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置换税费后,针对原房屋的遗嘱还有效吗

关于遗嘱房屋继承过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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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做遗产公证或者法院判决才能继承过户
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首先要看有无遗嘱将房屋由你继承。如有,需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没有遗嘱,则需有你的母亲和姐、妹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的公证书和其他相关手续到办证大厅办理。因为你的母亲、姐妹都有遗产继承权,这一点必须要做。PS:相关法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公证遗嘱,房地产管理部门才给办理遗产过户手续。另外,该条款还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只要继承人没有说不要,遗嘱就是有效的哦
可以不过户,因为依据法律的继承法就有明确的规定,是否过户对你的利益没有任何的不利因素
你想做正常就是去交易中交个税就好了,走捷径打我电话
楼主你好由于是立下遗嘱继承的首先确认一个条件,外公去世后遗嘱生效,进入继承阶段遗嘱继承的手续类同与赠予继承,与普通继承不同需要进行继承公证和缴纳税务,然后去过户继承公证,就是携带遗嘱和相应的死亡证明、个人资料去做继承公证,公证费用约2%而后需要去税务局缴纳契税1.5%然后去房产局过户,更换房产证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经过继承权公证和继承登记两个步骤,免缴契税。第一步: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这里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相应需提交的资料也有所差别。(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三)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一般按受益额(即所继承房屋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第二步:房地产继承登记。房屋继承人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产权继承登记(如为外销房应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一)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4、房地产权证原件(原外销房需公证);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9、其他有关文件。(二)费用:登记费:100元/件;合同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的0.05%;权证印花税:5元/本;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契税:免缴。(三)办理期限:25日内。上述仅提供参考,具体去当地所在房产局问下所需手续
这类情况需要做继承公证,北京是这样的!有了遗嘱,如果你是唯一的继承人那么就直接去做公证就可以!如果不是唯一继承人,那就需要其他的继承人配合,去公证处,填写放弃继承声明。然后你拿着继承公证,房本,你的身份证这类基本证件。直接去过户大厅就可以办理了!基本需要的证件就是身份证,户口本,你父亲的死亡证明这几个基本的你手头都应该有的材料!具体的建议你给你当地的公证处打个电话咨询下!肯定是以当地的政策为准的!遗嘱本身不需要公证,但是你想过户的话需要有继承公证,否则是没法过户的!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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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置换后,针对原房屋的遗嘱还有效吗?问题详情:推荐回答:张先生的母亲名下有一套单位的福利分房,一直以来均是张先生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哥哥极少出面,故母亲将该房产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留给了张先生。现单位对于退休职工有一新的福利政策,即原分得的小套房子可补缴差价,置换成一套面积相对大的房屋。张先生和母亲考虑到若置换,可能导致原来的公证遗嘱效力的瑕疵,甚至兄弟俩对簿公堂。对于这种情况,是否有法律上的操作方式,提前防控风险?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本案中若张先生的母亲去世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母亲的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张先生和哥哥继承。但母亲将名下的房产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留给张先生,就排除了法定继承这一方式,而优先采用遗嘱继承的方式来继承。本案出现的新情况超出了张先生和母亲的预期,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如果张先生的母亲精神状况良好,可通过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通过订立新的遗嘱并公证(注意:新的公证很重要!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来分配置换的新房。但若母亲年岁大,且精神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办理公证难度较大。如果想要置换新房并按照母亲原来意愿继承,只能采取其他遗嘱形式,如单位或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参与见证,尽量做到程序和实体均合法,降低甚至规避风险。契税是在交房后多久交?问题详情:快交房了,肯定交后要交大修基金,那么契税什么时候交!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样本表》。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2017年新规定宅基地房屋有“房产证”,要进行不动产登记,是真的吗?问题详情:2017年出台的新规定,关于宅基地房屋有房产证,要进行不动产登记推荐回答:农村房屋有没有房产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所以农村房屋有房产证!具体要怎么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谁申请?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3、不动产登记机构怎么进行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1)是否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4)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5)其他审查事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4)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5)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6)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知识:“小产权房”是否在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宅基地上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予以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交易和抵押行为依法也应予以保护,对于在非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其他“小产权房”,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不可以一刀切。