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停在小区,被物业小区停电应急预案员工搬动后不见了,我该怎么办??

停放在小区的汽车被盗,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要点提示】  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毁损,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判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适当的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3810号(2008年6月14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2520号(2008年10月16日)  【案情】  原告:杨晓燕。  被告: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杨晓燕诉称,2008年3月8日晚20时许,原告将其所有的闽DAA860白色保时捷轿车停放于承租的车位。次日16时许.原告发现该车车身被锐器刮痕,为此支出维修费28482元。原告认为被告负有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车辆维修费28482元。  被告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被告对该车辆受损并不存在过错,被告对停车场尽了相应的管理责任,且车辆的损伤与被告的管理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系闽DAA860白色保时捷轿车的所有人。2007年8月起,原告向崔明承租位于禾祥东路77—87号地下室第68号车位,并每月向被告交纳车位管理费80元。2008年3月8日晚20时许,原告将闽DAA860轿车停放于第68号车位。次日16时许,原告发现该车车身被锐器刮痕后立即向被告管理人员反映,并通过管理人员向梧村派出所报警。2008年3月21日,原告将该车送至厦门大众通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为28482元。  另查明,2007年12月10日,被告与厦门市皓晖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委会)签订《厦门市皓晖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1)被告获得皓晖花园物业服务管理权,期限三年;(2)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承担皓晖花园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对皓晖花园实行24小时保安服务和管理,对皓晖花园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全天候值班巡视,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积极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治安工作;违约责任:……被告服务未达到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业委会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设施设备维修养护: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场及主要道路交通标志齐全规范;公共秩序维护:对小区重点部位包括车库,每2小时巡查一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被告在管理车库时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实行智能读卡登记,管理人员每2小时巡查一次。另,通往地下车库还有小区内的电梯,但进入电梯须经过防盗门。  【审判】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根据被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来看,被告的责任主要在于对住宅小区及停车场的宏观安全保卫,而不涉及对某个业主个人的特定财产或车辆的微观保障之责,故本案重点在于考量被告是否尽了宏观安全保卫的管理义务。在实际管理中,进入车库仅能通过小区内的电梯(须经过防盗门)和车库大门。被告对车库大门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对进出车辆实行智能读卡登记,且保安每2小时对车库巡查一次,故本院认定,被告对车库尽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对原告的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本案原、被告对车辆受损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1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晓燕二千八百四十八元二角;二、驳回原告杨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杨晓燕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晓燕上诉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每月收取80元的车辆管理费,被上诉人必须对进出车辆进行严格控制,提供全天候保安服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际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原审判决未予认定错误;既然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则被上诉人理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为上诉人提供相应的服务,被上诉人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28482元。  被上诉人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关系,而非保管法律关系。且被上诉人已适当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上诉人的车损非被上诉人所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车辆受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管关系中,系由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一定费用,并将被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由其直接占有控制保管物,在保管人将被保管物交付给寄存人后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上诉人负有向被上诉人缴交该车位每月80元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而被上诉人的义务是“承担皓晖花园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对皓晖花园实行24小时保安服务和管理,对皓晖花园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全天候值班巡视,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积极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治安工作”。上诉人每月向被上诉人缴交80元系其作为讼争车位的使用权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而非讼争车辆的保管费用。因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就讼争车辆的保管进行约定,也未将讼争车辆交付被上诉人直接占有控制并支付保管费用,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形成的是就讼争车位的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而非讼争车辆的保管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进入车库仅能通过小区内的电梯(须经过防盗门)和车库大门。而被上诉人对车库大门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对进出车辆实行智能读卡登记,且保安每2小时对车库巡查一次,已对车库尽了相应的管理责任,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其车辆受损存在过错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正确,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车辆受损存在过错,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车辆受损的经济损失28482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10%的损失2848.20元,因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照准。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杨晓燕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本案纠纷的关键。即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保管法律关系,抑或是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一般有如下特征:(1)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通常是在自己的支配领域,比如小件寄存,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行李箱,是在保管人的特定场所。