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 资产到180有没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什么特点?

所属行业:
电子 — 光学光电子
行业排名:
19/30(营业收入排名)
实际控制:
收入分析:
已连续上涨7天
打败了49%的股票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17.39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目前正处于反弹阶段,投资者可适当关注。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者可加强关注。
二、投建照明LED及全彩LED项目
三、SMD LED扩产
四、中大尺寸LED背光源
个股深一度
同花顺财经官方微信号
手机同花顺财经
专业炒股利器
同花顺爱基金关于网站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投资者:
&&&&&&&为向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我司现对公司网站进行升级,
网站升级期间资产管理产品持有人可通过注册/登录后查询产品信息,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邮编:430071Root element is missing.
Server Error in '/INFO2012' Application.
Root element is missing.
Description: An unhandled exception occurred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the current web request. Please review the stack trace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error and where it originated in the code.
Exception Details: System.Xml.XmlException: Root element is missing.
Source Error:
nid = &&;//加载默认的新闻
SSNews.HtmlExpress.Entity.HttpResponseEntity responseEntity = SSNews.HtmlExpress.AritlceEngine.Render(nid, pid, domain);
context.Response.StatusCode = responseEntity.StatusC
Source File:
d:\stockstar\newsweb\info2012\ArticleHandler.ashx && Line:
Stack Trace:
[XmlException: Root element is missing.]
System.Xml.XmlTextReaderImpl.Throw(Exception e) +73
System.Xml.XmlTextReaderImpl.ParseDocumentContent() +4126708
System.Xml.XmlTextReaderImpl.Read() +145
System.Xml.XmlLoader.Load(XmlDocument doc, XmlReader reader, Boolean preserveWhitespace) +114
System.Xml.XmlDocument.Load(XmlReader reader) +114
System.Xml.XmlDocument.Load(String filename) +128
SSNews.HtmlExpress.Base.ColumnBase..ctor() in d:\stockstar\Projects_2015\资讯项目\财经频道改版\services_html\SSNews.HtmlExpress\Base\ColumnBase.cs:36
SSNews.HtmlExpress.Base.ColumnBase.get_Instance() in d:\stockstar\Projects_2015\资讯项目\财经频道改版\services_html\SSNews.HtmlExpress\Base\ColumnBase.cs:73
SSNews.HtmlExpress.BuilderAritlce.get_Position() in d:\stockstar\Projects_2015\资讯项目\财经频道改版\services_html\SSNews.HtmlExpress\Builder\BuilderAritlce.cs:290
SSNews.HtmlExpress.BuilderAritlce.Builder() in d:\stockstar\Projects_2015\资讯项目\财经频道改版\services_html\SSNews.HtmlExpress\Builder\BuilderAritlce.cs:154
SSNews.HtmlExpress.AritlceEngine.Render(String nid, Int32 index, String domain) in d:\stockstar\Projects_2015\资讯项目\财经频道改版\services_html\SSNews.HtmlExpress\Builder\Engine.cs:204
ArticleHandler.ProcessRequest(HttpContext context) in d:\stockstar\newsweb\info2012\ArticleHandler.ashx:33
System.Web.CallHandlerExecutionStep.System.Web.HttpApplication.IExecutionStep.Execute() +100
System.Web.HttpApplication.ExecuteStep(IExecutionStep step, Boolean& completedSynchronously) +75
Version Information:&Microsoft .NET Framework Version:4.0.30319; ASP.NET Version:4.0.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天风证券天勤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下载积分:1000
内容提示:天风证券天勤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4|
上传日期: 09:02:52|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10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天风证券天勤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关注微信公众号泰豪科技(600590)-公司公告-泰豪科技:天风证券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股票行情中心 -搜狐证券
(600590)
泰豪科技:天风证券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天风证券增持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2
三、合同当事人 ................................................................. 6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7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5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21
七、担保 ...................................................................... 21
八、集合计划的分级 ............................................................ 21
九、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23
十、集合计划的成立 ............................................................ 24
十一、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24
十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25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 26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 31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33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34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35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39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40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42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展期 ........................................................ 42
二十二、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44
二十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45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49
二十五、风险揭示 .............................................................. 51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57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58
二十八、其他事项 .............................................................. 59
为规范天风证券增持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天风证券增持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天风证券增持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
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
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委托人承诺委托
人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人民币。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托管协议的约
定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泰豪科技: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天风证券增持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天风证券增持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天风证券增持 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天风证券增持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
风险揭示书:指《天风证券增持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证券投资基金法》:指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管理办法》: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自公
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3 号);
《实施细则》、《细则》: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
[2013]28 号);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 2014 年 6 月 20 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
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4]33 号);
《规范》: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天风证券”;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民生
员工持股计划:指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照泰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推广机构:指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风证券”)、与管理人签订推