感谢您关注农地圈y婚前房屋婚后置换新房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详情:推荐回答: 【案情】  2001年4月,王甲和前妻离婚时分得九冶公司家属区48.05?房屋一套。2002年王甲和离异的陈静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甲之子王乙、陈静之女8岁的陈洁亦随二人生活。2006年1月,陈静以王甲之妻的名义、陈洁以王甲之女的名义将户籍迁至王甲的户籍名下。2009年,王甲被检查患脑梗塞、肾性贫血等疾病,后被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1年10月王甲和陈静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初,九冶公司进行棚户区改造,王甲以婚前48.05?旧房等面积置换购得“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房屋一套并随后入住,其中新增的29.93?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市场均价购买。日王甲向九冶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将置换新房的户主写成妻子陈静的名字,但九冶公司一直未作出是否同意的回复。日,陈静代王甲和九冶公司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补签了相应的《九冶新城房屋置换安置搬迁协议》。因九冶公司因棚户区改造工程没有整体竣工,尚未就修建的包含争议房屋在内的所有小区向勉县房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3月王甲因病去世,王乙和王甲的母亲江梅遂将陈静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九冶新家园”小区的房屋中王甲的遗产依法确认二原告各占27%的份额。案件审理中,陈洁向法院书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继承王甲的遗产。(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争议焦点】  原告王乙和江梅认为,“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房屋中,新增的29.93?为王甲和陈静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陈静所有,剩余一半属于王甲的遗产。另外48.05?房屋是王甲以婚前的个人房屋等面积置换,现原房屋已经消失,新房中的该48.05?也全部属于王甲的遗产。即“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房屋中的63.015?属于王甲的遗产。  被告陈静和第三人陈洁对原告关于新增的29.93?的意见无异议,认为置换前房屋48.05?虽属王甲个人所有,但在置换时王甲对其婚前所有的房屋另行与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整合,从而取得了新房产77.98?,且王甲生前曾向九冶公司书面申请将置换新房的户主变更为妻子陈静的名字,这可以看出王甲对其个人财产进行了积极的处分,应视为王甲自愿将婚前个人房屋48.05?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房屋中的一半38.99?应属陈静个人所有,剩余38.99?属于王甲的遗产。【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二原告关于王甲遗产范围的认定意见,同时结合王甲生前居住、生活情况依法判决:  “九冶新家园”小区房屋面积77.98?,原告王乙、江梅各占有18.59%份额,被告陈静占有44.23%份额,第三人陈洁占有18.59%份额。【评析】  该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王甲向九冶公司提交变更户主申请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置换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 一、王甲向九冶公司提交变更户主申请的性质  日王甲向九冶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将置换新房的户主写成妻子陈静的名字,陈静认为这是王甲积极处分行为,自愿将婚前个人房屋面积48.05?在新置换的房屋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王甲提交申请的内容来看,其只是申请将户主名字变更为妻子陈静,并未明确表示要将其个人财产原房屋面积48.05?在新房中全部或部分赠送给陈静,使其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而根据房地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和交易习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虽为夫妻共有,但在办理房产证时,一般登记一方为户主,另一方为共有人,不会写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故对夫妻共有的房屋,房产证无论登记为夫妻任何一方,并不会改变房屋的性质。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该房屋的产权主要应以房产证和附属资料为准,但九冶公司因棚户区改造工程没有整体竣工,没有就该新置换房屋向勉县房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房产证,该房屋至今并无房产证。且九冶公司和勉县房产管理局也未就是否同意王甲的申请作出回复,也未正式收集附属资料,王甲的申请是否符合拆迁安置规定和法律规定尚不明确。  故从王甲的变更户主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不能达到陈静的证明目的,因此不能据此认定新置换房屋中的48.05?房屋为王甲和陈静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从置换房屋的性质认定本案遗产范围  “置换”自古就有,也就是商品交易的最初形态“以物易物”,与当前常态化的商品交易形态相比,省略了中间环节等价交换物即货币。房屋置换在当今社会中多出现在各地因征地、房屋改造等的拆迁安置关系中。用买卖关系的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两个买卖过程,一是将旧房出售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二是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新房。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属该方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 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甲和陈静置换房屋之前,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九冶公司家属区48.05?房屋,因双方无特别约定,该房屋依法属于王甲个人所有。  2012年初,王甲对旧房进行的置换,虽然置换新房的财产来源既有王甲的个人财产也有双方的夫妻共同存款,是对财产进行了整合,但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逐步修改,尤其是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后,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更加侧重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无论形态如何发生改变仍应属于其个人所有。即置换房屋之后,新房中新增的29.93?,是用王甲和陈静的夫妻共同存款补差价所购的,该29.93?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各自出资多少均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王甲死亡后其中一半属陈静所有,剩余一半属于王甲的遗产。因新房中的48.05?