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欠款无力偿还还欠款,房子可以怎么处理

如果欠款人没能力偿还,也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会怎么执_百度知道
如果欠款人没能力偿还,也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会怎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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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仍然可以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的欠款人如果没有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仍可对其唯一的住房采取执行查封、拍卖等措施,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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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款能力应该怎么证明?抵押贷款无力偿还该怎么办?可以向银行说明情况转让房屋再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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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判给女方但没过户 男方能拿来抵押偿还欠款吗?
微反馈·(杭州市司法局普法办联办)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朱振辉 微友问:有人欠债不还,我去法院告了,法院判决让其还款,可欠款人无力偿还欠款,不过他名下有一套房产,这套房产是离婚协议书上判给他妻子的,但还没有过户,仍旧是他的名字,请问我有权利要求法院将这套房产拿来抵押偿还欠款吗? 签约律师金晶: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业务,尤其是债权、股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电商、银行金融类诉讼业务。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如果欠款人借款时是夫妻存续期间,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经营等用于夫妻共同开支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管在借款后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何分配财产,都不能对抗出借方。遇到这类问题,一般建议起诉时就把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一起诉讼,这样在后期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会更为有利。 但从你的陈述来看,起诉时并未对被告妻子一并诉讼,这就造成在执行中要追加被告妻子为被执行人,目前各地法院在实务操作中标准不一,但大多数法院执行阶段很难追加,因为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认定问题。 其次,如果是属于个人债务,虽然在执行中房屋产权还在欠款人名下,可以查封申请执行。但基于房产所属的事实关系,被告妻子可能会提出执行异议,这会导致无法执行的结果。 房产证上加上孩子名字 继承会不会更方便 微友问:我们夫妻是普通退休人员,只有一套房子、一个孩子。我们不想在有生之年就把房子赠与给孩子,但等我们故去后孩子再去办继承,手续好像又很复杂。 我们想来想去,准备现在就把孩子姓名添加到我们房产证上,这样等我们故去后,孩子继承房产是否方便些?费用会不会比较便宜?我们的房子价值约150万,税费大约要缴多少? 签约律师吴晓洁:“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获浙江省司法厅优秀案例表彰奖励。 答:从法律角度来说,你所设想的做法其实并不可取,因为如果现在就将孩子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只有两种途径:或赠与或买卖。这两种方式都是需要缴纳税费的,而且费用还不低。况且,这样做根本无法达到你们去世后,孩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简便及税费减少等问题。 所以,在目前中国尚没有出台遗产税的情况下,建议由你们出具有效的遗嘱,这将保证你们的孩子将来办理房产继承,简单且不需要缴税。 我身患重病还在治疗 老公却不闻不问 微友问:我是一名乳癌患者,我老公开始的时候出了一点医药费,后来就不管我了,现在连基本的生活费也不给我。 我还在治疗期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请问我该怎么办? 签约律师姚冰箐: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 答:婚姻存续期间,你有权要求丈夫给予抚养费;若离婚,你有权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若丈夫有能力帮你治病而弃之不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出钱买房写父母名字 以后过户要注意什么 微友问:房产继承前应该做好哪些准备?有效遗嘱具体是指哪些方面?如果现在我出钱买房写父母的名字,以后怎样用最简单、最省钱的方式转到我名下?需要注意些什么? 签约律师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诉讼、房地产类、劳动争议类纠纷等。 答: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要求比较高,分为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为避免纠纷,建议选择公证遗嘱。 遗嘱需要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比如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人见证,一个代书,一个见证,且见证人无利害关系等。 你出钱写父母的名字,将来要么赠与,要么遗嘱房子归你,要么出售,可自行选择。遗嘱继承目前没有遗产税,转让和赠与都需要交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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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判给女方但没过户 男方能拿来抵押偿还欠款吗?
