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联商城上购买义乌进口商品馆有假货是假货,如何申请新消费第55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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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从京东买正品耳机,用假货退货的人渣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大电商平台均推出“7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承诺,但这个“善意”的承诺,却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日前,上海市嘉定警方破获一起诈骗案件:在大学做校工的耳机发烧友茅某,从京东商城47次购买了总价19万余元的正品耳机,而后网购同款山寨耳机进行调包退货,正品耳机则转手卖给他人。
不到一年时间,茅某就靠“以假换真、转卖正品”的手段,非法获利6万余元。目前,他被嘉定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三个账号同一收货地址
今年4月初,京东商城通过对华东逆向处置中心高值奢侈品退货数据分析发现,3个存账户从日开始在京东商城上购买高价值耳机并进行退货,且这些相应订单的收货地址、收货人、收货电话相同,至2016年4月退货21单,金额已高达10余万元。
京东商城通过后台系统发现,茅某经常在京东商城下单购物,大多购买的都是价值数千元的高价耳机。但奇怪的是,每次送货没几天,他就选择“7天无理由退换货”。
“我们对这3个账号的订单进行监控,将退货耳机送至厂家鉴定,最终确认3个账号的退货耳机均为‘非厂家出产产品’,且初步锁定客户茅某存在退货调包嫌疑。”京东华东区防损部韦俊说,消费者退回的货品包装盒没换,内部商品却被调换。经供货商鉴定,被退回来的货品均为假货。
对订单产生怀疑后,京东方面开始收集证据,在茅某下单的时候在货品上固定了证据;而当其退货时,京东将开箱检测、比对验证等过程全程录像,证实了自己的猜测。
今年8月2日,京东正式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叶城路派出所报案。经京东商城统计,此时,茅某已发生了47次退假货的情况,共计19万余元。
200元假货换5999元耳机
嘉定公安网警阎皓告诉记者:“我们通过京东提供的视频,确认茅某有作案嫌疑。并很快锁定了作案人员。8月12日上午,嘉定警方在静安区平顺路某小区抓获犯罪嫌疑人茅某,当场从茅某家中找到“BOSE”、“森海塞尔”等正品高价耳机5件。
茅某到案后供述,他曾在京东购买了一个价值2699元的“森海塞尔”入耳式耳塞,然后去淘宝网花了100多元买到类似款式的耳机,随后将假货退还给京东。此后,为了躲避监管,茅某开始使用其弟弟和朋友的京东的账户,进行买真退假的勾当。
今年1月31日,茅某又在京东购买了价值5999元的“AKG”入耳式耳机,并用不到200元的同款山寨货完成调包。而正品耳机,则被茅某通过耳机发烧友网站,以5000元的价格转售他人。“他是耳机发烧友,对耳机的价格、品质很精通,经常泡在专业的耳机论坛里。慢慢开始有网友找他买二手高价耳机,后来就变成他非法牟利的途径。”
最后一次调包发生在今年的8月5日,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茅某利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以山寨耳机调包正品,共计47次,涉案金额高达19万余元。通过转卖正品,茅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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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京东被调包耳机的贴
http://www.erji.net/read.php?tid=1907414
小白惭愧哪!!!
