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若我6月30号与公公承租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怎么写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与姚益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XX沼。委托代理人杨士敏,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益。委托代理人郝胜,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展华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展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士敏、被上诉人姚益的委托代理人郝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姚益于日至展华公司工作。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在该合同首部填写了姚益的现住址及常住户籍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金云村XXX号”,同时还写明了姚益的联系电话,以及紧急联系人姓名及其电话。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中约定展华公司聘用姚益从事生产工作。原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7月,姚益怀孕。同年8月13日,姚益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病史记载姚益为早孕。之后,展华公司知道姚益怀孕之事。日姚益事假1天、9月4日-11日期间姚益病假6天、9月12日-21日期间姚益事假8天、9月24日-27日期间姚益事假4天,姚益上述病事假展华公司均已进行统计登记;9月考勤记录显示姚益仅于9月4日、28日上班出勤。2012年10月,展华公司将姚益调入化验室工作,由一名课长负责管理姚益的请假和工作。10月考勤记录显示姚益于10月5日、9日、10日出勤,另姚益于10月8日事假1天、10月11日-31日期间事假15天,上述事假展华公司均已进行统计登记。日,姚益至本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病史记载这是首次记录,诊断意见为“先兆流产”,治疗意见为“保胎,卧床休息,对症处理……”。日-7日期间姚益事假5天,该事假展华公司均已进行统计登记;11月考勤记录显示姚益于11月8日、9日、12日、13日、14日上班出勤;11月15日没有考勤记录。根据展华公司处的统计记录显示,展华公司记录姚益11月15日这一天的“假别”为“放班”。根据本溪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史记录显示,日上午,姚益又至该医院就诊,病史记载:患者复诊,双下肢水肿,心律不齐,胎正,胎动可;建议患者加强休整,保胎,继续门诊随诊。日,姚益在展华公司上班,并打卡考勤。从日(星期一)开始,姚益未再去展华公司上班。日,展华公司以姚益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姚益之间的劳动合同。展华公司就解除姚益劳动合同之事,已经以落款日期为“2012-12”的《与姚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形式书面通知公司工会,主要记载:姚益于日无故旷工一天,自日至11月30日无故旷工,无法与其本人及家人取得联系,本人也未主动联系公司;公司决定于日依员工手册5.10条予以解雇处理。工会在此函上注明了“因无法和该员取得联系,但缺勤状况属实。”日,姚益又至本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病史记载:建议患者严格卧床休息,保胎,必要时行剖宫产,停止妊娠。日,展华公司向姚益邮寄信件一封,邮寄地址为“青浦区徐泾镇金云村姚家1队204号”。该信件于1月10日被退回,退回原因为“迁移新址不明”。日,姚益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该院建议立即至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姚益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住院治疗,并于1月16日进行剖宫产术。日下午,姚益至展华公司签收了姚益的劳动手册及退工单。又查明:展华公司《员工手册》中的“休假申请”规定:各种请假应于休前一天提出,如一日以上需提前一周提出。请假程序:申请人→权责主管核准→人事单位。如遇突发伤病或紧急事故,应于当日上班时间一日内委托同事或家属通知该单位主管,请其代为填妥假卡并完成请假手续。当事人通知时应事先说明请休假别及请假时数。事假一年合计不得超过14日,普通伤病假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30日。假卡由各课文书统一保管并统一提交人事课,当人事课登录结案后,再由各课文书收回。“奖惩规定”规定: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查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应予以解雇,其中列举的情形之一(标注5.10项)为“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24小时(含)以上者”。“薪酬与福利”规定:事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14天,当年度到职者,依比率递减之,超过部分以旷工论;一次申请超过3天者,应检附说明随假卡一并送审,经核准后始休假;病假证明文件应于次一工作日结束前补送至管理部;病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30日,住院者不在此限;病假1天(含1天),必须要有病假证明,超过3天,要有住院证明,否则人事课将以事假处理。再查明:日,姚益申请仲裁,要求展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6,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3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0万元。之后姚益变更加班工资的请求,即要求展华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加班工资81,500元。在仲裁庭审中,姚益称:姚益因怀孕的缘故,故经常要请病假,公司告知姚益请病假的程序比较复杂,可以准予姚益请事假无需任何手续,公司也不会视姚益为旷工,故姚益日起的未上班及之前的未上班均是公司课长同意的事假。展华公司表示姚益日前的未出勤是请了事假,但在日起的未出勤并未向展华公司请假;根据规定,请假需要申请与审批流程,还需要填写员工请假卡予以记录,但姚益未经规定程序,课长与其电话也联系不上,故展华公司针对姚益不上班且也联系不上的情况,于日寄送了挂号信。另外,展华公司在仲裁中提交了以品管课孟凡浩名义出具,并由展华公司盖章的《姚益事件说明》的书面材料,该材料主要记载:姚益自2012年中怀孕后,鉴于工作环境的考量,将其安排至稽核工作,后又安排至切片室从事切片分析工作;因身体原因,姚益自2012年9月请病假1周,假期结束后仍无法正常上班,故鉴于其孕妇身份,且没有提供病假单,课内一直以事假方式处理,每次请假期限为1周,连续2周左右,期间一直有与姚益确认请假方式,因其无法亲自办理,一直由组长代办理;10月份姚益上班后即安排到切片室,但10月中旬开始化验室股长反映姚益已多日未出勤,且没有跟他请假,咨询我是否有在我这边请假,此时才了解到这个信息,此段时间已无法与姚益取得正常联系,但有打电话给她老公,她老公有拜托我们帮其请假,同样以事假处理;长期事假后,姚益有在11月初来公司上班,但后续又有未请假直接不上班情况发生,后续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其组长也无法打通她的电话,她老公的电话同样无法打通,此时才根据公司规定,正式向人事提出旷工申请。