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债务风险有风险吗

第一股权纠纷案原告败诉 华为员工持股谜团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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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股权纠纷案原告败诉 华为员工持股谜团难解
第一股权纠纷案原告败诉&华为员工持股谜团难解[主持人语  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作为一项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措施,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实施比较早,但因为它的“极不透明性”,一直鲜为外人,甚至包括持股员工所知情。然而,日前告一段落的华为第一股权纠纷案,使长期蒙着神秘面纱的华为员工持股内幕露出了冰山一角,从而也让我们看到了目前中国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现状。  第一股权纠纷案原告一审败诉 && 华为员工持股谜团纠葛难解  ■驻深圳记者 谢白清 董娅宇  一直处于不公开审理状态的华为第一股权纠纷案终于在日前有了一个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刘平败诉。但华为的股权纠纷案还远未结束,不仅原告对结果不满,准备向广东高院上诉,而且如果此案处理不善,还将埋下隐患,“将引出一系列股权纠纷案,将导致一些企业效尤,也出现类似的股权纠纷,从而影响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推行”。  创业元老状告“老东家”  刘平状告华为的股权纠纷案,《粤港信息日报》记者早在一个月前就开始跟踪,但因案件没有公开审理,刘平不便与记者正面接触。近日,落款为月日的判决书终于送到了刘平手中。  刘平在他合股创立的深圳市格林耐特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会见了记者。硕士学历的刘平,年月进入华为公司,曾在华为奋斗了近年,为华为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年月以内部创业离开华为公司,当时任公司数据通信方面的执行副总裁。  记者眼前的刘平,带着一副眼镜,神情平和,显得很儒雅。但就是这位很儒雅的华为创业元老,在今年月将华为公司和华为公司工会推上了被告席。  股本增值引出的“公道”  “我是迫于无奈,只为讨回一个公道”。因为年月日,刘平离职办理股份回购,华为公司仅按他年度持有股金万元,以:的比例计算退股,但因年华为公司用股利转增股本,实收资本由亿元增加到亿元,他的股本也就应相应增加到元,并且华为公司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为元,并非元,华为公司应付其款项元,尚有元未给付。华为公司按每股股金元分配年红利,华为公司应支付他年度红利元。刘平要求,华为应付他股份回购款元、年应得红利元。  “年底到今年月份,我委托律师与华为公司交涉了几次,希望能够达成一致,公司法律部与律师商谈了两次,后来公司又委托律师与我的律师谈,但都没结果,所以最后只好诉诸法律。”刘平一脸的无奈:“我很不情愿把事情闹到法院,但没办法。”  员工持股“极不透明”  “此案没有公开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华为的员工持股极不透明,且有许多见不得光的地方。如果公开审理,会把这些秘密都抖出来,对华为极为不利。”一知情人士这样分析。但这宗华为第一股权纠纷案还是把长期蒙着神秘面纱的华为员工持股内幕揭开了冰山一角。  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方面,华为的步子迈得很早。以万元起家的华为公司从年创立时起,就实行了员工持股,但“当时是偷偷摸摸地进行的”,直到年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深发〔〕号)才得以摆上桌面,并进行改制。  一华为内部人士透露,华为员工购买股权的程序大致是,在每个营业年度,公司按照员工来公司工作的年限、级别等指标确定每个人可以购买的股权数,然后员工拿现金到资金事业部以一元一股登记购买。公司要求员工在一份文件上签名,但文件只有一份,签完名后立即被公司收回。持股员工在出资之前,不知道公司的股份情况,在出资之后,手中也没有任何凭据以证明自己持有股份。在召开股东会,制定涉及持股员工股份的文件时,持股员工代表甚至不知道文件的内容,只是按要求在没有内容的签字页上签字了事。  华为公司曾在年和年,向员工出具过《员工股金情况书》说明员工的股份情况。但年改制后,却从未向持股员工出具过“员工股权证明书”。  然而,按《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年出台的《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规定,员工购股时,应公告员工持股额度;工会应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持股员工手中没有任何凭据,完全靠自己用本子记一个股权数,这样,解释权完全由华为公司掌握,持股员工的知情权被剥夺,打起官司来也无凭据,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位华为老员工说,年,华为注册资本为万元,至年增加到亿元,其中,新增股份中仅有元现金投入,其余均为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分配利润等股利转增的股份,即红股,但华为公司没有将这些红股对应分配到持股员工名下,持股员工对此并不知晓。  