(2)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本案中,原告虽然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与物业公司,始终由车主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车主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即车主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并未成立一般意义上的保管关系。  车辆停放在物业小区,并不当然成立保管合同。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管理方式的不同加以确定:第一种,对停放的车辆不收费的,不宜按保管合同处理。虽然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但对于物业小区的管理来说,不收费意味着物业管理企业无更多的人力、财力去注意车辆是否丢失、毁损,也就是物业管理并没有保管车辆的含义,虽然物业管理企业发放出入凭证等,指定车辆停放,但仅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为维护物业小区的交通顺畅所做的管理。如果仅凭出入证,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停放车辆就认定是保管合同,显然对物业管理企业显失公平,不利于物业管理的发展。第二种,收费项目明确为保管费的,且其他特征符合保管关系的,可以按保管合同来处理,但也不宜单纯以收费凭证为唯一依据来认定保管合同成立。第三种,收费项目不明确,如以停放费名义收取的,是否按保管合同处理,应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意思表示、当地的管理习惯,综合案件全部事实,对照保管合同的特征,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第四种,收费项目明确为场地占用费、占道费等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宜按保管合同处理。停车位的所有权是业主,有车的人占用了其他业主公用设施的使用,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占道费等土地性质收益,应由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该项费用不属于保管费,物业管理企业虽收取了该项费用但不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第五种,车辆停放在业主车库内丢失的,因为其没有将车辆交付给物业,所以不宜按保管合同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处理事务,即提供保安服务及其他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是报酬。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车辆所负的是受托人的义务。因而,适用法律时,《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一章的规定;又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进而也有可能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此外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依《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前段:“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者被毁损,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其判断的标准是受托人是否已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从本案被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一合同》内容来看,被告的责任主要在对住宅小区及停车场的宏观安全保卫,并不涉及对某个业主个人的特定财产或车辆的微观保障之责,故本案重点在于考量被告是否尽了宏观安全保卫的管理义务。在实际管理中,进入车库仅能通过小区内的电梯(须经过防盗门)和车库大门。被告对车库大门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对进出车辆实行智能读卡登记,且保安每2小时对车库巡查一次,故可以认定,被告对车库尽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对原告的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  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者被毁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物业公司适当承担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公平原则是《民法通则》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补充,在考虑当事人双方过错的前提下又实际兼顾当事人的损害结果及其承受能力,使法律的实施更接近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指在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时依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本案适用公平原则由物业公司适当承担责任,从社会效果来看,有利于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维护物业和业主的良性关系,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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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汽车在小区丢失,物业不管_百度知道
汽车在小区丢失,物业不管
我的小轿车当天晚上停在小区里,第二天早上被盗了,我已报警,现已多日毫无音信。我去找物业协商物业不管说:“他们不管车安全,不行你就去起诉去”,我该怎么办?
证据补充:
在我们小区里没有保安,监控也模糊不清,(监控还是另一位业主丢了一辆小轿车...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车位是免费提供的,物业的确没有责任义务。如果收费了,可以起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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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业主,我的车辆在小区里停放被锁,找物业开锁找了一天没人来解决,当时着急把锁砸了,后保安主任(后来
我是业主,我的车辆在小区里停放被锁,找物业开锁找了一天没人来解决,当时着急把锁砸了,后保安主任(后来才知道是物业的保安主任,其他的人不知道是哪的)带7至8人左右来我家踹门持续了30分钟,吓的我母亲血压升高心脏病发作已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我们阻止他踹门不听,后报警,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让物业这种行为得到处罚,谢谢
消费者权益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起诉
解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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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回答对我很有帮助,谢谢!”
当时报警了,都需要什么证据呢
9条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以按过错责任主张要求对方人身损害赔偿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要是协商不成,建议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的,需要帮助,电话联系。
找法网认证律师
您好!报警后由警察处理。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建议搜集证据,委托律师,起诉解决。
你好,报警解决,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找法网认证律师
建议搜集证据,委托律师起诉。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您好交给警察处理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建议及时搜集证据,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
找法网认证律师
其他6个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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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先断水,找媒体曝光找人
必须是属于物业管理的事务才可以提起反诉。
可以要求。,
您好,物业如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合理。。
先报警处理,根据警方对事故作出认定后再考虑赔偿问题,如果构成轻伤以上,要承担刑事责任。
你好,供暖站?
你好请打电话咨询。
物业没有起诉承租人的话你可要求追加,要承租人赔偿。
你好,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后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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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的咨询1被浏览495分享邀请回答暂时还没有回答,开始写第一个回答星期六的晚上,大概十一点左右有人把偶的车给偷了,并且小区的保安没有让出示出入证,就给放行了,我是不是应该打这一场关司,赢的概率有多大,谢谢高人的帮助!
并且我的车是单位包车,这一丢,虽然有保险公司给赔付,但得三个月以后,损失是很大的,工费大概得二万多吧!
