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会聚餐员工在外兼职发生意外外,属于工伤吗能赔偿吗

问: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聚餐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后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当地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其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拒绝赔偿。请问,员工参加公司年会聚餐时摔伤,属于工伤吗?
答:当地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报销,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
另外,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人保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公司的认为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公司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 古月  入职一个月之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不违法!然而,工伤事故却不保证不在这一个月内发生,于是一旦意外发生在这一个月的&免责期&内时,谁来承担责任?职工该如何维权?这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和难点。近期,记者就频频遭遇入职不满一个月就发生事故的投诉,而在诸多投诉中,面临高昂的赔偿成本,企业往往会选择&翻脸不认人&。
  上班28天被撞重伤公司不认劳动关系
  都说人有旦夕祸福,刚找到一份称心工作的徐菊方上班未满一个月就遇到祸事,造成的严重后果影响她至今,甚至可能一直延续到她的下半生。徐菊方今年已实足49岁,去年4月,她经人介绍进入一家电镀公司做操作工。公司没有跟她签劳动合同,自然也不会有社保。原本这些对徐菊方来说并不很在意,因为她感到正如同事说的那样,每个月好歹也有3000多元收入,贴补家用之外还能有些盈余,合同不合同都不是最主要的。可是就在她上班第28天,也就是日那一天,一次意外彻底扭转了她的命运。
  当天早上7点半左右,徐菊方像以往一样步行到公司上班。&公司离出租房距离很近,走出这个村上大路,一拐弯就到了。她每天都怎么走过去,那天正好有辆助动车从后面开来撞倒了她。&徐菊方的丈夫向记者解释,当时妻子后脑勺着地,双耳出血,后来叫了120救护车,就近送到了奉城医院。医院看到她情况危急,且受伤部位在后脑,动手术风险很大,当即劝家属转市区大医院救治。&医生跟我说她那时候的状况,就像一颗定时炸弹,稍有差池,命就没了。我们都给医生跪下了,求他们不管用多少钱都一定要救活妻子。&就这样,几经辗转,5月10日,徐菊方终于住进了市六医院。经拍片诊断,为颅底骨折,内有淤血。治疗持续了近两个月,前前后后一共花费了十多万元。在这笔为数不小的诊疗费中,肇事者承担了近七万元,徐菊方家里掏空了家底,支付了剩余的费用。而在整个过程中,徐菊方所在的电镀公司没有承担一分钱。
  徐菊方的丈夫说,经过责任认定,助动车司机负全责。但对方也是个打工的,本来也没多少钱,后来拿出七万元后人索性消失了,打他手机也不接。他们还试图联系电镀公司,&我找了他们的法人代表,他说他只是挂个名,不管事。但不管事的他后来又质疑我们是否属于工伤?到最后干脆否认我们与公司的关系,更别说赔钱和申请工伤了。到现在快一年了,就连干活的那28天工资到现在都没拿到呢。&
  说到未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徐菊方的丈夫说,当时他们也问过,但是公司里所有人都不签劳动合同,不可能唯独跟她签,也就作罢了。事故发生后他们找了律师,律师也说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企业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徐菊方的丈夫坦言,律师说的话他不完全明白,只是有一句答复,让他清楚这意味着什么。&律师说我们没劳动合同,也没多少证据,就没办法证明我们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没办法认定工伤,自然不会有工伤赔偿。&至于律师所说的宽限期,以及为何公司在她上班了28天还没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徐菊方和丈夫,甚至包括她们稍有法律常识的女儿都不甚明白。但不管这个老实巴交的家庭是否明白其中的&窍坎&,之后他们要面临的窘境却是实实在在摆在眼前的。因为受伤的是脑部,如今徐菊方基本丧失了自理能力。丈夫要上班赚钱养家,女儿只能一边带着刚断乳的孩子,一边照顾母亲。徐菊方状态好时,就跟正常人一样,能散步晒晒太阳,但路走多了就容易浑身发抖,感觉心如火烧。阴雨天时,她总感觉像有啄木鸟在啄脑后部疼痛难忍。发病时,人会一下子瘫倒,要人架着才能动。&我们问过医生,说是可能产生的后遗症,有隐性癫痫的症状。&为了帮妻子看病,家里光X光片就有二十多张,现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拿到赔款。徐菊方很早就停了药,也不再复查,只盼望着能有奇迹的出现。
  工作13天发生意外公司推说是承包关系