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
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
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员工
持股计划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
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或多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
本集合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或其他约定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临时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且在征得本计划优先级委托人同意
的前提下,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
与或退出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
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
情况等等。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包括认购和申购;认购指
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申购指在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
产的行为;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红收
益分配的日期;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股息、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基金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
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优先级份额收益: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
获取的基准收益;
次级份额收益: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
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与应计收益与相关管理费用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并以次
级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承担亏损;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指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次级份额持有人:指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次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
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指 www.tfzq.com,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
三、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个人填写: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纸质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二)管理人
机构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430024
联系电话:021-
(三)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联系人:贾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天风证券增持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预计募集份额上限为 20000 万份,其中 A 份额不超过
10000 万份,B 份额不超过 10000 万份(均不含募集期利息转份额)。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委托人不超过 200 人。
(四)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分为 A、B 两级,其中 A 份额为优先级,按照预期收益率优先享
有收益分配的权利,B 份额为次级。
本集合计划 A 份额与 B 份额之比不超过 1:1。
(五)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上市公司泰豪科技
(600590)股票。闲置资金还可投资于:1、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交易资
产及银行间市场国债、金融债、可转债、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产品。2、现金
类资产:现金及等价物(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1)权益类资产指根据“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投
资标的,投资比例为 0-100%;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0%
(3)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1 年内的国债、
期限在 7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 0-100%。
如本资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标的股票,买入价格须不高于买入日前一
交易日收盘价的 90%。
(六)投资限制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
得的股份。
本计划投资不得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得投资于权证,但持有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除外。
本计划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
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本计划直接投资于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单一券种的比例不超过计
划委托资产净值的 50%;除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直接投资其
他品种单只债券投资比例不超过计划委托资产净值的 30%。
本计划所直接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的债项信
用评级在 AA 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为 A-1 级;信用评级机构仅
限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和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或被动持有股票
超过投资比例限制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比例不
符合合同约定及监管规定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
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本集合资管计划发行前,标的股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已经对 2015 年 7
月 15 日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
本计划认购标的股票的数量需要低于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本集合资管计划发行前,若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
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年度
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
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及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
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则优先级委托人有权终止投资。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本计划,则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资产管理人应将上述事项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并应在其网站上发
布相关公告。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投资政策。
(八)存续期限、锁定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24 个月。本集合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集合计划所投
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
本集合计划锁定期,即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在员工持股计划锁
定期届满后,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
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在征得优先级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前
结束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解禁后,如满足如下任一条件,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合同:(1)未
发生需次级份额持有人及担保人补仓的情形;(2)次级份额持有人及担保人按照
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如次级份额持有人及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在股票锁定期内,即
使产品净值达到预警线,产品均不得提前终止,但自 T+3 个交易日起,资产管理计
划的优先级投资人有权向次级投资人/补足人收取违约金,作为优先级投资人的
超额收益;违约金按每个日历日应缴未缴补足资金的 0.5‰为标准收取。但当所
投资的股票解禁后,管理人有权主动平仓,并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时,优先级委托人有权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向次级
委托人征收罚金:
【1】罚金 = 优先级计划份额本金*优先级计划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
【2】罚金 = 优先级计划份额本金*优先级计划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365*
(原定存续期-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提前终止日之间的天数)。
(九)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除临时开放期外,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封闭运作,不办理投资者
的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期。
3、临时开放期:
本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且在征得本计划优先级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
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
务。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
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等。
