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在法院存档多少年

一个案子的案卷法院会保存多久?怎么保存?_百度知道
一个案子的案卷法院会保存多久?怎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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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13.涉外案件、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地、师级以上干部的案件;8.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民事案件、执行许可、委托、土地、山林;11.涉及公私关系的重大案件;12.在全国或省保存期限是根据案情来确定的民事诉讼档案(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1.房管;6.有关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私房改造的重大案件:1.债务、房屋租赁、证明关系的案件;4.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案件、迁让、强占公房、文化艺术界、起义人员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契约、合同、调解后有反复的案件、台缺席判决的案件;16.贯彻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件、军机关、子女抚养、生活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5.房屋欠租、自治区人民代表、少数民族、华侨;8.处理无主财产、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银行声请破箱的案件;9.公证案件中提存保管财产、声请保管证据;7.调解、撤诉、合同、赔偿、修缮纠纷的案件、公益物品返还纠纷的案件、宗教界;6.赡养、扶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7.按缺席判决或判决;7.当事人一方在党、澳:1.一般债务、买卖;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9.当事人一方为工商界、政协委员的民事案件;5.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政、公证离婚和结婚;10.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市;3.一般离婚案件;4.赡养;6.涉及选民名单的案件、典当回赎等需要长期执行的案件;2.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一般析产;10.当事人一方为全国或省;14.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经济案件和公证案件;15.当事人一方居住国外或港、继承、收养子女;2.重大的继承纠纷的案件;3.劳资纠纷、继承纠纷的案件、破产还债、铺底权、房纤(掮客)等纠纷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4.诉讼标的在五万元以上的案件;5.经济合同纠纷重大的涉及面广的案件;2.一般家庭纠纷(包括简易的析产、继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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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结后,法庭对庭审笔录还要保存多久_百度知道
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结后,法庭对庭审笔录还要保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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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存期限是根据案情来确定的民事诉讼档案(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1.房管、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2.重大的继承纠纷的案件;3.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纤(掮客)等纠纷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4.诉讼标的在五万元以上的案件;5.经济合同纠纷重大的涉及面广的案件;6.有关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私房改造的重大案件;7.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地、师级以上干部的案件;8.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民事案件;9.当事人一方为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起义人员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10.当事人一方为全国或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事案件;11.涉及公私关系的重大案件;12.在全国或省、市、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涉外案件;14.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经济案件和公证案件;15.当事人一方居住国外或港、澳、台缺席判决的案件;16.贯彻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件;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1.债务、房屋租赁、典当回赎等需要长期执行的案件;2.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一般析产、继承纠纷的案件;4.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案件;5.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6.赡养、扶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7.按缺席判决或判决、调解后有反复的案件;8.处理无主财产、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银行声请破箱的案件;9.公证案件中提存保管财产、声请保管证据、公证离婚和结婚、执行许可、委托、契约、合同、继承、收养子女、证明关系的案件;10.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1.一般债务、买卖、合同、赔偿、公益物品返还纠纷的案件;2.一般家庭纠纷(包括简易的析产、继承)的案件;3.一般离婚案件;4.赡养、子女抚养、生活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5.房屋欠租、迁让、强占公房、修缮纠纷的案件;6.涉及选民名单的案件;7.调解、撤诉、终止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的案件;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庭审笔录是案卷的内容之一,随案卷的性质定,作为案卷的组成部分与案卷一起保存。你可对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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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卷宗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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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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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10:13:58
& & & &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诉指对方侵权。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认定该权益享有者为广药集团,判令加多宝停止侵权,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元。加多宝公司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对该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积累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龙卫球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充分考量和尊重了知识产权纠纷形成的历史原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本着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的原则,很好地区分和确认了商标和包装装潢,即涉案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进而对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创新付出给予一定的认可与支持,体现了“创新、协同、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理念,有利于推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制度长久发展,有利于平衡知名商标商业运作过程中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促进商标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最高法的该终审判决必将对未来的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提供很好的先例和指引,但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激励创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建议最高法未来可考虑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引文件,对于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同一商品上同时自主使用的商业标志权益(例如本案所产生外溢于商标权之外的商誉特征的特有包装装潢),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归注册商标被许可人。
  二、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等14名原告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某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刘俊海点评:
  我国新时代资本市场的主要矛盾是广大投资者日益增长的合理投资回报需要和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长期重于投资功能。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普遍面临着“为追回一只鸡,须杀掉一头牛”的维权窘境。违法者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守法者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
  本案是全国首例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并出庭的民事赔偿案件。该院判令鲜某赔偿原告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并判令匹凸匹公司及恽某对鲜某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弘扬了股权文化与诚信文化,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喻之以义,堪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标杆案例。
  该案例是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司法经验。建议各级法院对法定公益机构依法支持的各类证券民事案件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与快执行。诉讼支持机构要创新行权模式,提升履职公信,协助法院梳理法律关系与查明案情,积极发挥“法庭之友”的协同共治作用。只有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才能康复投资信心,持续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把资本市场办成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国民财富中心。
  三、女博士诉北大撤销学位案
  因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撤销,女博士于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北京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应予撤销。
