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访办领取疑难问题救助金,是否影响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药费报销

从信访办中领取过疑难问题救助金,这是否影响本人工伤医疗费的报销_百度知道
从信访办中领取过疑难问题救助金,这是否影响本人工伤医疗费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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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连城。然后在这里听到了信访办。信访办。那个区你特别厉害。我这是第二次听到信访办这三个字。第一次。是在人民的名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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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题:关于再次请求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等问题的信访答复周朋芹
标签:娄底,冷水江市&&广州铁路(集团)娄底工务段&
关于再次请求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等问题的信访答复周朋芹同志:
您好。 您提交的“关于再次请求依法办理工伤保险、解决养女就业问题、惩处不法官员的报告”收悉,现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丈夫黄建国同志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娄底工务段职工,其因病于日入住冷水江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日死亡。黄建国同志的病案(入住传染科,床号16号,住院号:
94495)记载:“入院时期:日11:40,死亡时期:日17:50。抢救经过:入院第6天,于16:00患者从单位办事后回我科室继续按原方案输液治疗,输液前无特殊不适,但于17:20在…时突然出现胸闷……抢救无效,患者于17:50死亡。”
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黄建国同志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向用人单位开出认定工伤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长人社工字[2011]第012号),其理由是: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条件,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第十七条相关规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黄建国同志认定工伤申请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至于您的“解决养女就业问题” 等其他信访诉求,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所能解决,请向相关部门反映。
09:25:46,"冤民苦啊" && 写道:
关于再次请求依法办理工伤保险、解决养女就业问题、惩处不法官员的报告
我叫周朋芹,系娄底工务段工亡职工黄建国的遗孀,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东养路工区1008东站社区,身份证号:273066,现向您再次反映亡夫工伤情况和主办工伤保险官员渎职,设套陷害我的惨痛经历。
一、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我夫纯属工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标准。我丈夫从事铁路工作31年,日当班时突发疾病,从入院抢救至死亡,前后仅两个多小时。死前一段时间从未间断上班,有《记工表》为据;发病入院时正值当班,既有基层组织班长和线路车间的证词,又有当班工友的证词;入院抢救时有医院病历为据。这些人证物证组成的证据链无可辩驳地证明我丈夫之死纯属工伤死亡,相关部门有责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二、娄底工务段态度暖昧、多方设卡,对上访人实施欺骗愚弄,我们母子依法于日去娄底工务段请求办理我夫工伤保险手续,工务段段长拒签意见;日再访工伤段,该段人劳科伍鹤荣答应办理,要去了我丈夫工伤的原始资料。直至2011年10月才口头答复说:“湖南省劳动厅不批”;日,娄底工务段才传真过来日由长沙市人社局签发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其所谓理由是“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根据《工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我2007年5月首次申请,2011年4月再次申请,2012年工务段才发来所谓答复,是谁“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是谁违法渎职?!故娄底工务段应承担违法责任,主办人员应以渎职罪给予惩处。