先上链接:
1.我的卖贴http://www.erji.net/read.php?tid=1890478
2.中介帖子http://www.erji.net/read.php?tid=1892781&f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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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子从中介版主杨老师那里回来后,我联系了京东维修退换货,就此拉开了与京东的摆事实讲道理的序幕啊。
一开始,京东是不承认的,他们客服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京东无假货。如果说我们的货是假的,你需要出具鉴定文件。
于是我就出具了杨国良老师的书面鉴定证明,京东客服说,杨老师是民间机构,不予采信。要森海塞尔官方的。
大家都清楚的,森海塞尔官方好像不给个人鉴定的吧。
这样就进入了死循环。
又经过多次的摆事实讲道理,具体细节我就不透露了。反正是对方联系森海塞尔我送检的,森海塞尔技术与售后服务部给出了鉴定意见且附了一张无关紧要的书面资料:假货。
这样,京东还有好多的借口,但是我都一一给堵回去了,我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和第55条的规定要求退货和三倍赔偿。以及刘强东先生在日,在新浪微访谈承诺的且经过南京石城公证处公证过的假货10倍奖励啊。
京东客服只认退货,其余一律不予支持。
哎,时间上跟他们耗不起,再说咱小农意识严重,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屈辱的答应了退货就退货吧,嘿嘿。于是京东上门取货,入库后退款,4月3日,退货完成。(其实,凭心而论,京东还是做的还是不错的,如果他们死活不认账,我也没办法,毕竟夺宝岛上货源来路不明的,我怀疑这条假货是7天无理由退货的时候,被人调换了。)
下面上图吧,我也不会文图编辑,大家将就看吧。
电话录音就不上传了。
话说京东反应确实是够迟钝的。退货47次才发觉。
这种空子很多人都能想到,但是绝大多数的人不会这么做,除了道德法律观念外,剩下的就是智商问题——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是利令智昏!
本帖最后由 big-axe 于
17:27 编辑
话说京东反应确实是够迟钝的。退货47次才发觉。
可能是京东的数据太大了,不达到47这种特别反常的数据监测不到异常。
另外,我有几个问题:
第一,京东是通过相同的地址、收货人以及账号锁定了嫌疑人。那么假设嫌疑人通过黑市购买多个手机号并注册一批账号,同时每次收货填不同的名字,搭着地铁去不同的地点收货(地址选择类似菜鸟驿站这种代收点),是不是京东就没办法了?(我提出这点,是提醒商家注意防范,非指导犯罪)。这一点上面,淘宝就做的好一点,基本上注册支付宝要身份证验证,但是仍然不能杜绝“请人代付”这个漏洞。
第二,购买了19万元的商品,为毛仅获利6万?难道99新不带包装的二手那么不值钱?
第三,假设我在京东上面,买到了上家退的假货,然后我投诉,京东倒打一耙,我怎么自证?
最后,请问大家有没有在大家坛二手区收过99新,却没有原包装的二手耳机?说不定能够找到这个嫌疑人在大家坛上的账号
高仿耳机水深不可测~~那些淘宝同款有高仿的~买的时候别说是二手了~新的都胆战心惊~~不得不说这事三方都有责任~~京东你好歹7天无理由推也要把商品送给原厂检测真假后再打款给退的人吧~还有退回去的假货最后到哪里去了警方也不查不公布~~这小伙也是够绝的~真以为大数据时代你能逃过监管??
ie80……k3……
本帖最后由 jimguo 于
18:11 编辑
发现开箱以后,就不能再买了
问题是二手东是如何炼成的
好嘛,以后京东买耳机最好也鉴定下才能安心了~
抓住就好,这种人还妄称烧友
退货47次才发觉?京东什么防损部的人都是吃干饭的吗?退回来的东西再当全新的卖给下家,无怪乎退回来假货他们根本不在乎反正总有下个倒霉蛋消费者买单,你如果说他卖假货他还有可能倒打一耙说你掉的包然后死不认账,所以这个“7天无理由退货”在天朝就是个笑话,最后被坑的还是消费者自己。比起这个烧友,狗东才更令我感到恶心。
退的假货京东又卖给谁了???
去本论坛二手交易区,查一下八月份之前,卖新耳机却没有包装的人,没准能找到这个人。
有个疑问:没质量问题的,京东可以给客户退换货?
有个疑问:没质量问题的,京东可以给客户退换货?
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是国家规定,理论上应该是没拆封使用过。不过很多耳机包装也不严实,收货员也不会鉴别,直接就收走了。
退的假货京东又卖给谁了???
