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定保险责任时,应注意安全包括哪几个大方面方面

其他行政权力&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审定&
公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共同实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62号) 第七十五项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用人单位按行业差别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核定的本年度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
1.审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工伤计算机后台应用程序自动筛查各类企业。 2.决定责任:对后台自动浮动各类企业费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号) 2.同1&
&&&&&请您对该职权项目提出保留、取消、调整或下放的意见建议,并说明理由。
名&&&&&&称:
身&&&&&&份: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审定
网上办理程序:
(一)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在线提交,提交后系统自动回复生成流水号。
(二)市医保局自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受理情况,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可在"状态查询"栏输入流水号查询办理情况。
(三)受理申请后,市医保局自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在网上公布审核结果。
(一)审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
(二)审批基本原则
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申请主体
经市、区(县)卫生局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四)申报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3、贵重医疗设备清单及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4、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市医保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下列医疗机构除符合以上审批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日之前开设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中的医院、门诊部和卫生所应具有较好管理基础、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日后开设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中的医院、门诊部和卫生所,所在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还应在5000人以上。
2、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主体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有一所在日前批准设置的分支机构、乡镇卫生院可有一所因乡镇撤并由原卫生院改成的分支机构,随同主体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其它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不能随同主体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六)部分要求原件或保密的资料,请当面送达。现在位置: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办事指南
上载时间: 16:39:35     点击次数:861   信息编辑:沐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办事指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1999年5月11日)
1、持有卫生主管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在编医疗机构证明;
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开展的主要服务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医疗机构执业地附近有参保单位或有参保人员集中居住;
3、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符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诊所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健全与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能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地、州)及县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医疗机构愿意并可能实现计算机联网结算、提供划卡消费;
7、医疗机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8、医疗机构近三年内未受到劳动保障、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管理部门的处罚;
9、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提供齐全的申报资料;10、申请人执业地址在沐川县境内。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类别、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4、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科室设置;
5、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
6、职工人数及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7、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
8、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9、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10、目前执行的经物价部门规定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收费标准;
11、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流程: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的内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申请人提交齐全、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定点或不同意定点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同意或不同意定点的文书。
 3、对审查同意定点的医疗机构,在与县社保局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参保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证书;对不同意定点的医疗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告知不同意定点的理由、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沐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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