  和徐菊方遭遇类似,在工地工作的余先生也在上班刚满13天的时候发生了意外。余先生自称是工地上的水泥工,去年干活的时候,被横冲直撞驶入工地的摩托车撞倒,当场瘫倒在地无法动弹。后来经工友帮忙,他被送进了附近的医院。医生经过拍片诊断,余先生身上多处骨折,需要静养两个多月。&我发生车祸的时候正好是夏天,身上到处绑着石膏,别提多难受了。住院的时候,来看我的工友们不少,倒是公司里的人,一个人影都没见着。从住院到出院花销的医药费,一部分是撞我的摩托车主出的,一部分是我自掏腰包的,单位一分钱都没出过。&余先生说,撞倒他的摩托车主是隔壁工地的小年轻,一个月收入还没他多,也是个农村孩子,根本赔不起钱,只能拿一点算一点。余先生认为,要解决自己的经济压力,最好的办法是单位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原本余先生还对公司抱有一丝希望,但没想到,他刚找到单位提及工伤申报的事,公司就一口否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称没有义务为他申报。
  余先生详细描述到,他那时候也是经过朋友介绍去工地工作的,因为以前有过在工厂上班的经历,所以他特地问过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只表示还有几个人也要进工地开工,到时候一批人一起签。&我以前上班,有的厂也是后来补签的,所以也没觉得这有什么不正常的,只是没想到上班没几天就出了这样的事。&根据余先生的说法,公司在他出事之后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我后来找到公司的人事经理,问他我这事怎么处理,能不能给我申报工伤?结果他们就直接否定了我是他们的员工,说我是某某某私人雇佣的。&这下把余先生彻底弄糊涂了,他称公司口口声声说的雇主他连听都没听说过,更别提受他雇佣了。而且如果是受个人雇佣,公司当初为何又信誓旦旦地承诺要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我确实是在上班的时候发生的车祸,这个所有现场的工友都可以作证,我并不是不讲理,硬要赖上公司讨赔偿。说实话,我当时就是冲着这家公司能正规签劳动合同,缴社保才去干的。因为以前在工地打零工,正规缴社保的不多,我就想着钱少点问题不是很大,以后有了社保养老能多一份保障。可是这件事情一出,公司立马就变成这个态度,还是让我有些意外和气愤。&余先生透露,据他了解,一些和他一起干活的工友有的就是直接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他问人事经理,为什么大家都一样干活,别人就有劳动关系,他就是私人雇佣?公司只说情况不一样,强调水泥业务是外包给个人的。余先生后来从老乡那里了解到,公司之所以把他的情况和其他员工区分开来,就是想撇清关系。因为如果公司没给他缴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的钱就要他们自己掏腰包,加上彼此之间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在这个时候是万万不会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虽然这只是猜测,但余先生还是坚持认为,这就是公司前后发生大转变的根本原因。
  职工维权为何遇阻
  徐菊方和余先生都是在刚入职一个月内就发生了意外,两人申报工伤、讨要工伤赔偿之所以困难重重,其最关键的原因就是企业不认劳动关系。记者在接待数起入职新员工发生因工受伤的投诉中发现,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难题。徐菊方所在的电镀公司解释,他们的电镀业务全都外包给了其他公司做,公司只是提供场地和设备,徐菊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在电镀公司,自然没有义务为她申报工伤;而余先生所在的公司也以私人雇佣作为挡箭牌,撇除了和他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是倘若余先生所言属实,企业确实曾经承诺会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家公司为躲避责任的做法则更为明显。
  记者在网上随机选取了几家公司的HR询问,大部分公司在表示自己不会这么无赖操作的同时,也吐露了企业确实有其无奈之处的感言。&其实哪家企业摊上这事都挺倒霉的,谁家都想好好用一个职工,但是一个新入职的,上班还没几天,对企业来说,几乎可以称得上没有任何贡献,可是却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的确有点不公平。如果是家大公司还好,顶多就是出点钱,如果是个小作坊一样的厂或是效益不好的公司,这么一来,有可能公司都得关门。&一名制造型企业的HR如是说。作为某知名跨国企业的人事经理,徐小姐表示,通常这种情况都会出在小单位,大企业相对操作规范些。而恰恰就是小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较低,偏又因为操作不规范等容易出事故,一旦遇上这事,企业可能赔了家底不说,还会成为以后监察、社保等重点&关照&的对象,所以这些小公司才会翻脸不认劳动关系。
  确实有一月&空白&期
  企业为何能轻易地否认劳动关系?源头就在于没有劳动合同。既然相关法律规定,入职即应签订劳动合同,缘何他们入职数十天仍普遍没有这个身份证明呢?记者调查发现,除了自我防范意识的问题之外,也和法律法规允许存在这一个月的&空白期&有关。《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两条规定传递了一个共同的信息,在劳动者新入职单位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一个月内进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这一个月的操作余地是被允许的。
  同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要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最直接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此外,在社保规定上也同样存在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样的&一个月宽限期&。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记者看到这部规章中明确了员工入职单位申缴社保时间,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这条规定也给出了30日的操作宽限,即使劳动者入职29天,企业未办好社保缴纳工作,也应当是在规章允许的范围之内。