卖给倒霉的下家呗。
还是大耳机安全啊,没有仿货可以替换
还是大耳机安全啊,没有仿货可以替换
好像hd598也有仿货的。其他的没听说过有。
以前有个用这个方法调换硬盘的团伙,也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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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5 blxx@list.alibaba-inc.com农村淘宝总经理王建勋:新供给 促消费 让农村更美好|王建勋|淘宝|农产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7月9日,世界银行行长金墉来到了位于杭州的阿里巴巴总部。这一天被媒体津津乐道的除了这位行长与文学大家金庸同音外,莫过于他与马云对农村淘宝的交流。金墉表示,农村淘宝的模式很好,今年他一定会去农村淘宝的村点参观。  针对农村淘宝的未来发展,首次对外亮相的阿里巴巴农村淘宝事业部总经理王建勋也在活动后接受了媒体的专访。王建勋表示,村淘将围绕新供给、促消费这个大方向,让农村生活更美好。  以下为访谈内容实录:  新供给是中国乡村电商发展的基石  问:电商助力农村发展已经成为共识,那么作为国内农村电商的独角兽,能介绍下农村淘宝现在大致的发展情况么?  答:对于村淘在农村电商这一领域,我的总结是三个一,规模第一,人员素质第一,相关配套设施第一。就规模而言,村淘宝已覆盖全国29个省份、近700个县域(含建设中)的3万多个村点,为村民提供各类服务的“村小二”和“淘帮手”数量有近6万名多名。这3万多个村点中,还包括了103个国家级贫困县和95个省级贫困县,2700个国家级贫困村。  此外,人员素质和年龄结构上,村淘也具备相当大的优势。  我们有3万多个“村小二”55%为男性,45%为女性;87.7%的“村小二”年龄在35岁以下;32%的“村小二”具有大专学历,14.6%的“村小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这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这群人都是当打之年。  更关键的是,我们的菜鸟物流也进驻了这些县域,目前在各地拥有30多个物流合作伙伴,近3000余辆运输车,人无足不行,电商特别是农村电商要是没有完善的物流体系一切都是空谈。  问:众所周知,一个商业模式能不能跑得通,除规模还要有自己的商业逻辑,最近我们听说村淘一直在强调新供给这个概念,什么是新供给您能阐述下吗?  答: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推动农村电商发展写入了第14条中,并强调要对农村进行供给侧改革。那么,农村淘宝作为农村电商的成功模式,推动互联网+农业供给侧改革是我们的责任更是使命。  我们的新供给概念,是通过标准化和体系化的建设,强控质量,通过电商将农村原来的生产自由转变为销售自由。也就是说,力争做到以销定产。  我们对于农业供给侧改革,也就是新供给,有几点看法:1.组织化是根本;2.标准化是关键;3.品质化是结果;4.品牌化是目标。  此外,我们会利用淘系数据快速对消费市场的塑造和引导、对行业生态的赋能切入农业发展,实现标准化的农产品上行,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品质问题、产业升级问题。  问:村淘在围绕新供给推动农产品上行方面,是否已经有动作和成功的例子了?  答:比如,今年的盱眙龙虾节,当地政府通过和村淘线下合作以及天猫的线上销售,就实现了销售自由,想卖到哪里就卖到哪里。为什么呢?就是和我们一起搞了新供给,我们告诉农户市场要什么。  通过我们对当地供应链的改造,可以更科学地把控小龙虾的产量和质量。比如小龙虾投放量就被限定在第一年投苗5000尾/亩,第二年补2500尾/亩;水质则根据天气情况,将PH值限定在7~9之间,含氧量控制在5%以上;而且夏天必须将4钱以上的大虾捕完,否则小龙虾会死亡。有了科学的数据之后,盱眙小龙虾的品质更加有了保证,销售完全不是问题。  我们把这种模式叫S2B模式,我们打通上行供应链,与政府、科研单位、高校等共同建立品控标准,通过淘宝、天猫、盒马等平台商家(Business),为消费者带去更加稳定和标准的消费体验,并赋能农产品销售。  促消费是让农村更美好的关键一步  问:农村淘宝一直说自己不想做简单的电商下乡,那您觉得电商下乡到底应该怎么做?我们强调的促消费这个概念,和一般的让农民实现网上购物有什么区别?  答:如果还停留在简单的买和卖,那说明这个农村电商不够成功。你告诉村民,你可以在网上买东西,我们价格实惠没假货,这是一个很浅层次的电商下乡,你可以说这是促销,但一定不是促消费。  我们发现农村市场和整个国家消费升级的步伐是一致的,除了家用电器、生活用品之外,类似智能手表、智能手环、VR眼镜这样的智能设备已经成为村民的新选择,销量增长了30%以上。进口奶粉、进口食品、海外美妆产品一样很畅销。而且,农民还有生产资料的需求,无人植保机、大型农业机械、进口饲料,都是日常购买的品类。  所以,如果用传统的思维仅仅去做消费,那我们肯定帮不到农民。我们想的电商下乡,是如何去满足他们多样化的需求,怎么去提供更多的服务支持、技术指导,这也是我们不断升级迭代的原因。  问:那村淘围绕促消费这个关键点,是否已经有动作和成功的实践了?  答:我们上个月和淘宝、天猫等平台实现了三通,也就是:系统通、商品通、服务通。这意味着村淘正式拥抱整个阿里电商生态体系,让海量优质商品能够高效下沉到农村,让村民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消费和服务体验。  简单来说,以前可能因为品牌的销售区域或者品牌渠道没法下沉等等原因,村民买不到自己真正想买的东西,现在打通了之后。想买啥就买啥,想要啥品牌就有啥品牌,城里人有服务,农村人就有啥服务,什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全场包邮、全国联保都不在话下。  举个例子,村淘618期间,TCL的一款282升法式四门直冷冰箱十几天就销出6000多台,是去年全年销量的一倍多。这是为什么?因为相比线下渠道,线上对市场的把握、信息反馈更加灵敏,通过村淘数据赋能,厂家针对农村市场开发生产定制款,完全满足村民的消费需求。  问:我们理解促消费是从销售转向服务,但这样的一个升级,那村小二的职能是否会发生变化,服务性怎么体现?  