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哪些变化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半年过渡期后于明年7月起实施_凤凰财经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 半年过渡期后于明年7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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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昨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全文见11版)正式发布,并将于日起实施。半年的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督促经营机构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
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昨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全文见11版)正式发布,并将于日起实施。半年的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督促经营机构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共43条,其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了五项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同时统一投资者分类的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对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了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管理办法》自9月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以后,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加强适当性管理总体上表示支持。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反馈意见715条,对重复内容归并整理后,意见共154条,主要集中在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等方面。张晓军表示,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已对针对性较强、可行性较高的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在对普通投资者设置特别保护、允许投资者类别转化、要求录音录像留痕安排等方面,《管理办法》仍然保留了相关规定。在对普通投资者设置特别保护方面,有意见提出,投资者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专业与否而享有特殊权利。证监会认为,我国资本市场以普通投资者为主,且其相对专业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为实现实质公平,应给予特别保护,因此《管理办法》保留了相关规定。在投资者类别的转化方面,有意见认为,应允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进行限制;也有意见提出,要考虑经营机构为规避适当性义务鼓动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形。证监会认为,《管理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互相转化,目的是在对投资者进行分类保护的同时,尊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自主选择的权利,《管理办法》对两类投资者互相转化的条件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既能够规范转化行为,又赋予了经营机构一定空间,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在不匹配购买方面,有意见提出,投资者坚持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营机构应当拒绝销售;还有相反意见认为,即便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只要是自愿,都可以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证监会认为,考虑到在尊重投资者自由选择权的同时,对投资者给予底线保护,《管理办法》尽可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对于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经营机构要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后,如投资者坚持购买,才可以向其销售。在录音录像、留痕安排的要求方面,证监会认为,一旦发生适当性纠纷,录音录像文件也可作为证据,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经营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列举了录音录像要求的具体适用范围。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收到的意见建议中,还有一部分意见未被直接吸收采纳,它们有的是《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已有规定;有的属于操作性、技术性层面的内容,将在各交易场所和行业协会的配套自律规则层面予以规范,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确。在《管理办法》发布的同时,证监会还发布实施了《关于实施的规定》。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该《规定》的要求,督促经营机构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的6个月过渡期内,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经营机构须按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证监会也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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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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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核心逻辑出发,细化规定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明确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以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细化了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经营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办法》将于日起实施,为了更好的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一起看看《办法》中的核心内容吧。1,《办法》的适用主体是什么?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2,何为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适当的流程和方式,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适当性的投资者(投资者分类)——了解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当性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分级)——了解产品或服务(产品风险等级)适当性的流程和方式(销售匹配) —— 适当性匹配(将适当性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性的投资者)3,证券经营机构有哪些主要的适当性义务呢?(一)投资者方面: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产品方面:应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划分产品等级,充分揭示风险。 (三)适当性匹配方面:应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四)适当性纠纷方面:应该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五)内部管理方面:应健全适当性内部管理、风控、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制度等。4,《办法》中投资者如何分类?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专业投资者具体如下:(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具备一定投资经历、金融资产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办法》对普通投资者有哪些特别保护?第七条: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相关风险。如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适当性匹配意见等。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6,证券经营机构有哪些禁止行为?(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如为不符合港股通、创业板、退市整理期业务准入要求的投资者开通权限等。(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如未明确告知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风险,或明确告知投资者高收益等误导性的意见。(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如主动向保守型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的产品或服务。(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如主动向投资目标为短期投资的投资者推介长期的产品或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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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华斑竹,《强安全边际炒股论》作者,超20年操盘经验,资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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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的定位是什么?
《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的具体成果,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将带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归纳整合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成为各市场、产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办法》的核心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履职要求,制定逐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投资者。这也是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逻辑,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比如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适当性义务要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三、2007年以来,证监会在部分市场、产品和业务中陆续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什么还要出台《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产品风险特征千差万别,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基于两者的差异,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必要的义务,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的针对性措施,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2007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为此,证监会总结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并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
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其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相关义务,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减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风险的损害。
对经营机构而言,通过执行了解评估投资者和产品、匹配销售、加强内部管理等适当性安排,能够促使经营机构规范自身行为,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差异化竞争能力,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监管部门而言,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水平和投资者适当性意识的提升,有利于依法、从严、全面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还可以通过适当性制度,将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重视和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四、《办法》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这是根据我国当前特殊的投资者结构,以及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信息获取、风险认知能力、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平衡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与增加经营机构合规运营成本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具体体现在: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五、《办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六、《办法》实施后,现有投资者如何实行适当性管理?
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如股票投资者,在《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比如结构化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办法》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办法》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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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国“首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日起,《》(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了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体系,统一了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标准,突出强调了经营机构所要承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义务和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1.当前,部分市场、产品已有关于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什么还要出台《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产品风险特征千差万别,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基于两者的差异,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必要的义务,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的针对性措施,是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2009年以来,我会陆续在、、、股转系统、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去年股市异常波动中,部分机构暴露出适当性管理不完善、适当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等问题。为此,证监会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
  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其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相关义务,禁止将产品销售给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禁止不适当匹配行为,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减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风险的损害。
  对经营机构而言,通过执行了解评估投资者和产品、匹配销售、加强内部管理等适当性安排,能够促使经营机构规范自身行为,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差异化竞争能力,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监管部门而言,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水平和投资者适当性意识的提升,有利于依法、从严、全面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还可以通过适当性制度,将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重视和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2.怎样理解《办法》的总体思路?
  《办法》的思路是以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为主线,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投资者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等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不了解投资者就卖产品,不把风险讲清楚就卖产品,既背离基本道义,也违反了法律义务。《办法》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要求,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履职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安排落到实处。
  通过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引导和推动经营机构自觉落实适当性义务,这是产品销售中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与必然要求,也是成熟市场通行的做法。2008年金融危机后,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制定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和程序,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
  3.《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办法》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规范,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系统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4.《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主体是如何规定的?对“卖者有责”与“买者自负”原则的关系是如何体现的?
  《办法》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即经营机构是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主体。
  《办法》首先强调了“卖者有责”原则。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卖者有责。基于此,《办法》全面规定了经营机构的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发挥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与“卖者有责”相对应,《办法》也重申了“买者自负”原则。资本市场是有风险的市场,作为参与者,投资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5.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与复杂性,《办法》对于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均应履行适当性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了解投资者。经营机构首先应当了解必要的投资者信息,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专业与普通的基本分类,在两类之下还应再做细分,以便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
  二是了解产品或服务。经营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风险程度,结合《办法》规定的考虑因素,对照行业协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三是对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照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特定市场产品或服务的准入要求,对投资者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适合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供投资者参考。
  四是强化适当性内部管理。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以及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的风控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内容,并进行监督问责,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五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需告知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提供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6.《办法》对投资者是否也有相关的义务性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经营机构在了解必要信息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意见。为此,必然需要投资者诚实守信,告知实情。《办法》要求:一是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二是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
  7.《办法》对投资者做出基本分类,目的是什么?
  投资者分类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础。《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经营机构在两类之下还可以细化分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这是根据我国当前特殊的投资者结构,以及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信息获取、风险认知能力、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平衡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与增加经营机构合规运营成本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具体而言,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体现在: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需履行规定的程序,经营机构应当谨慎评估,警示风险。
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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