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开设注册香港贸易公司司如何合理避税?

  香港公司的好处相信大家都知道。无非就是就是避税。可是,像很多客户,他们在香港本地有了银行上的来往的话,这种情况是要求缴税的,就算把税做平了。可是做帐报税这个费用也是不便宜的。那怎么样才可以做到避税的效果,又合法的经营呢?那就要从它的银行进出账目方面下手了。因为香港公司的做帐报税的收费涉及到的银行的笔数及银行的进出款项的总额,笔数是同一笔钱出算一笔进数一笔的,总额是进的款项加出的款项。所以在跟客户打款或是收款的时候尽量一次性打出,不要分一小笔一小笔。这样的话到时费用也就便宜很多。而且,尽量不要在银行的账户上留有款项。款项总额越多。需要的缴的税就越高。以上信息希望可以帮到客户。谢谢。如果有更详细的资料请联系电话: 2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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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如何做到避税
  有关香港公司避税的问题,还是要了解一下香港的税收原则,香港政府根据地源性原则征税,只有源自香港的纯利润才需要在香港交税,非香港利润不用在香港交税。  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但是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主要是在界定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的问题存在争议。  利润是否在香港本地发生,主要根据事实来判定,如果业务在香港本地发生,则利润将会被认为源自香港,需要向香港政府纳税,以下提供几点帮助您来验证业务是否发生在香港:  1.如在香港本地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则所得税需要在香港纳税;  2.如果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则所得利润需要在香港交税;  3.如果买卖合约在香港签订,则所得利润需要在香港交税;  4.是否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5.是否在香港政府留下其他任何经营记录。  如果商业活动的所有过程都与香港无任何关系,那么一般是符合无需在香港纳税原则的,最好还能提供业务不在香港发生的书面凭证。  另外,因为香港的利得税税率在亚太地区属于比较低,因此很多其他地方的公司纷纷将利润移至香港,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哪怕是在香港纳税,也比其他地方税率低。  如需了解更多香港公司信息,可登录http://www.hk-cr.com查询, qq .  ———丰信立德企业,专业源自责任,专注于香港公司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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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如何达到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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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香港经济体制优势 :
香港是一个自由贸易港,因其没有贸易屏障、资金流动自由、规章条文透明度高、法律体制健全、税率低而明确,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投资优势,也给香港公司的发展提供相当宽松的环境。& & 二、成功运用海外离岸公司在国内从事进口: &海外公司的操作(香港公司为例):从国外进口一批货,国外采购价是60万,国内市场销售价是100万。如果您有一个香港公司,您可以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先以60万价格从海外把这批货买下来,然后香港公司再以一个较高价90万卖给自己的国内公司,国内公司最终仍然以这批货物的市场价100万在国内销售,通过这样一个操作流程,国内公司的直接利润名义上只有10万,国内要交的税就成功的降低很多,而另外30万差价利润则全留在自己的香港公司账户,通过海外利得申请可以合法地豁免税收,这样的转口操作对于您降低税务成本非常重要的,货物还是同样的直接从国外运到国内的。 如果我们自己直接以国内公司去采购,再直接销售,那么我们国内公司的直接利润就是40万,那么国内的税金比率必然要交更多了,除去税收,赚到的可能没有多少了。当然,如果所进口产品国家有补贴的,那就需要自己仔细比较一下。& & & 三、成功运用海外离岸公司做出口贸易-外贸出口: 例如:我们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直接开拓市场,接到国外客户100万美元的货物订单,然后香港公司以80万美元成本在国内找厂家采购(生产工厂如果也是自己的,那以后操作就更方便了)。在这笔转口贸易中,国外客户将100万美元货款打到我们香港公司账户,之后香港公司再转账80万美元给国内进出口代理公司(若国内工厂能自己接收外汇,就可以直接打到工厂帐户上),同时,国内这边由进出口代理公司去申请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在这笔贸易中,有20万的纯利润是留在香港公司账户,无需向任何一方交税,因为香港税法规定,香港公司在海外赚取利润无需在港缴税,香港公司也不用向国内交税。因此,香港同时在拓展海内外市场和合理避税另方面给了我们巨大的帮助。 反之,也一样,国内工厂自己也注册一家香港公司,在货物出口时,先以成本价卖给自己的香港公司,然后香港公司再以市场价卖给国外客户。在这笔交易中,国内工厂是以低价卖的货物,因此,可以避免向税务局交更多的税金,同时,货物的正常利润又全都到了自己的香港公司账户,而也不用交税。通过节省纳税的成本,来赢取更多的产品利润! 至于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报关清关的单据和手续,全部都由自己可以根据需要去操作填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香港环海注册公司&& &环海注册公司是在香港设立的专业注册机构,创办于1999年12月,是香港第一批进入内地从业的专业会计公司,主要是为国内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境内外投资咨询策划和离岸公司代理注册,企业品牌策划,国际贸易运作等高端服务。2003年3月在深圳成立大陆总公司,在国内进行多元化投资发展,10年组建环海客户市场部,并在欧美等国设有直接办事处,以深圳总部为根,服务全国客户。我司拥有从业经验丰富、持有国际资质的会计师行与律师行的团队支持,截止2011年底,经由我司注册及维护管理的香港公司、海外公司约达9.7万家。 经过一代人十多年的努力拼搏,现在公司正在稳步向成熟化、专业化、规模化迈进,拥有各个岗位的专业人才达90余人,培养出了一大批高级企业管理顾问。公司一直坚持诚信务实、持续发展、做强高端服务品牌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持续创造出更有价值的服务和企业发展运营方案。 公司注册服务: 注册香港公司、美国公司、英国公司、德国公司、维尔京BVI群岛公司、马绍尔群岛公司、文莱公司、开曼公司、塞舌尔公司、萨摩亚群岛公司。&& & & &环海注册公司汪小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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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香港公司了吗?或者是说有海外其它公司吗?您海外公司是否属于crs
税务申报的对象?关于crs您清楚吗?知道讲的是什么内容吗?干货都在这里了:
请看以下问题和答案:
&1.问:何谓自动交换资料?