  韩大元点评:
  这是一起因涉嫌抄袭而被撤销博士学位的行政诉讼案件。是否为抄袭、什么样的抄袭可以撤销学位,这些都涉及实体法问题,它既属于大学权限的问题,同时也是法院可以审查的内容。但在本案中,法院重点针对撤销学位的程序法问题展开审查,最终判决撤销了北京大学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
  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法院认为,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学位撤销权时,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在该案中,北京大学没有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于某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而,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正当程序。第二,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唯有指向具体的法律条款,相对人才能确定行政机关的确切意思表示,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的权利救济。而在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存在一定的瑕疵。
  本案判决维护了于某的程序性权利,也监督了大学依法行使职权,在涉及学位撤销等问题上,有助于严格遵循正当程序,提高依法治校能力。
  四、腾格里沙漠系列公益诉讼案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法院受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分别诉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土壤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系列案件。日,中卫市中院一审调解结案,8家被诉企业承担近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并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
  王灿发点评:
  腾格里沙漠系列公益诉讼案可以说是一波三折,但经过两年的诉讼过程,终于在2017年画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该案的作用和影响不容小觑。
  首先,该案的诉讼过程反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艰难曲折。这一艰难的过程,反映了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艰难处境。如果没有担当精神和坚忍不拔的意志,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正的环境司法,民间的环境公益诉讼将很难顺利进行。其次,该案被告的承担责任是对其他污染企业的明确警示。该案不仅会使这8家企业接受教训,避免今后的环境违法行为,而且也必然会警示其他各地的污染企业,不可再依仗地方保护,肆意污染和破坏环境。否则,他们随时都可能被无利害关系的环保社会组织告上法庭。最后,该案的解决方式有利于诉讼结果的执行,也具有可复制性。该案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这需要承办案件的法院进行大量艰难细致的工作,非一纸判决所能比拟。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结果的执行一直是一大难题,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对调解达成的协议,通常能够使被告自觉履行,避免了强制执行的困难。这对于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来说,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
  五、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停产,引发500余个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债权人向广东深圳中院申请重整。深圳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和深圳中院规定,指定一级管理人进场辅助企业推进重整。通过预重整,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公司重整计划。
  李曙光点评:
  该案是预重整制度在国内进行的一次颇具中国特色探索的样本。它为如何在中国本土实践预重整这个外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重整积极性,提高重整的成功几率,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预重整最初是作为一种公司债务重组的工具被采用,而后则成为一种法院认可其重组协议效力的简易重整程序。预重整解决了庭外重组难以达成完全一致的掣肘问题,并使得重整计划获得了约束所有债权人的效力,从而增加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该案的中国特色在于,预重整是由法院预先指定管理人,提前进入债务企业摸查沟通,而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进行。由预重整而进入重整,都具有鲜明的解决“中国问题”的特色。
  该案还提出两个问题值得关注,其一是法院在预重整中的角色问题。对重整程序我国破产法做了清晰规定,而预重整程序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受理法院在救治困境企业中究竟是发挥积极作用,还是守成作用?是能动司法,还是中立角色?其二是管理人的地位问题。预重整阶段提前指定管理人,该管理人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其权责利关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尚需明确。该案是在大力推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出现的一个成功案例,如何借助其经验,建构中国式预重整制度,发挥破产法的救治功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六、国内首起网购平台打假案
  姚某在淘宝网上销售掺假的猫粮,淘宝网依据双方签订的《淘宝服务协定》,向姚某索赔265万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赔偿淘宝网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
  刘俊海点评:
  该案判决立足淘宝网与电商姚某的服务合同关系,确认姚某售假的违约行为对淘宝网商誉造成了损害,并在斟酌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之后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及支出,弘扬了互联网契约精神,释放了法院鼓励电商平台源头治理假货的司法信号,值得点赞。
  消费合同当事人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但该契约关系离不开电商平台的支撑。平台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缔结与履行合同的特殊居间机构,是电商市场存续发展的必需中枢。平台搭建网络交易设施,制定交易规则,遴选交易平台,提取交易大数据,并直接受益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成果。平台作为市场开办者与自律监管者,有权也有义务基于平台与经营者及消费者之间的三角契约关系,主动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电商平台对售假电商直接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有利于依法切割平台与失信经营者之间的利益链条与诚信株连,有利于有效改善平台自觉抵制假货、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商业形象,有利于尊重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经营权,有利于倒逼电商慎独自律,优化诚实信用、多赢共享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当然,“桥归桥,路归路”。平台基于服务合同对违约经营者的损害赔偿之诉,并不排斥和限制受害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对失信经营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七、腾讯诉“今日头条”侵权案
  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今日头条”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这批287件系列案,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每案810元至1980元不等。
  龙卫球点评:
  腾讯与“今日头条”的互诉很好地阐释了,在知识付费“内容为王”时代,更需要加强著作权保护。从案件争议的内容来看,腾讯方面起诉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大部分是腾讯网员工生产的作品,部分是腾讯网具有独家版权的作品。而“今日头条”起诉天天快报的内容,都是其扶持的自媒体生产的内容。资讯、自媒体、短视频、微头条、问答等内容都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领域,争夺的主战场也从原来的PC互联网端转移到移动互联网APP端,该判决必将对内容分发广告市场带来重要影响。
  微信公众号官网一直提倡“再小的个体,也有自己的品牌”,“今日头条”在2015年提出要让“千名作者收入过万”,都显示出互联网公司对原创内容的尊重和保护。此次争议的主要是新闻资讯内容,一方面,因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影响,互联网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版权合作机制,没有采编权的互联网企业需要加大与传统媒体(国家认可的新闻单位)合作取得转载权。另一方面,《人民日报》提出,算法不是王法,算法决定内容更不是王道,不能让算法决定内容。为了改善移动互联网媒体陷入算法的怪圈,传统媒体也应与移动互联网新媒体展开更加有建设性的融合。唯有鼓励原创、保护创新,才能激发原创动力。
  八、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
  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两个月的女婴送崔某夫妇抚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收养手续。女孩长大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却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崔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江苏南通市两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杨立新点评:
  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的判决,被人称作“有温度的判决”。这个判决的关键之点,在于不局限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实际出发,确认事实收养发生亲属法律行为后果的法律效力。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和第十五条关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规定,是在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不仅收养条件苛刻,且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这样的规定,没有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用强硬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当法律明文规定出现缺陷时,一是可以参考英国法的衡平法规则,二是可以参考大陆法诚信原则的弹性条款,作出变通性的裁判。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诚实守信不欺诈,另一方面就是给法官以诚信原则在必要时作出变通裁判。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判决中体现了这样的精神。这是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依据事实法律行为发生的亲属关系的有价值的判决,它不仅维护了事实发生的亲子关系,更给各级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个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因而特别值得称道。
  九、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
  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在园内铺设并使用的塑胶跑道散发刺激性气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刘诗昆幼儿园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由,向北京四中院起诉。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并铺上草坪,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原告捐助10万元。