  同时,记者也从社保经办人员那里了解到,通常HR为新入职的劳动者办理社保,不论是网上操作,还是现场柜面操作,每月的截止日期均为当月25日之前,若是在此截止日期之后,就要等到次月再办理了,这也给一些不法企业拖延缴纳社保、导致留有空白期创造了借口。  不认人就为赖赔偿
  在诸多投诉中,不少劳动者都提到,原本企业是应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何在他们发生事故之后又变卦,转而撇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前文余先生的猜测确实是有一定根据的。社保专家张佶向记者解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张佶介绍说,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将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因进行细分,然而只要是在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相关待遇的支付责任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使用人单位及时到社保部门为职工进行了缴纳操作,也只能保障缴纳社保后职工发生工伤的费用。按照原则,社保待遇享受均不追溯以往。这么说来,徐菊方和余先生所有的工伤赔偿及诊疗费等将全由公司承担,面对如此大数额的经济压力,企业选择能躲就躲能逃就逃也就见怪不怪了。
  手续办理能早尽早
  正如记者调查中所描述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或叫&免责期&,单位只要不超过一个月都不算违法。但问题是工伤事故、各种疾病并不能保证不在第一个月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或疾病,碰到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或无法达成一致,争议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表现为有的单位干脆赖掉劳动关系,有的不认可是因工受的伤,有的则将不能签订合同和缴费的责任归结于职工,这在日常争议中司空见惯。
  对此,长期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劳动法专家周斌建议,针对上述问题,用人单位应从操作角度入手,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可以在职工入职前提前要求职工准备好办理社保所需的材料,在职工入职时尽快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暂缓用人时间,分批安排职工在可以办理社保缴纳的时间段同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等入职手续。当然,公司也可以通过为&真空期&职工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来弥补这期间职工无社保的问题。周斌表示,及时缴纳社保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实际也是在为企业自身分解风险,因为一旦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保,如果职工发生了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反之,则将由企业全权承担。
  预防在先才是根本
  此外,工伤赔偿只是对事故受害方事后的一种补偿,从本意上来说,我们更希望能在事先做足预防工作,尽可能避免伤害的发生。本市安监系统的一名资深人士介绍,预防员工工伤事故是关键中的根本,要从&人一机一环境一管理&系统中的各要素着手:对&人&,重在通过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素质和应变能力,减少或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对&机&,重在防止和消除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安全隐患,满足工厂安全生产的要求;对&环境&,重在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必要的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厂风,全体员工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在&管理&上,重在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并予保证切实执行,有效落实。始终将人、机、环境、管理诸要素置于严格控制下,防止和及时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和及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特别是保证不使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同时出现,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另外,除了关键性作业和较大规模作业外,常常需要员工单独作业,在没有他人监督的情况下,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总之,增强自我保护,小心谨慎,安全操作,也是防止工伤事故的有效方法。  