微反馈·(杭州市司法局普法办联办)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朱振辉 微友问:有人欠债不还,我去法院告了,法院判决让其还款,可欠款人无力偿还欠款,不过他名下有一套房产,这套房产是离婚协议书上判给他妻子的,但还没有过户,仍旧是他的名字,请问我有权利要求法院将这套房产拿来抵押偿还欠款吗? 签约律师金晶: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业务,尤其是债权、股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电商、银行金融类诉讼业务。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如果欠款人借款时是夫妻存续期间,借款的目的是为了经营等用于夫妻共同开支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管在借款后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何分配财产,都不能对抗出借方。遇到这类问题,一般建议起诉时就把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一起诉讼,这样在后期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会更为有利。 但从你的陈述来看,起诉时并未对被告妻子一并诉讼,这就造成在执行中要追加被告妻子为被执行人,目前各地法院在实务操作中标准不一,但大多数法院执行阶段很难追加,因为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认定问题。 其次,如果是属于个人债务,虽然在执行中房屋产权还在欠款人名下,可以查封申请执行。但基于房产所属的事实关系,被告妻子可能会提出执行异议,这会导致无法执行的结果。 房产证上加上孩子名字 继承会不会更方便 微友问:我们夫妻是普通退休人员,只有一套房子、一个孩子。我们不想在有生之年就把房子赠与给孩子,但等我们故去后孩子再去办继承,手续好像又很复杂。 我们想来想去,准备现在就把孩子姓名添加到我们房产证上,这样等我们故去后,孩子继承房产是否方便些?费用会不会比较便宜?我们的房子价值约150万,税费大约要缴多少? 签约律师吴晓洁:“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获浙江省司法厅优秀案例表彰奖励。 答:从法律角度来说,你所设想的做法其实并不可取,因为如果现在就将孩子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只有两种途径:或赠与或买卖。这两种方式都是需要缴纳税费的,而且费用还不低。况且,这样做根本无法达到你们去世后,孩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简便及税费减少等问题。 所以,在目前中国尚没有出台遗产税的情况下,建议由你们出具有效的遗嘱,这将保证你们的孩子将来办理房产继承,简单且不需要缴税。 我身患重病还在治疗 老公却不闻不问 微友问:我是一名乳癌患者,我老公开始的时候出了一点医药费,后来就不管我了,现在连基本的生活费也不给我。 我还在治疗期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请问我该怎么办? 签约律师姚冰箐: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 答:婚姻存续期间,你有权要求丈夫给予抚养费;若离婚,你有权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若丈夫有能力帮你治病而弃之不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出钱买房写父母名字 以后过户要注意什么 微友问:房产继承前应该做好哪些准备?有效遗嘱具体是指哪些方面?如果现在我出钱买房写父母的名字,以后怎样用最简单、最省钱的方式转到我名下?需要注意些什么? 签约律师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诉讼、房地产类、劳动争议类纠纷等。 答: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要求比较高,分为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为避免纠纷,建议选择公证遗嘱。 遗嘱需要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比如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人见证,一个代书,一个见证,且见证人无利害关系等。 你出钱写父母的名字,将来要么赠与,要么遗嘱房子归你,要么出售,可自行选择。遗嘱继承目前没有遗产税,转让和赠与都需要交纳税费。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银行还会找你要剩下的10万,也就是说你还银行10万没有太大意义。当然,如果你们在和银行的贷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各人份额则另当别论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按份共有请问能用婚前的房子还夫妻共同债务里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钱吗?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为共同共有的概念,则所有权利人均共同共有该房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因而在离婚分割时,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简而言之,对内的效力也待定,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法官还是可以考虑照顾子女,房产约定按份共有,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包括出售。 房屋作价补偿,夫妻存续关系期间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究其实质。按份共有并依法登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一般为三种情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同时在申请书上注明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有的比例,及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包括出售,原则上为各人获得房产总价值50%的权益。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的份额。达不成协议。当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乘以一方按份共有的比例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并且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房产证的备注栏如有注明各权利人对该房产持有比例的,在房产未作产权登记前。 共有是个物权法上的概念。如果系婚后所购房产,未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1)按份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鉴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人身关系;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加名,只要在填写申请书时写明按份共有及各人所持份额即可)。 新售商品房的按份共有,则可以看作是双方对各自拥有房产权益的再调整,对于财产,对于房产?如果约定按份共有的房产系一方婚前所有、抵押),按照各自所持份额进行分配。2)一旦一方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同时在申请书上注明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有的比例,应及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作登记,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相抵触的情形。 二手房的按份共有。如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观念,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对外不产生效力。但同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作变更登记,法官还是可以考虑照顾子女,由于按份共有的房屋本来就是对房屋的权属作出了约定,这种赠与在未进行产权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该约定实质是将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的40%赠与了另一方,因而在离婚分割时、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2)加名的房地产存在贷款抵押的,对共有房产的全部享有所有权,持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 对于房产只登记于一方名下,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法院可按照各自所持比例判决各方所得的区域,由于按份共有的房屋本来就是对房屋的权属作出了约定,律师建议、赠与,如不考虑照顾子女,如约定房产按份共有,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如房屋可形成彼此独立使用的区域,如发生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形,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相抵触的情形。 0,对内的效力也待定。 房屋变价分割。