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217号裁决,裁决展华公司应支付姚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620元,对姚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展华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诸法院。展华公司诉称:双方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姚益于日怀孕后,于日及当月19日起无故不到展华公司上班。展华公司按姚益在劳动合同上留与展华公司的通讯信息与姚益多次联系,终未能联系到姚益,而姚益也未能主动联系展华公司。在此情况下,展华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员工手册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日作出与姚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无法联系姚益,遂进入对姚益劳动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的处理,至企业医务处开出离岗体检通知,展华公司尝试再向姚益发出挂号信件,但还是被退回,姚益直至日才到展华公司处领取退工通知单。因不同意展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无视展华公司提交的证据,认为展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展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展华公司、姚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日合法解除,并在原审庭审中增加一项不同意姚益的仲裁请求的诉讼请求,即不同意支付姚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620元。姚益辩称:不同意展华公司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姚益怀孕后,展华公司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在未通知姚益的情况下擅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赔偿。原审法院审理中,姚益称:(1)日之后未出勤,是去姚益丈夫老家辽宁,因为姚益丈夫的父亲病危,日就去了,那时候姚益也给主管孟凡浩打电话了。日下午,姚益打孟凡浩的手机,说姚益身体不好,医生希望姚益静养,他没问姚益要请多少时间的假,姚益说先请事假,因为病假单就算开了也无法从辽宁那边拿给公司,因为孟凡浩这样说,姚益就没有再与公司联系。(2)姚益有去辽宁的医院定期检查胎儿,那时候没有住院,但已经发现胎儿不好了。姚益在辽宁的这段时间只是在家里休养,因为姚益怀孕身体浮肿,医生不敢用药,所以在家静养。第一个月的时候医生给姚益开了病假单,后来因为姚益说没法寄到上海的公司,医生就不给姚益开病假单了。姚益是日或7日坐别人的私家车回上海的,路上有朋友照顾,从东北回上海后因身体状况很差,医生让姚益不要出去,因为身体状况不能上班,所以无法回公司销假。姚益丈夫是号晚上回上海的。日姚益开始住院,直到日、18日姚益丈夫去展华公司请假,才知道姚益已经被开除了。(3)姚益家庭地址以前一直是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金云村XXX号,在2011年底搬迁了,因为姚益当时还在公司工作,没想到会发生之后的事情,就没有把新地址告诉公司。劳动合同上所留的紧急联系人姚益丈夫的手机号码在2011年1月就不用了、姚益的手机号在2011年上半年也不用了,因为姚益的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故不能补号,但之后姚益换了新手机号码,就把新手机号码给了孟凡浩。(4)根据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显示,日下午4时17分,展华公司的总机拨打过姚益丈夫136开头的新手机号码,这个新手机号码是姚益的实名制手机号码,但由姚益丈夫在使用,所以展华公司应该是知晓姚益的联系方式。姚益就其主张提供了136开头的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并结合仲裁中以孟凡浩出具的说明,证明孟凡浩知晓姚益的联系方式,他说的是没打通,与手机通话清单相对应,而且这个手机号码在2012年11月、12月一直在用,不存在展华公司所说的打不通的情况。展华公司称:2012年9月、10月姚益都是按照企业的请假制度进行请假的,公司也给予了姚益病假或事假。孟凡浩说在2012年10月份接到过姚益的电话,考勤是按照姚益事假处理的,2012年11月后就联系不上姚益或姚益丈夫了。日姚益没来上班,日、18日是双休日,是不用上班的,日姚益没有来上班,后姚益一直没来上班,所以证明孟凡浩也没有联系上姚益。姚益提供给公司的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留的两个手机号码也无人接听,因此才根据姚益提供的地址邮寄信件,但被退回。展华公司经向孟凡浩核实,孟凡浩没有收到过姚益于日打给他的电话,也不知晓姚益的新手机号码。展华公司从2012年9月左右知道姚益已经怀孕,因为根据考勤来看,2012年9月时姚益就经常以请事假的方式休息,可能是姚益无法请到病假,所以以请事假的方式来休息。对于姚益的手机通话清单,展华公司认为清单上的时间看不清楚,应该是在2012年11月初,但总机号码能看清,是公司的总机,证明展华公司所知晓的姚益的联系方式都已经找不到姚益了。而且,即使按照姚益所说在2012年11月-12月正常使用该手机号码,但如果孟凡浩在这期间打这个电话姚益没有接到,姚益应该主动回电话,现因姚益没有回电话,证明公司还是无法联系到姚益,姚益对其缺勤行为是放纵的。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及政策等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对于怀孕女职工应给予特定的方便和照顾。本案中,姚益怀孕后存在先兆流产的情况,因此医嘱要求姚益保胎、卧床休息及对症处理,后来甚至于医嘱姚益“严格卧床休息,保胎,必要时行剖宫产,停止妊娠”都证明了姚益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而从考勤记录及展华公司统计的病事假记录来看,姚益从2012年9月起几乎一直是以请事假的方式来休息,并且多次连续长时间的请事假,每个月上班出勤仅仅是几天,而请事假期间实际是在医院就诊,以及医嘱要求姚益卧床休息进行保胎的时间,所以这种情况也印证了姚益不容易向展华公司请到病假,只能以请事假方式达到休息的事实。这也从展华公司有关超过3天病假,必须要提供住院证明,否则以事假处理的规定进一步得到印证。因此,展华公司的这种规定,以及诸如病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30日的规定,均有悖于客观情况,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致使姚益虽然怀孕且医嘱需要卧床休息进行保胎的情况下也只能以请事假的方式变相获得病休的权利。