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有赔偿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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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不是有赔偿责任
因公差在高速上出车祸造成锁骨粉碎性骨折刚院,对方货车全责保险公司赔偿(我坐的公司里的小车),我问公司怎么处理这件事,公司经理很恶劣的告诉我说对方货车保险公司赔偿,跟公司没关系一分钱不拿(住院费是公司垫付的保险赔付后要还),保险事宜是公司叫人给我办的,也不让我知道,公司这样办是否合理,公司是否没责任,需要做吗?公司不给做,也不给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在还欠我2个多月工资没发),我是个农民工该怎么办,做工伤认定有意义吗
律师回答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0551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1 人如果是公差的话,算工伤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医疗费用的,对方全责的话,也可以不申请工伤,直接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晏昊为你解答。 16:02地区:山东-济南咨询电话:13361***帮助网友:48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去劳动保障局咨询,做工伤认定,再找公司索赔。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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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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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因病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
职工因病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 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 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你可以要求供暖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你好!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责成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劳动者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建筑施工企业由发包方垫付。如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按
你好!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责成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劳动者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建筑施工企业由发包方垫付。如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按不低于被拖欠工资总额30%的金额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金额或垫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由公司承担非法定代表人,需要专业法律帮助来电详细咨询
不属于工伤
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1、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者,属于工伤。你所描述的情节过于简单,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工伤。2、估计不可以。3、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有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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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罗正东&&发布时间: 09:34:16
  【案情回放】
  被告张建为原告重庆飞亚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张建从日至日受聘到原告单位从事巴中片区的营销工作。而且,双方在合同中尚约定,张建应当严格遵守重庆飞亚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日,原告重庆飞亚公司的控股公司向其所属的公司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原告向其所属部门予以传达。该通知规定,未经审批、同意,单位负责人一律不得擅自驾驶公车,如有违此规定造成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日,被告张建给原告重庆飞亚公司出具《收条》一张,主要内容为:收到重庆飞亚公司牌号渝FV1597车辆一台和其他证照、随车资料和设备等。另外,被告张建在《收条》上备注内容为:(车辆)出了任何事故由张建负责。
  日,被告张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己保管车辆钥匙的职务之便,驾驶原告所属的渝FV1597号普通客车,搭乘郑小林等人从巴中市到平昌县去换货。当车辆行驶至省道202线平昌县坦溪镇民兴村8社时,与道路波形防护栏相撞,造成多人受伤,其中郑小林伤势严重。
  郑小林治疗终结后提起诉讼,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张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张建系在从事重庆飞亚公司的销售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该公司应对张建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据此,该院判决由重庆飞亚公司赔偿郑小林各项损失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日,原告重庆飞亚公司按照生效判决的内容,支付了受害人郑小林相关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共计元。同年4月2日,原告重庆飞亚公司作出解除与被告张建之间劳动合同的决定。
  日,重庆飞亚公司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建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元。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重庆飞亚公司对此不服,遂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和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一、由被告张建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造成原告重庆飞亚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的损失132922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飞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一、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原告重庆飞亚公司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源于被告张建的职务行为所致,而本案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损害赔偿引起的争议,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重庆飞亚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约束。因此,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对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归于利益享有者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何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均可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但是,如果劳动者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劳动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则有会造成劳动者疏于履行职责,蔑视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用人单位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因此,劳动者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向用人单位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则有利于用人单位行使正常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更能敦促劳动者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执行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结合本案,被告张建作为片区负责人,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和原告重庆飞亚公司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且造成的损失巨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张建获得的劳动报酬,与其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原告重庆飞亚公司作为其劳动成果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责任。因此,被告张建只应适当向原告重庆飞亚公司赔偿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其要求被告张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来源:万州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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