  杨立新点评:
  “毒跑道”公益诉讼案经过法官调解完满结案,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也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原告对社会公益的伸张。案件调解后,还影响到了其他相关单位,也都拆除了类似设施。可见此案的处理结果是有很大影响的。
  在对这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予以肯定之外,还有两个建议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思考:第一,被告幼儿园向中华救助基金捐助10万元,与本案基于公益诉请的对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不知是否有直接关系,建议中华救助基金收到这些捐助之后,应当用于改善被告幼儿园的大气和土壤环境,避免幼儿园孩子继续受到可能的损害,为孩子们创造更好的条件;第二,建议中华救助基金收到这些捐助之后,也要考虑对幼儿园孩子们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公益组织用这样的方法处理捐助的善款,就更有意义了,这个判决的价值也就更大。
  十、江苏省政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明知对方无废硫酸处置资质,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王军、废水公用工程主管黄进军仍多次将公司的废硫酸交给其处置。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后江苏省人民政府经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请。
  王灿发点评:
  该案与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明显的一个不同就是,人民政府作为原告申请参加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而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可以说是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方面的一个新尝试。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但是并没有明确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否为公益诉讼。南京中院在受理此案后,又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申请,把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共同原告,在事实上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一种探索,可以说是开辟了一种环保社会组织与人民政府合作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从改革和创新的角度看,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情况下,应当给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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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调研课题
罗湖区人民法院构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 16:12:15
对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求效率,繁案精审求质量,是法院深化审判机制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的一剂良方。深圳中院为提高民事案件司法效率和质量,以探索建立案件审理繁简分流审判机制为路径,于2012年在全市法院开展了民事裁判文书系统改革,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庭审方式创新和简易民事案件速裁改革,以求高效快捷审理占民事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易案件。经过一年多的改革探索,初步构建以&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判决为特色的简易民事案件速裁机制;以&要素式庭审&和&要素式判决&为特色的类型化案件类型化审判机制;以&标准化说理和标准化条文引用&为特色复杂案件标准化审判机制。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探讨启动繁简分流审判改革动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的总体设计思路和具体构造;第三部分主要总结了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实践成效;第四部分则分析了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则探讨进一步深化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的策略。
罗湖区人民法院构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探索
&&&&&&&&&&&&&&&&&&&&&&&&&&&&&&& &&&&&& 言
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同志曾经在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在基层。基层法院是中国人民司法体制的基础,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沿,也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石。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中出现利益多元化的趋势,多元化利益产生的冲突以及制度尚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产生了大量的纠纷,有学者将其形容为&诉讼爆炸&。&诉讼爆炸&引发两个严重后果:对法院而言,由于受人员编制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审判人员的增加速度远远低于案件数量的增加速度,深圳特区的基层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靠法院干警加班加点完成任务始终属于迫不得已的下策,并不能解决问题,长期加班加点不仅透支干警的身体健康,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对当事人而言,案件不能及时解决,诉讼成本大幅上升。社会各界对告状难和司法昂贵予以普遍指责。面对&诉讼爆炸&,继续沿用传统的繁简不分审判机制,无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都采用同样的诉讼程序和司法资源投入,必将导致审判人员越来越忙,司法效率愈发低下。针对这种情况,整合审判力量,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成为当前法院审判机制改革重中之重的任务。罗湖区法院在深圳中院的指导下,将改革视角重点投向构建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法院精细化管理机制,以最大限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本文尝试对罗湖区法院开展的以构建繁简分流机制而开展的各项改革,法院精细化管理机制进行调研,以期对总结和发展罗湖区法院当前各项机制改革有所裨益。
&& 罗湖区法院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既是自身审判实际需求,也是罗湖法院长期改革摸索积累的结果。
、案件总量多。2010年至2012年罗湖区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达46891件,审结46438件,民事法官人均结案407.4件。&案多人少&矛盾在罗湖区法院特别突出。
、民生案件多。罗湖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绝大部分为民生案件,主要类型有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案件。民生案件速裁的司法需求特别迫切。
、适用简易程序多。2012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为827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8.02%。简易案件占绝大多数的现状决定了构建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服判息诉多。2012年,罗湖区法院审结的案件仅有17.59%上诉,服判息诉率达到了82.41%。服判息诉多反映了我们之前投入于这些简易案件的司法成本存在一定浪费现象。倘若能用速裁方式快速审理占案件总量68.02%以上的简单民事案件必将对提高简易案件审判效率和疑难复杂案件质量大有裨益。
以上数据表明,如果在立案阶段将案件按照类型、繁简进行分流,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决定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符合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运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又不会削弱程序的公正性。
罗湖法院早在2000年就着手在民事简易程序改革领域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讨与实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00年共结案11155件,比上年增长51%;结案率94.4%;存案比上年下降57%,当庭宣判率79.4%,比上年增长74%。罗湖法院的做法有:
、极限适用简易程序。罗湖法院提倡的极限适用,采取概括式的表述方法,即除公告、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之外,其余案件无论标的大小,难易程度如何,一律可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自然繁简分流,即上述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一律进行简易程序庭审,庭审中如法官认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当即转入普通程序,将简易程序庭审直接转化为普通程序庭前证据交换,再另行择期开庭。
、下放案件审批权限。以往裁判文书经庭长、院长层层审批,往往需要2&3个星期,庭长、院长案头堆积如山,法官、当事人&望穿秋水&,导致大量案件&判而不决&。2000年年初罗湖法院全面下放案件审批权限,除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院长审批的事项外,其余案件,不问难易,主办法官皆可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试行庭前准备工作。罗湖法院在民一庭进行了庭前准备工作的试行工作。无论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15日内确定期日,由书记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前准备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固定证据、确定双方诉讼要求,确定争议焦点,试行调解工作。试行一段时间以来,效果良好。相当一部分案件,经过庭前准备工作调解或撤诉结案。
、庭审方式改革。在进行庭审方式改革前,罗湖法院简易程序庭审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采用僵化的&三段式&审理阶段;法庭调查中夹杂辩论,辩论时又论述事实问题;法官消极地坐堂问案,听任当事人阐发与争议无关的事实等等。针对庭审效率低下的一系列问题,罗湖法院进行了下列的改革措施:①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典型的如银行借贷案件,即无须经过举证、认证,也无须法庭辩论,直接进入法庭调解或裁判。经过简化诉讼程序,大多数的案件庭审时间都可以控制在1小时之内,有的庭室更是创下一个上午审理7宗案件(集团诉讼除外)的最高记录。②总结争议焦点,引导庭审活动。原、被告陈述诉辩意见结束后,将双方认可的事实确定下来,予以当庭认定,然后将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归纳总结为数个争议焦点,作为举证、质证、认证阶段的线索,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供证据;认证阶段完成后,法官对可以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总结、归纳双方在法律关系、责任分担等方面的分歧,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辩论。两次总结争议焦点,第一次归纳双方事实上的分歧,第二次归纳双方法律观点上的分歧,同时将共同确认的事实与法律意见尽早地从庭审活动中剥离出来。使庭审活动重点突出,节奏分明,简洁明快。③坚持诉辩式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必须摆正自己在庭审中的位置。法庭调查阶段,改变以往由法官&一言堂&,对事实、证据逐一发问、调查的方式,由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官只听取意见,准备认证。