答:未来村小二会成为农村的一个物流节点,我们说的节点的概念就是说他可以为农村商业基础建设提供一个核心,并辐射周围村庄。这个很重要,也就是说未来他将成为一个专业下行人才,来和村淘进行协同,实现物流、供应链、冷链等等下沉,毕竟村小二更熟悉本地,更了解村民。  服务性上,村小二会更多承担消费者与销售商信息互通的桥梁。打个比方,我们有海尔、格力这样的品牌,也给了村民同样的品质,同样的新型号。但如果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的时候,村民还是没办法和城市一样,因为虽然线下有维修点,但是传统反馈的时间太久了。那以后村小二就代表了消费者,村民只需要把问题和困难交给村小二,村小二第一时间去进行解决,村民就不用自己完成繁琐的售后服务了,这才是真正的升级,真正的品质下乡。  问:村淘提出了让农村生活更美好的愿景,那具体我们会怎么去做,实现这个目标?  答:农村淘宝的终极目标是每个村级站点升级为生态服务和民生服务的中心,乡民们不仅仅只是在这个站点上解决买卖的问题,更要解决生活的问题、健康的问题、教育的问题和工作的问题。  如菜鸟网络、蚂蚁金服、阿里旅行、阿里健康、阿里通讯、淘宝教育、1688等等。只要能够在农村为农民服务的,都会通过农村淘宝这个航空母舰整合落地。未来一个农村老太太假如到上海看病,凭一张身份证就能所有的事情都做完,村级服务点可以帮她完成医院的挂号,预定医院附近的住宿,可以帮她购买乡下到城市里的火车票,城市到上海的飞机票。  我们希望促使更多的年青人返回家乡,帮助农村淘宝一起给乡民们带来物质生活的富足,带来精神面貌上的革新,带来乡村在自然、社会环境治理上的升级。也希望民富业丰、乡民和睦、美丽清洁的画面,成为乡村常态。 文/江南子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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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
& & & & & & & 食品有质量问题可十倍赔偿& & & & & &http://finance.ifeng.com/a/00805_0.shtml & & & &&& & & 食品出现问题,究竟可以要求“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面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的“三倍赔偿”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的“十倍赔偿”规定,消费者当然更倾向于“十倍赔偿”。但是什么情况下才适合“十倍赔偿”呢?面对两部法律不同的赔偿条款,消协在处理该类投诉时也面临两难境地。昨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召开“维权案例座谈会”,针对目前出现的新投诉问题请律师团的专家们进行解答。& & &销售变质水果是否属欺诈& & & 日前,有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水果摊上购买一只外表看起来无质量问题的榴莲,而且商家还向消费者保证口感香甜。但当消费者买回家后发现,外观完好的水果,里面的果肉已经腐烂变质。对此,消费者认为,商家在销售时没有告诉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要求商家“十倍赔偿”。不过,他的要求却遭到商家的拒绝。商家认为,他也不知道水果里面的果肉是坏的,这不属于欺诈行为。& & & &性质不同赔偿标准不同& & &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根据“食安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要求的赔偿适用于哪部法律,要看消费者的诉求和实际情况。如果商家存在故意隐瞒商品质量问题的行为,则适用于“新消法”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商家三倍赔偿,最低500元。如果商家的行为不属于故意,则不适用于“新消法”第55条。& & 从商家的销售行为来看,商家自身也无法判断水果内部的质量问题,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所以不适用于“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同时也不适用于“食安法”的“十倍赔偿”的规定。& & & & “三倍”还是“十倍”如何界定?& & & 外表看起来光鲜亮丽的果篮打开后,隐藏在里面的水果有些已经腐烂。这是商家的无意行为,还是故意行为?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是否有权要求“十倍赔偿”?商家“进货时就是这样”的辩解是否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的辨解显得很“苍白无力”。商家在进货时有验货的责任,而且根据“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商家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如果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安法”规定要求商家“十倍赔偿”。但“十倍赔偿”的标准并非整个果篮售价的十倍,而是指腐烂水果价值的十倍。一种标价58元的食品出现问题,在商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的前提下,如果按“新消法”的“三倍赔偿”最低500元标准,消费者只能获得500元赔偿。但是如果按“食安法”的“十倍赔偿”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580元赔偿。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有自主选择权?“这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当两种法律条款撞车时,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新消法”属于普通法,“食安法”属于特殊法。在同一件案子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采用普通法。但是如果有特殊法,比如针对食品的“食安法”,出现问题时,就不再适用普通法。买到质量有问题产品 都退一赔三 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
