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家居网装修怎么样扣压员工工资?

扣压工资合理吗_百度知道
扣压工资合理吗
请了解劳动法的网友回答下:我在一家分公司做机修工作,由于当初没有注意看就签定了劳动合同,上面说要压我一个月的工资(第二个月发第一个月的工资)而且辞职的话也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报告,我不想在这家公司干了,我该怎么办?声明下:我当初应娉时说好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根据以上条款,扣压工资不但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采纳率:81%
好,你这样也还是属于在试用期内?因为我是签定了合同的!”这个很明显的不合法。 回答你的补充问题,“意思就是说我干满了一个月后,再干了一个月才领到了第一个月的工资,第二月我没有领到,单位不得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你单位这个情况就是很明显的拖欠工资行为,所以如果你辞职,你得要求单位把你第二个月的工资给你,哪里有白干的,你辞职提前3天左右就可以了,上面说了,根据劳动法里面的规定。。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向你那个单位拖欠一个月的工资是属于违法行为。还有如果签合同,以后不得随意变动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如果你要辞职。然后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在签合同的时候要告知你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辞职,如果过了试用期,也就是说正式职工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这样一个月过后就可以走人了。这样做是为了提前给用人单位打招呼!这点合法吗,然后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上个月的工资就可以,如果单位合同上就是这样说明的。。那只能说你们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首先说一下辞职时间问题?这个是你应得的劳动报酬,这样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来给你办理手续和找你的替代者,这样也是为了减少单位的损失。那你说你试用期过了可是单位没有和你签合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是劳动法规定的。辞职要提前一个月不是公司规定的,每个公司、每个人都一样,公司调整你的岗位和工资也是公司的权利,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接受了你就继续干下去,这一点没错,你与公司签订的这两条都没有错,第一个月工资第二个月发是对的,不接受的话,就是说你干满一个月后才能领到工资,大部分公司都是这样的。至于你试用期满,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一个月内公司会给你答复。如果还有不清楚,你可以HI我我跟你说
你们的合同中有些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你们给你转正的工资比合同约定的要低是属于无效部份,还有上面有扣压一个月工资的这一条也是无效的。凭这两条你就可以拿合同到当地劳动局去告公司,要求他们按合同有效条款执行,而无效条款作废,还有,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赔偿金后辞职。劳动局会支持你的,祝你成功。
私人老板就是抠门,太无耻了,换我2月份工资不要了,1月份工资拿到就走人了。这种老板早死早超生吧。
新的劳动法规定每月工资的发放最迟不得超过其下一个月的十五号,如有违反其规定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应责令其改正。象你这种情况是已经过了试用期的,而且你签的合同已经生效了。虽说他口头告知你情况有变,但在新的合同或协议签订之前,公司是不能变动你的薪酬的。现在你的选择有两个,要么现在就辞职,合同工都要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要么跟公司重新签合同,如果新的合同内容你不能接受,你就不要签,在未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单之前你要继续上班。如果你的工资已经变动,可以随时辞工并申请劳动仲裁,帮你追讨你的双倍损失。如你被解雇,公司要给予相应补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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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做人事工作的。
对劳动法是比较熟悉的。
所有公司发工资都是在次月进行的,但法律规定的是20号之前必须发放员工工资,所以,只要是在20号之前发都是合理的。
员工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正式合同,现行新的劳动法每个月最迟发工资时间不能超过20号,公司“但是公司说了我的岗位有变动,公司没有驻点的岗位了,我的工资也就定在了1500,其他的什么都没有。”这种说法是在不亏损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让你主动提出辞职的。因为结合劳动法,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八十二和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里有一个赔偿制度,在于公司利益来说,公司是永远不愿意做亏本是生意的。
但结合劳动法另外一项规定:超过半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施行。 如果还有什么不是很明白的,可以直接百度喊我的。很乐意为你解忧。顺祝你好运,新年快乐!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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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相关信息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
第十二章 相关信息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答案(共29个回答)
这位朋友我建议你直接到劳动局或劳动保障中心去寻求帮助和解决;如果劳动局以双方没有签定合同或该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为理由不予受理的,你想要回两个月的工资,可以到相应的政府部门(如政府信访办)投诉和反映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以及无故不给工资的事情。还有,如果劳动局不予受理后,你可向法院主张权利,此时你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否则将承担着更大的败诉风险,向你说的公司也没有营业执照,双方也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你要尽可能收集书面证据,比如之前该公司的老板身份情况,之前你拿工资采用何种方式拿的等书面材料。
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频频发生
民工跳楼讨工资的主因