三、长沙市人社局与娄底工务段沆瀣一气,坑害上访人。众所周知,娄底工务段为其单位工人申报工伤,应向省劳动厅申报,长沙市人社局无权受理。不能受理的竟然受理,其所谓“不予受理通知书”自然是无效的,其行为是越俎代庖超越权限的。受理者究竟是谁?为追讨我丈夫工伤原始资料,顺着线索我四上长沙,才知是长沙人社局的郭主任。这位主任大人左推右卸,最后又说这些资料在长沙铁路办事处,而该处领导说:“这个不属我们管的,怎会收你老公的资料?”娄底工务段为何与长沙人社局攀上关系?其间必有猫腻,或为逃脱罪责,或为他人做嫁衣,将我夫的工伤转让他人,或为捉弄迫害未亡人。
官员们的胡作非为,致我上访8年,现仍无着落。我一次又一次向省长信箱投诉,一次又一次向国家投诉办公室反映情况。从日至今,光国家投诉办公室就有14个“正在办理”。我日再次向省长信箱投诉,5月23日得到省信访局的答复:“你提出的问题应由广铁集团处理,建议您向铁路部门反映”。我何尝没去广铁集团?广铁集团久拖不决,我要上京投诉又被冷水江政府稳控,我怎么办?难道非得逼我走上绝路不成?!现在,我为丈夫工亡保险四处求爷告奶,为养女上学经费四处筹资,我身心疲惫、精神崩溃。今再次呈报上级,请求领导尽快督促铁道部门依法处理我丈夫工伤保俭问题,安排我养女进铁路部门工作,并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不作为、渎职侵权的行为。
网友评论(共2条)
尊敬的省人社厅领导:
我是周朋芹,系广铁集团娄底工务段冷水江工班工亡职工黄建要遗孀,我不服贵厅日未予落款的答复,认为有违章真相,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首先请看贵厅引述的冷水江人民医院我丈夫黄建国的病情资料:“于16:00患者从单位办事后回我科室“这句表述错误,给人一种患者在6天中一直住在医院治病的错觉。其实,这6天患者一直在冷水江工班上班,除星期天外一直没有间断,有记工表为证。2月12日患者身感不适才向班长龚谟艺请假去冷水江人民医院看病的,有班长龚谟艺、当班工友、线路车间的证词为证。这些人证物证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患者不是住院,而是设在医院的家庭病床,试想,一个住院病人能坚持正常上班劳作么?如果确实有病不能坚持上班,冷水江工班、线路车间是不会让职工上班的,这是常情常理。
医院的另一句更值得领导们斟酌。“……16:00回我科室继续按原方案输液治疗,输液前无特殊不适,但于17:20,在……时突然出现胸闷……抢救无效,患者于17:50死亡。”我们认为:17:20……突然出现胸闷,表明患者“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患者于17:50死亡,”16时入院17:50分死亡,前后只有1点50分的时间符合“48小时”的法定时限,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实践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故相关部门将黄建国的死亡认定为因工死亡责无旁贷。
其二,“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时效规定。这不是死者家属的责任。
丈夫死后,我在法定时间内将我丈夫的原始病历交给娄底工务段伍鹤荣请求上报工伤。因无消息我去工务段询问是否上报,工务段领导说已经上报了,要我去省人社厅查询。2008年8月,我按工务段领导指点去省人社厅查询,人社厅信访窗口领导说:“没有报上来,我才知道娄底工务段撒了个弥天大谎。”日,娄底工条段传真过来的竟然是日由长沙市人社局签发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对迟到一年多的通知书我无法理解,娄底工务段竟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将申报工伤的资料投错了地方。娄底工务段为何将申报工伤的资料提交给长沙人社局而不提交给省人社厅?其间有何猫腻?我不得而知。
为了索回我亡夫原始病历弄清事实真相,再次申报工伤,我四次去长沙市人社局。第一次是日,由娄底工务段领导带领前往;第二次是日,由冷水江市领导、娄底工务段领导和律师陪同前往;第三次是2013年9月我只身前往。三次都没见到长沙市人社局主办领导郭主任。第三次返家后,我去电郭主任请求调出娄底工务段申报工伤的资料。郭说是单位申报的必须由单位派人来取。第四次是日,按郭主任要求,我请求娄底工务段领导与我同往。郭说:“有些话不好说”,随即给广铁集团社保处打电话后对我说:“你们去长沙铁路办事处,要他们把申请资料给你。”并责怪我为什么当初不到他那儿去。我说是娄底工务段领导不签字。”回答说,不用申报表的,只口头到他那儿申报就行。我才意识到是娄底工务段有意把问题复杂化把水搅浊不给上报工伤。我们立即去了长沙铁路办事处。该处领导说:“我们这里不保存这些东西的。”
娄底工务段首先收下我丈夫原始病历骗我说已将我丈夫的工亡申请资料提交到了省人社厅;娄底工务段一直不给答复将我蒙在鼓里,《不予受理通知书》是长沙人社局签发的。找到长沙市人社局郭主任时,又把我推向长沙铁路办事处,而该处只说不保存这些东西,意即没收到申报资料;郭主任的“有些话不好说”,是有难言之隐耐人寻味。是娄底工务段根本就没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我丈夫工亡资料,如果这样,其《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依什么做出来的?这只能有一种解释,是娄底工务段事先拟就《不予受理通知书》再提交给长沙人社局,该局再以自己名义发给我,造成丈夫工伤已上报的假像,既当婊子又立牌坊,暗地里早已将我丈夫的工伤指标给了他人。为了把事情做圆满,又推迟一年多才把通知书从网上发给我。故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与我无关,这个责任应由娄底工务段承担。
纵上,我不服贵厅的信访答复,请求收回,并请求派员深入调查澄清事实真相,追回我丈夫原始病历,尽快为我办理好丈夫的工伤保险,不胜感激!
