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反计划生育检讨书家庭是否有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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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构建立体式的利益导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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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JS-QR-000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海淀区卫生计生委
1、本人为农业户口人员; 2、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
2.关于对本市“半边户”家庭农村居民一方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京人口发[2011]39号)&
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京卫家庭字[2014]3号)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证件正反面均要复印)(无范例)
2.本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提供户口本首页、本人页、配偶页复印件)(无范例)
3.结婚证或历次婚姻情况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无范例)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范例)
5.居(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有上传范例)
6.其他相关证明(无范例)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街道计生办、区卫生计生委(原区人口计生委)
街镇计生办地址:1永定路,永定路85号464楼1层大厅;2万寿路,永定路西里11号楼;3羊坊店,玉渊潭南路18号;4甘家口,甘家口小区25号楼;5八里庄,北洼路64号;6紫竹院,万寿寺广源闸5号;7北下关,学院南路47号;8北太,文慧园68号;9中关村,黄庄小区818号楼;10海淀,丹棱街10号新海大厦13层11号;11清河,清河小营西路20号;12学院路,成府路15号;13青龙桥,香山路6号;14清华园,清华大学校内一区65号便民服务厅;15燕园,北大西门外畅春园路燕园街道办事大厅;16香山,香山一棵松2号;17上地,东北旺南路27号;18马连洼,马连洼北路8号院;19西三旗,清河龙岗路6号;20花园路,牡丹园西里20号;21田村路,玉泉路8号玉海园二里1号楼;22曙光,蓝靛厂西路1号曙光办公中心大楼;23四季青,东冉村29号;24海淀镇,西苑操场108号;25东升镇,成府路45号;26西北旺镇,后厂村路69号(镇政府);27上庄镇,上庄路98号(镇政府);28温泉镇,白家疃村西口(镇政府);29苏家坨,西小营村北(镇政府)。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街镇计生办电话:1永定路万寿路羊坊店甘家口.八里庄,;6紫竹院.北下关;8.北太.中关村海淀清河学院路青龙桥0/清华园.燕园香山上地;18马连洼西三旗花园路.田村路.曙光.四季青海淀镇6/8007;25东升镇西北旺镇上庄镇温泉镇苏家坨。
街镇计生办初审,区卫生计生委(原区人口计生委)复审。
友情链接: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晚育的奖励
  晚婚的,可增加婚假12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同时每年发给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至子女14周岁为止。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2、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以上(包含60周岁)。
  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和增加奖励扶助对象: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二)将&夫妻一居一农&中的农方、非农户口每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范围。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开始收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2、未婚单身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5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直接发放到人。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计划生育特殊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⑵女方年满49周岁; 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⑷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49周岁到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政府每年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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