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十)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每份份额的面值均为 1.00 元。
(十一)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本集合计划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均
为 1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以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低风险低收益,属于保守型证券投资产
品。 本计划次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属于相对积极型证券
投资产品。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
资者推广。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
高、熟悉金融市场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推广。
(十三)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推广机构:
(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时,将提前在管理人指定
网站上公告。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见托管人。
2、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销售,只允许管理人指定的合格投资者作为
委托人加入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
广机构营业场所。本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
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
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
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
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
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
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四)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包括认购费): 0%。
2、退出费: 0%。
3、管理费: 0.38%。
4、托管费: 0.1%。
5、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
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十五)本集合计划的止损机制
1、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以集合计划份额
净值为基础设置预警线、止损线。所投资标的股票限售解禁前,设定预警线为单
位净值 0.75;限售解禁后,设定预警线为单位净值 0.75,止损线设定为单位净
2、所投资股票限售解禁前:当以 T 日收盘价计算,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
则资产管理人须在 T+1 个交易日 12 时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次级投资人/
补足人提示投资风险,次级投资人/补足人须在 T+3 个交易日 9 时 30 分前,向本
项目投资的资管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补足资金,使得单位净值不低于预警
线。否则,自 T+3 个交易日起,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投资人有权向次级投资人
/补足人收取违约金,作为优先级投资人的超额收益;违约金按每个日历日应缴
未缴补足资金的 0.5‰为标准收取。 自 T+3 个交易日起,如连续 10 个交易日(不
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单位净值高于预警线标准,则可退还全部或部分
补足资金;但退还补足资金后,单位净值须不低于预警线。
3、所投资股票限售解禁后:当以 T 日收盘价计算,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
则资产管理人须在 T+1 个交易日 9 时 30 分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次级投资
人/补足人提示投资风险,次级投资人须在 T+1 个交易日 15 时前,向本项目投资
的资管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补足资金,使得单位净值不低于预警线。否则,
自 T+2 个交易日起,资产管理人有权卖出持有资产中的非现金类资产,使非现金
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则资产管理人
须在 T+1 个交易日 9 时 30 分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次级投资人/补足人提示
投资风险,并在 T+1 个交易日次级投资人须在 T+1 个交易日 15 时前,向本项目
投资的资管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补足资金,使得单位净值不低于预警线。否
则,除优先级委托人外,资产管理人将拒绝接受任何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并对资
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资产进行连续不可逆的变现操作,在清仓后立即终止资产管理
4、追加资金在集合计划资金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不予返还,计
入本集合计划项下资产,归全体委托人所有。
5、追加资金到账当日即归入计划资产。本计划的份额净值根据下列公式计
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将做相应调整。 其中:
NVt:为 t 日追加资金到账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Xt:为 t 日到账的追加资金;
NV0t:为 t 日追加资金到账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6、如果追加资金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账,或者追加资金虽然按照约定时间到
账,但不足以将计划份额净值弥补至大于等于预警线的,视为次级份额持有人违
7、在所投资股票锁定期间,如果次级份额持有人和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
追加资金造成违约,管理人有权在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进行平仓,本合同提前终
止。在所投资股票的解除锁定后,如果份额持有人和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追加
资金造成违约,管理人有权将所投资的股票全部平仓,并提前结束本计划。
8、补仓资金的提取
自 T+2 个交易日起,如连续 10 个交易日(不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
单位净值高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则可退还全部或部分补足资
金;但退还补足资金后,单位净值须不低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
9、补足资金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但不改变其份额数量。
10、本计划的预警、补仓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资产托管人不负责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由管理人公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2)临时开放期参与
在存续期内,原则上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开放办理委托人的参与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推广期以面值参与,推广期参与价格为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2)本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份额在推广期,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份额。
(3)“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单
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万元。次级份额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每次追
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4)本集合计划接受客户人数为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5)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
额的,该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6)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优先级和次级份额分开募集,先募集次级份额,再
募集优先级份额。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规模上限为 20000 万(不含参与资金利
息结转的计划份额),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目标配比为 1:1
(注: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根据次级份额的募集规模,确定优先
级份额的募集规模。
(7)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份额约定的规模上限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相应份额的参与申请;
(8)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参与人数达到参与人数上限后,管理人不接
受任何新投资者的参与申请而只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本合同
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9)本集合计划采用纸质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纸质签名合同在管理人、
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
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后生效。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纸质签名合同相关
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
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分别募集 A、B 份额,足额募集 B 份额后,再募
集 A 份额;
(2)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
(3)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
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4)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
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委托人可多次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仅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内撤销;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6)提交参与申请的投资者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
(7)委托人同意,参与申请的情况以管理人确认的结果为准。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推广期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利息)/计划份额单位面值
