息”从字面理解应是未到期的和已到期没有履行偿还的信息。 三是对融资的标的的要求以防止假标,另外保证融资资金的合法用途,即不能违反融资时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尤其强调了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之所以规定用途的合法性和不能违约使用资金,主要是资金用途决定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及资金的安全。这与传统金融信贷的规定是一致的。 四是规定了借款人向出借人的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的内容是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出借入权益的保护不仅在事前,也体现在事中。 五是对还款能力和还款规定。 六是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如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解读] 此条是对借款人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负面清单式规定。这一条特别要注意“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的规定,此规定是防止借款人通过不同的平台改变项目名称进行规避借款的额度规定;防止借款人为了规避总借款额度采取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进行借款,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解读] 此条是对平台的出借人的资质要求,即平台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网络借贷不仅具有传统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还具有技术风险,而且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方面还高于传统的民间借贷。因此该规定突出了防范互联网的技术风险特征,以及防范网络借贷高风险性。主要是防范洗钱的风险。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物理场所能从事的具体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此条规定主要是关于风险分散,是对债权人财产权的一种保护。同时有利于社会的金融秩序与社会的稳定,以保证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此条规定可能是社会反映最强烈的,因为目前现实中的平台的贷款额度大多远远超出了此规定。此条的科学与合理体现在:一是目前自然人不通过金融信贷进行贷款而去高利息的网贷平台借款的原因不外乎急用与门槛低,这就导致了借款人相对风险较高,因此需要有借款额度的限制。对一个自然人的100万的借款额度限制相对我国各地区的平均工资是不低的,因此其具有合理性;二是一个企业不通过传统的金融信贷进行贷款而去高利息的网贷平台借款也不外乎急用与门槛低,这就导致了借款人相对风险较高,因此要有借款的额度的限制,对一个中小微企业贷款500万限额已经不低了,因此有其合理性;三是与现行最高院2010年18号文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最高院2010年18号文规定个人非法集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集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免一些恶性主体以为披着互联网的外衣就可以无法无天地进行非法集资,对老百姓的财产进行掠夺。这一规定对目前实践中的网络借贷行业的影响确实很大。大量平台都远远超出了这一限额,这在对整个运营机制方面影响很大,但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平台的健康持续的发展。对债权人的风险分散,同时也对平台的信誉风险的分散本条是对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技术和安全的规定,目的在于防范技术风险。本条是对募集期限的规定。本条规定与传统金融机构收取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此规定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益都有保护,也保证了资金流向渠道明确。无无无无平台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完善健全的风管体系,在流程及内控上对推荐至平台的借贷项目制定了严密的风险管控措施。平台通过内控稽核等多道风险防范手段,保证每一笔借贷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标的信息做到一一对应,标的利率一致且未拆分标的金额、期限,借款及出借双方资金往来账目清晰。平台已委托第三方律所进行了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尽调审查,近期将对尽调结果进行公示,并作为长期的专题信息披露方式之一。1、平台通过严格的风控,保证每一个标的都来源于真实的借款需求,无假标,无自融。通过点对点直接借贷模式实现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直接借款。
2、平台自运营开始就将出借人资金及平台运营资金严格隔离,出借人资金一直依据用户指令划转,已实现银行存管,在存管银行隔离管理, 未直接或间接归集出借人资金。3、平台建立有限垫付计划,能够对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同时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教育,各个环节进行风险提示。4、平台定位于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所有资金来源都是通过线上,且通过线上进行宣传,同时接受公众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5、平台只提供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没有放贷资质,严格坚持依法经营、合规经营。6、平台标的均来源于真实的借款需求,没有发现且严格禁止期限拆分行为。
7、平台没有发售任何理财的金融产品,或者代理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8、考虑到投资人的资金流动性管理需求,平台为出借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内部债权转让功能,对于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平台从未涉及。9、平台没有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平台的业务和产品均基于真实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投融资需求。10、平台是借款人真实需求信息与借款人投资需求信息的中介,通过严格的风控审批流程,将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借款用途和个人资产情况,客观、充分地展示给出借人。11、平台积极践行普惠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借款的资金用途经过风控人员的严格审查。平台坚守监管底线,未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金融信息中介服务。12、平台不涉及股权众筹等混业项目。13、平台是国内行业的标杆平台,力求行业的正常化、健康化发展,依法创新、合法经营。平台要求出借人与借款人均采用实名认证。,并进行四要素审核,需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登记姓名、绑定银行卡登记姓名四要素一致方能通过认证,坚决配合监管对反洗钱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并有利于出借和借款额度的监管。