非常感谢高人
星期六的晚上,大概十一点左右有人把偶的车给偷了,并且小区的保安没有让出示出入证,就给放行了,我是不是应该打这一场关司,赢的概率有多大,谢谢高人的帮助!
并且我的车是单位包车,这一丢,虽然有保险公司给赔付,但得三个月以后,损失是很大的,工费大概得二万多吧!
非常感谢高人的帮助?
应该这样解决:
1,如果你按时交纳了物业费,物业费中包含有明确的相关信息保管费,并且有充分的收费证据,你应该获得赔偿,打官司能赢的;
2,虽然你按时交纳了物业费,并且交纳了停车费,但停车费中没有明示说明是汽车保管费,你则无法获得赔偿.
因为停车费是车位使用费,是物业公司为了管理小区秩序,维护小区环境优美,按户划分停车区而收取的费用.这个费用只能充分保证你的车随时有位可停,而不受其他不交停车费的车辆的影响,但这个费用并不绝对保证它的安全,这个费用与大街上的停车费有所不同,大街上停车一是收费较高,二是绝对不保证随时给你留车位,它的停车费中实质上含有保管费,小区内则不然.
至于出入证,那是物业公司的内部企业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小区内车辆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只是尽人意,尽能力,尽可能地保证车辆的安全,但还是那句话,出入证制度也不保证车辆的绝对安全,,就象警察拿着国家发的工资去抓小偷\抓坏人一样,抓到了是应该的,是他的职责;但由于坏人狡猾(也许你们小区内就可能住有小偷,)或某种原因抓不到,警察并不能受处罚或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物业公司也一样,其实他就是小区的一个大管家,是你的一个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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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这样解决:
1,如果你按时交纳了物业费,物业费中包含有明确的相关信息保管费,并且有充分的收费证据,你应该获得赔偿,打官司能赢的;
2,虽然你按时交纳了物业费,并且交纳了停车费,但停车费中没有明示说明是汽车保管费,你则无法获得赔偿.
因为停车费是车位使用费,是物业公司为了管理小区秩序,维护小区环境优美,按户划分停车区而收取的费用.这个费用只能充分保证你的车随时有位可停,而不受其他不交停车费的车辆的影响,但这个费用并不绝对保证它的安全,这个费用与大街上的停车费有所不同,大街上停车一是收费较高,二是绝对不保证随时给你留车位,它的停车费中实质上含有保管费,小区内则不然.
至于出入证,那是物业公司的内部企业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小区内车辆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只是尽人意,尽能力,尽可能地保证车辆的安全,但还是那句话,出入证制度也不保证车辆的绝对安全,,就象警察拿着国家发的工资去抓小偷\抓坏人一样,抓到了是应该的,是他的职责;但由于坏人狡猾(也许你们小区内就可能住有小偷,)或某种原因抓不到,警察并不能受处罚或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物业公司也一样,其实他就是小区的一个大管家,是你的一个用人.
具体的就要看你属于哪种情况了,对照一下,祝愿你能获得赔偿,希望以后增加防范措施,防盗门千万不要装简易的,一定要装大厂家生产的防撬门,如美心牌,盼盼牌等
其他答案(共22个回答)
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关键看你们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在这件事情上的过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业主的财产安全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物业管理单位在没有盘查驾车人出入证的情况下贸然放行,导致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丢失,显然是对待自己的义务时处于一种漫不经心的状态,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性质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业主的财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属于物业管理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约定,也不能就此排除物业管理单位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起诉该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你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即你同小区物业管理就有了合同关系,小区的物业管理就要对你在小区的财产(包括停泊在小区内的车辆)的安全负责,这是有关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如果你没有按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停车,就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区物业的责任就小一点而矣,但仍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小区推卸责任那这个官司肯定要打,胜诉的机率还是很大的,赔多赔少是另回事。建议你先与物业管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再找个律师咨询咨询。他会告诉你怎么做。
如果你是有单独缴纳停车管理费,那么所丢车辆物业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那么丢失就无法索赔。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如果你是有单独缴纳停车管理费,那么所丢车辆物业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那么丢失就无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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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块钱一个小时,如果住院的话拿住院床边的单子,24小时15块
1、物业管理费你交了没有?如果没有更不用说赔不赔了。还有你是该区的业主吗?如果不是你要求赔上诉也比较麻烦,因为身份问题
2、你们与物业管理签的合同约定的是什么,...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存在服务管理的合同关系,如果丢失的物品物业有管理的职责就要依据合同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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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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