答:自动交换资料是一项新机制,涉及把财务帐户资料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动交换资料协议的海外税务管辖区(或称为「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资料只涉及属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2.问:为什么香港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答:以自动的形式交换财务资料是新的国际标准,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国际社会提倡自动交换资料,以作为一种更有效率的国际税务合作模式,并将其订为新的国际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合组织」)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公布了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标准,呼吁各地政府从其财务机构取得相关的财务帐户资料,并每年与帐户持有人所属居留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该等资料。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及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支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并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资料交换。这承诺的大前提是香港可在二零一七年之前通过所须的本地法例。
截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全球已有一百个税务管辖区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为履行承诺,香港会于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
&关于CRS的二十八问
part 02 受自动交换资料影响的人士
3.问:谁是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答: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则居于(或称「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便须识辨由该个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帐户持有人(个人或实体)的资料及其财务帐户资料。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帐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4.问:自动交换资料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答: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帐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应用尽职审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分。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5.问:甚么是自我证明?
答:这是帐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所有新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所开立的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证明。至于先前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开立的帐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就有关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分。请同时参阅以下第7项。
如果帐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分,帐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专业意见。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该网址为: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帐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资料。
6.问:为什么申报财务机构要求我在自我证明提供我的税务居民身分?
答:根据《修订条例》,申报财务机构须为自动交换资料的目的,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帐户持有人及控权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所以,帐户持有人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其税务居民身分。
7.问: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开立新帐户时,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就我的先前帐户,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答:根据《修订条例》所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就所有新帐户而言,帐户持有人须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至于先前帐户,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以识辨及核实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如有疑问,财务机构会向帐户持有人要求提供自我证明。此外,财务机构可选择把新帐户的尽职审查程序应用于先前帐户。换言之,帐户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先前帐户向相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8.问: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并影响了我的税务居民身分,该怎么办?
答: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帐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帐户持有人需耍在发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9.问: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答: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有关人士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如属公司的情况,则根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预扣税、消费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自动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网址为: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10.问:《税务条例》会否指明谁人是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财务机构如何知道及识辨其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
答:每个税务管辖区就其税务居民均有特定的定义。税务法律可能因税务管辖区而异,而个别帐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的身分也可能每年有变。个别帐户持有人须核实和更新其税务居民的身分,如有需要,应寻求法律意见。
就新帐户而言,财务机构须向其帐户持有人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索取自我证明。就先前帐户而言,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及确定其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如有疑问,应向帐户持有人索取自我证明。
11.问: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财务机构会否就我的资料向其他税务管辖区申报?