评论者:zhou &
14:01 & 第2楼
娄底工务段工亡职工工亡保险难办,家属维权太艰难
pengqin2011
冤民苦啊东站 发表于 :20:37 『标签:投诉举报 娄底冷水江市 劳动保障』
  关于再次请求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等问题的信访答复周朋芹同志: 您好。
  您提交的“关于再次请求依法办理工伤保险、解决养女就业问题、惩处不法官员的报告”收悉,现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丈夫黄建国同志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娄底工务段职工,其因病于日入住冷水江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日死亡。黄建国同志的病案(入住传染科,床号16号,住院号: 94495)记载:“入院时期:日11:40,死亡时期:日17:50。抢救经过:入院第6天,于16:00患者从单位办事后回我科室继续按原方案输液治疗,输液前无特殊不适,但于17:20在…时突然出现胸闷……抢救无效,患者于17:50死亡。”
  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黄建国同志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向用人单位开出认定工伤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长人社工字号),其理由是: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条件,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第十七条相关规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黄建国同志认定工伤申请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至于您的“解决养女就业问题” 等其他信访诉求,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所能解决,请向相关部门反映。 特此回复!
  在 :25:46,冤民苦啊
  关于再次请求依法办理工伤保险、解决养女就业问题、惩处不法官员的报告
  尊敬的
  我叫周朋芹,系娄底工务段工亡职工黄建国的遗孀,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东养路工区1008东站社区,身份证号:273066,现向您再次反映亡夫工伤情况和主办工伤保险官员渎职,设套陷害我的惨痛经历。
  一、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我夫纯属工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标准。我丈夫从事铁路工作31年,日当班时突发疾病,从入院抢救至死亡,前后仅两个多小时。死前一段时间从未间断上班,有《记工表》为据;发病入院时正值当班,既有基层组织班长和线路车间的证词,又有当班工友的证词;入院抢救时有医院病历为据。这些人证物证组成的证据链无可辩驳地证明我丈夫之死纯属工伤死亡,相关部门有责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二、娄底工务段态度暖昧、多方设卡,对上访人实施欺骗愚弄,我们母子依法于日去娄底工务段请求办理我夫工伤保险手续,工务段段长拒签意见;日再访工伤段,该段人劳科伍鹤荣答应办理,要去了我丈夫工伤的原始资料。直至2011年10月才口头答复说:“湖南省劳动厅不批”;日,娄底工务段才传真过来日由长沙市人社局签发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其所谓理由是“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根据《工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我2007年5月首次申请,2011年4月再次申请,2012年工务段才发来所谓答复,是谁“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是谁违法渎职?!故娄底工务段应承担违法责任,主办人员应以渎职罪给予惩处。
  三、长沙市人社局与娄底工务段沆瀣一气,坑害上访人。众所周知,娄底工务段为其单位工人申报工伤,应向省劳动厅申报,长沙市人社局无权受理。不能受理的竟然受理,其所谓“不予受理通知书”自然是无效的,其行为是越俎代庖超越权限的。受理者究竟是谁?为追讨我丈夫工伤原始资料,顺着线索我四上长沙,才知是长沙人社局的郭主任。这位主任大人左推右卸,最后又说这些资料在长沙铁路办事处,而该处领导说:“这个不属我们管的,怎会收你老公的资料?”娄底工务段为何与长沙人社局攀上关系?其间必有猫腻,或为逃脱罪责,或为他人做嫁衣,将我夫的工伤转让他人,或为捉弄迫害未亡人。
  官员们的胡作非为,致我上访8年,现仍无着落。我一次又一次向省长信箱投诉,一次又一次向国家投诉办公室反映情况。从日至今,光国家投诉办公室就有14个“正在办理”。我日再次向省长信箱投诉,5月23日得到省信访局的答复:“你提出的问题应由广铁集团处理,建议您向铁路部门反映”。我何尝没去广铁集团?广铁集团久拖不决,我要上京投诉又被冷水江政府稳控,我怎么办?难道非得逼我走上绝路不成?!现在,我为丈夫工亡保险四处求爷告奶,为养女上学经费四处筹资,我身心疲惫、精神崩溃。今再次呈报上级,请求领导尽快督促铁道部门依法处理我丈夫工伤保俭问题,安排我养女进铁路部门工作,并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不作为、渎职侵权的行为。
维权之路是一条抛洒血泪之路。作为维权者,只能苦水肚內咽, 血泪心中流谢谢请您继续鼎力支持助我讨还公道不胜感谢!