最近,在广东中经常听到有中“民工跳楼讨工资” 新闻报导,甚至有个别民工不止一次、而且还两次为讨工资跳楼。由于这已经不是“极”个别现象,所以已经引起了新闻界的关心,更引起了政府的重视。
引起了新闻界的关心,更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后,“民工跳楼讨工资”问题是不是得到解决了呢?我们可以说,这种问题还未得到解决。一方面,政府的确,对此问题的确下了不少功夫,也做了很多工作,例如三番四次强调“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在春节前要解决好欠薪问题”、“开通欠薪投诉热线”等等,好像暂时压住了“跳楼”的“热潮”,但另外一方面,岁末讨工资的问题,却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其最主要的原因,我个人认为是政府没有真正抓住如何解决这问题的重点,而过多地使用行政、政策性文件去强调,而导致的。
我个人认为引起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的最主要由于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产生。
听到这里,有人会提出“民工跳楼”与“讨薪”有关,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什么关系,因为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是支持民工用合法手段去讨回应得的工资的。
但事实上,有人认为民工会不知道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是支持民工用合法手段去讨回应得的工资的吗?我相信任何一个有正常头脑的人都会知道且很清楚这个是法律已经赋予的权利。但为什么他们不用合法的手段与程序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呢?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法规上常说的“证据”问题。
我们这样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欠发了某个人的工资,于是讨薪者向欠薪企业直接去讨。那么欠薪企业若一时无法支付的话,定会以某种理由说推脱。在这个时候,讨薪者往往会要求欠薪企业开具欠条证明此事,方便以后用合法手段讨薪。但作为欠薪企业的领导或会计会在这个时候就可以拒绝开具这种欠条吗?我想大家都会知道答案,这是不大可能的。因为开具了这种欠条的话,欠薪企业就会在法律上失去主动权,为此,欠薪企业就得想办法稳住讨薪者,拖延时间 (按法律的说法就是使对方的诉讼时效过期) 。于是讨薪者只好离去。经过这样三番四次讨薪不成,讨薪者终于发现,原来欠薪企业是想用这个方法让讨薪者的诉讼时效过期,以达到赖帐的最终目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讨薪者就会想起运用起法律上赋于的权利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去解决此事。但这个时候,讨薪者就会想起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讨薪者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他去运用这一定权利的。而在法律上讨薪者能运用的所谓“证据”只有欠薪企业自身的财会帐本。但这种帐本,任何企业都是可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让任何单位、机关、个人去查证的;而且在按现在社会的大体情况来说,企业拥有“真假”两组帐本的情况非常普遍。若欠薪企业在这个时候不让讨薪者查帐或者拿出本“假”帐本,欠薪者也无可奈何,更有甚者可能出现欠薪企业反诉讨薪者无理诉讼的情况。
(在很多报道中,要求讨薪者要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 ,首先就得先向欠薪单位索要欠薪条,根据以上举例,大家可以看出,这是不大可能的。)
基于以上情况,讨薪者不得不选择用社会公义这种方法去讨回应得的工资。由于要引起社会公义首先就得得到社会关心与重视,于是“跳楼讨资”的一幕就这样开始了。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对此表示同情。但同情之余,我们更应当想一想,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呢?
根据上面的举例,大家都很明白,原因很简单,就是法律上所指的“证据”。正是由于欠薪人由于社会、经济、政治上的地位不平等,无法拿到可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所以才不得不选择“跳楼讨资”这一方法。
在法律上是不是没办法解决这一“证据”问题呢?我很遗憾地告诉大家这是没有的。
由于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的一部份,所以要受到民法调整,在“劳动法”上没有详细列出的条文是按照民法执行的;程序法方面也是一样,劳动方面的争议也是受到“民诉法”所调整的。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是“民诉法”构成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在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任何人都可以不用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举证,企业作为法人同样享有这一权利。企业也当然可以不用为自己欠薪的事实举证。
而法律上所明文规定的要求诉讼人为自己不利的事实举证的行为“举证倒置”,“举证倒置”完整法律名词解释是指将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主张权利的另一方当事负担的证明责任。
“举证倒置”所产生的前提及原因:
在诉讼当中,诉讼当事人应当是处于平等的地位 ,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其中一方当事人由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地,使另外一方当事人处于实际的不利地位,故根据法律“公开、公平、公证”的大原则前提下所制定出来的。
“举证倒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 “举证倒置”权利人只须主张事实,没有提供证明证据的义务;
2、 “举证倒置”义务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提出事实不为真实;
3、 若“举证倒置”义务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提出事由不为真实,即“举证倒置”权利人所主张事实可以推定为真实;
目前我国国内法律可以适用“举证倒置”的情况:
重大财产来历不明罪
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基本全部适用“举证倒置”
在上面的的解释中,大家都可以很容易看出,“举证倒置”适用于民法时的情况大多是民事诉讼双方的现实社会中处于不平等的情况下而产生的。而同样在劳资纠纷中,讨薪者与欠薪单位一样处于不平等的现实情况下,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支持,使欠薪单位的欠薪行为实质合法化。这绝对是有违法律法规最被定立时所提出的“公平、公开、公正”三大原则的。
故此,我认为人大、政府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改变“恶法”还社会一个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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