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想赖装修款不给,只有房屋装修合同同,决算没签字,怎样才能要好欠款

成都装修合同样本 没有装修经验的还不看看?
装修最怕遇到到纠纷问题,因为装修市场鱼龙混杂,而初次装修的业主因为缺乏经验,对于选择装修公司还是游击队,怎样签署合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都不能省心。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下家庭装修中的合同样本,大家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格外留心。
一、家庭装修合同样本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工程项目:__________,计_______平方米,施工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3.施工内容:;
4.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7.工程总天数:_____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总价款(金额大写)元,(金额小写)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市地方标准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
5.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6.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保质保量,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材料经甲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当工期进度过半甲方即第二次付合同价款的20%。剩余6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指派(姓名)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如因施工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施工人员伤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处。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36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凭本合同和预付款收据向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投诉,请求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日
二、房屋装修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
2.居室规格:房型,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交钥匙工程。
5.开工日期:2011年_4月15日,竣工日期日,工程总天数:60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第七条:其他事项
1.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2.乙方责任
1)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乙方:
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三、门面装修合同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承装修门面,本着信任、协作、配合、节约的原则,保证质量的顺利完成每个项目。
第二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门面装修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包工包辅料。
第三条:设计标准及质量要求:
1.门面装修设计由甲方提供,并乙方要提出好的建议。
2.木工部分:基层牢固、结实、无拉动现象,垂直及水平偏差均应小于士0.5厘米。
3.油漆部分:无明显气眼、钉眼等现象,手感光滑舒适,并无漏刷现象。
4.水电部分:按同场情况布线布管,布线和布管做到横平竖直。
5.瓷砖必须间缝线直,无空鼓、无破损现象。
6.式样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乙方按图纸施工,不承担返工,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7.门面装修期间,乙方负责甲方门面内的成品保护,如有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第四条:质保期:
1.防水墙面高度主墙1米,其他区域0.5米,质保期2年。
2.地面贴瓷砖必须间缝结直,无空鼓,无破损现象,质保期2年。
双方约定在质保期内出现上述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复(质保期间甲方验收合格后推2年)。
第五条:承包项目
1.按照甲、乙双方提供的项目单,经甲、乙以方商定造价元。
2.按照项目单如有增减必须经双方协商,并一定做到有增有减结算所有费用。
第六条:施工期限
施工期限为,进场日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材料品牌
按甲方提出的主要材料品牌,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完成,详见材料品牌明细表。
第八条: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分三次:第一次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付给乙方材料费元,最后完工,甲方验收后留3%的质保金,余额付清。
收款户名:开户行:账号:
第九条:保修范围
油漆、墙漆保修半年,水、电保修贰年。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在此小编不得不提醒大家的是现在家装市场极容易出现工程纠纷,如转包、挂靠公司、装修质量、拖延工期、预决算争议等情况。为防止这类纠纷的发生,业主一定要签订《家庭装修合同》来保证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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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张发涛与石知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张发涛。被告石知音。