  呈报人:周朋芹
评论者:zhou &
11:12 &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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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路子怎么走 信访办主任教你来维权——《信访条例》解读访谈
中国·巫山网
本网记者 向永蓉
今年5月1日是国务院《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0周年纪念日。《信访条例》作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构建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我县,无论是在干部工作中还是在群众信访活动中,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有的干部处理信访事项在程序上不规范,实体上不认真调查处理。有的信访群众不逐级反映问题,动辄以进京到市相要挟;有的信访群众不到指定地点反映问题,而是采取到党政大楼静坐、散发材料、呼口号;有的信访群众不按法定途径表达诉求,认为“法不责众”,邀约、煽动群众集访;有的采取堵交、堵医院、扬言跳楼、自伤等极端方式制造影响以达到信访目的等。干部信访工作和群众信访活动都亟待规范。
为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秩序,县信访办主任卢存红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卢存红: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条”、“块”结合。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突出的是“块”,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大部分信访问题发生在基层,也应该在基层得到解决。“属地”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信访人户籍所在地为划分标准,一种是以信访问题发生地为划分标准,现在大多把信访问题的发生地认定为信访问题属地。一般来讲,信访人应该到所在乡镇(街道)反映问题,而不能动辄到市、进京上访,这样只能增加信访人自身的信访成本负担。
“谁主管、谁负责”突出的是“条”,指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各工作部门应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个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比如国土、建房等问题就应该向县国土房管局、城乡建委反映。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强调信访工作既是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又是疏导群众情绪、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过程。
记者:信访人应当怎样提出信访事项?
卢存红: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这一条的主要内容是提倡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诉求,一是便于信访人能够提供准确详细的基本情况,二是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提供原始的证据性材料,三是节约信访活动成本,也节约处理成本。具体形式有传统书信形式、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将把方便快捷、成本低廉、流转有序的网上信访打造成为群众信访的主渠道。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这一条的主要内容是倡导逐级信访和在法定受理期限内避免信访事项重复提出。有的信访人不按规定到有权处理部门反映问题而是动辄到市进京上访,有的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法院审理终结,但为达到个人诉求采取缠访、闹访,这些都是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
第十八条规定:信访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这一条强调的是对于到不是专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只有当信访人在接待场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才予受理。比如有的信访人向县委、县政府反映问题直接到党政大楼,这就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而应当到县委、县政府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东转盘县信访办反映。推选代表的目的,是为了让群众在良好的秩序下,充分反映意见,有利于接待人员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有的信访人认为人越多才能引起重视而采取集访方式反映问题,这也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条文。
记者: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医患纠纷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卢存红:根据《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或患者家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一是保存证据。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病历资料及残留药物等实物;及时进行尸检,患者在医院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死者近亲属应主动配合有关机构进行尸检,便于事故性质认定和善后事宜处置。二是逐级投诉。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负责人沟通,也可以向医院医务科、院领导以及县卫计委投诉。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和疑问,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三是纠纷处理。纠纷处理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和解。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以由医院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院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患者及其家属来院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名。第二种方式是调解。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县卫计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三种方式是按司法程序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交通事故处理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卢存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情等情况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双方愿意请求县交巡警大队调解的,均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县交巡警大队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县交巡警大队不再调解。
记者: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卢存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比如某两人对土地权属有争议,先请村、社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并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如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则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经办机关为县法制办),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工伤认定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卢存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比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拖欠工资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卢存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比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工资支付周期,但最长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支付工资,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也可以向人力社保部门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哪些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卢存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如前面所述医患纠纷,在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就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到党政大楼上访,更不能堵交、医闹。
记者:乡镇(街道)、部门应怎样处理信访事项?
卢存红:(一)村(居)调解。村(居)两委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民间纠纷、一般性矛盾多渠道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当地,把好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二)程序性告知。乡镇(街道)、部门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要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对按政策属于本机关应当受理的要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书面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三)实体性处理。一是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可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二是应按政策处理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书,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记者:不服有权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怎么办?
卢存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记者:信访活动中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卢存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这条规定主要是要求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比如有的信访人为了引起重视或制造轰动效应而采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党政大楼或信访接待场所,围堵、冲击党政大楼,堵塞、阻断交通,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以财物诱使其他人信访(说信访后能得到多少利益)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主要表现为以筹集信访活动经费为名向他人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信访工作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同志提出了解决群众诉求的总要求,那就是“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简称“三到位一依法”。我们相信,只要群众依法信访,就一定会有一个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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