平台从风控和合同二个方面来进行保障,风控层面:根据平台的风险管控流程,要求每一位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合同层面:平台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了合法、合规、合理的合同条款,充分保证借款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对借款人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严格约定,尤其是对《暂行管理办法》禁止的行为,平台严格要求借款人另行出具自律承诺增强约束。平台从风控和合同二个方面来进行保障,风控层面:根据平台的风险管控流程,要求每一位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合同层面:平台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了合法、合规、合理的合同条款,充分保证借款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对借款人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严格约定,尤其是对《暂行管理办法》禁止的行为,平台严格要求借款人另行出具自律承诺增强约束。平台对出借人有显著的风险提示,并设有论坛专区,以提高出借人的风险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平台也将在后续的建设中加强对投资人的风险教育,提升投资人对于风险的识别。平台即将推出出借人风险评估系统。对出借人进行尽职风险评估,并作为出借前置环节,并进行分级管理,设置动态调整限额。平台出借人需经过实名认证,进行四要素审核,需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登记姓名、绑定银行卡登记姓名四要素一致方能通过认证,坚决配合监管对反洗钱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平台会按照监管办法要求出借人保证信息准确性,以承诺函或合同条款的形式保证其用于出借的自有资金合法合规,并及时进行出借人风险提示。平台定位于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出借资金都来源于线上。平台将根据监管《暂行办法》中的限额规定(自然人与法人借款上限规定)调整产品设计,在小微融资服务方向专注发力,拥抱监管,坚持小微分散。平台自成立至今,产品车易贷人均借款金额基本低于《暂行办法》限额,房易贷借款标有超额现象,但借款人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足值抵押物担保,发生系统风险可能性小,平台产品的特点之一就是有足额抵、质押,这是我平台严格的风控标准决定,通过两年多的实际风控数据来看,实际坏账损失为零。平台有信心和风控能力把控借款风险,坚持服务小微,过渡期平台将依据《暂行办法》的限额规定,与资产端进行产品设计调整、制定整改方案并尽快执行,保证过渡期截止后在新借款项目中实现全完符合限额标准。平台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执行安全措施。平台于日首次通过第三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 ,并在日再次通过审核,持续获得该项认证。该认证为行业内信息安全等级最高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在8月24日银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工信部正在建设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并且将于近期成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为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平台因前期积极支持系统建设并接入数据试点,受邀成为首批试点接入单位。且平台高管受邀担任“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平台平均满标时间25分35秒(数据统计时间:日),最长满标时间设定为5天,最长复审时间设定为T+3个工作日(T指满标日),符合规定要求。基于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与借款人、出借人系居间合同关系,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为借款合同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平台在合同性质和条款上进行了区分设置,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相应的权利义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方收取居间服务费,支付途径及方式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平台已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营机构、征信机构等展开充分的业务合作,并将逐步加强合作。平台已与国家级权威安全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国家重要的金融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之一。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简称CFCA)就“安心签”电子签章事宜进行了深入沟通和对接,经过前期细致的考察调研、业务评估及流程详细梳理后双方已达成合作共识,在宜贷网平台试点 “安心签”电子签章业务。平台对电子类数据和资料将永久保存,纸质类数据与资料保留8年,符合规定。如发生此类情况,平台将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章 ·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再次明确平台是信息中介。本条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提示义务进行了规定,还对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如“醒目”);并对平台规定了出借人出借之前的前置条件——“评估”。本条是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安全的规定。本条是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的规定。明确了存管机构是符合一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不是所有的银行业机构都能从事存管业务。本条是对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但此规定只是对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列举,没有实质的针对网络借贷的小额分散特点的纠纷机制的建立。宝宝钱包、微理财系平台为出借人提供的自动投标工具,在出借人自主选定条件的合法授权下,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基于用户自愿合法授权,实现智能、精准、小额分散投资,符合监管细则,也极大的提升了用户投资体验。平台不仅在注册协议中有专门的板块阐述网络借贷的各类风险,也在网站醒目位置充分提示,后续平台即将推出并不断完善出借人风险评估系统,在风控以及业务流程中增设对出借人尽职评估环节,按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好尽职评估的前置义务。经自查,符合规定要求 系统全部为自主研发、维护,不存在外包服务机构接触系统信息,对于资金存管机构有严格的合同约束用户信息的保密条款;出借人与借款人敏感信息采用加密存储方式,同时采用信息分级保护制度,不同的权限能查看到的用户信息完整程度也有区别,且不能批量查询用户信息,通过我们各种内控、监督、监控管理措施从根源上杜绝用户信息外泄。自2014年起平台就积极与银行对接存管事宜,经过与多家银行沟通协调以及艰辛的努力,已于日将银行直接存管模式的主流程确认,实现银行存管。