在华为,若不认购股权,则“会由部门领导逐个进行谈话,被认为是对公司不忠,将丧失在公司的发展与提升的机会,也就别想再在华为呆下去了。”想有所发展的员工自然不敢不认购公司股权。与此同时,华为的员工还被要求在一份保密承诺书上签字,如违反这个承诺书,股权兑现时就要做相应扣除。年进入公司现任华为新闻处主任的傅军在对华为股权认购的问题上也十分谨慎,当记者近日问现在华为员工在认购股权时程序怎样?他自己认购有多少华为的股权时,他说华为公司没有授权他接受采访,不予回答。   股权结构错综复杂  “华为的员工持股之所以极不透明,与华为的管理者任正非保密意识很强的个性有关,同时也与其股权结构非常复杂有重要关系。”一位与任正非有过亲密接触的华为内部人士说。  年改制后,华为公司股权结构发生了六次大的变化。年改制后华为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增至万元,公司登记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为:华为新技术公司,万元,占;华为新技术公司工会,万元,占;华为公司工会,万元,占。  年月第四次增资后股权结构变为:华为公司工会万元,占;任正非万元,占。但年月日,华为公司和任正非将股权移交给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时,华为公司增资万元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纪平持有,经过变更后的股权状态为: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元,占,纪平万元,占。  一位对华为颇有研究的人士透露,在华为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公司的发展需要,曾送给各地的电信管理部门及部分政府官员、重要客户一些股份,但到底这些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多少,除了任正非外可能谁也说不清楚。  另外,华为公司几乎是任正非的家族企业,任正非的一个妹妹、弟弟、女儿都在公司担任要职,华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孙亚芳曾经快与任正非结婚,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任正非与一位秘书结了婚。任正非和他的这些家族成员在华为公司到底占有多少股份?除了他们自己,恐怕谁也说不清。行业人士分析认为这些也是华为公司迟迟未上市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注和研究“华为现象”的人在探讨华为公司至今未上市的话题时,除了上述因素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前几年,效益较好的华为公司资金根本不成问题,没有必要从股市中募集发展资金;上市后,任正非对公司的操纵力可能会下降。假设上市后华为的股票上涨,华为的老员工有可能在抛售自己手中的股票后离开华为,部分老员工的流失不能不说是华为的一大损失。  但是,据悉华为也曾有过上市的念头,在年的时候,美国高盛曾对华为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总资产近亿美元,并建议华为公司到美国的纳斯达克上市,但后来因高盛的评估使任正非上了《福布斯》的富翁排行榜,任因此对高盛不满而不予理睬,上市事宜从此不了了之。但业内人士预测,华为公司上市是必然的,但需等到那些见不得光的股份一点点剥离了、透明化了才可能。   三大争议焦点  刘平因股权状告华为公司和华为公司工会,是华为公司推行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以来出现的第一宗股权纠纷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于月日正式开庭审理。前后开庭三次,但“应华为公司的要求”,均未公开审理。据说开庭时,曾有一些媒体记者想旁听,结果全被“请了出来”。  这个股权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年月,华为公司的实收资本由人民币亿元增加至亿元,对增资扩股的亿元,刘平能否参与分配?二是刘平的股本回购价格应是多少?能否按照《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的按公司上年末每股账面净资产值计算?三是刘平能否参与华为公司年度每股元的股利分配?  争议焦点一:刘平能否参与亿元增资扩股的分配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刘平认为,因年华为公司股利转增股本,实收资本由亿元增加到亿元,因而刘平的股本亦相应由万元增加到元。而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工会却认为,刘平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为根据华为公司年股东会决议,年每股分配股利的标准为元人民币,共计分配股利亿元,而上述股利分配刘平已于年月日从工会财务处领走。年增加股本金亿元是华为公司工会自筹资金购买作为员工持股会库存股的。  但刘平的代理律师认为,华为的这一辩解,没有任何有效证据予以支持,自相矛盾。