故根据上述情况,再综合展华公司从2012年9月起给予姚益大量的事假进行休息,并没有按照员工手册有关全年事假不超过14天,否则以旷工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及以孟凡浩名义出具的《姚益事件说明》所反映的展华公司知晓姚益身体状况不好,故请假方式随意,没有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处理,并且一直是展华公司方主动联系到姚益方了解相关情况后再作处理,以及展华公司仍知道姚益方的联系电话,而且还在2012年11月初与姚益方进行电话联系等事实,法院有理由相信姚益有关其因怀孕缘故要经常请病假,公司告知姚益请病假的程序比较复杂,可以准予姚益请事假无需任何手续,公司也不会视姚益为旷工的说法成立。基于上述事由,并且根据姚益于日就诊后,医生再次医嘱姚益加强休整、保胎,即需要卧床休息的事实,以及展华公司没有按照之前一贯的做法联系到姚益方了解真实情况的情形下,展华公司即认定姚益为旷工,显然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故展华公司于日与姚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姚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889元。对展华公司要求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展华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日合法解除的请求,既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有关合同解除的情况在本案处理中也已作出认定,故法院对此请求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88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展华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展华公司上诉称,原判无视查明的事实,展华公司对于姚益作事假人性化处理,并不能直接推导为对于姚益在日及当月19日起无故不到展华公司上班,事后未补假的行为也应当做事假处理。根据原审查明之事实,姚益日、日上班,日在本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试想,一个被医生诊断为下肢水肿,心律不齐,需要保胎的孕妇,却以超出正常人的体力在一天之内多次换乘不同交通工具往返千里以上,继日上班后又赶赴本溪市。如此高强度、超体力的旅行,却被原判认定姚益身体一直不好,也不容易向展华公司请到假。展华公司认为对于姚益的怀孕,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了特定的方便和照顾,但不能超出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姚益在已经医嘱加强休整、保胎,卧床休息的情况下,远赴本溪市,并自日起就不再上班并中断联系,在日或7日回上海后也不事后补假或请家属补假。展华公司对姚益在此期间的缺勤做旷工处理,于法有据,若按原判,将会导致劳动人事管理和企业生产秩序上的混乱,也是对其他遵守劳动管理制度积极生产员工的不公平。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不支付姚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姚益辩称,病历上所记载的就诊日期确实有误,应当是日或19日,因时间久远故无法再提供挂号发票及过路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请病假手续非常繁琐,故姚益和公司已达成共识,可以事后补假。因姚益的公公病危,姚益作为高龄产妇迫不得已搭车赶赴本溪市,回上海后身体状况又非常不好,作为展华公司应予谅解,但展华公司径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理应支付赔偿金。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均规定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从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见,在姚益怀孕伊始,展华公司考虑到姚益身体欠佳,又系高龄产妇,确实对姚益予以了照顾,对其请假做了人性化的处理,包括姚益请假方式随意,未严格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予以处理其请假等。此后,按姚益所称,因其亲属在本溪市病危,故不得不赶赴本溪市,也属事出有因。此时,姚益若能多打一个电话,或委托家人、朋友代为履行请假手续,告知展华公司家中情况以及自己的身体情况,主动和单位沟通,以期取得单位人性化的考虑,更为妥当。反观,展华公司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姚益已在展华公司工作近十年,该公司也已明知姚益怀有身孕,且系高龄产妇,再加之双方在此之前已对请假方式达成一致,故展华公司在解除之际更应审慎行使,多方核查。从本案现有证据可见,展华公司在2012年11月初存有与姚益联系之事实,在姚益日及16日仍有上班的情况下,却未再核实,径行于日解除劳动关系确有不妥,原判据此判令展华公司支付姚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889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展华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樱代理审判员  周卫娟代理审判员  印建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倪 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保险公司赔偿用劳动合同样本怎么写?--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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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用劳动合同样本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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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  第一条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日止。  2、,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3、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报酬,在本单位内参照适用同工同酬待遇。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  3、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第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 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其它法律规定,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  第七条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第八条 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__________元。  