平台协议明确如有纠纷发生,可通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五章 ·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本条规定了对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方式和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本条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方式、内容、程度等进行的规定。本条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披露的程度,还规定了借款人的配合调查核实信息的义务。平台对借款人的隐私保护符合规定要求 平台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时,同时也会将借款人的关键信息进行处理,在满足信息披露的同时,保证对信息的隐私。同时,平台将对律所、监管层、协会等相关单位开放查询,完善对信息的披露程度。平台从多角度、多维度,塑造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完整性。在第三方平台(网贷之家)评级中连续12个月透明度指数排名第一,平台将持续加强透明度与信息披露建设。
一、平台在网站显著位置实时披露项目概况、风险控制、出借收益等数据。
二、平台定期发布运营报告(含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四种类型),披露平台运营信息。
三、平台引进独立第三方律所,通过律所对平台资产进行尽调,完成对标的真实性,标的资料一致性的审核工作。
四、平台上线首创在线稽核系统,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对全国各地的业务进行稽核,并实时对投资人进行开放。
平台公示股东结构、组织结构、管理团队,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本条对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和协调机制进行了规定。本条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职责和地位进行了规定。从《暂行办法》的层面赋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履行的职责,也确立其对会员监管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充分体现了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是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而且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责只是赋予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并不是其它任何协会。本条规定是为了充分调动银行业对网络借贷信息平台进行资金存管的积极性,因为此规定降低了存管银行的义务和责任,如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资金存管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以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中进行规定的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持续性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发生重大事件要及时披露,而且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发生了什么样的重大事件应该进行披露。同时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告义务,并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其责任。本条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的三类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无平台将积极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的管理,在其监管下,坚持稳健透明的运营方针,为更多的借款人和出借人服务。平台将积极参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努力为行业的良好风气贡献力量。平台目前已实现银行存管并签署了相关整套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以及违约责任皆在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存管银行提供第三方资金管理,依法依约进行资金存管,加强对于资金账户的管理和监督。如发生此类情况,将按《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如发生此类情况,将按规定严格执行。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本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在本条中没有对民事责任进行具体规定,但是本《暂行办法》是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制定的,因此网络借贷信息平台除了本条规定的责任之外,还可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承担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的责任规定。平台将继续全力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汇报经营情况。平台将谨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创造良好的金融信息中介对接环境。平台将严格谨慎的合法合规经营,加强对出借人、借款人的风险提示,如发生规定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处理。 第八章 ·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此《暂行规定》的调整范围。此条规定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和地位。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期12个月是指除违法犯罪行为之外进行整改的期限,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就按本《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本条规定体现了多头监管机构监管。本条规定体现了多头监管机构监管。无平台的定位是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平台将继续接受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借贷专委会的指导,配合其管理工作。根据平台的自查自纠,平台会在期限之内完成合规化建设。平台将依据暂行管理办法严格自查、积极进行合规性整改,并积极配合相关的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保证平台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求得更稳健、长远的发展。平台将依据暂行管理办法严格自查、积极进行合规性整改,并积极配合相关的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保证平台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求得更稳健、长远的发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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