除了事故预防,劳动者在保障自身权益方面也要有保护意识,敦促入职单位尽快尽早地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保缴纳的衔接,平时也多注意搜集和保留能证明自己和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例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作为企业方也应当在新员工入职时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查,包括体检等,同时加强对新员工的职业培训。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未与上家终止劳动关系的、本人拒签劳动合同的,应尽快终止而不是任由事实劳动关系的顺延。年会喝酒窒息死亡“铁定”工伤?谁告诉你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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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喝酒窒息死亡“铁定”工伤?谁告诉你哒!
“ 勤奋的HR这会儿都在准备年会咯~然而,年会是一年中最容易发生意外的场合之一。比如年会上,惯例就是喝!喝!喝!喝酒非常容易导致一些意外事故发生。今天,就来看一个真实的在年会上因喝酒窒息导致死亡的案例。“ 刘某某在调查笔录中称,公司于日在海悦酒店组织员工聚餐,员工自愿参加,当时聚餐时余某某有喝酒,还代替他的两个同学喝了两杯红酒,余某某后在沙发上休息,工友发现他不对劲,脸色苍白,公司派人送他急诊抢救,后死亡。张某某在调查笔录中称,公司于日18时正式下班,于23日正式放春节假,公司为感谢员工一年来的辛勤劳动,于22日在海悦酒店组织年终聚餐和抽奖,余某某参加了聚餐和抽奖,期间余某某有喝酒,后来工友发现余某某脸色不对,遂送其急诊抢救。“ 日,市人社局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余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余某某家属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友兴达公司组织的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员工参加,亦没有将参加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余某某自愿参加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不属于因工外出,参加晚宴不属于其工作范围,海悦酒店亦非工作场所。因此,余某某在该活动中酒后窒息并抢救无效死亡,不属工伤。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1、关于余某某死亡当晚所参加的员工聚餐活动应当属于友兴达公司经营工作的延伸,具备工作原因工伤认定的关键要素。该聚餐活动是由友兴达公司统一安排,包括由友兴达公司提供费用,友兴达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虽然没有打卡的强制性,以友兴达公司名义发出的通知对余某某有一定的约束力,在这样情况下余某某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晚宴应当属于其工作必要的延伸部分。2、下班之后,对于单位组织的聚餐、外出旅游、上班途中,诸如吃饭被噎死,与本案的事故情形完全是类似,都有被相关的生效判决确认因属工伤情形。3、余某某之死并非工伤认定中“醉酒”或其他法定排除情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晚余某某属于醉酒。社保部门答辩1、余某某系酒后窒息(自身原因)导致死亡,依法不属于工伤。根据市人社局对刘某某、张某某的调查笔录,余某某之死亡系由大量饮酒这一事实引起。事发当晚,余某某自18时许开始一边吃饭,一边饮酒,一边参加抽奖,直至当晚21时许到海星房沙发上休息。余某某从大量饮酒至呕吐、直至最终死亡是一个延续的过程。2、余某某系自身原因导致死亡,并非工作原因。本案余某某系聚餐时饮酒过量导致死亡。余某某吃饭期间的行为属于个人生理需要,并不能认定为因工行为。法医学死亡证明书的记载显示余某某符合“酒后呕吐物堵塞气道导致窒息死亡”;显然该情形系自身原因导致,而非与工作关联的外部因素导致。综合本案证据材料足以反映余某某死亡并非事故伤害(外部因素)所致,更非自身疾病导致。3、余某某自愿参加年终晚宴及抽奖活动,事发时处于海悦酒店,上述情形反映其本人非在工作时间、非在工作场所。员工大肆饮酒,是其自发行为,且酒后窒息死亡显然是自身原因,无任何与工作关联的外部因素伤害。4、余某某酒后窒息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具有工作原因。二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当晚的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系由友兴达公司组织安排,余某某参加晚宴及抽奖活动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在参加晚宴的过程中余某某饮酒(包括代替他人饮酒)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工作范畴,属于个人行为,并由此导致了余某某酒后窒息死亡。余某某参加聚餐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余某某酒后窒息死亡不具有工作原因。故余某某死亡情形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家属申请再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理由如下:1.