的来源是用原王甲个人所有的房屋等面积置换即购买,该部分面积仍应属于王甲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故新置换房屋虽为双方共有,但整体应属于按份共有。  综上,“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房屋,新增面积29.93?中的一半和置换的面积48.05?,共计63.015?属王甲的遗产,剩余14.965?为陈静个人财产。 【本案判决的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王甲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王甲生前已经和第三人陈洁建立了合法的继父女关系,并形成抚养关系,故王甲去世后,其妻子陈静、母亲江梅、儿子王乙、继女陈洁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依法享有对王甲遗产的继承权。  “九冶新家园”小区77.98?争议房产系王甲以其与前妻离婚时分割所得的九冶公司家属区48.05?房屋置换购所得,新增29.93?为王甲和陈静婚后购买所得。新增29.93?应为王甲和陈静的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王甲去世后其中的50%属于陈静的个人财产,剩余50%作为王甲的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定继承。虽王甲曾向九冶公司书面申请将置换新房的户主写为陈静的名字,但因新置换房中已包含有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新增面积29.93?,房屋所有权证户主无论登记为任何一名共有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王甲在书面申请中没有明确表示要将其个人财产原房屋面积48.05?在新房中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同时该房屋的开发单位九冶公司和所有权证登记部门也未就是否同意王甲的申请作出回复,因此不能据该申请书就认定该48.05?房屋为王甲和陈静的共同财产,故对二原告认为该48.05?房屋为王甲个人遗产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陈静以申请书认定王甲自愿将婚前个人房屋面积48.05?转变为双方共同财产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故新置换房屋77.98?中的14.965?属陈静的个人财产,63.015?属王甲的遗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告陈静作为王甲的配偶,在王甲生前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王甲生病治疗过程中尽了扶助照顾的义务,故分配遗产时,陈静可以适当多分,江梅、王乙、陈洁在王甲去世前因其他原因均未和王甲共同居住,在继承王甲遗产时应当均等分配,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王甲的遗产由陈静继承31%,江梅、王乙、陈洁各继承23%,即陈静继承19.536?,江梅、王乙、陈洁各继承14.493?。综上,“九冶新家园”房屋面积77.98?,被告陈静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法定继承王甲遗产共享有34.501?,占总面积的44.23%;原告江梅、王乙和第三人陈洁依法定继承王甲遗产各享有14.493?,各占总面积的18.59%。因该争议房屋一直由被告陈静居住使用,故房屋依法继承后继续由陈静居住使用较为适宜,被告陈静可依市场价格按各继承人所占份额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本案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无异议,现判决书已经生效。2017年乌鲁木齐房屋契税是不是开发商退?推荐回答:不是,可自己带齐所需资料去所属区的房管局自己退,也可把资料交给开发商委托他们办理,具体要看你们和开发商怎么协商的。我们家的就是自己去房管局办的,去年十二月份办的,前几天刚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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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房子遇拆迁 原遗嘱仍有效
发布时间: 9:24:29
来源:猎房网 作者:转载不详
责任编辑:林云锋
  :母亲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其名下的房产明确了继承人,然而涉及的房产却面临了拆迁。近日,的林女士咨询,如今母亲去世,遗嘱房已置换成两套拆迁,那么这份遗嘱是否依然有效?需要和其他子女平均分配吗?
  调查:问题易引发
  据林女士介绍,父亲很早就不在了,母亲生前在律师见证,立下代书遗嘱,明确其所有的一间平房由她继承。这份遗嘱盖有母亲的指印和私章,且有代书人律师私章及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
  不过两年前,母亲名下遇,林女士及其子女一起被了两套房。次年母亲去世后不久,拆迁方将两套安置房交付给林女士,并办理入住手续。
  林女士说,如今她的妹妹与其因母亲的安置房权属和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妹妹认为,老母亲的遗嘱无遗嘱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而且老母亲立遗嘱时已年事已高,而遗嘱内容显然不是她的原话,难以确定遗嘱是否属老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遗嘱所指向的房屋在老母生前被拆迁,现遗嘱指向的标的物已灭失,这份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因拆迁获得的两套安置房中老母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随着福州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建设,部分老旧城区面临拆迁,而随着房产不断升值,加上家里孩子多,如果不安排好,很容易因为房产继承问题诱发家庭矛盾。因此如今越来越多人有意识地提前安排房产的遗嘱。那么,房子遇到拆迁,原先的遗嘱效果是否会发生变化,也是不少拆迁户们关系的一大问题。
  律师:原遗嘱属合法有效
  对此,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林女士提供的老母代书遗嘱,虽其母亲不识字,但有代书人、见证律师见证签名,以盖指印和私章方式确认自己意思表示符合常理。据此,这份代书遗嘱通常属于合法有效。
  同时,虽然遗嘱所涉房屋因动迁在其母亲生前确已不存在,但是其母亲获得的安置房份额显然是其原有房屋价值的转换,故林女士可以按遗嘱全部继承这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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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拆迁换新房,遗嘱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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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化为现在的新房。 原遗嘱应继续有效,而后者则属于以买卖行为实际变更遗嘱。前者理应视为物权的置换虽然继承法对遗嘱的效力又相关规定,转换过程中增加的无非是拆迁奖励面积,但之后房屋动迁,新取得的房屋没有重新立有遗嘱,原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 第二种意见是,房屋拆迁本身具有物权置换的性质,旧房通过拆迁置换,还原了面积并赠送扩大了5平方米,另买新房有着明显的区别,之后老人去世,老人对于新房没有遗嘱,老人对于所有的房屋立有遗嘱并经过了公证。这与老人将旧房出卖,这种情况原来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有一部分人认为原来的遗嘱是对原房屋的处分,现在房屋已经灭失,但有一些实际问题通过继承法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前几天有人咨询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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