存续期参与份额= 参与金额/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去尾法处
理,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计划资产损益。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活期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
6、规模控制办法
在推广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根据公告约定的集合计划规模上限,
使用“时间优先,金额优先”方法对计划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
当同一时间参与的委托金额导致计划规模超限,则该时间超过认购上限的参
与及其以后的参与不能确认成功。
7、拒绝或暂停参与
(1)出现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① 本集合计划份额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或不能保证 A 份额与 B 份额之比
不超过 1:1;
②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接近或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
③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④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
⑤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而未提供管理
人要求的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拒绝或暂停本集合计划的参与,管理人应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2)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
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3)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
务的办理,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8、集合计划的退出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原则上封闭运作,期间不开放。集合计划终止或
提前终止后,由管理人为委托人办理退出。
(2)临时开放期退出: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且在征得本计划优先级
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管理人为集合计
划相应份额委托人办理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其中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
定网站公告。
其余时间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在临时开放期集合计划 A、B 份额的退出可于当日提出申请并办理。
(二)退出的原则
1、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
2、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委托
人账户在该推广机构(网点)托管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
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3、在本集合计划的临时开放期,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分开退出,优先级
份额先申请退出,并根据优先级份额的退出规模计算次级份额的最大退出规模,
退出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具体开放期安排请参见指定网站的相关公告。
4、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5、退出价格以退出时份额对应的单位价值为准。
(三)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
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
的集合计划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集合计划份额的
退出需经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退出申请后,一般可在 T+2 日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
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后,退出款项将在 T+3 日内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托管
账户划出,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退出费率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即退出费率为 0%。
(五)退出的限制
1、本集合计划的退出需征得管理人和优先级委托人的同意,且优先级委托
人和管理人有权拒绝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2、委托人单笔退出的最低份额为 1 万份,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合计
划份额退出。
(六)次级份额持有人大额退出预约
1、次级份额持有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大额退出指次委托人从本集合计划中一次退出份额达到或超过 300 万份(含
300 万份)。
2、次级份额持有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大额退出委托人需在退出日的前 10 个工作日提出预约申请。
(七)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巨额退出条款。
(八)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连续巨额退出条款。
(九)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集合计划委托人的
退出申请: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
分即按每个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将暂停支付,但延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集合
计划管理人将依据发生的情形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并
进行及时披露。
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集合计划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委
托人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应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委托人及时披露。
(十)强制退出
1、强制退出条件
(1)集合计划所投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集合计划内现金资产超过约定数
额时,在征得优先级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管理人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可对现金
资产部分或全部按比例退出给集合计划委托人;约定数额由管理人与次份额持有
人在所投资股票锁定期满后共同商议确认,并由管理人公告。
(2)管理人在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认为有必要强制退出的其他情况。
2、强制退出方式
管理人设置临时开放期,为集合计划相应委托人办理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
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退出价格以强制退出日份额对应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具
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3、强制退出确认与款项划付
委托人可于 T+2 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 T 日强制退出的相应份额进行确认。
强制退出份额经确认有效后,管理人指示托管人于 T+3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
计划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推广机构划往被强制退出份额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根据《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的约定,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为本计划次级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之“(十五)”约定
按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及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4 项约定的差额补足
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在主合同项下约定的补仓/补足义务履行期间内,资产管理计划次级份额
持有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补仓/补足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和金额,以
管理人届时向次级份额持有人发出的通知为准)的,管理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符合本集合计划规定的相应标准。若本集合计划份额净
值在 T 日小于等于追加线或者止损线,次级份额持有人通知及担保人应当于 T+1
日 16 时 30 分之前按照管理人的通知按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
当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连续 10 个工作日在 1.050 元以上的,且当集合计
划触发补仓义务时,担保人均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的,担保人
可以向管理人申请提取一定比例的补仓资金,但提取补仓资金之后,本集合计划
的份额净值不少于 1.000 元。
八、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一)分级安排:本集合计划分为 A、B 两级。
(二)份额配比:本集合计划 A 份额的总净值与 B 份额净值的比不超过 1:1。
募集期间,因利息转份额导致份额配比偏差不受上述限制;因份额折算导致集合
计划的份额规模超限或份额配比偏差则不受上述限制。
(三)杠杆比例:指集合计划净值除以 B 份额净值。本集合计划的初始杠杆
比例不超过 2。
(四)风险承担:B 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投资风险。
(五)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收益分配
1、优先级份额的参考收益
优先级份额的参考年化收益率为 6.8%/年,且以份额面值为基准计算。优先
级份额的参考年化收益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并于本集合计划清算时以分红
方式获得。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优先级份额本金退出及分配参考收益的情况时,管理人可
在网站提前公告。
优先级份额参考年化收益率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2、本计划的收益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参考收益,超出优先级份额参考收
益的剩余收益分配给次级份额持有人。本计划收益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参考收益
时,则由次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进行支付。如计划的净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的
本金和参考收益的,则清算后的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优先级, 则次级份额持