深圳市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华为将亿元股利转增股本时变更登记的证据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和华为的财务报表,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华为是用股利亿元转增注册资本,其来源是应分配利润,属于股份收益,因此刘平的股份理应相应增加。  争议焦点二:刘平能否按照上年度账面净资产值回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工会认为,刘平退股时不享有按上年度每股账面净资产价值由公司持股会回购的资格,因为刘平申请参股及历年所作的参股承诺,均表示退股时按入股时的认购价退股,上述申请及承诺对刘平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平年向华为公司申请认购股份时,华为公司上一年度即年每股账面净资产价值为人民币元,而刘平并没有以账面净资产价值认购股份,而按公司规定的每股人民币元的价格认购股,而此后的年和年两次增股,刘平仍然是以每股元的价格认购新增股份。  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工会还指出,华为公司“员工持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丧失持股资格员工所持股份由持股会回购转作预留股份,回购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回购价购买价(×月);: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当年数值;月:指本年度退股时的实际持有月份”。就是说若华为公司出现持股员工退股时,公司每股账面净资产价值低于购买价的情况,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工会仍应按购买价向退股员工回购。就是说持股规定虽然在有些情况下,例如,在账面净资产高于持股员工购买价的情况下,员工按购买价退股表面上看是对员工不利,但在有些情况下,例如在公司账面净资产低于购买价的情况下,员工按购买价退股是员工占了便宜。  但刘平在上诉状上针锋相对地指出,所谓参股承诺书、退股承诺的内容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一个公司不能逼迫他的股东签署放弃权利的文件,一个公司也没有资格接受股东放弃股东权利的表示,否则公司将凌驾于股东之上,使公司法律制度受到根本的破坏,参股承诺的实质是公司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行为,这一做法严重侵害了股东权益,况且在他离职之前和离职之后的员工股份回购都不是按照,他回购比例当然不应该是。  年,华为将其子公司深圳市安圣电气有限公司出售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原在深圳市安圣电气有限公司工作的员工持有与刘平一样的华为股份,华为按照的比例回购。  年初,华为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年月华为的其他员工离职时,华为按照账面净资产值计算以退股。年夏,华为制定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虚拟股票期权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持股会章程》中规定,由员工持股会管理的员工股份享有分红、分享公司净资产增值的收益,也承担减值的风险。因此,刘平应该按照上年度账面净资产值回购,应以退股。至于退股“占便宜”,假如公司破产,公司不可能按照原购买价退股,因为必须先清偿债务。假如公司清算,按元股退,公司的净资产每股元,多出来的元到底属于谁,肯定不会是无主财产。  争议焦点三:刘平能否享有年度分红  在第三个争议焦点上,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工会认为,根据“参股承诺书”中刘平向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工会所作的承诺,若刘平“工作到当年月日前退股,仅按同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其全部股本金额计算从当年月日至退股日止的利息,不享受当年公司分红”。而根据刘平自己签认的“员工退股确认单”,他是年月日向华为公司申请离职,其退股日在月日以前。因刘平在年月日已丧失持股资格。而刘平则指出,华为向法院提交的用以证明他年月日离职的《离职申请审批表》上的考勤记载,是华为后面添加上去的伪造证据。他说,他的离职时间应为年月日。因为华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规定》规定,“离职时间确认:工作移交结束之日,为离职员工的最后工作日,自第二日起为离职生效日”。而《离职申请审批表》上记载,刘平完成工作移交的时间是年月日,因此他的离职时间是年月日,应享有年度分红,其离职退股也应按照年华为公司每股账面净资产值计算,应得红利元。   股权纠纷远未结束  华为公司的第一宗股权纠纷案虽然告一段落,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刘平败诉,但华为公司的股权纠纷远未结束。“出现这种宣判结果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因为法庭外的压力太大了。”刘平很平静,但态度坚决地表示:“但我们将继续上诉,一直把官司打下去,虽然失败的可能性很大。”  刘平的律师表示,股权纠纷案的处理对华为至关重要,处理得好,虽然华为要拿出一些钱,但理清股权的华为会因此而向前迈一大步,机制、凝聚力和发展后劲都不可同日而语。