& &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u7ai.html  新《消法》3月15日正式实施,消费者可能对实施细节还有误解  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就要正式实施了。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工商局举办的新《消法》宣传培训工作会上获悉,自从去年12月新《消法》出台以后,很多消费者对有些条款实施的前提和细节存在误解。对此,市工商局市消处处长杨陶作了相关解读。  重庆晚报记者 张水红  在网店购买商品后,遇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就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  不少媒体宣传的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原则给消费者带来一定误解。按照新《消法》规定,平台只有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地址和真实名称时,才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平台在未尽到准确审核入驻商家义务、不能给消费者维权提供帮助时,需执行先行赔付。  网络交易平台只要准确提供入驻商家信息,就能推掉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维权提供相关帮助义务外,还应承担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明确、协助出证的义务、支付安全等。同时,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如果在网店买东西不满意,7天内都可以无条件退货吗?  消费者7天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除外。  消费者最好理性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比如你随意买了几十元的东西,不满意就退货,来回的路费还是要自己支付的,很不划算。  如果我遭遇了消费侵权,是否就可以向消协请求提起公益诉讼?  仅针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才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比如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就可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在超市买到质量有问题的产品,是不是都可以要求超市退一赔三?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确有相关规定,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但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宣传或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如果,经营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卖给消费者,则只需履行负责退货的规定。  在商场买到任何问题产品时,直接要求商场经营者自证清白?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首例“1+3”汽车消费维权案在柳州宣判,由于车商存在销售欺诈行为,用户诉求“退一赔三”获法院支持。新车售前已被使用日,市民王女士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旗下的4S店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王女士以45500元购买该公司一辆手续齐全、合法全新的小轿车,并委托该公司上牌。8天后,王女士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4200元、车船税360元、交强险保险费950元、商业保险费2283.31元、代办上牌服务费500元、购买隔音防水车垫款350元六项共8643.31元。王女士提车时,车辆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使用不久,王女士发现新车的两个音响有问题,在副驾储物箱中还发现了该公司半年前为该车购买交强险保险单。在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退车或换车并赔偿4500元损失均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辩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王女士购买的轿车交付,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依法成立,不同意退车、换车,更不同意赔偿。庭审后,王女士又了解到,该公司曾于日到车辆管理部门为涉案车办理过临时号牌,于是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撤回了第一次起诉。