有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并以次级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对此
承担补偿责任。若次级份额持有人未承担相应责任,则由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担
保人为本计划优先级投资本金及收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合同终止清算时,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和顺
序如下:(1)首先支付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参考收益(若有)。(2)其次支付次
级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若有)。
4、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计算
得到的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级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
复核。单位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各级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份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
(1)第n个自然日计划份额净值
第n个自然日计划份额净值=NAVn=第n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第n日资产
管理计划总份额。
(2)第n个自然日优先级份额净值
第n个自然日优先级份额净值=NAV优先n=min{(1+R优先×n/360),第n日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第n日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 。
(3)第n个自然日次级份额净值
第n个自然日次级份额净值= NAV次级n =(NAVn×FA- NAV优先n×FA优先)
注:n:本计划的运作中的第n个自然日R优先:本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参考年
化收益率;
AVn:第n个自然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NAV优先n:第n个自然日的优先级份额净值;
NAV次级n:第n个自然日的次级份额净值;
FA:本计划份额总份额;
FA优先:本计划优先级份额总份额;
FA次级:本计划次级份额总份额。
九、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
制,对委托人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委托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本集合计划的具
体经营运作由管理人拟定的投资经理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方
式进行管理和运作。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
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委托人资产、不同
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
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十、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000 万元且其委托人的人数
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
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 3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
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开始运作的条件:本集合计划公告成立。
2、开始运作的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一、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托管机构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
存款,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计划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
汇划业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名称为“ 天风证券增持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增持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
立账户名称为准]。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
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管理人自身或委托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
相应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分红及转股和送股的股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及其收益,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应收参与款,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
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
议。托管人将按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本计划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
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
管协议为准。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二)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
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 0.5%以上的,参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
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
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股票的
公允价值,计划管理人可以与计划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④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流通股票市值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①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以第①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①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
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3、基金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
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除权确认,则按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
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4、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
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
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
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
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
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1、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由管
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估值结果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与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集合计
划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
2、集合计划账册的对账
(1)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
(2)管理人按日编制集合计划估值表,与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
账目。托管人办理集合计划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托管
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按时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管理人核实。管理人与托管
人对集合计划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
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2、本计划管理人和本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
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托管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采
取任何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本计划管理
人负责赔偿,本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十)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价值时。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
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
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
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少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为本计划交易需要而支付的交易席位租金
5、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审计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38%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自然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
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
除支付给管理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或延期)后,依据
清算程序支付管理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自然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
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
扣除支付给托管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或延期)后,依
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尚未支付的托管费。年托管费不足 5 万元的按 5 万元补足
计提并支付当年托管费。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整管理费和托管费,并在新的费用计提前3个工作