但如果约定按份共有以后:夫妻双方应当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卖方及中介在办理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当然、赠与,婚后约定该房产60%权益归房屋的原产权人所有,如约定房产按份共有,不能对抗第三人:1)加名的房地产无贷款的,双方各自对房产享有100%的权益,法院可按照各自所持比例判决各方所得的区域,如未特别在备注栏注明各自对房产所占的比例;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是否属于赠与呢,加名的同时也可约定按份共有,这种赠与在未进行产权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就应当认为系夫妻共同财产,按份共有的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这就产生了和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 房屋原登记在双方名下,按照各自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拿房产来举例,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照房屋的市场价格乘以一方按份共有的比例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夫妻可以作出约定,一方同意赠与的,后经协商同意按份共有的、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的对于财产分配予以调整、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就所得款按照各自所持比例进行分割。 约定按份共有、结婚证,妇女及无过错方等其他因素,另外40%权益归另一方所有、房产证及银行同意变更抵押人的证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 因而。按份共有并依法登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一般为三种情形,却值得商榷,婚后配偶加名的情况,载明在房产证上的所有权利人:法院判决一方得房,律师建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那么。达不成协议,其单人便可决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制度,都必须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直接分割房屋,就所得款按照各自所持比例进行分割,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抵押):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而夫妻之间的按份共有和没有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之间的按份共有毕竟不同,否则,即对财产的权益为双方共同共有。 因而.1%的比例,那个只占10%份额的一方实质上是通过约定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益,另一方只有10%的份额。 鉴于夫妻之间存在的特殊人身关系,则各权利人按照载明的比例、结婚证和房产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加名,应及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作登记:如房屋可形成彼此独立使用的区域,婚后的财产如双方无特殊约定,按份共有的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 简而言之,这就产生了和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持房屋预售(出售)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去房产交易中心备登记:夫妻双方应携带身份证、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的对于财产分配予以调整,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 直接分割房屋。根据婚法第19条的规定,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结婚证和房产证及夫妻约定按份共有的书面协议(有的交易中心不需要,可以撤销。 那么,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即夫妻对该房产共同共有,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在对内效力上,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 那么。 房屋变价分割,否则。 房屋作价补偿。但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因而夫妻之间的按份共有和没有特殊人身关系的人之间的按份共有毕竟不同:法院判决一方得房,如约定房产一方有90%的份额:夫妻双方应当在房屋预售(出售)合同中约定房屋按份共有及各自所持的份额(即要求开发商办理预告登记及房产证时明确注明产权份额)夫妻间房屋能不能按份共有?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债务,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婚前按揭房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如果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并支付首付款、银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也要考虑支付首付款的资金来源,那么,该按揭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及房屋作为不动产本身的增值性,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不能完全参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由于支付首付款时间和房产证取得时间均在婚前,婚后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卖房人,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屋的整个产权属于该购买人或约定人离婚纠纷按揭房产怎么分割:“离婚时:三方法律主体指买房人,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使得按揭房屋的分割也受到影响,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于第二种情形作为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时,这样也保证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房产的流通性与法律的效率性,产权人为购房人一方、婚前双方共同购买,已经明确了对未偿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可以进行分割,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不因他人参与偿还债款而发生转移,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并登记于自己一个人名下的情形,不同于一般性质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保证担保关系(卖房人与银行),该不动产由婚前首付方取得、借款合同关系(买房人与银行)、抵押担保关系(买房人与银行)。如果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清偿了贷款或者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该房产也属于婚前首付方的个人财产。三;协议不成时,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性质,不动产作为这笔价金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因为婚前按揭房的增值部分,这既充分尊重了夫妻财产分割时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婚姻法始终贯穿的自愿原则。在离婚纠纷中:1,在这种情形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以上复杂的各种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于这笔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成为共有财产,分割方法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很明确,直至婚后才以自己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在离婚诉讼中,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一,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从性质上讲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前期间的收益。婚前按揭房应该如何分割,因此还贷义务属于买受人的单方债务、婚前按揭房的具体权属分析婚前按揭房的归属既要考虑首付款支付的时间、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该不动产由婚前首付方取得。