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抵押登记合同合同有何影响,没办登记的抵押登记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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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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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热门城市:&& && && && && && && 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方式,抵押分为可以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对于不动产抵押就是抵押的标的是不动产而设立的抵押,那么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哪些流程呢?365小编邀请您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一、评估:1、与分行入围评估公司联系,对所抵押不动产进行评估:2、客户经理需亲自去所抵押不动产处实地查看。3、评估公司出预评报告之后上审贷会。二、抵押登记前期准备:1、上会通过,通知评估公司出正式评估报告,(出正式报告时间原则上为2-3个工作日)并通知客户来签(一式三份)、最高额借款(一式两份)、最高额(一式四份)。2、评估公司出正式评估报告后,通知客户领取正式评估报告(涉及客户要交评估费),然后再交给我们。3、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内的抵押物清单上抵押人和人需签字盖章、抵押人签字盖章处可在客户来签合同时一并签)。4、开具办理抵押登记介绍信。(抵押权人处开,若在市区房管局办理则开两份,办理抵押登记时用一份,拿取他项权证时用一份;若在双流县办理则只需开一份,抵押登记时用。)5、准备抵押权人相关资料(若在未备案的办证中心办理则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加盖公章、金融机构许可证;若在有备案的办证中心办理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或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加盖公章)。三、 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办理抵押登记1、 选择对应办证中心(抵押人不动产产权证上所显示区域的办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2、 客户经理陪同客户到相应办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需带上客户原件及复印件、客户经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客户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式评估报告、填写完成的抵押登记申请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3、 客户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在办证中心查证并打印查证凭证。4、 办理抵押登记,领取抵押登记办理回执单,一式二份(二份回执单均由客户经理妥善保管)。四、客户经理陪同客户领取他项权证1、
客户经理陪同客户按照回执单上时间(原则上为办理抵押登记时起,五个工作日后)去办证中心领取他项权证,需带上各自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和土地证原件,介绍信,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并加盖公章。2、交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3、领取他项权证。五、入库1、收客户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并开抵押物保管凭证(大联)或(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客户和银行各执一份)。2、做放款准备。3、填写抵押物保管凭证(小联)并盖章。4、放款同时入库抵押物。5、保管凭证(大联及小联)回执联、收条交后台归档。6、后台填写抵质押物清单。进行贷款采用不动产抵押的时候就需要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的抵押登记的办理流程是很复杂的,首先需要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其次是抵押登记的前期准备,然后陪客户进行抵押登记,最后将将不动产入库之后才能才算完成整个不动产抵押流程。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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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有哪些内容,去哪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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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哪些内容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去哪办理抵押物登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登记要区分如下部门: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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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有哪些内容?(一)什么是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一、登记对抵押合同有何影响?《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时,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不动产抵押合同应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物权法》改变了之前的认定形式,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应细化到以......
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要注意,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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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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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抵押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形如何担责
时间:&&|&&作者:庄国钦&&|&&浏览:11751
黄某与吴某系邻居,吴某主动介绍其朋友林某与黄某认识,后林某以经商尚需资金为由向黄某借款,吴某愿作为保证人并且提供其所有的不动产房屋抵押担保。该事实三方在出具给黄某的借据上体现,但针对吴某提供抵押的该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关键词】:&抵押人抵押合同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责【内容提要】:民间借贷中,因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及法律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在形成的法律文书中,虽意思表达清楚,由于担保人提供抵押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给债权人作抵押担保,但因未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导致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不能享有优先权。这类问题,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接触不少,现从自身体会的角度出发,就抵押权人在对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形下,如何诉请进行探讨。一、案情介绍黄某与吴某系邻居,吴某主动介绍其朋友林某与黄某认识,后林某以经商尚需资金为由向黄某借款,吴某愿作为保证人并且提供其所有的不动产房屋抵押担保。该事实三方在出具给黄某的借据上体现,但针对吴某提供抵押的该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二、问题提出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如果未成立债权人怎么样最大化保护自己的权利。三、分析、结论性意见首先,抵押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两张借据上清楚地记载被告吴某为被告林某向原告黄某借款24万元提供房产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系吴某与黄某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抵押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抵押物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抵押合同生效时间和抵押权成立时间,我国现行法律有如下规定: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显然,两部法律对抵押权成立时间规定一致,即自登记时设立,但对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却有截然不同的规定;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应遵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所衍生的对抵押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而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故,被告吴某在借条上明确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系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亦合法有效。其次,抵押权是否成立,如果未成立债权人怎么样最大化保护自己的权利。被告吴某在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情况下,未办理抵押登记这一合同履行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以提供的抵押物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了“物权、债权区分”原则,即使抵押物权不成立,仍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本案中,被告吴某在借条上明确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被告林某的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吴某即负有办理抵押权登记这一合同履行义务,抵押权登记设立后,原告黄某就享有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吴某却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导致原告黄某在向被告林某提供借款时因预见可以从被告吴某处提供抵押的财产处实现抵押权而最终未能实现,是一种明显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07条对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吴某提供的抵押物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原告黄某对被告林某债权的实现无从对吴某提供的抵押物处行使抵押物权即实现优先受偿权,而只能以基于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未办理抵押物权登记所产生的合同债权,这就是原告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产生纠纷诉讼至法院,担保人担保的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侵犯到了债权人黄某的期待债权,如判决担保人继续履行合同去办理抵押登记已无现实意义,故作为债权人的黄某可诉求担保债务人吴某在其提供房产价值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福建-泉州]专长: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 律所: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43积分 | 帮助4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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