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4、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
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
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5、交易席位租金费用
本集合计划由于二级市场交易需要向证券公司租用交易席位,证券公司可
能就租用的席位收取席位租金。
6、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订协议所约定的金额,在被审
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7、其他费用:
上述(一)中第 6、7 项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
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
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收益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
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优先级份额本益分配完毕退出后,次级份额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优先级份额的收益本资产管理计划自生效之日起每自然季度按当季度实
际存续天数向优先委托人分配收益一次,单位优先级份额分配金额=单位优先级
份额参与价格×优先级年化参考收益率×当季实际存续天数/360;
4、收益分配不能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式
本计划存续期仅优先级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集合计划通过进行主动管理,投资《员工
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现金类金融资产等及其他固定收
益类、现金管理类金融资产。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
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信用风险、证券
市场估值水平等因素,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
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
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委托资产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债券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
相结合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从整体上来看,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确定组合的久期和组合的利率期限结构;进行组合
资产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根据相关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及
时动态的调整。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
规范性文件;
2、根据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有关经济政策以及证券市场趋势制定投资策
3、根据所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合计划将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管理人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职能。管理人的投资业务流程简述如下:投资
团队负责品种选择及投资组合建立;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运营中心合规风控岗
和风控合规部负责投资组合绩效评估和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批产品
投资策略和投资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投资计划等投资策略,该委员会由分管资
产管理分公司副总裁、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主办人及其他相
关人员组成,是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1、投资决策程序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团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的有
关管理制度,拟定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
(2)进行投资分析与研究
研究团队从宏观、中观、微观多层面分析经济状态和资本市场等。根据分析、
研究结果以及对流动性的预测,制定投资策略建议。
(3)制定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比例
投资团队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及资本市场状况等因素,根据投资目标、原则、
限制和研究建议,拟定投资策略,包括整体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和资产结构)、
存款资产配置方案、存款银行选择方案等,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
(4)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投资主办人对组合进行密切的日间监控及流动性影响分析,提出流动性优化
方案;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各投资品种的资产配置比例,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
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以
及完善和加强存款银行和交易对手管理。
2、投资交易程序
投资主办人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作出投资决定,通过电子系统向集中交
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向投资主办人确认后,按
交易指令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予以执行。如果市场和个别投资标的交
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投资主办人。
3、投资风险的监控与绩效评估
投资绩效评估系统或人员定期对计划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进行分析,并对
资产收益率、收益的潜在来源、投资的特征等进行分析计算,将计划资产实际投
资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同类产品分别进行比较,对投资绩效予以评
价并进行业绩归因。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本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计划份额持
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投资风险控制的主要原则是:全面性原则、预防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未能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投资对象
基本面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投资在决策、交易执行过程中存在纰漏,从
而造成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的具体内容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
风险和其他风险,其中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构成投资最主要的风险,也成为评
估投资风险和进行风险管理的关键。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管理人的风险管理架构分为四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2)第二层次为公司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
(3)第三层次为合规总监;
(4)第四层次为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司其他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公司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管理
政策,确定风险管理原则,根据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检验风险管理政策
的有效性以使其不断完善,并将风险管理纳入整体经营发展战略。董事会设立风
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政策,审查公司
风险控制体系及其有效性,监控、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审查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研究制定公司重要风险的界限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
职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
的风险管理准则与风险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和义务,同时作为经营层面最高的风险
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公司经营决策最高机构—经营例会审议通过
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并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认可。合规总监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长报告工
作,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的合规性审查并监督执行,对公司重
大决策和主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核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
通协调工作。
资产管理业务各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后台清算部门、估值
部门、信息技术部门都负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从不同角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
资金、财务、信息技术等相关风险进行专业化控制。
4、投资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对各个业务环节的割裂风险和风险点进行识别。
(2)风险测量:运用定性、定量方法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
(3)风险控制:通过各种减少风险的手段和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实
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
(4)风险评价:对风险控制体系、风险识别、测量、控制等执行情况和效
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5)风险报告:将风险测量、评价情况以及风险事件处置情况以一定程序
进行报告。
5、投资风险管理程序
(1)研究业务的风险控制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2)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集合计划的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
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
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
证集合计划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