反之则会引起很多麻烦,因为员工持股问题已使华为公司内部人心浮动,已离开华为的一些原员工也在旁观,伺机而动,甚至有的开始跟进。一位早在年就进入华为的创业元老黄灿,一直在华为从事市场开拓工作,年离开时主要负责中东、北非市场,任国际业务部副总裁。在刘平起诉后,他也拿起法律武器向华为讨回公道,并已于月中旬开庭审理。   附记  华为对这宗股权纠纷案一直不愿与记者正面接触。其间,记者想约访华为公司的代理律师,但被婉拒,该律师在电话中说,此事华为没有授予她新闻发言权,华为规定由该公司的专门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之后,记者又反复与华为公司联系采访,但始终未能如愿。  记者在完稿后,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将稿件一并转发给了原告及其律师和华为公司,希望他们对稿件中的不妥之处进行修改,但是华为公司新闻处主任傅军给出的回复是“希望淡化处理”此事,稿件也不做修改。深圳市体改办也自始至终参与了华为的改制工作,对华为员工持股问题还单独发过批文。此次,深圳市体改办领导也非常关注华为股权纠纷案。记者本想了解体改办对华为股权纠纷案的看法及将对深圳市企业员工持股的做法带来哪些经验和教训?但相关官员对此非常谨慎,未接受记者采访。&企业私募融资法律问题研究-孙大午案件和华为案件未来国家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竞争。如何造就一大批诸如、微软、惠普、西门子、诺基亚、雀巢、联合利华、等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企业,将直接关乎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企业由弱到强、由小到大,必然伴随着企业的资本扩张即融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是在资本市场建立初期,资本短缺背景下,中央政府为拯救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募模式设计的,政府以手中的审批权来实现对社会资金流向的控制。这种制度已经延用多年。与公募方式同样重要的私募方式,长期被禁止、忽视,使得中小企业尤其是其中的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在经济市场化迅速推进的今天,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科技创业企业星火燎原,是经济的生力军。他们的发展伴随着大量的融资活动,这当中存在许多问题。&一、“孙大午案”据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报道:年月日时,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午”案件有了结果,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人民法院以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年,缓期年执行,罚金万元,同时判处大午集团罚金万。“孙大午事件”引发了关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草根金融”、私募融资,乃至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热烈讨论。宣判当日,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经济半小时》大篇幅详细报道了事件的由来和判决结果,呼吁关注民企集资问题。其他媒体也有持续报道和讨论。“大午”案件始末孙大午,又名孙振华,年开始和妻子刘会茹用自己的万元,以种果树、向日葵,&养殖鸡和猪起家,至今发展成集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工业、教育业为一体的大型科技民营企业——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午集团,固定资产过亿元。年,大午集团被国家工商局评为全国家最大私营企业之一。由于各商业银行放贷权利上收和大午集团“公关”方面等原因大午集团很难从银行贷到款,一个资产过亿的集团,银行贷款只有万元。因为企业发展缺乏资金,自年开始,大午集团先是向村民赊玉米做饲料,后来逐步发展到向亲朋好友、职工借款集资,并逐渐将集资对象扩大到邻村村民。大午集团出具统一印制的借条,借款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活期的借款可以随时支取,还有部分定期的借款。基于对孙大午的信任,职工、亲朋、村民都愿意借钱给大午集团,大午集团的信用一直很好。在案发前几年,临近的村民几乎不到银行存钱了,当地信用社的储蓄业务量锐减。信用社因经营受到影响,向当地的人民银行反映了问题。人民银行徐水支行多次处罚大午集团未果的情况下,向徐水县公安局举报了孙大午。据新华网石家庄6月9日电(记者王炳美):年月日,徐水县公安局以大午集团涉嫌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将孙大午刑事拘留。公安局称大午集团在当地已发展了个储户,非法吸储达万余元自年以来,累计吸收公众存款高达亿余元。月日,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河北大午农集团有限公司及孙大午提起公诉。&“孙大午案”引起了许多学者、专家的关注年月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首先在其个人网站上登载了《拯救中国最优秀民营企业家孙大午的呼吁书》。