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只指挥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不得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对当事人陈述与焦点无关的事实、阐述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及时制止,予以引导,担负起维持法庭秩序、控制庭审节奏、指挥庭审活动的职能。④坚持当庭认证。坚持如下的认证原则:证据必须提交原件,或提交与原件核实过的复印件;所有证据必须经过质证;一方当事人所举之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应当庭认证;一方提出证据,对方有异议,但明确表示不能举证推翻或所举证据不能推翻的,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的公证证明书,对方不能举证推翻的,予以认定。⑤推行当庭宣判。当庭宣判,不仅可以锻炼与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更重要的,当庭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2001年以来,当庭宣判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至9月止,全院平均当庭宣判率为95.8%。当庭宣判的内容也就是判决书的内容,包括简要概括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及诉讼请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扼要概括法庭认定的事实,对证据作出适当的分析、认定;本院认为部分简要分析案件性质,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是非责任,并针对当事人的诉请和主要答辩理由进行逐项评述,阐明理由,决定采纳或不予支持,引用法律条文;判决主文;上诉权利告知等等。当事人当庭讨到了说法,对法院的信任度增加了,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大大提高,审判的社会效果也更为明显。⑥探索裁判文书改革。罗湖法院首先提出了繁简相宜的改革思路。意即改变传统裁判文书僵化的模式,对案情繁琐、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律文书重墨浓彩,充分说理,不厌其&繁&;对于简单案件,不必套用传统模式,尽量简单叙述,无须展开说理,以提高效率。复杂案件强调说理,要求法官树立裁判理由的公开才是最终的、实质的审判公开的理念。在裁判文书改革中,结合庭审改革的精粹,加强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充分展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增加针对性、说理性。首先确定双方无争议事实,针对争议焦点,一一剖析,阐述法庭观点,形成判决,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叙述事实简洁扼要,阐明法理深刻充分。罗湖法院共制定出104种格式化的裁判文书样式及19种其他诉讼文书样式,内容涉及立案、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等各大领域。
、首创速裁法庭。2000年的7月19日,罗湖法院速裁法庭正式挂牌成立。速裁法庭意即&迅速裁判,即时裁判&法庭。这是实践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最大便利及最具效率之纠纷解决方式的重大举措。速裁庭日常事务管理由本院立案庭负责,业务指导直属于主管民事的副院长。特点如下:一是更为简便的程序。速裁法庭以效率为首要目标,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之功能。使用电话传唤等更为简便的送达方式。当事人双方到庭的,当即进行开庭审理。经传唤双方到庭,被告须对是否放弃15日答辩期首先作出选择。放弃答辩期的,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进入开庭审理。庭审程序不拘泥于传统的调查&辩论&裁判三段式格局,只审查当事人争议内容。当庭宣判,当庭发放裁判文书。二是更为简便的诉讼文书。速裁法庭使用更为简便、格式化的诉讼文书。固定法庭笔录、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内容。法官或书记只需填写&是&或&否&,以及当事人简单情况后即可完成庭审笔录与法律文书的制作。如婚姻案件,双方若无争议,只要所需证据材料齐全,书记员填写既可用作法庭笔录亦可视为调解协议的登记表格后,法官即从电脑调出相应的调解书模板,5分钟之内便可送达调解书。三是调解为主的结案方式。速裁法庭结案以调解结案为主。力求耐心、细致,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利益,以期更为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纷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但也保留裁判权,以使部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仅仅因一时意气调解未成的案件不致流入正常程序,无谓拖延诉讼时间。四是3个工作日的审理周期。速裁法庭最长审限为3个工作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当日开庭,当日审理,当日发放裁判文书。未能同时到庭的,3日内完成审理与裁判工作。五是便民利民的热情服务。速裁法庭以&便民利民&作为宗旨之一。设置两部热线电话,当事人可电话咨询有关法律问题、速裁法庭功能与工作程序等等。速裁法庭提供属于该庭受案范围的法律咨询服务与诉讼指引服务。同时,速裁法庭为当事人提供最大便利,经当事人申请,速裁法庭可打破上下班与节假日的界限,在下班时间及双休日开庭审理案件。速裁法庭进一步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功能;使用更为简便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要求解决纠纷的,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法律文书,未能同时到庭的,3日内审理完毕;同时速裁法庭设置两部热线电话,提供法律咨询,并且经当事人申请,法庭可在双休日及下班后开庭审理案件。该庭成立当日,速裁庭法官即在1小时内审结了4宗案件。
这些措施的实施,明显缩短了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结案周期不能满足群众急于拿到裁判结果司法需求。案件审理工作尽管在整体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审限要求,人民群众对民生案件快审快结的要求仍十分迫切。二是裁判方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一方面简单案件判决长篇大论,冗长晦涩难懂;另一方面疑难案件说理不足,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未能充分论述法院裁判的理由,当事人难以服判。经过调研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瓶颈在于传统的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庭审模式,要解决这个长期困扰案件审理质效的瓶颈问题,必须从改革裁判文书、庭审模式为切入点探索繁简分流审判机制。
罗湖法院推行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是以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为切入点,继而推动庭审方式和速裁改革,具有配套、系统、逐步推行的特色。
为使改革符合案件多元化、类型化和审理标准化、快速化的需求,罗湖法院针对简单案件,采取因案而异、分类适用、统一样本的做法,根据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特点,共设计了三种简易文书格式。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选择适用具体格式,切忌随意简化,切实做到该简则简,当繁则繁,如果适用简易文书不能将某些案件的事实以及法律争议交代清楚时,则应使用传统的文书格式进行制作。
、令状式文书
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诉讼标的人民币20万以下;②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③适用简易程序(包含小额速裁程序);④当庭宣判;⑤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令状式裁判文书相当于传统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设计此种文书目的主要在于配合小额速裁案件的审理,让老百姓及时拿到裁判文书,让案件审理真正能够快起来。适用令状式简易裁判文书,要求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当庭陈述判决理由、当庭宣判、当庭出具裁判文书。
由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记载在庭审笔录中,令状式文书不记载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为保障当事人权利,深圳中院又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①要求庭审全程录音或录像并附卷保存,当事人可以调取;②当事人可以复印庭审笔录;③当事人可以申请答疑。
、要素式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按照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具体的案件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文书。
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该类案件具有共同的要素;②通过对要素的陈述,能够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目前深圳中院已经设计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二十多种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
使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案件,要求当事人首先填写相关要素,法院围绕双方填写的要素开庭审理,重点调查双方争议的要素,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要素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要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这种文书的特点是简单、明了、易懂,而且采用&夹叙夹议&的写作模式,相对于传统裁判文书&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模式是一种变革。
要素式文书能够避免传统裁判文书格式固化、表述方法单一、重复内容多等问题,要素式裁判文书区别传统民事裁判文书的特点:①要素式裁判文书不再单独陈述原被告诉辩意见、法院查明事实和法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争议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相关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文书。②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和法院认为可能对同一事实均有论述,显得较为累赘、重复,而且分开陈述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对同一事实的看法,读起来不连贯。而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于无争议要素(事实)用一句话概括,不再分开陈述三方意见,显得简明、精炼。对于争议要素(事实),则集中陈述三方意见,显得条理清晰、争点突出。③传统民事裁判文书采用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方法,&本院查明&是叙述,&本院认为&是议论,而要素式文书采用分要素&夹叙夹议&写作方法。④要素式裁判文书要求庭审时围绕要素调查和辩论,不再单独分开调查和辩论两个环节,另外对于证据的展示和质证也是围绕着争议要素而展开,对于无争议要素的证据可以简单或无需质证。而传统裁判文书的庭审分调查和辩论两个程序。⑤要素式文书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要素表。要素表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引和服务,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主张权利。同时,要素表对法官也是一种指引和约束,有利于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表格式文书
表格式裁判文书是指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的简易法律文书及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的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包括纯表格型的裁判文书和附表格型的裁判文书。
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案件事实简单,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没有争议;②案件所涉金钱给付项目适宜用表格式的方式列明。表格式裁判文书主要适用以下案件类型:简单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宜用表格方式裁决的民事案件。
表格式裁判文书与要素式裁判文书大同小异,只是这类案件的要素适宜用表格的方式列明。表格式裁判文书的操作方法同要素式裁判文书。
罗湖法院在推行裁判文书改革的同时,推行与令状式、要素式文书配套的&门诊式&和&要素式&庭审方式,以期对庭审方式进行繁简分流和探索类型化庭审以提高庭审质效。
、&门诊式&庭审