起诉要求“退一赔三”王女士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轿车一辆。在使用该车过程中,王女士发现有两个音响有故障,该车出售给原告之前已加装过导航、更换过四个轮胎,并于日购买过交强险,交强险保险单约定该车用于车展,向销售公司核实购买交强险的目的是否用于到外地参加车展,销售公司一方予以否认。王女士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不是全新车辆,而是二手车,而且该车交车时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与该车实际行驶的公里数不相符合,可见被告在销售该车的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对其进行欺诈。王女士请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合同,将轿车退给销售公司,该公司要向王女士退还购车款45500元、赔偿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并赔3倍购车款13650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该公司出售的是“库存车”,目前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库存车”和“新车”的概念,更没有明确“库存车”不能出售,因此公司不存在欺诈。关于汽车办理临时牌和保险的情况,该公司辩称,办理临时牌和交强险是车管所规定的一种新车移库出库对车辆防止意外而购买的险种,时间短,是符合规定的,不是一种正式的上牌行为。王女士代理人提出,涉案车辆半年前就已经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过临时号牌,并上过高速公路,而且从柳州收费站出具的证明来看,日该车从柳州站驶入高速公路到来宾市出站,单程为68公里,加上返程及在柳州市、来宾市的市内行驶,再加上仓库到4S店,4S店到车管所等路程推断,涉案车行驶起码200公里以上,而王女士购车时里程表的读数只有33.7公里,说明公司在交车前调整过里程表的读数或在王女士提车之前的行驶是断开了里程表的。而公司并没有将这一影响消费者购买该车的重要信息告知王女士,已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王女士。法院认定公司销售欺诈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公司应交付王女士全新轿车,但涉案车辆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远远超出了新车所允许的行驶合理公里数,且公司在长距离使用涉案车辆后在销售时却没有告知消费者王女士,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而该行为让王女士作出错误的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柳北区法院判决:撤销王女士与公司所签合同,王女士将涉案车退还给公司,公司向王女士退还购车款45500元;并赔偿王女士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另赔偿王女士3倍购车款136500元,总计元。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辩称:公司交付给王女士的车辆是符合质量标准和出厂合格的车辆,是全新的车辆。即使该车多行驶了几十公里,也并不影响该车的品质和任何功能;即使推定公司没有告知购买车辆上过高速,但该“欺诈行为”也只是违约行为,不是价格欺诈和消费欺诈,其行为并未实际造成王女士的经济权益受到损失,只需对王女士承担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等民事责任就可以了。王女士代理律师则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规定,是法律对不良商贩、不诚信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条款。只要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就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最终认定公司出售汽车时故意向王女士隐瞒车辆实际行驶距离,已构成欺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摘自:中国质量网http://www.chinatt315.org.cn/315//18409.aspx消费者如何用《产品质量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http://www.lawtime.cn/info/sunhai/xfshpc/xiaofeisunhaipeichang/8.html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 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 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 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 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如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应有的使 用性能。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 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 该产品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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