答:假如你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不须和不应就你的财务资料向税务局申报作为传送至香港以外的税务机关之用。
12.问:我居于A国及在当地有全职工作,而我的配偶则在香港工作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们在香港的财务机构开立了一个联名帐户。假如将来香港跟A国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协议,香港的财务机构是否须就我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由税务局传送至A国的税务当局?
答:假如你根据A国的法律是当地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会就你的财务帐户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税务局会透过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把联名账户的资料(整体而不作分摊)传送至A国的税务机构。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须就你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因为你配偶并不是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
13.问: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国购入自住物业,并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帐户。如B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香港财务机构会否将我的财务帐户资料提交税务局,作为传送至B国的税务当局之用?
答:假如你根据B国法律不是当地的税务居民,你并不会纯粹因为在B国持有物业及须于当地缴交资本增值税而自动成为B国的税务居民。如有疑问,我们建议非香港税务居民应寻求法律意见。
14.问:我是C国的税务居民,并为我的配偶的利益持有一个财务帐户,而我的配偶并非C国税务居民。如C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财务帐户的资料会否提交予C国税务当局?
答:不会。帐户持有人应是帐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你并非帐户持有人,你的配偶才是帐户持有人。由于你的配偶并非C国的税务居民,因此有关帐户的资料不会与该国交换。只有作为有关财务帐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而该受益人为C国的税务居民,有关财务帐户的资料才会与该国交换。
15.问:假如我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是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我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财务帐户,什么资料会被交换?
答:就个人资料而言,交换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至于财务帐户资料,交换的资料包括帐户编号、帐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视乎情况而定)的总款额。
关于CRS的二十八问
part 03 自动交换资料对财务机构的要求
16.问: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么类别的财务机构?
答:财务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投资实体;及指明保险公司。
在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只有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某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而该财务机构本身并非居于香港),才属于「申报财务机构」定义的机构,须履行自动交换资料安排下的责任。
17.问:自动交换资料涵盖什么类别的帐户?
答:财务帐户包括&托管帐户;存款帐户;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及现金值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
18.问: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框架下,申报财务机构有何尽职审查责任?
答:申报财务机构须设立、维持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哪些帐户持有人(包括帐户的控权人)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至于由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也获授权应用该些程序。
法例只规定财务机构须对须申报帐户执行尽职审查程序(而不是其他由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帐户),故财务机构只会在未能辨识和搜集须申报帐户的资料并向税务局申报时,才受惩处。
19.问:申报财务机构如何核实帐户持有人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
答:如果财务机构根据开立帐户时搜集的资料,包括根据目前的尽职审查或认识客户程序搜集的文件,对自我证明内的资料进行合理测试并满意其结果,他们便可依赖其客户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
有关安排并不预期财务机构须为确定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而对有关税务法律作出独立的法律分析。
20.问:若我是申报对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财务帐户内的甚么资料已由税务局传送给其他税务管辖区?我可否反对财务机构发送我的资料给税务局?
答:《税务条例》旨在施加法律责任予财务机构,要求他们设立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及搜集指定资料,提交给税务局。
财务机构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要求。举例来说,他们应告知帐户持有人,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可能会用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并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有关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及安全稳妥。帐户持有人也有权要求查阅和更正其个人资料。若个别人士拒绝允许财务机构将其个人资料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财务机构可考虑应否维持该帐户。
21.问:是否有财务机构或帐户可获豁免申报?如有,他们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是否可完全获得豁免?
答:某些会被用作逃税的风险较低的财务机构及帐户,可获豁免申报。该等机构及帐户分别被定义为「免申报财务机构」及「豁除帐户」,并刊截于《税务条例》的新增附表17C。免申报财务机构没有任何尽职审查及申报的责任,而财务机构无须就豁除帐户向税务局申报资料。
&关于CRS的二十八问
part 04 资料传送及保障
22.问:财务机构如何将资料传送予税务局?
