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款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执行吗

能申请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吗
咨询:我有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法院判决驾驶老年代步车的孙某赔偿我6万余元,但判决生效之前,孙某已变卖全部家产随女儿至海南定居,目前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我了解,一个月前,孙某刚办理完退休手续,但在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上有9万余元尚未支取,我想知道的是,我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某公积金账户内的钱吗?帮办:关于公民的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个人财产予以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显著的政策“保障性”特点,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需要,其提取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限制性,住房公积金不应当成为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属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具有可强制执行性。“法律帮办”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规定,在通过给付五至八年租金或者提供当地廉租住房面积标准住房,满足被执行人基本生存需要情况下,公民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而住房公积金如果不能执行,则与之明显存在立法上的矛盾,况且在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已有居住房屋,其住房公积金已失去专用性和保障性功能。再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及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既然此时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可以被提取出来,那么就应具备执行的可行性。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曾经答复,在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由于孙某已经退休,符合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条件,龙先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某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更多资讯请关注【腾讯房产襄阳站】微信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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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执行吗
法院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执行吗
划拨、拍卖首先,只有职工因发生住房消费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扣押、冻结,反之,任何理由,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但它不同于一般个人存款,虽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次、任何人都不能提取,包括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查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就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及提取条件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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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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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请问现在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可以执行社保账户余额和住房公积金。 ……
目前法律对可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强制扣划了,也有的法院不予执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执行标的 ……
原则上是可以的,不过要争取法院的配合。我老公肇事逃逸在监狱,法院能执行我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吗 ……
因为你们是夫妻,所以会在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你一部分工资法院可以执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是法律依据是什么? ……
可以。相关法律条文: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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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泽高,联系地址:南昌市八一桥胜利路339号胜利名座大厦938室,联系电话:,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9辑(为方便阅读,昌荣律所进行了必要的整理和编辑)案情简介&
& &&2012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已退休)的住房公积金71493.15元。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了当事人的公积金,同时复函提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中心无权扣划缴存职工的公积金。2012年6月,蜀山区人民法院致函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于6月20日之前协助扣划吴某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如逾期仍未协助,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6月18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事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提请答复。安徽高院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就蜀山区人民法院能否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住房公积金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泽高,联系地址:南昌市八一桥胜利路339号胜利名座大厦938室,联系电话:,
相关法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复函原文(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从此前处理相关案件的做法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这个问题一直持有较为保守的态度,在个案中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但也未明确表示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中表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适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对你院请示的个案,请根据上述精神自行处理”。此后,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中则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泽高,联系地址:南昌市八一桥胜利路339号胜利名座大厦938室,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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