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真的能按不动产进项税购置费处理进项抵扣吗

不动产租赁执行5%的税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_百度知道
不动产租赁执行5%的税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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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不动产租赁执行5%的增值税征收率,属于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免征增值税项目: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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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段文涛&税海涛声
兼用于“三产”的不动产租金不应全额抵扣
近来,围绕兼用于“三产”的不动产租金能否按不动产购置处理进项的讨论很受关注,即: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合称“三产”)兼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就可以全部抵扣;那么,购进涉及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货物、服务,如不动产租金、汽车修理费、用于汽车的汽油等,其进项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比如,维修该类不动产的修缮服务,用于该类固定资产(汽车)的汽油,租赁房屋支付的租金,虽然该单位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但是由于其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是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那么,所有涉及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修理、修缮费,汽油费,水电费,乃至租赁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的租赁费,均可以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而无需按用途划分。
对此,笔者认为,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同时,对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也规定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公式。
关于“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的规定,所指的只是购进(自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发生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的规定,只适用于购进(自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而不能扩大到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更不能扩大到只要是涉及不动产(如租赁房屋产生的租赁进项)、固定资产(购进汽油用于汽车)就能适用的范围。
案例1,某公司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如果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则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则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都能全部予以抵扣。
案例2,该企业购进汽油用于上述汽车,虽然该汽车是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但是购进汽油属于购买货物,不是购置固定资产(汽车),因此购进货物(汽油)的进项,兼用于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部分不能抵扣。
案例3,该企业租赁房屋一栋,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其发生的租赁费用属于购买租赁服务,而不是购置不动产房屋的行为,因此购进租赁服务(租用房屋)产生的进项,兼用于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部分不能抵扣。
而不能将租赁不动产的行为,望文生义的理解为“涉及不动产项目”,只要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租赁该不动产房屋所产生的租赁费进项就可以全部抵扣。
对于案例2和案例3,如果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进项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的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以上还不能理解的话,我们可以再看案例4,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和租赁房屋,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转出已抵扣税额。
案例4-1,某公司2016年10月,购进汽车一辆,租赁房屋一栋已支付一年的租金,先是全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已经在当期全部抵扣。时至2017年1月,该公司上述汽车和租赁的房屋均兼用于免税项目。
其汽车由于不是专用于免税项目,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用划分比例转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租赁房屋兼用于免税项目,其已抵扣的全部进项该如何适用政策?
案例4-2,某公司2016年10月,购进汽车一辆,租赁房屋一栋已支付一年的租金,先是全部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因此,在当期,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时至2017年6月,该公司上述汽车和租赁的房屋均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其购置固定资产汽车已由原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改变为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原未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已经给出了答案:“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据此,该公司购置固定资产汽车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其,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但是,该公司租赁的房屋,原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购进租赁服务所付租金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未抵扣,现在所租赁的房屋改变用途,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找到依据也按前述固定资产的政策处理吗?
还有,再想想,一个公司的汽车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兼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其购买汽车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难道其购进汽油(用于上述汽车)产生的进项也能全部抵扣而不需要划分?
综上,笔者认为,兼用于(非专用于)“四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三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能全额抵扣。
但是,只是与“三产”相关(或称涉及)的购进业务的进项(如,与不动产相关的房屋租赁、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汽油、车辆修理费等等),兼用于“四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与“四项目”兼用的),其进项应按规定划分可抵扣进项与不可抵扣的进项,而不能把只要是与“三产”相关的购进业务(如房屋租赁、汽车修理等)都当着是“三产”的进项处理(兼用于“四项目”的进项全额抵扣)。再直白的说,兼用于“三产”的不动产租赁费进项,不应当按不动产购置费进项处理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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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0上一篇:下一篇:一、什么是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里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不动产进行了明确。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这里的不动产,不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说的不动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二、分期抵扣适用范围及如何抵扣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下列情形适用分期抵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5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除了直接购买的以外,还包括接受捐赠、接受投资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要注意的是,不动产单位价值较高,会计上做固定资产核算,才能分期抵扣,如果做其他资产科目核算,则不能分期抵扣。
(二)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要注意的是,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 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 50%的。从会计核算上来看,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支出要满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而且支出金额较大,超过原值的50%,这种情况下涉及的进项税额较大,不能一次性扣除,要分期抵扣。
上列3种情况,纳税人按取得的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记录的进项税额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抵扣凭证当期先抵扣60%,其余40%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在第二年抵扣,具体抵扣时间为取得抵扣凭证的第13个月。
三、不适合分期抵扣的情况
(一)融资租入取得的不动产,按取得的租金发票的税额抵扣。其购置成本通过租金形式分期支出,如果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非常复杂,因此租金发票的进项税额是一次性抵扣的。
(二)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进项税额允许一次性抵扣。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价值低,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现行政策对于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扣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要分项目核算,如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四、哪些情况下取得不动产过程中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在取得、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如,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 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形