第九条   本合同如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背本合同约定条款而导致本劳动的,则须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知:如本合同本送达地址发生变动,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达,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_____年___月___日&&这就是一份保险公司赔偿用劳动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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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文化程度/技能: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签 订 说 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认真阅读。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 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 . 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本合同实际起始时间;同时,到期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试用期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A. 文化知识: . B. 身体状况: . C. 劳动技能: . D. 工作能力: . E. 团队精神: . F. 其他: .  第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的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须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工作岗位的调整: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长假被别人取代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地点:  1、甲方经营场所变更的;  2、由于甲方的经营需要须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  3、以上情况若乙方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的,甲方可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 项工作制度。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丧、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其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 元(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合同期内,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或乙方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则视为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资日期。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 .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以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定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对女工和的特殊保护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在绩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经培训仍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等等;  3、本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负经济补偿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破产、被吊销、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乙方、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经过对方同意后,可办理续签手续。  第三十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  九、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补充条款:(根据需求调整内容)  1、若因工作需要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工作时间及地点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权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时,应有两个以上在场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名作证,即视为送达对方(在场人可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员)  3、甲方采取无纸化办公,乙方应定期阅读公司内网中发布的各项通知及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规定》、《员工手册》、《职位说明书》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认可。  十一、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想本企业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的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协议》、《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 (签字)  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 日
无锡劳动争议律师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擅长劳动工伤
律所: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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