针对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在令状式判决模式成功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了与令状式判决相适应的&门诊式&庭审。所谓&门诊式&庭审指开庭时不再宣布法庭纪律和核对当事人工作,而对一定数量案件当事人集中进行诉讼风险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后依次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简易案件开庭审理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庭前核对当事人工作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官回避工作由法官助理核实,法官不再核查。(2)开庭类似于医生看病,一个庭接一个庭,中间不休息。(3)庭前法官集中进行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的告知,而不再宣读法庭纪律。(4)庭审较为随意,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边审理边做调解工作。
&门诊式&庭审安排从有利于快速审理角度出发,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确认证据效力和相关事实与否等不是必要的保留程序,要求法官助理在庭前组织进行,庭审时仅围绕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事实根据展开,其重点和首要的问题是获得案件事实,抓住事实才能抓住案件的审理重点,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就有保证。要求通过一次庭审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倾听当事人关于案件处理和法律适用的全部意见,庭后随即对案件作出裁判。
、要素式庭审
针对某些类型化案件,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民间借贷,设计了&要素式&庭审,以期对类型案件实行类型化庭审。所谓&要素式&庭审,是指根据案件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争议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的庭审模式。要素式庭审具有以下特点:(1)要素式庭审不再按照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划分,而是按照案件相关要素确定审理顺序。(2)双方当事人均已提交要素表的,庭审时不再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但原告需明确诉讼请求,被告亦需针对诉讼请求作出承认与否认的表态。(3)被告否认原告诉讼请求的,即开始按照相关要素的顺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时先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下内容:&根据本案的案件特点,今天的开庭采用按要素逐项审理方式,对于相关案件事实的调查及法律理由的阐述均包含在对要素的审理之中。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双方庭前填写的要素表,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本案需要对以下要素(争议事实)进行审理。&然后由法官将需要审理的要素一一说明,说明时可以使用要素表中的序号,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庭所确定的审理范围有无异议。(4)对案件相关要素审理完毕后,法官需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述庭审活动已经包含了本案所需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工作&,并询问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与理由有无补充。(5)要素式庭审仍需让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6)要素式庭审其他方面的要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罗湖法院在推行令状式裁判文书和&门诊式&庭审方式的基础上,根据深圳中院的指令推行速裁改革,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小标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包括新民诉法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以及标的额为20万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快速审理的速裁机制,以求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快速高效审理简易民事案件。
、明确列举受案范围
小额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金钱给付案件:①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储蓄存款纠纷、银行卡纠纷等借贷纠纷案件;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承揽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③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天然气等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④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⑤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⑥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⑦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⑨其他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上述受案范围与最高法院关于小额诉讼试点文件规定的受案范围以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受案范围相比,增加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纠纷案件,责任明确、数额确定的普通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责任明确、数额确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增加劳动争议中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作为受案范围,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与广东省高院小额诉讼操作指引规定的受案范围相比,增加了银行卡纠纷。
、专设审判组织或人员负责集中审理
2013年5月,罗湖法院率先成立速裁庭,并配备专人专门审理速裁案件。集中审理的理由主要是为了保证快审效率。倘若分散审理,不利于构建贯穿全审判流程的速裁机制,各业务庭同时既有速裁案件,又有普通案件,往往使得速裁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失去了速裁改革的意义。如果每个业务庭设立专门的法官审理,则同一庭室法官之间的工作量无法平衡及难以进行业务考核。
、设计&门诊式&庭审、&令状式&裁判为特色的速裁模式
为了确保速裁的高效原则,速裁案件在立案、庭审、文书制作、宣判等流程上均着力在&简&上下功夫。起诉状、答辩状多采用表格式、填空式或要素式形式;庭审采用&门诊式&庭审方式;判决书采用&令状式&判决,当庭宣判时通常只宣布结果,而无需详细说明理由;除可能调解的案件原则上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使当事人庭后立等可取判决结果;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出具判决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不能当庭宣判的,文书格式也应简化。
、小额诉讼程序异议和程序转换以及速裁案件移转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异议的,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主审法官对于当事人的异议申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口头裁定的,应计入笔录,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严格控制小额诉讼案件的程序转换,严把&出口关&,避免重复劳动。规定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一般简易程序的,则审理人员不更换,一般情况下不再另行开庭;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人员应当更换,移送业务庭重新开庭审理,但规范了转换事由和程序。程序转换事由仅限于: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适合小额诉讼程序的;②原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追加的当事人为外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自然人导致送达困难的;③需要委托鉴定、评估、勘验,预计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的;④被告提出反诉并应受理的;⑤需要中止审理的;⑥其他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程序则需经庭长批准。
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罗湖法院共使用简易文书案件1596宗,其中使用令状式文书案件247宗,占使用简易文书案件数的15.48%;使用要素式文书案件1316宗,占使用简易文书案件数的82.46%;使用表格式文书案件33宗,占使用简易文书案件数的2.07%。从使用令状式文书的案件类型看,涉及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抚养、居间、离婚、信用卡、金融借款、票据追索权、物业服务、旅游合同、侵权纠纷、追偿权纠纷、确权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从使用令状式文书的数据上看,使用最多的案件类型是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拖欠货款),说明信用卡欠款、金融借款和拖欠货款事实争议不大,无需作过多详细说理,当事人只关注结果,而法官比较有把握当庭宣判,所以这三类案件比较适合使用令状式文书。
从使用令状式文书的上诉情况看,目前46宗案件上诉(包括一个41宗的物业管理纠纷系列案),上诉率仅为18.62%,上诉案件无一宗改判,当事人上诉没有对文书格式提出异议,这说明当事人能够接受令状式文书,令状式文书的设计、适用很成功,而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创设&门诊式&庭审模式提供了实践基础。
要素式文书使用最多,共1316宗,占使用简易文书总量的82.46%,说明要素式比较受当事人和法官欢迎,要素式文书也极大提高审判效率。
从案件类型看,我院对设计的二十几种要素式文书类型案件均有使用,而且针对特定类型案件集中使用。如民一庭的民间借贷案件和离婚案件,民四庭的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案件,对于以上类型案件,案情较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尽可能使用要素式文书。
从使用要素式文书的案件上诉情况看,共有115宗要素式文书案件上诉,上诉率为8.74%,占使用简易文书上诉案件总量的69.70%。
表格式文书共使用33宗,占简易文书总量的2.07%。其中纯表格式7宗,附表格式26宗。由于目前表格式文书仅限于简单交通事故案件,故使用表格式文书的案件绝大部分为交通事故纠纷,仅有一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尝试使用了表格式文书。从使用表格式文书的案件上诉情况看,目前仅有4宗案件上诉,上诉率为12.12%。
、显著提高审判质效
从实践情况来看,采用简化文书的优点凸现。可以促进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针对标的小、事实简单、权利义务相对清楚的民事纠纷,法官可简化简单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快审快结。简单案件只需套用模板书写裁判文书,方便快捷。客观地说,在试点工作开展的最初,法官对要素式审理模式并不能马上接受,毕竟涉及审判方式、写作方式的转变,甚至只能以强行推进的形式要求大家使用,但到现在,法官们均一致认为要素式文书是非常简捷便利的判决方式,并自觉按照要素表进行法庭调查,出具要素式判决。
、满足了当事人及时获得裁判结果的司法需求
通过繁简分流改革,使得简易案件简易审、简易判,有效避免了简单案件判决长篇大论、制作复杂、晦涩难懂的弊端,较好满足了社会公众对简易案件司法文书简单、明了、快捷、易懂的司法需求,同时有效了缩短了简易案件审理周期,有利于实现了简易案件快审快判目的。以民一庭为例,该庭在2012年第四季度受理一批206宗的民间借贷系列案,该批案件案情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两名主审法官以要素式庭审和要素式判决的方式在简易程序规定的3个月审结206宗案件,且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或出现信访情况。由于要素式判决对于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而言具有模板的功能,法官只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填充内容,因此对法院而言不但意味者节省人力物力,还可以有效避免漏查或笔误的情况。在2012年民一庭收案大幅上升约30%(主要是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增加),而在书记员、助理人手不足的情况下,要素式文书充分体现&多快好省&的效果。