月日下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中心组织了座谈会上,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家江平,及张曙光、李曙光等各路专家、学者纷纷呼吁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该案收到诸多媒体关注先后有《新闻周刊》、《侨报》、新华社、香港《明报》、香港凤凰卫视台、美国之音、《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财经》杂志等内外近千家媒体报道了孙大午事件,社会各界反响很大。一时间引发了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草根金融”、私募融资,乃至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热烈讨论。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年月日,徐水县法院做出“判三缓四”的判决。这个结果,与其说是法律对“草根金融”现实合理性的让步,不如说是被孙大午道德、个儿魅力感动而行动起来的专家、学者、媒体所代表的社会舆论获得的一次“胜利”。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给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做出明确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应孙大午的律师申请对《刑法》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解释,更没有回应孙大午律师指称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逾越法律权限的问题。[1]在起诉书中,徐水检察院部分采纳了孙大午律师的意见,将孙大午的亲友和职工的借款做了扣除,数额为户、多万。&[2]&胡星斗:《拯救中国最优秀民营企业家孙大午的呼吁书》。&[3]&华中炜、唐福勇:《谁把孙大午“逼”进了困境?》,载年月日《中国经济时报》。[4]&阎雨:《民企发展和公权社会——透视孙大午事件》&。&[1]&何乡:《亿万富翁孙大午涉罪调查》,载《新闻周刊》,年月日;《亿万富豪孙大午被捕事件》,载《世经济报道》,年月日;李福永:《学界评孙大午案:大午无罪“天条”有罪》,载等。二、华为股权纠纷案&在孙大午案成为新闻热点而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电信巨头——“巨大中华”中排首位的华为公司,正在遭遇来自前职员的股权诉讼,也受了媒体的强烈关注。据报道:刘平年进入华为,是创业元老、技术核心人物,&年月离开时为华为的研发部副总裁。华为在刘离开时将刘多年来以奖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予以变现。华为方面按照年刘持有的股数万股以的比例计算退股,结算给刘的现金是万元。时隔不久,年月,华为以亿元的天价将华为电气卖给爱默生公司,爱默生看中的是华为电气的一班精英员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是要求保持华为电气的人马基本不动,而华为方面为了留住这班人马,承诺在年内将华为电气的员工股按照的比例逐年兑现。此事在华为内部引起了很大的震动,随后在年、月份离职的员工是按照:的比例兑现的。一直对兑股方案心存不满的刘平开始和华为协商公平兑现的问题。他认为年来,华为的注册资本从万元增加到亿元,总资产达到近亿美元(按年高盛对华为的评估),而刘这些年以所得奖金按一元一股价格购入的万股的股权却没有获得任何增值——和其他购买公司股权的同事一样,刘原本最大的指望正是因公司发展而使持有的股权增值。双方终因协商无果而对簿公堂。刘要求按照《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中“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账面净资产计算”的规定给付股份回购款。刘离开时华为每股净资产为元,据此他认为自己应得到的股票回股款应为多万元,同时包括年的红利万元。华为电气事件可以说是诉讼的导火索。心存不满的人还不止刘平一个人,随后,华为的几个离职的元老黄灿、王金甫也以同一理由状告华为。华为早在年创立时起就实行了员工持股,但“当时是偷偷摸摸地进行的”。华为员工拿到股权的程序大致是这样的:每个营业年度公司按照来公司工作的年限、级别等指标确定每个人可以购买的股权数,由员工拿着现金到一个叫资金事业部的地方去登记购买,一块钱买一股。公司要求员工在一份文件上签名,但文件只有一份,签完名后立即被公司收回。在员工眼里,在这张纸上签字是购买股权的一个必然程序,不签就没有股权。很多人从没有仔细看过这份文件的内容。当然,也有看过文件细节的员工存有想法,但少数人成不了气候。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不会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每位员工具体的股数都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下来自己的股权数。由于公司基本上每年都能够兑现分红,“又加上大家都是那样的,笼罩在老板营造的氛围里,所以也就默认了。”一位华为员工说。但,疑惑与不踏实总是难免要在心底滋生。还有一个问题,要是不购买股权,“就会被认为是对公司不忠,就会丧失在公司的发展与提升的机会,也就别想再在华为呆下去了。”想有所发展的员工自然不敢不购买公司股权。