(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要计算转出。
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扩大了,不仅包括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还包括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损失。而之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转出的进项税计算方法为购建不动产确认的进项税额乘以不动产净值率。购建不动产确认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情况,是先转已抵扣进项税额,还是先转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这种情况下先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改变用途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不足的部分再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
从会计处理上来看,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计入费用或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二)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或待抵扣进项税额确认为损失。
六、待抵扣进项税可以提前抵扣的情形。
(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允许于销售当期将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完毕。
(二)是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允许注销清算时将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完毕。
七、其他情况
(一)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来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比如原来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改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乘以不动产净值率,分2年抵扣。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6]36号,201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S].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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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近来,围绕兼用于三产的不动产租金能否按不动产购置处理进项的讨论很受关注,即: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合称三产)兼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就可以全部抵扣;那么,购进涉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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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围绕兼用于&三产&的不动产租金能否按不动产购置处理进项的讨论很受关注,即: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合称&三产&)兼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就可以全部抵扣;那么,购进涉及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货物、服务,如不动产租金、汽车修理费、用于汽车的汽油等,其进项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比如,维修该类不动产的修缮服务,用于该类固定资产(汽车)的汽油,租赁房屋支付的租金,虽然该单位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但是由于其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是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那么,所有涉及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修理、修缮费,汽油费,水电费,乃至租赁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的租赁费,均可以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而无需按用途划分。
对此,笔者认为,现行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同时,对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也规定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公式。
关于&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的规定,所指的只是购进(自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发生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的规定,只适用于购进(自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而不能扩大到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更不能扩大到只要是涉及不动产(如租赁房屋产生的租赁进项)、固定资产(购进汽油用于汽车)就能适用的范围。&
案例1,某公司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如果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则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则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都能全部予以抵扣。
案例2,该企业购进汽油用于上述汽车,虽然该汽车是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但是购进汽油属于购买货物,不是购置固定资产(汽车),因此购进货物(汽油)的进项,兼用于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部分不能抵扣。
案例3,该企业租赁房屋一栋,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其发生的租赁费用属于购买租赁服务,而不是购置不动产房屋的行为,因此购进租赁服务(租用房屋)产生的进项,兼用于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部分不能抵扣。
而不能将租赁不动产的行为,望文生义的理解为&涉及不动产项目&,只要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租赁该不动产房屋所产生的租赁费进项就可以全部抵扣。
对于案例2和案例3,如果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进项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的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以上还不能理解的话,我们可以再看案例4,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和租赁房屋,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转出已抵扣税额。
案例4-1,某公司2016年10月,购进汽车一辆,租赁房屋一栋已支付一年的租金,先是全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已经在当期全部抵扣。时至2017年1月,该公司上述汽车和租赁的房屋均兼用于免税项目。
其汽车由于不是专用于免税项目,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用划分比例转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租赁房屋兼用于免税项目,其已抵扣的全部进项该如何适用政策?
案例4-2,某公司2016年10月,购进汽车一辆,租赁房屋一栋已支付一年的租金,先是全部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因此,在当期,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时至2017年6月,该公司上述汽车和租赁的房屋均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其购置固定资产汽车已由原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改变为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原未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办?
《》()之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已经给出了答案:&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据此,该公司购置固定资产汽车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其,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但是,该公司租赁的房屋,原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购进租赁服务所付租金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未抵扣,现在所租赁的房屋改变用途,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找到依据也按前述固定资产的政策处理吗?
还有,再想想,一个公司的汽车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兼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其购买汽车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难道其购进汽油(用于上述汽车)产生的进项也能全部抵扣而不需要划分?
综上,笔者认为,兼用于(非专用于)&四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三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能全额抵扣。
但是,只是与&三产&相关(或称涉及)的购进业务的进项(如,与不动产相关的房屋租赁、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汽油、车辆修理费等等),兼用于&四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与&四项目&兼用的),其进项应按规定划分可抵扣进项与不可抵扣的进项,而不能把只要是与&三产&相关的购进业务(如房屋租赁、汽车修理等)都当着是&三产&的进项处理(兼用于&四项目&的进项全额抵扣)。再直白的说,兼用于&三产&的不动产租赁费进项,不应当按不动产购置费进项处理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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