、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通过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从个体上科学分配自身工作时间和精力,实行简案简办快办,繁案细办精办,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使现有司法资源效能通过科学管理得到提升。通过速裁改革,设立了专门的速裁机构或法官快速审理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易案件,让理论水平相对较高的审判人员审理较少的复杂案件,用调解能力较强的人员快速处理矛盾相对简单的案件,相对固定地按繁简案件的比例确定少数人审理简单案件,多数人审理复杂案件的力量配置,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实现了在法院内部庭室之间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一方面,调解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审理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另一方面,承担疑案审理的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专攻复杂案件,更有利于从深度和广度上提高审判水平,达到简案快审求效率,繁案精审求质量。文书改革实现了文书制作繁简分流,承办法官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性质,从个体上科学分配自身工作时间和精力。
、指引法官规范化庭审
裁判文书改革不仅限于文书本身,同时也是庭审方式和裁判方式的改革。采用要素式庭审时,法官对于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无需再对此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庭审时重点针对有争议的部分组织调查。这种庭审方式有助于重点突出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不仅增加了庭审效率,也有利于增强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庭审质量。同时,对于法官特别是新晋法官,要素表能够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避免庭审漏查事实。
令状判决对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而客观上我们的法官队伍尚未达到香港法官们在法庭上驾轻就熟,游刃有余的水准,这也是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在改革之初不宜将步子迈得太大太急的根本原因。调研组了解到,部分法官认为令状式文书当庭宣判难度较大,另外怕当事人投诉,怕出问题。另有部分法官在适用令状判决时,在庭前根据案情书写好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因此造成法官工作量并未减轻的局面。我们理解现阶段法官小心谨慎的态度,但当庭照本宣科,不但不能达到我们减轻法官工作量的目的,也容易让当事人误以为未开庭先判决。
二)当庭宣判的推行受到法官审判权限的约束
无论是速裁还是令状文书的改革,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最主要的制约因素还是来自对法官审判权限的限制。当前,各级法院定案方式呈现&多主体、层级化、复合式&的特征,即审判活动由法院内多个主体参与,从承办法官、合议庭、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以至审委会,各主体都可以参加到审判活动当中,并对案件的实体裁判产生不同的影响;&层级化&,即法院内的合议庭、庭长、院长以及审委会之间构成类似于行政科层的层级化设置,各层级具有明确的从属关系,并且这种从属关系的效应常常体现在案件的实体裁判过程之中;&复合式&,即同一案件在同一审级法院内往往需要经历多个主体和多个层级的复合评价,才能形成最终的裁判意见。然而,&多主体、层级化、复合式&定案方式所希图创造的法院作为审判主体的&集体优势&,在审判工作的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不仅造成判而不审的现实存在,还阻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表现在基层法院则尤为突出。如前文所述,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种种特征决定了以&一刀切&的模式设置案件审批流程已经严重阻碍审判效率的提高。当前,就法院整体而言,法院应当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但在法院内部,法官的行政级别是决定其享有多大审判权的主要因素。一般而言,助理审判员审理的案件由审判长签发,审判长审理的案件由副庭长签发,副庭长审理的案件由庭长签发。而在实践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均是办案骨干,承担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而运用令状判决或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均是争议不大或无争议,又或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因此造成实践中,不少法官特别是助理审判员放弃当庭宣判的原因是受审批权限约束而无法自行签发判决书。令状判决与当庭宣判息息相关,这两项工作如何有机结合,改变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状,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是调研组一直以来思考的问题。罗湖法院在十年前就全面推行当庭宣判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受客观因素影响,该项工作在近几年有所停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令状判决是当庭宣判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是推动罗湖法院十年未竟事业向前发展的动力。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当庭宣判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两种权力在运作上既密切关联,又若即若离,二者交织在一起,在取得一定审判绩效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我国多年来进行司法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剔除传统司法体制中的行政化问题,还权于合议庭和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亦即在业已形成的现行法院审判资源配置的制度框架下,法官行使审判权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外在的行政性羁绊,拥有了相对的审判权。由于相当部分的令状判决和速裁程序案件的审理是单独由一个法官完成的,判决也是要求当庭宣判,而无须经过审判长审批。摆脱了外在的行政性羁绊的法官审判权,原本应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保持应有的中立性,但是法官独任制在大大降低了审判成本和提高了审判效率的同时,却也很容易引发权利寻租,导致利益衡量天平的倾斜。尤其基层法院是整个法院系统中与复杂的社会、群体等案件纠纷产生联系最为广泛、密切的一级审判机关,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审判管理监督,最终结果则是司法腐败的滋生,法院公信力的降低。
强化对法官的专业化培训。
据统计,2012年,罗湖区法院实际办理民事案件法官总数43人,其中法律本科学历26人,法律硕士学历17人,并且均具有在法院工作十年以上的经验。应当说,从专业化角度来看,罗湖区法院从事民事审判业务的法官们的业务素质处于较高的水平。然而,民事裁判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是一项专业化的改革,要加大改革力度,与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密不可分。首先是对立案审查批准法官的培训,使其做到准确地判断案件的难易、繁简、正确地确定程序的适用。其次是对速裁法官的培训,要求速裁法官明确简易程序的原则,特点和目的,同时提高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鉴于相当部分一线法官已经有了当庭宣判的经验,应当放开手脚,大胆尝试。除了庭前阅卷,熟悉案情,法官当庭宣判时尽量做到口语化。再次是加强对年轻法官的培训,如院内可召开由资深或专家型法官主持的示范庭,供年轻法官学习令状式判决的庭审技巧。二审法院在审查令状判决上诉案件时,对一审庭审中的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是在特殊时期法院内部进行的一次特殊的改革,这次改革的意义在于不仅满足社会公众不断扩大的司法需求,同时也为法官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价值、提升专业能力的平台。为了确保审判权的独立运行,法官有诸多的选择路径。政治层面的努力非一言能尽,制度层面的努力也非个体法官的主要舞台。如果一定寄望于政治环境和制度条件,那么个人理想的实现难免有&白了少年头,空悲切&之叹。但是个体法官对于法治的追求也可以通过一种比较轻松的途径实现,那就是着眼于技术维度的知识视角,从眼前做起,从每一个案件做起,力求审判技术的精益求精。如前文所述,罗湖法院从事民事审判业务的法官们无论从整体还是从个体上都处于较高的水平,这无疑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了最强有利的软件设施。因此,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法官职权的真正回归,也有利于保障法官中立和独立的审判地位。
合理界定与配置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权限范围应是充分发挥当庭宣判作用的核心问题,也是基层法院审判制度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问题。为此,应当对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作出合理的、符合司法裁判逻辑的界分。不管现行法律是否承认,我们都无法否认司法实践中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官是法院审判权的真正行使者,也是审判责任的最终担当者。无论是进行法官职业化改革还是简易裁判文书改革,都需要合理界定和配置审判职权,构建使法官的权责相一致的审判制度,而审判管理重在审判权外部展开。这即是对法官的尊重和信任,也是对法官形式审判权的合理约束,其基本法理就在于&有权力就应有责任&和&行为者与监督者不得集于一身&。因此,无论是民事裁判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还是法官职业化改革,应当首先为法官能独立地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这就需要在制度层面上做好以下两点工作:一是应赋予独任法官在一定范围内独立审批案件的权限,使其在当庭宣判过程中无须请示审判长签发,提高当庭宣判率;二是在现行审判制度的两审终审制的制度框架下,对基层法院的法官审理案件的实体监督问题,应由二审法院来进行即可,而基层法院的院长、庭长作为审判管理者身份出现时,只能对本院的法官是否有程序性违法或者权力寻租问题进行应有的监督。如此,方能使审判权的行使于审判管理权各归其位,从而避免交织混杂,有碍审判权正常行使现象的频发。
对独任审判活动为对象的监督与把控,主要应当靠借助审判活动的高度透明和加强信息化建设来实现。具体包括审判流程、案情和审判行为的透明。如全部纸质档案电子化,在内网上相关人员可以看到整个案卷,并借此了解案情,又如可将每一主体参与个案审判活动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记载。在高度透明的情况下,各主体都把自己的行为置放在其他相关主体的测度与评价之中,并在审判职权确定的格局下形成对各种偏失的矫正。
围绕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完善,特别是能动司法理念的贯彻,近年来各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一些具有一定创新或探索意义的实践。在这些创新和探索中,民事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改革实践具有更值得重视的价值。这不仅因为这一实践直面回应了我国基层审判活动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急迫需求,更在于这一实践建立于可靠而扎实的基础与依据之上。首先是法律基础,构建民事裁判繁简分流改革的工作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展开的,不仅没有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内容,而且相关的制度和措施还围绕这法律规定的落实而设计的。其次是经验基础,民事裁判繁简分流改革的设计是以深厚的审判经验积累为基础的,各项制度设计都需要依赖大量的审判经验和提炼,并且需要进一步接受实际操作的检验,任何流行的学说或域外既有的模式,都不足以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参照。可以认为,民事裁判繁简分流改革的构建过程,也是把成功的审判经验在理性原则指导下汇聚于一体并付诸实践的过程。正因为具有这些扎实可靠的基础,民事裁判繁简分流改革是更富有生命力同时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创新。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达到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繁案精写,简案简写,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改革原则】民事裁判文书改革采取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
