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继承(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算不算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的继承(房产),算不算夫妻双方共同财产_百度知道
的继承(房产),算不算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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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只要夫妻婚姻续存期间所得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们之间另有合同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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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后,一方再获得的继承(房产),算不算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登记结婚后,一方再获得的继承(房产),算不算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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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一方父母去世后分给一方的遗产,应算在夫妻共同财产内,这方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遗嘱中说明了遗产归某方一方所有,那么这笔财产就属于这方个人财产,故在离婚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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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共同财产。
继承的遗产一般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对,共同财产。
算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你好,看继承的方法,法定继承属于
一般应属共同财产,除非有遗嘱排除配偶继承权。
你好,没有特别指出的,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遗嘱特殊注明一般属于共有财产,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根据具体的案情而定 主张赔偿
第1-10条,共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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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送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如何分配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同的情况会发生,如果说到婚姻的问题,我们就会想到离婚财产的分割。但是因为有很多种情况,如果自己遇到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的纠纷了,即便看过很多电视剧,也会不知道自己要怎么解决。如果婚后父母赠送房产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离婚了该怎么分配?
婚后父母赠送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是婚后夫妻一方父母所赠予的房产,但是没有明确指明或者只说赠予给是夫妻的,那么就是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根据《婚姻法》中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在婚后若由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就应当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若由双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并且将产权登记到一方子女名下的,则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共有,但是如果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的则除外。 婚后父母赠送的房产离婚如何分配? 如果在婚后得到的继承或赠与是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那么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就应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家里老人去世后并没有留下遗嘱,那通过继承的方式也就是法定继承,则继承而来的房产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家里老人有遗嘱说明的,那么该房产就只属于丈夫或妻子一人,则在离婚时就不用分给对方了。 如果是赠与的话那也是一样的,如果在赠与时没有加说明或是赠与合同上只说给夫妻的,那么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加有说明的那么这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给对方。 而实际上,赠与是跟继承有所的不同的,不同在于得到财产的方式不同,赠与是在合同成立的时候或是交付的时候同时生效的,而继承则是在被继承人死后才生效的,还有就是被赠与人跟继承人的范围也不一样。所以因此得到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赠与时得到的份额是一个人的话,那就直接是个人财产了,那么离婚是不会分割的。 以上就是有关婚后父母赠送房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还有赠送的房产在离婚后如何分割的问题的内容了,相信您更加了解到了离婚的那些事要怎么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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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 该算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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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仅仅做了变更登记而未有其他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的协议佐证或者原产权人不认可完全赠与对方的,该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因房产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而认定为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案例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00487号(魏某与赵某再审离婚纠纷)案情简介:2002年9月,魏×与赵×自行相识,2009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0202号房屋系赵×在婚前购买,房屋价款1031248元,购房时赵×个人贷款80万元,日开始还贷款。日,赵×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日,赵×提前一次性归还房屋贷款本息元。同日,赵×将上述房屋过户至魏×名下。再审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行为属于将房屋产权百分之百转移到申请人名下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应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裁判要点:再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海淀房屋系赵×婚前购买,并在婚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在一次性清偿房屋贷款本息当日,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该行为应视为赵×对魏×的赠与。由于该行为发生在魏×与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属魏×与赵×的夫妻共同财产。魏×主张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即表示赵×将海淀房屋赠与魏×,魏×应取得百分之百的产权,魏×应提供协议佐证其主张。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赵×亦不认可将房屋完全赠与魏×,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魏×亦不能因房屋更名到其名下而取得海淀房屋百分之百的产权。案例评析夫妻之间的财物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赠与,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将财物赠与受赠人后,赠与人即丧失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的权利。而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更名行为发生后,不动产仍为夫妻双方共同占有、使用、收益,赠与人并不因此丧失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魏×不能仅因房屋更名到其个人名下,而取得海淀房屋百分之百的产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简而言之就是指婚内财产共同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就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具体体现。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收益和共同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特定财产除外。约定财产制则赋予了夫妻之间的财产自主决定权,有权内部约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的权利归属,且具有内在的法律约束力。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结合该财产的性质、用途、来源以及涉及的第三人的意志等综合判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不仅适用于第三人对夫妻中一方的赠与,也适用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对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形容易让人误以为夫妻之间只要做了更名登记就已经完成赠与行为了。其实不然,不离婚当然是没有什么问题,一旦发生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当初的赠与方一般是不会认可房屋更名是表明完全将房产赠与对方,对此,法院也不会仅凭一个更名登记就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赠与财产,对于不动产,应当进行更名登记再加上一份书面协议(可以是赠与合同或者是婚内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不动产为受赠与方的个人财产,这样才能完全达到受赠与方取得财产百分之百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对于夫妻之间一般动产的赠与,由于一般动产转移了占有就推定占有人为所有权人而不需要经过登记,所以只要在夫妻之间存在一份明确约定该财产只归其中一方所有的协议就能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效果,但这种协议一般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于特殊动产,特殊动产本质上仍是动产,只不过法律规定特殊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所以对于婚内夫妻之间的特殊动产赠与行为,要想最终达致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能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和不动产一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书面协议和登记。上述引用的案例经过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均认定对于婚内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如仅将房屋过户到对方名下尚不能使之成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若受赠与方主张取得房产百分之百的产权应当提供相关协议佐证。附:裁判内容北京高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海淀房屋系赵×婚前购买,并在婚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在一次性清偿房屋贷款本息当日,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该行为应视为赵×对魏×的赠与。由于该行为发生在魏×与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属魏×与赵×的夫妻共同财产。魏×主张赵×将海淀房屋过户到魏×名下,即表示赵×将海淀房屋赠与魏×,魏×应取得百分之百的产权,魏×应提供协议佐证其主张。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赵×亦不认可将房屋完全赠与魏×,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魏×亦不能因房屋更名到其名下而取得海淀房屋百分之百的产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两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本案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处理正确,本院不持异议。魏×再审申请所持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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