委托代理人蒋祖林,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张发涛诉被告石知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哲独任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案因案情复杂而经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靳永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哲、人民陪审员谭晓艳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发涛、被告石知音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祖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发涛诉称:2012年11月被告请我为其租用房装修,我雇请民工,购置材料为其施工,施工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装修费用双方已全部核算并经被告认可。被告当时称无钱,提出分期付款并写欠据,付款时间不超过2013年农历10月20日,我同意后,被告当场写欠条2张,1张40000元,1张50000元,落款时间均为日。付款期限届满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讨,但被告分文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石知音偿还装修款90000元。原告张发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日欠条原件2张,用以证明被告石知音尚欠原告张发涛装修款共90000元的事实。证据2、金足堂会所决算单1份,用以证明原告给被告装修房屋的费用是239765元的事实。证据3、证人李敏到庭所作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原告的未婚妻,我和被告是去年认识的朋友。被告给原告立欠条的当天,我也在场,被告给了原告20000元,尚欠原告90000元,被告同意立下欠条,一张40000元、一张50000元,分两次付清90000元的欠款。证据4、证人单成玉到庭所作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和被告不认识,我是跟着原告做工的师傅,我们就是在被告的店子里做工的,至于原、被告之间装修装饰的结算费用我们不清楚。我们工人到现在还有工资原告没有结算。证据5、证人张艺平到庭所作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开始搞店子是让原告装修的。我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12月,我经营足浴店,让原告给我装修,并签订了装修合同,我分8次给付原告共135000元装修款。2013年7月我把店子转让给被告,我对原、被告之间后来装修欠条不清楚。后来店子KTV增加的项目确实有部分改装,原告给我说过,但是我们没有具体结算。被告给原告立欠条的情况我不清楚。对装修后还剩11万元装修款未付的事实,我也想不起来了。我最后一次给原告付完装修款后,工程处于基本完工的状态。我给被告转让店子时,向其告知我给原告已付部分装修款的情况,但是没说具体数字。我向原告付款135000元后没有办理决算。被告石知音辩称:2012年11月,不是被告请原告装修房屋,而是另一承租人张艺平为经营“金足堂会所”与原告签订的《装修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是日,本合同约定了装修项目、工价、质量等,工程价款为123669元。日,双方就原装修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以及质量、价格,补充合同增加的项目价格为46293元,由此可见,日和日的补签合同均系同一装修工程,总价款为169962元,装修结束后,由于原“金足堂会所”经营者张艺平因特殊情况外出而不再经营该店,便于日以书面方式与我签订了“转让合同”。我接转该店后,在经营过程中,原告数次找到我,称还下欠装修款11万元。日,原告再次来到店内,要求我先付2万元,剩下9万元立下欠据,并一再声称还有11万元未付。又因原经营者张艺平当时在外地无法联系核实,加上在店面转让时张艺平也未详细说明究竟给原告付了多少装修款,我考虑到最终结算是可以弄明白的,所以就不情愿地分两次给原告立下了共9万元的欠据。现原告凭我立下的两份欠据来主张权利是与事实不符的。事实上双方至今尚未结算。日和日两份合同总价款只有169962元,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在张艺平经营期间,已于2013年2月至5月分8次共给原告支付了总计135000元的工程款;日,我在不知情且误以为尚下欠原告11万元的情况下,又给原告支付了20000元现金;补签合同上约定的“钢木门”12道,原告未做,是张艺平另请工人并出资所做,工价6240元;第四,合同中约定:“地板砖”“走道1个”“水果房1个”“卫生间2个”计价1472元,本应由原告完成而未完成,也是张艺平另请工人所做并支付价款。综上所述,在169962元的装修款中减去张艺平已支付的135000元,减去我已支付的20000元,减去原告未完成的部分11192元,事实上只下欠原告3770元。因此,本案应在诉讼中进行结算。被告石知音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与张艺平签订的装修合同1份,用以证明本案真正的被告是张艺平,并证明双方之间的装修总价款是169962元的事实。证据2、转让合同1份,用以证明被告石知音于日接手“金足堂会所”足浴店的事实。证据3、张艺平先后付装修款的收据共8张,用以证明张艺平给原告已付135000元的事实。证据4、彭泽勇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彭泽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给彭泽勇付装潢款6240元的事实。证据5、向海勇出具的收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给向海勇付1472元的事实。证据6、野三关法律服务所对张艺平的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张艺平之间约定的装修款是169962元,张艺平在给被告转让店子时,没有告知其已经给原告付过装修款135000元的事实。证据7、证人邓玉兰到庭所作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日晚上7点左右,我在金足堂洗脚,当时突然停电,我听到大堂有人争吵,我跑出来,我看到一个自称张涛(即原告张发涛)的男人在大堂里要求所有人走,他要锁门,然后又喊“石知音你给老子打条子,不然我天天来闹。让你做不成生意。”然后他将石知音带上楼,之后我就不清楚了。第二次是号张发涛再次在金足堂那里闹,我也在场,他首先也是把电源关了,将客人赶走,然后将石知音锁在屋子了。其他的就不清楚了。证据8、向保会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金足堂会所”中来闹事索要债务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3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决算单没有被告的签字,被告表示不清楚;对证据4中部分有异议,只认可证人单成玉在原告手下打工的事实,其余不认可;对证据5中部分有异议,只认可该证人将足浴店转让给自己的事实,其余不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1客观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在2份装修合同完成后,原告和当时的足浴店主张艺平就装修事宜又有口头协商,只是没有签订装修合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4、5、6表示不清楚;证据7、8原告认为发生矛盾的事实均属实,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才与被告发生矛盾的。