第三条【文书种类】民事裁判文书简化的种类有: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
第四条【使用要求】民事法官应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选择适用简易文书。
第五条【定义】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详细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
第六条【适用条件】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诉讼标的人民币20万以下;
2、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
3、适用简易程序(包含小额速裁程序);
4、当庭宣判;
5、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第七条【适用类型】以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
(一)小额速裁案件;
&& (二)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
(三)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以下特定类型案件:
1、信用卡透支纠纷;
2、按揭欠款纠纷;
3、欠缴物业管理费纠纷;
4、欠缴房屋租金纠纷
5、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6、被告仅以缺乏还款能力进行抗辩的民间借贷纠纷;
7、其他适宜用令状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案件。
第八条【小额速裁案件判决形式告知书】原、被告均确认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同时,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小额速裁案件适用简易(令状式)判决形式告知书》。
《小额速裁案件适用简易(令状式)判决形式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进一步了解详细的判决理由与依据,可到法院复印庭审笔录。
第九条【小额速裁案件庭审要求】书记员在庭前须提醒当事人留意电脑屏幕所显示的庭审记录内容,如有错误,应即时提出修改。
书记员在庭前应当检查所有录音录像设备,确保庭审过程以电子数据形式保留。
第十条【小额速裁案件庭审笔录要求】小额速裁案件庭审笔录应包括如下内容:1、开庭时间、地点、审判组织、记录人员、当事人基本情况;2、庭审过程;3、宣判过程,即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判决主文;4、告知当事人宣判后法院不另行出具详细判决理由的判决书,只出具令状式判决书。
第十一条【当庭宣判理由和结果】庭审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充分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第十二条【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撰写】令状式判决文书应当按照深圳中院发布的令状式裁判文书标准格式进行撰写。
撰写令状式裁判文书应当简单归纳案件引发的原因并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须详细阐述判决理由。
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出具令状式判决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特定类型案件提示书】对于本规定第七条的特定类型案件,法院应当在当庭宣判同时出具提示书,告知当事人如上诉或需要了解详细判决理由时,可以复印庭审笔录。
第十四条【特定类型案件上诉答疑】对于本规定第七条的特定类型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可在提交上诉状前书面申请法院答疑,法院以适当的形式详细解释判决理由。法院的答疑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定义】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某一项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适用条件】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该类案件具有共同的要素;
2、通过对要素的陈述,能够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适用类型】以下类型案件法官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
1、劳动争议案件;
2、复杂交通事故案件;
3、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案件;
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
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事案件。
第十八条【要素的确定】要素式案件的基本要素以及要素表格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类型化案件的共同特点统一制定。
对于要素式文书格式中所列举的要素,法官应根据案情需要选择本案所需用的要素。
第十九条【指导原告填写要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向原告发出《原告诉讼要素表》,指导原告填写案件相关要素。
在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一并送达《原告诉讼要素表》副本,并要求被告和第三人针对《原告诉讼要素表》的内容填写《被告(第三人)应诉要素表》,于答辩期满前提交。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案件要素表的填写】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指导劳动者填写《劳动者要素表》,然后再将《劳动者要素表》的副本交给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要素表》的内容填写《用人单位要素表》,于开庭审理前提交。
第二十一条【指导被告填写要素】被告在填写《被告(第三人)应诉要素表》时首先需要对于《原告诉讼要素表》中的内容逐项作承认或否认的表示,对于否认的,应当写明其所辩解的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二条【庭审要求】法庭审理时应当以格式中所列的相关要素为主要线索,逐项进行审理,对各个要素的审理应当以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为标准,对于各项要素内容查清一项、填写一项。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要素应当在庭审记录中明确记载。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应当重点审查,记载双方的诉辩意见、质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要素式文书的撰写】要素式判决文书应当按照深圳中院发布的文书格式进行撰写。
要素式文书应当围绕案件的各要素分析诉辩意见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不集中陈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第二十四条【定义】表格式裁判文书是指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的简易法律文书及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的裁判文书。
表格式裁判文书包括纯表格型的裁判文书和附表格型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五条【表格式裁判文书的适用条件】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简单,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没有争议;
2、案件所涉金钱给付项目适宜用表格式的方式列明。
第二十六条【适用类型】以下类型案件法官可以选择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
1、简单交通事故案件;
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其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宜用表格方式裁决的民事案件。
第二十七条【指导原告填写表格】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时向原告发出《原告请求项目表》,指导原告填写相关项目,《原告请求项目表》副本应当送达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十八条【指导被告(第三人)填写表格】被告或第三人在填写《被告(第三人)应诉项目表》时首先需要对于《原告请求项目表》中的内容逐项作出承认或否认的陈述,对于否认的,应当写明辩解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第二十九条【庭审要求】法庭审理时应当以表格中所列的相关项目为主要线索,逐项进行审理,对各个项目的审理应当以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为标准,对于表格所列各项目内容应查清一项、填写一项。
对于双方无争议的项目应当在庭审记录中明确记载。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项目应当重点审查,记载双方的诉辩意见、质证过程。
第三十条【表格式文书的撰写】表格式判决文书应当按照深圳中院发布的文书格式进行撰写。
纯表格型的表格式裁判文书可以省略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只需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裁判理由及结果。
附表型的表格式裁判文书应当总结归纳并简单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查明事实、争议焦点和裁判理由。
第三十一条【格式颁布】简化的裁判文书格式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颁布。
第三十二条【解释】本规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规定从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2012年12月27日 第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了正确实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结合我市法院小额诉讼试点经验,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般规定
1、小额诉讼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立案时广东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实行一审终审的金钱给付类型的民商事案件。
2、小额诉讼案件应当遵循简便、快捷、便民和注重调解的原则。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速转、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速执&的&七速&审理制度以及 &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当庭履行&的&五当&审判方针。
3、小额诉讼案件采取&调审一体化&、&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判决&为特色的&当庭调解或宣判、立等可取&的审理模式。
二、受案范围
4、标的金额不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储蓄存款纠纷、银行卡纠纷等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承揽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天然气等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4)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9)其他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5、劳动争议案件按以下办法确定诉讼标的: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而劳动者未起诉的,其诉讼请求涉及不予支付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以单项请求不予支付金额中最高者作为案件的标的。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而用人单位未起诉的,劳动者的请求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以单项请求金额最高者作为案件的标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劳动者的请求或者用人单位的不予支付请求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以单项请求支付或不予支付金额中的最高者作为案件的标的。
6、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