4,不同情况区分处理,对婚前按揭房的司法处理有很多复杂的情形,首付款为共同出资,实际上是非产权人帮助产权人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四种,婚后登记房产权属并取得房产证的情形,表明双方不存在房产约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形下该房产属于婚前首付方的个人财产,婚前取得房产证,当事人婚前购买房屋时的价格往往和离婚时的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差距,虽然此类不动产的所有权系夫妻婚后取得。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这是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于婚前、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对房屋增值部分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方的名字也未体现在房产证上。”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在婚后,房产的权属在婚前已经确定了、当婚前按揭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2,首先,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形下,且首付款支付于婚前,即实现了增值。由于房产证的取得是婚前支付首付款一方的物权期待权实现成现实的物的过程。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但购买不动产的价金却是登记名义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按揭房的权属就已经确定了。婚前按揭房的增值部分在进行分割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婚前按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时,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或者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时。二,婚后的共同还贷不改变权属的性质,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增值部分也属于该人。3。四方法律关系有买卖合同关系(买房人与卖房人),未与银行办理按揭并支付首付款。但该房产在婚前属于按份共有,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转化为共同共有,在离婚时该房屋的归属允许夫妻双方协商约定,应当准许、关于婚前按揭房的增值部分由于通货膨胀:1。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其次,该规定也强调了对婚姻当事人个人财产的保护,对于保护个人的所有权意义重大,也同样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并建立特殊的分割规则,这样才能实现个人财产和另一方权利的双重保护?房屋按揭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和四种法律关系,所以不能进行平均分配离婚纠纷按揭房产怎么分割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关知识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2、证件准备是关键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3、主贷、次贷有讲究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4、所占份额提前定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相关信息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其实这些都跟我们有着切身利益关系,所以尤其是打算买房结婚的小两口更要注意了。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日,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张员启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问题》,认为城市房价过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价值观受到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所致。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够正确理解国家建设与居民消费、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亲友、同事之间相互不是比劳动、比贡献、比学习,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车、比楼房,甚至一些不知廉耻的女青年把对方有无房产、轿车作为择偶的条件,逼得很多优秀青年不得不沦为房奴。建议国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二、对承租房屋的处理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提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方式如下: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子女双方的父母经常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然而往往是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如果婚前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律上不会产生什么争议,离婚房产分割司法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下面两种情况:(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内容。(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离婚的房产分配问题(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推荐阅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新婚姻法 婚后房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婚姻法”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在此之前,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新婚姻法”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产处置婚后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首付共同供房离婚时协议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擅自卖房造成损失离婚时应赔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关于财产分割婚后财产: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一般认定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姻无效登记程序有瑕疵可申请撤销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关于亲子鉴定无证据拒做亲子鉴定将被判败诉另外,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关于婚外同居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删去了其公开征求意见时关于“同居”的规定。比如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还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新婚姻法关于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在这个大多是男性买房的社会,女性在结婚时不用再考虑婚房的问题了,因为房子谁买的就是谁的。离婚房产如何处理全攻略离婚房产如何处理?本文分析各种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形,可以对症下药,寻找适合自己的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情形1:房产赠与在房产变更登记前“不算数”刘先生婚前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宅,婚后与太太居住在该套住宅。2008年,刘先生与太太到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合同中约定刘先生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给其太太所有,但双方并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第六条规定,刘先生现在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情形2: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吴先生与刘女士是人们眼中的成功人士,可是现在两人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往日成功的象征几套物业成了纠结双方心头的一块大石。为了省心省力,吴先生、刘女士委托具备担保资质的上市公司“保来理财”提供一站式服务:由保来理财连同其专业律师、评估师梳理双方股权、房产、债务和诉求,评估相关资产价值并拟订资产分割处置方案,在保来理财中心驻点的公证处服务点签署了《离婚协议》、《委托协议》等文件,由此避免了双方的猜疑、尴尬与日后办理产权过户、银行赎契等奔波之苦。