对原告张发涛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3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该决算单原、被告没有签字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中关于证人单成玉是原告的工人并在被告足浴店装修打工的事实及双方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其余证言部分因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中关于证人张艺平将足浴店转让给被告的事实及双方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另外,原告张发涛与张艺平就足浴店新增装修KTV等项目口头协商约定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石知音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3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系原告与前足浴店主张艺平签订的2份装修合同,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前足浴店主张艺平与本案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客观真实的,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5、7、8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该询问笔录内容与证人张艺平当庭陈述内容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石知音系个体工商户。2012年11月张艺平承租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老食品二楼的房屋准备经营足浴店。日,原告张发涛(无建筑装潢施工资质)与张艺平签订装修合同就该租用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为123669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依约定进行施工。日,双方就房屋装修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加部分工程造价为46293元。之后,张艺平与原告又就足浴店装修KTV等新增项目口头协商约定装修事宜,具体工程造价待工程最后完工时结算。截止日,张艺平实际共分8次向原告张发涛支付装修工程款135000元,此时剩余工程款和工程决算并没有办理。此后,张艺平与石知音口头协议,以15万元的价格将“金足堂会所”足浴店转让给被告石知音(后于日补签书面转让合同)。日,原告张发涛在得知张艺平将“金足堂会所”足浴店已经转让给被告石知音后,便找到被告石知音对该店的装修工程款进行结算,双方通过结算,就剩余工程价款确定为11万元,当日被告便给付原告20000元,下余90000元装修款由被告分别出具金额为40000元和50000元的欠条2张,其欠条内容分别为:“今(石知音)欠到张发涛装修款40000元(肆万元整),限于农历10月20之前付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欠款单位:金足堂会所,欠款人:石知音,日”和“今(石知音)欠到张发涛装修款50000元(伍万元整),限于农历10月20之前付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欠款单位:金足堂会所,欠款人:石知音,日”。原、被告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装修款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发涛与原“金足堂会所”业主张艺平就“金足堂会所”足浴店装修事宜达成协议后即组织工人按照双方的约定对足浴店进行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先后两次就增加工程部分进行了补充协议,原告均按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张艺平先后8次共计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35000元,对下欠部分因第三次增加的工程即KTV等项目双方口头约定待工程完工后,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原告张发涛无装修装潢建设施工的资质从而导致其与张艺平所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合同无效但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装修工程且工程交付使用,因而原、被告之间依约定进行结算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张艺平以15万元的价格将“金足堂会所”足浴店转让给了被告石知音。日,原告张发涛与被告石知音就“金足堂会所”足浴店的装修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确认尚下欠原告装修工程款11万元。被告石知音当场支付原告张发涛现金20000元后为原告立下欠据两张,合计金额90000元。因此,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并支付原告工程款、开立欠据的行为是对原告与张艺平装修合同欠款债务的确认,原张艺平所欠原告张发涛装修款的债务已发生转移,债务承受人被告石知音实际承受了该债务,原告转而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是对该债务转移的认可,被告石知音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欠款。现被告石知音未在双方约定的日(即农历日)前将尚欠的装修款90000元付清,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被告石知音辩称其为原告所立欠据是在原告胁迫下所立,且对原告与张艺平之间的债务不知情,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综合上述,原告张发涛要求被告石知音给付装修款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石知音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张发涛装修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石知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必须注明汇款用途和上诉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靳永辉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人民陪审员  谭晓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峰附引用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的抗辩。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是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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