(6)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7)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
(8)涉及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9)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10)知识产权案件;
(11)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7、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立案部门应当指定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民事法官进行审查,对案件是否适宜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甄别。
8、小额诉讼案件审判法庭或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在二日内审查案件材料,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二日内转回立案庭按审判管理流程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
9、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案号,在广东省法院诉讼信息系统未修改前仍按普通一审案件案号编制,但应在案件卷宗封面特别标识&小额诉讼&字样并在广东省法院诉讼信息系统简易程序栏增设的&小额诉讼程序&子项中勾选。
在广东省法院诉讼信息系统修改后,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办理。
小额诉讼案件应当专门统计。
三、审判组织
10、小额诉讼案件应集中审理,各区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均应成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或指定专人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有条件的法院可争取成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判机构。
11、小额诉讼案件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审理程序
12、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导原告填写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简单的事实及理由,并列明证据清单。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的,人民法院应当代其填写表格式起诉状,并将上述填写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13、对于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举证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七天。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则人民法院给予的答辩期可以少于七天。
1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于开庭审理前用捎口信、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告知原告答辩意见,也可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15、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16、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
17、小额诉讼案件,可以不必在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18、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向当事人一并告知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
19、人民法院应当于庭前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案件须知》、《适用令状式判决形式告知书》等通知书。
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小额诉讼案件须知》中告知当事人本案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适用令状式判决形式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进一步了解详细的判决理由与依据,可到法院复印庭审笔录。
20、小额诉讼案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理由正当的,应予准许。
21、小额诉讼案件除能及时调取的证据外,原则上不依职权调查证据。
22、小额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到当事人的住所、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等地点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23、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人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4、小额诉讼案件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录像,巡回审理除外。
书记员在庭前须提醒当事人留意电脑屏幕所显示的庭审记录内容,如有错误,应即时提出修改。
巡回审理的,书记员应当将全部审理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25、小额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可采取简便方式进行,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
26、小额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可直接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来举证、质证和辩论。
27、小额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对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可迳行调解直至当庭裁判。
28、小额诉讼案件力求一次开庭审理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并当庭调解或宣判。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29、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经所在庭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审限至三个月。
五、程序转换
30、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的,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如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主审法官可当庭或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如当事人异议成立的,主审法官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裁定转换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或普通程序审理,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口头裁定的,应计入笔录。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
31、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应当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转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或转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2)原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追加的当事人为外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自然人导致送达困难的;
(3)需要委托鉴定、评估、勘验,预计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的;
(4)被告提出反诉并应受理的;
(5)需要中止审理的;
(6)其他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2、小额诉讼案件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或普通程序审理后,该案件实行二审终审。
小额诉讼案件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或普通程序审理后,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告知转换原因以及本裁定不得上诉等事项。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新的合议庭后,应当重新开庭审理。
33、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应当由所在庭领导批准。
34、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的案件,由原承办人继续审理。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移送民商事审判业务庭审理。
六、裁判方式
35、小额诉讼案件应当调解优先,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作出裁判。
调解书只需载明调解方案,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36、小额诉讼案件除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如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法官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37、小额诉讼案件当庭宣判的,可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格式。
38、当事人可就令状式裁判文书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答疑,人民法院以适当形式详细解释判决理由,答疑应当记录在案。
39、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除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外,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40、小额诉讼案件不宜当庭宣判的,文书格式也应简化。裁判文书可简明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并根据案情需要适用要素式或表格式文书格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1、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小额诉讼案件判决金额可以是立即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或延期支付。
42、小额诉讼案件当庭宣判的,令状式裁判文书应当在闭庭后即时送达当事人。
当庭宣判判决书即时送达当事人的案件,当庭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43、被告缺席的,如果被告在答辩状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也可以使用令状式判决。如果被告未作答辩的,则应当慎重使用令状式判决。
44、定期宣判的案件,不可以使用令状式判决。
4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不服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主动释明、积极引导等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第九项外,再审申请符合该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6、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决定适用的程序。如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
对于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47、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48、小额诉讼案件的文书格式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49、本实施意见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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