答:财务机构会将须申报财务帐户在某一年(例如二零一七年)的资料在下一公历年(即二零一八年)的五月提交予税务局。税务局已建立一个安全和专用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供财务机构使用。
自动交换资料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包括&帐户登记(即开立自动交换资料帐户);提交通知;提交财务帐户资料报表;检查提交报表的状态;及修改已提交的财务帐户资料报表。
税务局将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以及此后的每年一月)经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向全部有维持须申报帐户的财务机构发出电子通知书,要求他们提交自动交换资料报表。
23.问:税务局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何时可供财务机构进行登记?
答:自动交换资料网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可供财务机构进行登记。如财务机构有维持须申报帐户,只可透过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开立其自动交换资料帐户。税务局已于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发出帐户登记指南
(只有英文版)。
24.问:一个实体是否可代表超过一间申报财务机构于税务局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开立帐户,以及为申报财务机构履行尽职审查和申报的责任?
答:可以。有关实体(即代办人)获授权,可代表一间或多于一间财务机构透过自动交换资料网站进行登记;以及代有关财务机构履行《税务条例》第8A部所要求的尽职审查和提交报表责任。代办人的身分只可以是聘用服务提供者或代表申报财务机构维持财务帐户的人。
25.问:代办人可否操作多于一个自动交换资料帐户?
答:代办人将获分配一个独有的LORN号码,该号码使代办人能透过单一登入程序,操作所有由它作为代表的财务机构的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当每间财务机构的登记完成后,代办人便可透过单一的LORN号码登入所有其代办的财务机构的自动交换资料帐户,而不需要就每个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另行登入。
26.问:税务局如何保障纳税人的私隐及所交换资料能予以保密?
答:与税务局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伙伴,只会为与香港有订定安排(例如《税务条例》第49(1A)条中指明的安排,涵盖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及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作为交换资料的基础。在保障纳税人私隐及所交换资料能予以保密方面,已提供了国际标准所订明的保障。这些保障将适用于为自动交换资料目的而交换的资料。
此外,自动交换资料协定订明,所有交换的资料均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则及资料私隐的保障措施。如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则或保障措施,香港可暂停有关资料交换安排,甚或可终止与相关伙伴的自动交换资料协定。
关于CRS的二十八问
part 05 有效实施
27.问:对财务机构会施加什么罚则?
答:《税务条例》所载的罚则,旨在发挥足够的阻吓作用,以确保自动交换资料安排在香港得以有效实施,但同时不会对财务机构及个人施加不相称的过重罚则。
有关罚则有三个主要类别,针对违规、提交「不正确报表」及有意图作欺骗的情况。罚则水平(就首两类的一般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及就最后一类的罚则为第三级罚款或第五级罚款(即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或三年)参照了《税务条例》其他相类的罚则。
28.问:个别帐户持有人有可能被惩处吗?()
答:《修订条例》的重点是确保财务机构能够合规,因此就违反尽职审查的规定及出于欺骗的意图而提交不正确报表的罚则,是针对财务机构。
至于个别帐户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证明予财务机构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便属违法。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此举是要确保我们在有效实施方面能符合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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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注册离岸公司更是成为了一种现象,无论国内国外的大小公司企业都纷纷注册离岸公司.离岸公司也算是一个贸易税收发展中产生的新事物.海外离岸公司越来越多,离岸业务在外贸领域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离岸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宽.注册离岸公司的好处很多.例如,减少税收,方便贸易,节省资源等.
近年来通过在香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外商投资企业或实现境外上市和海外收购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众多的国有企业(比如中国银行、中国电力、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以及几乎所有的国际风险投资与私募并购基金(IDG、软银、红杉、鼎辉、华平、高盛、英特尔、智諅、联想投资、弘毅、德风杰、普凯、北极光、富达、新桥等)和众多民营企业(如裕兴、亚信、新浪、网易、搜狐、盛大、百度等)几乎无一不是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实现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其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进行海外红筹方式私募进而在美国、香港或英国等地上市;曲线规避外资限制性行业限制进行境内经营;进行跨境并购;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进行税收筹划、全球贸易、合资公司等.
注册离岸公司的好处主要有: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方便国际贸易,避开关税壁垒;避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加强海外融资能力;合法避税,降低财务、税务负担;无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等.
离岸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主要区别是税收.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一般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现在每年大约有十四万家离岸公司在各个离岸管辖区成立.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发展,离岸业务也突飞猛进,办理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也层出不穷、比比皆是.如今据估计全世界一半以上的资产属于离岸管辖区(香港诚合国际商务中心咨询电话: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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