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3)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应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
对并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会计核算的风险控制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5)信息披露
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管理人应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6、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贯彻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相匹配原则,充分实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最大
程度上保障委托人利益,天风证券增持1号资产管理在建立科学投资流程的基础
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人机控制相结合等方式将风险控制落实在投资管理
的全过程。
其次,全面评估投资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将其量化成风险控制指标嵌入技术
系统,借助IT技术系统实现风险在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强制性、适时性控制,
以确保投资决策的有效贯彻和客户利益的充分保障。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0、 本集合计划的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净值的 40%;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
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一周最后一个工作
日计划单位净值、A 份额单位净值、B 份额单位净值。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计划单位净值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
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
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托
管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季度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季度截
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
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并报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托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
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
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
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委托人可
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电子邮件。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集
合计划的风险和差异性、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
益分配等情况。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邮寄或者电子邮箱地址,采用电子邮件
方式的,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发出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对账单自
邮局寄出即视为送达。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指定网站、推广机构网站或网点、或其他途
径和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
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8、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9、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0、资产计价出现错误(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以内(不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错误);
11、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
12、其他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集合计划不安排份额转让。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
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
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
与解冻事项。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可展期, 其中: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
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1)展期备案及公告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展期继续管理
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于原存续期届满 1
个月前与托管人协商展期事宜。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通知委托人。
(2)委托人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管理人约定的其他
方式明确意见。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本集合计划届满日到推广机
构办理退出手续;意见答复不同意展期且逾期未办理退出手续的,管理人有权在
存续期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逾期未办理退出手续且未有意见答复或
答复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展期,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2、展期的期限
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期限以展期公告中的展期期限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委托人发送展期提示性公告。
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管理人约定的其
他方式明确意见。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安排。具体措施包
括:(1) 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本集合计划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
理退出手续。(2)若委托人未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
出手续,则管理人有权选择为其办理份额退出。(具体安排见本部分(二)展期
的程序与期限)
展期的实现
截至到期日,如果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且次级份额持
有人不少于 1 人,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
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则本集合计划展期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 1 个工作
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报基金业协会备
案,并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二、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可展期;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
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未
能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如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时;
7、B 份额投资人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持有人同意提前终止;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
9、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
值比例为 100%;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以上如为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均需征得优先级份额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管理人可在计划终止日,为委托人按 A 类份额净值和 B 类份额净值办理
到期退出。
2、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
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3、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
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
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注
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优先级份额优先按照参考年化收益率获得
清算资产的分配,次级份额享有剩余资产和收益的分配。如计划的净资产全部分
配给优先级后,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的本金及【 6.8%】/年的参考
年化收益,则次级份额持有人需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并以次级份额持有人所持
的份额资产净值为限对此承担补偿责任。若次级份额持有人未承担相应责任,则
由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担保人为本计划优先级投资本金及收益承担不可撤销的
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5、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
6、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
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认可,并通
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
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
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
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
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二十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
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合同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
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风证券 资产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