余某某参加公司年会,并在年会中饮酒完全属于工作范畴而非个人原因。原二审判决认定公司组织的晚宴具有工作因素是正确的,但是将饮酒脱离于晚宴(饮酒属于个人行为)是错误的。2.余某某是因为参加年终晚宴而意外死亡的,原二审判决认定余某某参加晚宴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错误的。3.从《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余某某死亡应被认定为工伤。4.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工伤认定应坚持从宽政策。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余某某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再审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事发当晚的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系由友兴达公司组织安排,余某某参加晚宴及抽奖活动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在参加晚宴的过程中,余某某过量饮酒(包括代替他人饮酒)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位要求的行为范畴,属于余某某的个人行为,并由此导致了余某某酒后窒息死亡。余某某参加聚餐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余某某酒后窒息死亡系其个人自发饮酒行为所致,不具有工作原因。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总结从本案中我们要确立哪些认知本文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7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502号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762号“ 最后,希望大家以本案为警醒,要有安全参加年会的意识,虽然欢乐气氛难抑,但要根据自身量力而行:)内容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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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员工在宿舍洗澡时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如不是企业如何赔偿,假如在洗澡时因触电死亡,又如何赔偿?谢谢!
工伤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导致的受伤,所以你说的这个员工属于非因公死亡,按非因公死亡待遇处理。
不负责任
相关信息依据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
工伤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导致的受伤,所以你说的这个员工属于非因公死亡,按非因公死亡待遇处理。
不负责任
相关信息依据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单位不承担其死亡的任何责任。
非因公死亡,单位应给予的补偿标准是: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人员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人员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人员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因公死亡待遇: 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本身的疾病而死的不叫意外。意外的定义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非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或者受伤才叫意外。如果在为公司做事期间,有买保险,可以到保险公司申请疾病保险理...
你朋友与死者即使像你提到的“简单的你给我干一天活,我给你几十元钱”,但按月发放工资说明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该工人“在工作当中从汽车上摔了...
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新规定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答: 问题分析: 你好!根据你目前的检查结果来看灶性区域cin3级属于癌前病变的范畴,等同于宫颈原位癌早期,宫颈锥切手术可以基本清除病变组织,但是不排除残留病情加重恶...
答: 病情分析:
肝血管瘤是一种常见的肝脏良性肿瘤,饮食注意的话一般是可以控制病情的
指导意见:
饮食尽量做到多样化,多吃高蛋白,多维生素,低动物脂肪,易消化的食物及...
答: 治疗低血压病,饮食疗法也是治疗本病的有力措施之 一,可逐渐提高患者的身体素质,改善心血管功能,增加心肌收缩力,增加心脏排血量,提高动脉管壁紧张度,从而逐步使血压...
答: 可能是颈椎病,做个ct获MRI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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