与此同时,华为的员工还被要求在一份保密承诺书上签字,如违反这个承诺书,股权兑现时就要做相应扣除。据说在年和年华为为了规范股权发放,给员工发放过“员工股金情况书”的东西,上面记载着工号、姓名、拥有股金数目等内容。但此后,公司就再也没有发过任何持股凭证。对于为何没有给员工持股凭证以及为何将曾经推行的凭证取消,华为方面一直不愿做出正面回应。员工没有任何持股凭证似乎给了华为很大的操作方便:员工从来不知道自己到底拥有华为多少比例的股权,在其离职要求股权兑现时,如何兑现、按什么条件和标准兑现,解释的主动权完全在公司一方。因为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应华为公司的要求均未公开审理。审理的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判决结果为原告败诉。&年月曾盛传华为的新对手——斯达康准备将出资支持所有从华为跳槽到斯达康的员工回来与华为打股权官司,但此事不了了之,大约与华为前员工没有任何持股凭证有关。华为股权一案报道后,引起了很多专家学者的兴趣与关注。《中外管理》组织了一次专门讨论,邀请法律专家、著名企业家、知名学者等一起探讨华为股权纠纷事件,其中有观点认为华为一案将很多企业不规范的内部员工持股问题暴露了出来,华为员工持股计划不规范、缺乏最起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具有管理者的“独裁、专断色彩”,注定给员工股权兑现时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道德和法律风险。现有关于“职工持股计划”的政策、法规都是地方性的或行业性的,各地规定有较大差异,并且也存在与《公司法》不完全一致的地方。由于缺乏完善的政策、立法,中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规范、不透明、且缺乏法律保护力度的特点。三、如何应对私募融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孙大午案,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大午集团获得了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乡亲们获得了比银行利率高的收益,借贷双方都受益。大午集团的发展,还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要说有谁受损,只是信用社减少了业务。这样的融资行为获罪,社会公众普遍质疑判决的合理性。同情和感动之下,从制度角度考虑,决不能忽视大午集团这种融资行为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出借人是大午集团的职工和乡邻,既不富裕也不擅长投资,在风险判断方面缺乏专业知识。大午集团将借来的钱主要投入了不盈利的学校和微利的养殖业,但是从来没有就风险因素向这些出借人进行提示,一旦大午集团经营失败,他们具备风险承担能力吗?华为第一股权纠纷案,使长期蒙着神秘面纱的华为员工持股内幕露出了冰山一角,从而也让我们看到了我国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现状。华为从一个注册资本万元的小型交换机代理商到一个总资产上百亿的电信行业的旗帜,在这超常规发展过程中,职工持股制度融资为其高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企业发展、个人获利本是各得其所,但是股权纠纷案件暴露出的企业操作中不公开、不透明、专断强制及股权兑现不公平等问题,不得不让我们考虑职工利益保护问题。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与媒体代表的社会舆论有着相当大的距离,揭示了法律制度的过时与缺位。这两个案件都是关于私募融资的案件,大午集团向亲朋、职工、乡邻借贷是一种债权私募融资,华为实行的职工持股是一种股权私募融资,在企业的私募融资方式中有着一定的代表性。在孙大午案中,立法和司法都没有对如何合法私募融资给出明确指引。无怪乎孙大午获释后,有不少从全国各地的民营或非民营企业家来取经如何融资。华为案中,华为可能暗暗庆幸躲过去一劫,但是现在全国各地都有搞职工持股的企业,怎样保护那些众多处于弱势被不公正对待的职工?面对暗流涌动的企业私募融资,法律究竟应该怎样应对进行规范?在思考问题前,我们首先需要考查:、企业为什么会采取私募方式融资?、其他国家、地区的经验;&、现存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改进?等等。[1]&蓝姝:《华为股权疑云》,载,;《第一股权纠纷案原告败诉华为员工持股谜团难解》载。《华为股权迷局——论战员工持股》载[2]&有学者曾撰文指出这个问题,北京大学教授刘燕在《发现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对孙大午案件的一个点评》(载《法学家》,年第期)中和亚洲开发银行驻华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博士在《从“孙大午事件”看中小企业融资改革》(载《财经》,年第期)都指出了这个问题,至于他们都认为的大午集团应当进行股权融资的建议,本人认为是学者不切实际的愚见,美国加州大学的陆挺博士在《&“柳暗花明之路”还是空中楼阁?——就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改革方向与汤敏博士商榷》一文中对此建议的不可行性进行了理论理论分析。(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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