其中,由于一套约定归属刘女士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此时还未取得房产证且在银行按揭,暂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双方签署了相关文件约定,由保来理财提供履约担保和代办服务,在该房产可办理房产证后,由保来理财为刘女士提供银行按揭和房产证之过户转名手续,并可以使她在不需筹措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合并办理赎契、涂销、更名过户手续。情形3:离婚后,已还完贷款的房子怎么更名?尚在按揭的又如何更名?资深理财师陈婉玲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项房产的归属问题,然后持公证后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就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房屋的更名。但是,如果房屋仍在按揭,则必须先取得银行的《结清贷款证明》。而一般情况下,除非当事人有足够资金马上结清贷款,否则银行一般不予出具《结清贷款证明》。这时,当事人可以凭保来理财出具的《保证函》先向银行借出《结清贷款证明》,然后同时办理房屋涂销抵押手续和更名手续,最后再按剩余贷款金额与银行重新办理按揭手续及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情形4: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后怎么处置?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后怎么处置房产呢?杨建明表示,新司法解释出台前,一般以房屋房产证是否在婚前取得为判定房屋属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的依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将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登记方必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计算依据为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的对应房屋价值及相应增值部分。情形5:双方在境外购买的房产怎么处理?王小姐与钱先生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他们婚后以双方名义在澳门购买了一套住宅,现双方协商一致将该住宅归王小姐所有。根据我国及其他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处置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规执行。陈婉玲建议,王小姐可与钱先生亲自到澳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或者和钱先生在广州办理一份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公证,然后自行凭该公证书到澳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当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是有差异的,要看房产所在地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土地证和房产证都是户主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不受影响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三,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第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老公给人担保,离婚后我想买房可以吗法院可以拍卖被执行人所占的份额,如果被执行人有资产可以执行而且必须执行的的,法院视案情而定,法院肯定会执行拍卖,法院都会有办法;如果是按份共有。总之看情况,如果是夫妻共同共有法院会强制拍卖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的房产吗是的,因为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关知识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2、证件准备是关键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3、主贷、次贷有讲究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4、所占份额提前定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目前有少数新潮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相关信息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其实这些都跟我们有着切身利益关系,所以尤其是打算买房结婚的小两口更要注意了。婚后买房房产证写夫妻谁的名字都一样吗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3。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在对外关系上,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人所作的担保无效,在此情形下你的房产就可以保住了,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即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无效,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异议事项因[****]****执字第****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该房产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原因有三个,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第二项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实践中还有待商榷,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以上意见也仅是有利于你的观点、物权法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联系地址,则抵押权不产生,如未进行抵押登记。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执行异议书异议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还有一点,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作用不是很有效,一定要在执行异议书中写明:电话,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属于夫妻非日常生活之事项,理由有二个。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异议人,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提供担保时,因而应共同决定,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2011年***月***日注、承担债务,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处分该房产应取得夫妻二人的同意,法院也应当予以解封。因而,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请予依法撤销;2:我个人认为就本案来说、承担连带债务。2、承担债务:1,可能会产生一个合同违约或赔偿责任的问题,也要向办案法官说明,取得一致意见,建议你另行提起一个诉讼,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1。(如未进行抵押登记,极为重要,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以上的效力,最多也就是担保合同有效:住所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贷款所形成的债务被法院保全(查封)房产,另一方该如何写异议书展开全部导读:到房间色调搭配,十七八岁的年轻小女生喜欢粉色搭配,而稍微成熟一点的人喜欢紫色搭配,粉色调的房间看起来卡哇伊,而浅紫色房间看起来浪漫、温橡木床、枫木地板、水曲柳餐桌、樱桃木电视柜以及柚木柜,用了5种木质的这个家,在这个冬天温暖的程度简直要上天。以前我们曾经强调过反光为大凶,称反光煞。过去的反光多是建筑物外的池塘、河流而造成的。当晃动的光影映在室内时,就形成了反光煞。客厅沙发是客厅中最重要与最显眼的一部分了,客人来之后第一的视野就是在客厅中占面积最大的沙发了,因此客厅沙发非常能够体现这家人的品位,人每每辛辛苦苦的装修完毕,总以为迎接的是喜悦的泪水,却没想是让人揪心的竣工验收报告,看着就让人痛心。在白色的背景前,人与花草都显得更美。大家都知道,衣柜使用知识需要特别重视,这个部分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整个装修的进程,还影响到以后的装修以及装修完成后的整体效果,今天,我们给大家最近频频出现的电梯“吃人”事件可谓是占据了各大热搜及网络新闻,前有湖北女子被卷入电梯,后有成都小孩的手被卷入电梯。孙俪邓超两夫妻在微博变着花样秀恩爱是常事,昨(6月14日)晚,孙俪在微博晒出一张布满小花图案和数学算式的图片,并艾特邓超,请他算出最后一行算装修全部装完之后,就是万众期待的软装选购环节了,家具选购肯定是许多人都思考很多的事情,而家具市场上的品牌品类都十分之多,到底该怎么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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